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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

2017-09-02 21页 doc 39KB 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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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 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 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 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 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
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 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 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 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 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 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 款业务。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由于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 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 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于是就出现了这 种以缴纳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 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 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 渐渐扩宽放款渠道,现在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3、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因此业务手续简便灵活。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 是: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 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入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地方性金融组 织,它的服务对象是农民,服务区域在农村,服务目标是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 定,农村信用社建社 50多年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为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农村社会稳定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然而,建国后成立的农村信用社都是以行政指令组合而成的名义上的合作组织,从一开始就不符合“自愿、互助合作、民主管理”等合作制原则规范,经历了多次整顿、改革,现在合作金融的基本属性已经所剩无几。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极不平衡,农村信用社现有产权状况的多样性,农民参与农村信用社民主管理的意识低下等原因造成了农村信用社的 亏损和历史包袱严重,农村信用社产权变迁的国家偏好和农民的接受程度之间存在着矛 盾,信用社复杂的股权结构和长期的“官办”色彩更加剧了这一矛盾。 截至2003年6月末,全国信用社法人机构34909个,其中信用社32397个,县级联社2441个,市地联社65个,省级联社6个;各项存款余额2233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6181亿元,分别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和贷款余额的11.5%和10.8%。2001年底,全国信用社不良贷款5290亿元,占贷款总额的44%,当年有46%的信用社亏损,亏损金额167亿元,历年累计亏损挂帐1250亿元;有58%的信用社已经资不抵债,资不抵债金额为161亿元。这一连串触目惊心的数据表明,信用社的改革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现影响到整个金融系统甚至经济环境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在改革过程中保持信用社的稳定经营至关重要。 然而,这并不等于说我国不需要合作制农村信用社,或国际规范的农村信用社在我国无法 生存。国际经验表明,许多发达国家,合作金融仍然是各国金融业中不可或缺的生气勃勃的重 要组成部分。合作金融的必要性和存在生存、发展的空间就在于弱势群体可以通过团体合作、资金联合的方式,实现互助,解决单个社员不易解决的经济问。现在,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业面临的现实是:商业银行战略转向、机构网点收缩;政策性银行无力直接伸到最基 层去顾及农户的金融需要;农村信用社也面临重组、改造,甚至撤并;民间借贷、地下钱庄日渐活跃。因此,完全有必要发育一大批农民自己的真正意义上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对现有农村信用社也应区别情况进行可行的合理的改造。为此,国家决心将农村信用社按照合作制进 行规范,并明确提出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造应当是一个在国家适度推动下的自然过程。 ?农信社50多年来在支持“三农”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不可低估,在“三农”未来的发展中更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农信社改革的总体要求是: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 扶持、地方政府负责。 ?这次改革试点设计不搞“一刀切”。不论是产权改革还是管理体制改革,都提供了 可选择的不同模式。 ?中央部门监管、省级政府管理、农信社自主经营“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是目前情况下和现有认识水平上的最佳选择。 ?