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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固法:对法律逻辑作用的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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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固法:对法律逻辑作用的感悟逻辑固法:对法律逻辑作用的感悟 逻辑固法:对法律逻辑作用的感悟 第2l卷 Vo1.2l 第7期 No.7 重庆.32学院(社会科学版 Joan~ofChong~ng/mfitute0fTechnology(SocialScienceEchtion) 20c17年7月 Ju1.20o7 【学术笔谈:法律逻辑与法律教育】 逻辑固法:对法律逻辑作用的感悟 陈金钊 (山东大学威海分铰,lU东威海254209) TheForceofLogictoJudicialDecision:ontheFunctionso...
逻辑固法:对法律逻辑作用的感悟
逻辑固法:对法律逻辑作用的感悟 逻辑固法:对法律逻辑作用的感悟 第2l卷 Vo1.2l 第7期 No.7 重庆.32学院(社会科学版 Joan~ofChong~ng/mfitute0fTechnology(SocialScienceEchtion) 20c17年7月 Ju1.20o7 【学术笔谈:法律逻辑与法律教育】 逻辑固法:对法律逻辑作用的感悟 陈金钊 (山东大学威海分铰,lU东威海254209) TheForceofLogictoJudicialDecision:ontheFunctionsofLegalLogic Cl也NJin—zhao (TheKeyResearchBaseof【egalMethodology..Wei— haiCampus,ShandongUniversity,,Weihai264209,China) Abstract:Although;nthenearlyhmidredyearsofwesterulegalscience,thefunctionsoflogichavereceived somescholms'critiques,itmustbeacknowledgedthatthelawandthelogichavetheinalienablerelations witheachother.Inthelegalmethodology,thelogicalm|eshaveSOmanyfunctionstoascertainthesignifi— canoeofruleinlegalinterpretingandlegalargumentationthatthelawyersmusteamesdytreatthelogic,es— peciallythe~rmallogic,whichhasthevitalsignificancetotheformationoflegalthinking,theconstruction ofrolebylaw,thelegaleducationandSOon. Keywords:legallogic;rulebylaw;legaleducation;legalthinking 虽然学界对"法律逻辑"这样的命尚存争论,但法律 与逻辑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却是不争的事实.由于逻辑对 法律意义的稳定性或固定性有着重要的意义,因而在解释 法律的过程中,过分地强调形式逻辑就可能出现法律的德 化.在抓住了法律与逻辑关系的这一特点之后,美国的.欠 法官霍姆斯断然指出了"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的结论. 自此,在美国开始了一场对法律逻辑的批判运动.法律作 为一种文本,其生命肯定不足逻辑,人才是法律牛命的裁 体.法律的生命虽然不是逻辑,但这绝不意味着逻辑与法 律无缘.有学者在认真研究了霍姆斯的文章后指出,霍姆 斯并不是否定法律与逻辑的关系,只是对那…个时期的法 律人过分依赖逻辑提出了批评.学者们认识到,法学界对 司法过程中过度依赖逻辑的批判,对克服法律的儡化,明 确法律的目的重要性,使法律更好地适应社会等起着重要 作用.然而这种倾向也产生了许多负面作用.近百年来 西方主流法学,对法律逻辑的作用的否定之声不绝于耳. 他们提出的主要观点是:法律是由语词构成的,语词在应 用过程中一直处于流变之中.因而,法律也是一个变量, 无时无刻都处在变化之中.法律是具有不确定性的,这种 确定性源于事物的不断变化.这种观点,打破了法律的 确定性,稳定性和意义的固定性的传统观点.