青岛海鹰乒乓球俱乐部章程青岛海鹰乒乓球俱乐部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本单位的名称是青岛海鹰乒乓球俱乐部。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
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培养
体育后备人才。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本
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体育总会。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4号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
青岛海鹰乒乓球俱乐部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本单位的名称是青岛海鹰乒乓球俱乐部。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
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培养
体育后备人才。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本
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体育总会。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4号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丁维俭。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推荐理事和监事;
? 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
和本单位财务会计
。
本单位开办资金:三万元;出资者:丁维俭,金额三万元。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开展乒乓球运动的培训、展示、比赛、表演、咨询和交流活
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 修改章程;
? 业务活动
;
?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
?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
位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 罢免、增补理事;
? 内部机构的设置;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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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
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
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章程的修改;
?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
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 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 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 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本单位设1名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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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 检查本单位财务;
? 对本单位理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
督;
? 当本单位理事、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
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丁维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 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本单位经费来源:
? 开办资金;
? 政府资助;
?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 利息;
? 捐赠;
? 其他合法收入。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
展,盈余不得分红。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
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
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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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
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 发生分立、合并的;
? 自行解散的。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
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
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本章程经2005年5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成员签字: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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