以县为统一法人是一种比较成熟的产权形式,适应“三农”发展的趋势,见效也比较快, 是这次农信社改革的重点。 ?在国家财政、税收、资金等扶持政策支持下的产权改革,无论是采取何种模式,都要 立足于机制转换及建立和完善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近来,随着8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农信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逐步展开,这一农村 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笔者深感对以下几个问题的认 识与农信社改革的效果密切相关。 一、要理直气壮地肯定和宣传农信社在支持经济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历史地位和重 要作用。 社会各界对农信社的改革试点工作很关心,各种评论很多。总体上看,这些评论对农信 社改革趋向评价积极,对产权和管理体制改革见解纷纭,而对农信社这些年来的工作似乎是 “贬多褒少”,或者说是谈农信社过去的功绩和未来作用的文章不多。事实上,农信社50多年来在支持“三农”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农信社在“三农”未来的发展中更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是一个有8亿多农民的大国,农村生产力水平仍较落后,农信社改革 还不能完全都走市场化的道路,还必须适应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和地区农业生产力的 发展水平,还必须有国家政策性的扶持。农信社改革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产权和管理体制改革, 使农信社真正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金融纽带。全面正确评价农信社 历史、现实和将来的地位和作用,不仅有利于提高全国62.8万名农信社职工和长期从事农信社监管工作干部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推动农信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从两个方面 的数据可以充分说明这一点: 1、截至2003年6月末,农信社存款余额22330亿元,贷款余额16181亿元,这两项指标分别仅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和贷款余额的11.5%和10.8%。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6月末农信社农业贷款余额6966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83.8%,比1996年末增加5483亿元,增长幅度达370%。 2、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加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网点近几年来正在大规模地 从县级以下地区撤出。自1998年以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仅从甘肃、河南、湖南、贵州、吉 林五省就撤并了10728个分支机构。虽然中国农业银行在大多数地区还设有县级机构,但由 于贷款权的上收,很多都是只存不贷,加上邮政储蓄又从农村转移出去资金每年不少于 1000亿元,使得农村金融供需矛盾更加突出。这种发展趋势,一方面使农信社为“三农”服务的压力日趋加大,但另一方面给农信社也带来了一个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近两年来,小额信用 贷款在农村地区迅速发展的情况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现在,全国90%以上的农信社都开办了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自 2001年正式开办以来,截至今年7月末,共累计发放2918亿元,大大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矛盾,而且其间蕴藏着很大的发展潜力。 二、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我国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东部沿海省市和中西部地区差异很大,各地农信社的经营状况 和发展水平也大不一样,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金融的要求也不相同。虽然农信社改 革已经研究论证了很长时间,并且也在局部地区进行了多方面的试验,但是,对于如何构建 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信社管理体制和农信社的产权结构,如何选择适应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发展 水平和服务要求的农信社组织形式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探索和试验。 因此,在这次改革试点方案的设计中没有搞“一刀切”。不论是产权改革还是管理体制改革,都提供了可选择的不同模式。在产权体制改革方面,允许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 并存;在企业法人形式方面,有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合作制)、以县为统一 法人的农信社、县与乡镇两级法人的农信社多种形式;即使是以县为统一法人,也可选择合 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省级政府的农信社管理体制,在不把管理权逐级下放的原则下,完全由 省级政府决定。国家扶持政策既体现了扶持的力度,也给具体操作留下了很大的余地和灵活 性,如央行再贷款和专项票据可以权衡得失实行“一省两制”。可以看出,试点方案是认真总结过去农信社改革经验和教训的改革方案,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试点省市如何结合 当地实际情况作出正确的选择,则成为改革试点成功与否的关键。 三、把农信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是适应我国目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总结农信社50 多年发展历史,在现有认知水平上的最佳选择。 50多年来,农信社的管理体制问题经过多次反复,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回顾这些 年来的历史,农信社虽然经历了1951年—1958年、1959年—1979年、1979年—1996年、1996 年—2003年四个不同管理阶段的变化,但实际上都是由国家金融机构来管理的。事实证明, 农信社点多分散,国家金融机构人力、手段都有限,鞭长莫及,根本难以真正管理好农信社。 