法制由此失 去了理论上的可能性.法官造法,无法司法等能动主义观 收稿日期:2007—06—09 作者简介:陈金钊(1963一),男,ij'j东聊城人,法学博士,教授.iI{东省法律方法论重点 研究基地负责人,法理学专业 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律解释学研究 陈垒钊:逻辑固法:对法律逻辑作用的感悟7 点甚嚣尘一k.法律的权威性,行为的可预测性都受到了很 大的冲击.西方理论界的这种做法,自有其针对性,那就 是西方多年的严格法制史的法律领域出现了过度依赖逻 辑的推理方法.这种理论并没有打动多数法官的心灵 (如,许多英美国家的基层法官,甚至在我们这个被有些人 认为不讲逻辑的民族的法官,依然是我行我素,仍然在运 用着三段论的推理模式审理大多数案件)应该说我国法 官的逻辑思维远没有英美国家或背说西欧大陆各国的基 层法院的法官那么明确和坚定.但可悲的是,虽然在我国 的司法活动中并还有形成像西方法制国家那样的严格法 制,但我们的法学却跟着西方法学家的渊子,也在批判司 法过程中对逻辑的过度运用. 我们看到,各种批判法律与逻辑关系的理论,在法律 和教学实践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许多有影响的重大 疑难案件中,形式逻辑的作用在下降,法律外的正义,人 情,情势等因素的作用在强化.依法办事的原则面临着理 论与实践的双重冲击法学教育也深受这种实践和种种 批判理论的影响.法谁逻辑的权威地位实际上已经有了 很大的动摇.在法学院的理论课堂上,逻辑与法律的密切 关系被撕裂了,:一者似乎变成了完全对立的关系.许多学 校的专业课中并没有"法律逻辑"这样的课程,即使有的 话,课时量,人员配备也相对薄弱多是作为选修课被开 设或因人两开设,教学管理者,教师和学生对法律逻辑学 都不是很重视.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因为我们的法律 逻辑学研究还很欠,没有研究适应我国法学教育的法 律逻辑学体系.从整体上看,也许我们昀法律逻辑教学还 停留在简单地把逻辑规律运用于对案例的说明阶段.我 们还没有把逻辑规律"自然"地内化到法律思维巾去.形 式逻辑的基本规律没有成为法律思维者的基本模式.时 此.我们常抱怨逻辑学家没有做好工作,但在我看来,原闲 主要不足出在逻辑学家身上.最关键的是整个法学界对 逻辑的批判和忽托,造成了法律逻辑学在许多学校的法学 研究与数学中的跤法学家对法律逻辑的批判,髟?趣了 法律人思维的倾向法律人思维的逻辑欠缺,不是逻辑学 家造成的,而在于法学家尤其是法律数育家没有做好工 作.法学家与逻辑学家有不同的江务,法律逻辑没有深入 到法律人的思维过截l{j去,法律教育家要承担生要的责 任. 从我们阅读的各种法学文本巾,似乎能够感受到:法 律解释代替了法律推理法官造法代替了法律发现,甚至 在有些法学作品中利益的衡量代替了法律本身.多年的 理论学习与研究使找坚信,法律逻辑虽然没有像有些逻辑 学家鼓吹的那样…一生活中的所有问题部存在着逻辑指 弓l.都渗透着逻辑的影子,但是我们相信,法律实践中的主 流思维却是靠简单的逻辑来支撑的.我没有系统研究过 逻辑学,只有一些肤浅的涉猎,但从阅读逻辑学文本中体 会到:逻辑学科栩当精深或者f范夏泉,备种符号和严盼 思维可能会"吓跑"许多学者,虽然许多的逻辑学模型在仔 细市视后并不复杂,但搞清楚却也非常费劲..对逻辑学 而生畏似乎是许多人不愿意与逻辑沾上关系的顾因.能 够颐畅阅读的文本,似乎只是那些较为明确而简约的结 论.个体及社会的浮躁.已经影响到了对专业文献的阅读 和理解.我们往往没有耐心深究逻辑的真谛.有时候我 会想,上中学的时候为什么能够学会如此深奥和抽象的数 学,到现在为什么就不能学好逻辑学.这究竟是逻辑学科 的研究与普及出了问题,还是作为读者的"我们"出了问 题?有时候我觉得,法科学生应该学一些数学,这倒不在 于数学与法学有什么特别重要的关系,而在于数学的严密 逻辑思维与法律人的思维十分相近.我们感慨,既然像数 学这样的学科许多人都能学好,那么对逻辑学规律的掌握 看来也应该不成为问题.我觉得对一法律人来说.基本 的逻辑训练是必须的,这倒不是因为在司法过程【{_I处处都 会运用深奥的逻辑学原理,而是因为法律人需要数学或逻 辑学那样的严谨,需要运用逻辑学的结论或者说原理.法 律家不必成为逻辑学家,但他们得运用逻辑学的认识与评 判规律来认识法律和法律事实.法律思维不能违背最基 本的逻辑规律,按法制模式的设计要求,法律人的主要思 维形式应该是借助逻辑思维规律来完成的. 法律意义的固定性是法制得以可能的前提,和固法的 表述较为接近的概念是法律的稳定性.韩非子早就讲过 "法莫如一而固"观点.这是对法律稳定性的追求.法律 只有具有意义的稳定性,所谓法制,即通过法律的管理以 及对权利的维护等等,才可能在相对意义上实现.法律的 可预测性,行为的安全性等,均源自法律意义的稳定性 法律只有具有了稳定性,其作为行为的指南的作用才能发 挥出来.依法办事,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等法 制原则都是建立在法律存在着意义的固定性基础上的. 如果法律没有较为固定的意义,这些原则都是空话.法律 存在着稳定性.源自事物本身运动的相对性.变化是事物 永恒的运动规律,是事物绝对的存在方式.事物的运动变 化存在相对稳定性.但是,在哲学解释学的冲击下,许多 法学家,尤其是后现代主义的法律批评家们却否定了法律 意义的固定性.我们认为,法律作为文本是具有意义的固 定性,即使在司法巾法律的意义有所变化,也存在着相对 稳定性.比如,我们都认识到司法是一个由一般法律向个 别判决转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法律解释,解释使 得固定在文本中的可能意义散发出来.许多人正是看到 了这一点指出.即使是法律语言,其意义也一直处于流变 之中.语言意义的流变是永恒的,否则世界就是静止的. 所以我们必须承认,具有较为固定意义的法律也是处于变 化之中的,但我们义必须看到,法律语言同时也存在着意 义的相对固定陛或稳定性.这种稳定性,方面靠语词本 身ff勺含义在理解过程中不被重复使用;另一方诼则靠逻 辑,主要是在法律思维过程中运用形式逻辑的规律,把一 般的法律意义转变为特殊情境中的意义.各种各样的推 理方式虽然是一种知识的创新过程,但是,逻辑规律的使 用足新知识产生不可缺少的工具.逻辑固法,这似乎是一 个常识性问题,但却经常被法学家们遗忘.逻辑固法的 "逻辑"主要是指三段论的使用.司法三段论的规则是法 律中最常用的逻辑.这当然不是说司法过程中法官只使 8重庆工学院 用三段论,而不运用其他的逻辑方法. 对逻辑在法制,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中的作用,我们有 以下3点感悟. 第一,对法制的意义.在法制史上,由习惯法向成文法 的转变是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成文法的出现,本身就 是对法律意义的相对固定.但这种固定方式在司法过程中 重新受到了挑战,因而法学家们创造了许多方法,原则,试图 保持法律意义的固定性.如,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坚持司 法克制主义,使用文义解释方法,学者在理论上探寻法律意 义的客观性等等.在这些众多的原则和方法中,都在使用形 式逻辑的方法.这一方法虽然简单,但对法制却有着重要意 义.以司法中的三段论为例,在许多的简单案件中直接运用 就可以推出判决结论.有法官认为80%的案件都可以通过 三段论推理加以解决.法律解释的明晰性原则也是靠三段 论来支撑的.所谓明晰性原则指的是,对明确的法律就必须 坚决执行,不需要解释的就不能随意添加意义,这是法律解 释的重要原则.三段论的推理是逻辑固法的基本方式之一, 是法制能够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逻辑固法的另一种表现 是:在形式逻辑中有许多对思维规律的揭示,这些规律构成 了一般的思维模式,指导着人们的思维.法律思维也不例 外.从哲学的角度来看,我们虽然不能依据逻辑规律来衡量 法官断案得出的结论是不是正确答案,但我们却可以用逻辑 规律作为,衡量法官的判断是不是错误的答案.一般来 说,违背形式逻辑思维规律所得出的结论肯定是错误的.这 是逻辑固法的一种表现方式.?逻辑固法还有一种表现形 式:"在针对一个具体的案件所做出的法律决定中,在大多数 情况下无法只根据一个规范来完成,而必须是多个规范.而 且这些规范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各自对该案件的影响必须 合乎逻辑且具有充分理由o-[21以法律关系或犯罪构成理论 作为工具分析案件为例,我们会发现,用这些原理分析案件 其思维走向,必须拉近法学原理与法律事实之间的距离,设 法使二者靠拢.在二者逐步接近的过程中,我们得运用逻辑 思维规则在二者之间建立起"桥梁",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二者 的对接.没有逻辑规则的运用,人们不可能逻辑有效地思 维,从而形成哪怕是较为有说服力的意见. 第二,逻辑固法是通过法律思维过程来完成的.逻辑 固法是一种应然判断.逻辑是否真的能够固法还需要许 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在法律人的法律思维 模式中有没有形式逻辑的位置.在应用法律时,法律思维 的逻辑性,合乎思维的规律性有重要作用.