今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成立了银监会,但银监会管理农信社实质上是自己监管自己,似 乎不太合理,作为过渡期,国务院授权管理是可以的,但时间不宜过长。对农信社的管理, 不能再回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农业银行管理的体制,也不能由银监会长期负责下去,这 一道理,应该是不言而喻的,也是无可争议的。现在试点方案设计的中央部门监管、省级政 府管理、农信社自主经营“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应该说是目前情况下和现有认知水平上的 最佳选择。舆论上对农信社管理体制交由省级政府负责多有质疑或担忧,但尚未看到有谁提 出更好的设想和建议。 国务院在试点方案中明确了省级政府对农信社管理的职责,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点:一是 督促农信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引导农信社坚持为“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二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本地区农信社加强自律性管理,督促农信社依法选举领导班子和聘用主要管理人员;三是统一组织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辖内农信社金融风险;四是帮助农信 社清收旧贷,打击逃废债,查处农信社各类案件,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稳定。同时,方案还强调,省级人民政府应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农信社依法管理,不干 预农信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不把对农信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这 是在试点工作中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的。前不久,有位省委书记曾对农信社的同志说,过去地 方政府只管催你们贷款,以后管理责任下放后就不一样了,也要盯住你们的不良贷款、违法乱纪等问题了。这句话对我们改革管理体制来说,是值得深思的。现在有一个重要问题,就 是省级政府既不能把管理权限再下放到地、市、县政府,防止基层政府和领导个人干预农信 社经营,但是又要发挥地、市、县政府在农信社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是在试点过程中必须 正视和解决的问题,要不然管理体制改革就很难说是成功了。 还有个别人提出,能不能不设对农信社的管理主体。这样做,在国外完全市场经济的国 家或许可以,但在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下,这种设想行不通。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 现行的市场约束机制和法制都还很不健全,农信社的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也都很不完善,还不能没有管理主体对农信社进行必要的、间接的、宏观的管理。 四、中西部地区要把农信社产权改革的重点放到以县为统一法人的产权形式上。 与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相比,农信社产权体制改革试点更为大家所关心,也更为复杂。改 革方案在产权体制改革上提供了三种模式: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从农信社的发展 历史看,可以说农信社从来就没有实行过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制,即:自愿加入,自愿退出, 一人一票,民主管理。而是随着50年代“一大二公”为主旨的农村生产关系的变化,逐步变成了国家银行的附属机构。但是,不能因此就否定合作制在中国农村大地上存在和发展的合理 性和可行性。尽管这次提出了几种产权改革模式,但是中西部地区包括有的东部沿海农业大 省,还是应该把产权改革的重点放在以合作制为基础、以县为统一法人的产权形式上来。以 县为统一法人是一种比较成熟的产权形式,适应“三农” 发展的趋势,见效也比较快,应该是这次农信社改革试点的重点。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广这种模式,包括积极探索以县为统一法 人的股份合作制农信社产权形式。西方金融学派中有一“功能论”的观点,认为金融机构的功能比形式更为重要。农信社产权改革选择何种模式、何种组织形式,一定要充分考虑当地经 济及“三农”发展的实际需求。 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作为改革试点,是兼顾了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较为发达 的实际,是一种积极、必要的探索。但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如何将股东利益的最大 化和增强服务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如何有效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决策层,是尚待解决的两 大难题。同时,农村商业银行包括农村合作银行是一把双刃剑,在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同时, 也带来了增大风险的可能。全国124家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管理现 状尽管都在提高,但还不容乐观,目前我们对自己的监管能力也难以乐观得起来。现在组建 农村商业银行的基础、条件与1995年组建城市商业银行时相比也难说好多少,全国高级金融 管理人才的储备也很不够,农村吸引人才的条件、环境也比不上城市,参与城市银行市场的 竞争决不是农村商业银行的优势。因此,组建商业性的农村银行,即使在东部沿海较发达地 区,在改革试点时期也不宜多。尽管有这么多困难,然而,确实具备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和农 村合作银行条件的地区,仍要积极地去试,努力探索出一条产权关系明晰而又适应当地经济 发展的农村金融改革的成功之路。但要防止揠苗助长,欲速不达。另外,就股份合作制而言, 不能因为股份合作制在乡镇企业和城市金融机构未能走通,就简单地认为也不适合于农信社 改革。对农信社改革应当宽容一点,应当允许多种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的探索。 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在国家财政、税收、资金等扶持政策支持下的产权改革,无论 是采取何种模式,都要立足于机制转换及建立和完善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上。政策设计的理 念或出发点,就是花钱换来一个良好的机制,以达到增强服务功能的目的。离开机制的转换, 后者就无从谈起,或是不可能实现。所以,要正确把握国家扶持政策的精神,切实把注意力 放在转换机制上,放在提高效益上,放在改善服务上,使农信社逐步走上自我发展的良性循 环轨道。 另外,如果按照市场法则,不少农信社早就该撤销关闭了,但考虑到农信社现在的支农 作用以及金融风险等问题,这次改革试点明确提出只是对少数严重资不抵债、机构设置在城 区或城郊、支农服务需求较少的农信社,可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这是十分明智和正确的。 否则,很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真会出现一些专家担心的地区性“农村金融空洞化”。 五、增强农信社对“三农”的服务功能,这是农信社改革的关键所在,也是衡量农信社改 革成功与否的和试金石。 改革试点方案强调,不管采取哪种产权模式,都要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并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一定比例的支农贷款。这是非常必要和正确的。在农信社改革总体要 求的五句话中(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 责),“增强服务功能”至关重要。我国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才可能改变农业大国的性 质,农业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的稳定,将是我国发展中的长期而艰巨的历史 任务,农信社改革绝不能偏离增强“三农”服务功能这个方向。当然,这一比例的确定也不能 “一刀切”,而应该因地区经济结构的不同而不同,因“三农”服务需求程度的差异而区别。 有人可能会提出疑问,现在是市场经济,对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提出一定的支 农比例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事实上,从我国的国情来看,规定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必须发放一定比例的支农贷款,是需要的,是合理的,也应当是允许的,国际上也有这 类惯例。如:美国社区再投资法就对社区银行在社区内的投资比例做出了规定;在泰国,不 管银行设在何处,都必须有不低于16%的贷款投向城市以外的地区。 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是农信社经历了52年曲折坎坷发展历程后的一个崭新起点。尽管 农信社改革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于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尽管农信社改革的任务是 很艰巨的,改革的道路也是漫长的,但我们真诚地祝愿农信社在不断改革中获得新生。 一、当前信用社面临的突出问题 目前信用社面临的最为紧迫的问题是三个方面: 1、金融风险日渐累积,且缺乏迅速遏制的办法。2001年底,信用社不良贷款5290亿元,占贷款总额的44%,其中呆滞和呆帐贷款分别占31%和8%,当年全国46%的信用社亏损,亏损额167亿元,历年累计亏损挂帐1232亿元。如果预计呆滞贷款50%在未来会变为呆帐贷款(实际情况可能比这一比例更高),那么不良资产与累计亏损的数额大约在4000亿元左右。 2、产权不清、体制不顺是信用社难以从根本上改善其经营状况的重要原因。如何界定 信用社的产权制度及其性质,是信用社改革面临的首要问题和基础性的环节。目前,信用社 已经不具备成为合作金融组织的条件。建立真正属于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不仅需要逐步 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还需要充分竞争和完善的资本市场作为依托及其他更加复杂的制 度条件,因此合作金融的真正建立和发育当是中国农村一项长期的目标和任务。 信用社脱离农业银行以后,产权问题始终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解决管理体制问 题和扶持政策也无从谈起,造成信用社的金融风险的化解和经营管理改善缺乏坚实的制度基 础。 3、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金融服务,信用社已独木难支。农村信用社以占全部金融机构 12%左右的储蓄存款余额支撑着60-70%的农业贷款和70 -75%的乡镇企业贷款。从整个农村 经济发展的要求来看,仅仅依靠信用社已无法满足农村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还需要对其 他的金融机构进行改革,同时发展新的金融服务组织形式,逐步建立和完善整个农村金融体 系。 二、已经实施的改革试点及其评价 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进行了几个方面的试点:一是在北京、天津、海南、宁夏等五个省市 实行建立省级联社的试点,二是在四川、浙江等五省试行建立地市联社和省级信用合作协会 (作为信用社的行业管理机构),三是经国务院批准,江苏省进行了建立县一级法人,乡信用 社作为其分支机构的改革试验。同时张家港、常熟、江阴三个地级市进行了农村股份制商业 银行的试点。四是人民银行在 8个县开展了信用社利率放开的改革试验。 上述改革试点基本是在恢复和重建合作金融体系的指导思想下进行的,除江苏省的改革 以外,都没有触及信用社的产权制度问题。但是,信用社的产权问题是所有政策和管理体制 设置的基础和前提。依照不触及产权制度而重建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改革思想,管理体制的 重新设计、历史亏损和不良资产的处理就会失去依据和标准。而不能明确亏损和不良资产处 理政策的标准及重建的依据,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和逐步化解金融风险的目 标就难以真正实现。这几年来的实践表明,仅仅在管理体制层面进行调整,难以从根本上解 决信用社面临的诸种难题。在产权制度不明晰、财产责任不清楚的情况下,中央政府无法确 定是否或如何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因为产权不清,财产使用的后果就缺乏最终责任人。在 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投入大量资金虽然可以解决信用社暂时的经营困难,但却难以保证信 用社就此之后就可以形成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机制,中央政府也可以自此就免除其存款保险人与全部金融风险最终承担者的责任。 四、当前改革应予关注的几个问题 对于信用社改革,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各个层面的分歧还比较大。应在考虑改革方案时予 以关注。 1、进一步明确信用社改革的目标。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逐步满足多样化的农村 金融需求是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标,而暂时解决信用社的经营困难,处理目前的累计亏损和 不良资产只应是阶段性目标。由于地区的差异,强调统一的管理模式或必须是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显然不是一种符合实际的改革思路。 2、管理体制及监管模式的确立问题。信用社的监管体制如何设置,是改革中的一大难 题。建立全国统一的联社管理体制是一种集聚风险的制度设计。继续保持3.8万家产权独立 的信用社由中央银行监管并负责业务管理、指导也不现实。 既然设立全国联社体制存在障碍,中央银行集中担负监管和业务管理又面临各种实际困 难,那么地方政府承担信用社经营管理和部分监管责任显然就成了信用社改革的题中之义。 如何建立地方金融管理及监管体系,确立中央与地方即统一又分散、各负其责的金融监管体 系,又不仅仅只是信用社改革所能够解决的问题,这将涉及整个银行业监管体系的改革及银 行业自身如何重组的问题。比如国有商业银行是否拆分和如何拆分、中小型银行的发展、现 有地方商业银行的管理和监管问题、储蓄保险制度的建立等等。 如果把地方建立管理和监管机构仅限定在对信用社实施管理和监管,显然这并不是一种 建立地方金融管理体系的考虑,而是一种暂时摆脱风险和负担的权益之计。并且依照现有的 改革思路,将管理信用社的权限限定在省一级政府,不仅操作上面临实际困难,也难以使各 级政府真正担负起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和风险分担的责任。 “地方金融”已经成为我们经济生活中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因此适时地提出地方金融管 理与监管体系建设问题已经成为当前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地方政府不仅对辖区内的金 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守土有责”,建立地方金融管理和监管体系也体现了实事求是和因地制 宜的改革方针。因此,信用社的地方管理问题并不是简单的下放管理和监管权限的问题,而 是涉及到整个银行业的改革战略和制度创新的问题。 3、要求地方政府担负管理和监管责任,信用社改革应采取分散决策。中央政府不可能 永远担当信用社经营风险最终责任人和存款保险人的角色。近来,不少改革建议都提出了要 求地方政府承担管理信用社责任的问题。但是如果信用社改革始终采取中央制定统一方案, 地方政府负责实施的模式,显然不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分散风险应该与分散决策相结合,只是分散风险而不分散决策,难以真正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 4、地方政府承担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监管职责应以储蓄保险体系或金融风险防范基金的建立为前提。与地方金融管理体系建设相配合的一条重要措施是:应尽快建立多层次存 款保险制度和金融风险防范基金,以降低和分散中央银行(其实是中央财政)所担负的银行机构的全部风险。 5、对信用社的扶持和经营限制应予权衡。这包括现有不良资产、累积亏损的处理政策 和未来扶持政策两个方面。 地方政府要负担起信用社未来的管理和监管责任,一个基本的前提是:过去的不良资产 和累积亏损如何解决。中央政府必须对当前信用社近4000亿元的累积亏损和呆坏帐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地方政府才具备改革信用社、建立新的管理和监管体系的基础。现有的改革方 案中对此已经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办法,比如通过中央财政逐年补贴、给予税收优惠、中央银行给予再贷款等等手段都应是值得考虑的。在实施过程中还应依据各省市自治区的实际情况 分步实施,可以采取对不同的改革模式、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政策和不同的扶持 措施。 政府对于未来信用社的经营是否要给予政策扶持,各个方面的意见分歧较大。一些同志 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金融机构应该处于同等的竞争地位,政府不应予以扶持。我们同意信用社在机制改革完善之后应该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但是,信用社在目前的经营活 动中还受到各种限制。比如监管的时候完全依照商业银行的法规进行管理,但在业务开展方 面却又无法享有一般商业银行的待遇。像金融工具应用的限制、只能给农户农业生产贷款的 经营范围的限制等。一些行政事业机构下发文件明确规定不允许其基层机构将资金存于信用 社,也不允许委托信用社进行代管、代收、代付等业务。此外,信用社地处乡村地区,经营 活动具有金额小、活动半径大、经营成本高的特点,而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中个人储蓄一般要占到60-70%或者更高,因此其资金成本也高于其他的商业银行。 除了上述的限制和信用社自身利益的经营特点,未来政府是否对信用社给予政策扶持还 取决于其产权制度如何重构、如何定性、管理体制如何设置等问题。但是,需要明确的是: 如果不对信用社经营进行补贴,那么在监管和经营管理方面就应取消其已经设定的各种限 制,并应根据其特殊的经营环境给予更为灵活的利率决定条件及储蓄动员的空间。如果鉴于 部分地区信用社的实际状况而必须对其经营活动进行一定限制,那么政府就应该给予相应的 政策扶持,否则,这些限制会成为一些信用社的借口,使其不愿意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优质、 有效的服务。否则将会影响信用社动员资源为“三农”服务的积极性,使其在竞争中失去可持 续发展的条件。 6、应逐步扩大贷款利率自由化改革的试验。灵活的利率政策才能使各种金融产品成为 市场交易活动中真正的商品。在改革试验过程中应允许并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参与贷款利率自 由化的试验,只要国有商业银行愿意参与到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贷款之中,也允许其利率依 据资金供求状况浮动。 7、信用社改革应与整个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相配套。就目前农村发展的金融需求来看, 仅仅是信用社还难以独立支撑。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多样化的金融需求,需要多样化的服务 供给组织。因此,认为只要解决了农村信用社的问题,农村金融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是一种 过于简单的政策思路。况且,信用社问题的彻底解决还将受到整个银行业和监管体系改革的 影响。 尽快改革农业银行,恢复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功能,允许非国有资本进入银行业及发 展中小型商业银行,提供其他的激励政策鼓励其他商业银行为农村发展服务已经成为与信用 社改革同样紧迫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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