如果思维者没 有把形式逻辑放到重要位置,没有给思维者以足够的逻辑 规则的前见性知识或"压力",逻辑固法也只是一句空话. 法律思维是一个含义宽泛的概念,但总的来说,它是指根 据法律进行思维活动的思维."如果哪位法学家不根据法 条说话,那就是可耻的."E3j法律思维既是法学教育的目 标,也是法律人区别于"常人"的特征.法律思维与法律方 法联系密切,甚至我们也可以说法律思维方式就是法律方 法.在各种各样的法律方法中,逻辑学原理的运用始终占 据重要地位.逻辑是法律方法论的核心骨架.法律方法 本身就是使用逻辑演绎与归纳方法所进行的一般性描述. 对逻辑规律的运用就像语言的使用一样.逻辑本身就是 思维的规律的总结.法律人并不能为自己创造一种完全 独立的思维规则.他们必须服从和使用逻辑的规则.虽 然这种使用有专业上的特点.如,普通逻辑中的归纳方法 是法律思维中不可或缺的阐述框架,属于方法论的基础知 识,但在司法中运用归纳法和一般的运用归纳法有一定区 别.法律人需要在案情和规范之问进行"靠拢",这里面需 要法律价值的衡量和法律专业的解释.在衡量与解释中, 推理模式的运用自然也不可缺少,但还有一些是基于正义 和法律专业的思考.我们还可以看到法律方法与逻辑的 更紧密关系,像法律论证方法,法律推理方法直接就是从 逻辑学中引申出来的方法.逻辑学本身也非常重视对应 用的研究,其中对法律方法格外重视.当形式逻辑受到攻 击或者说遇到难题以后,非形式逻辑的方法迅速做出了补 充.对早期的法律思维,人们把其界定为根据法律的思 维,运用三段论来完成这一思维过程.这是一种演绎推理 成文法律的不周延 方式.当这一思维形式的大前提—— 性,涵盖关系的严密性等受到诘难以后,德国法学家考夫 曼提出了类型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模式运用的是形式逻 辑中的类比思维方法.值得提出的是,美国法官亚狄瑟在 他的《法律的逻辑》一书中提出法律思维的"新"模式,认为 法律思维就是一种反省性思维uJ.其反省的标准就是形 式逻辑的基本规则.逻辑与法学及法律有这不解之缘,这 不是法社会学家,现实主义法学家和后现代法学家所能否 定的.因为,后现代法学家的基本观点,存在着逻辑上的 自我颠覆问题:他们一方面否定语词的意义的固定性,另 一 方面又使用语词发表他们的观点,并且这些作者之间的 观点也有很多相近似的地方,其他人也大体能看懂他们的 文章,并且还能进行学术交流.这说明了什么?只能说明 一 般的语词,法律语词都具有含义的固定性和意义的相对 稳定性.颠覆后现代主义的任务可能是要由逻辑学来完 成的. 第三,正是由于逻辑固法的作用,使得我们不能忽视 法律逻辑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在一章名为"法律科学的 逻辑学"中,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把"条文与系统化的法 律科学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解释,结构和体系"3J114~在解 释法律的时候需要运用逻辑规则."法律解释学是通过它 彻底的理性本质与那些直觉的解释形式加以区别的,它是 神秘的或者不可思议的解释,也不是深层意义的体现,而 是逻辑的解释.如果说逻辑学来源于诡辩学家的修辞课, 那么科学的逻辑学是来源于律师的修辞学,因为修辞学是 双方交谈中的论证和反驳的逻辑艺术,特别是在法庭辩论 中.可是这样一种出自法律的论证和反驳并不关心立法 者想什么,而是对这些案件,我们能够从法律条文中援引 什么;他不追究立法者真正想过的含义,而是探寻一个能 够向立法者提出的含义,也就是一个从法律(下转第76页) ?美国大法宫亚狄瑟对具体的方法罗列了很多,参见文献[1]. 76重庆工学院 参考文献: [1]曾毅.继续提倡晚育,逐步适当放宽二孩政策:访曾毅 教授[J].中国人口科学,2004(1):70—75. [2]李建新.也谈中国人口的百年战略:兼答李小平先生 [c]?翟振武,李建新.'-3代中国人口问题研究系列: 中国人口,太多还是太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 社,2005. ,人口控制的风险和底线[J].大地,2007(4):34 [3]穆光宗 — 37. [4]李建新.中国人口:不能以追求减少人口数量为目标 [J].人口研究,2002(4):40—53. [5]李小平.人口老化与人口老化危机[J].科技导报, 1990(3):24—27. [6]李小平.生育效用与生育控制的经济对策[j].中国人 口科学,1989(1):15—22. [7]李小平.老年人口与国民收入分配[c]?田雪原.中 国老年人口经济,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 [8]李小平.期望孩子的交易价格反其在生育控制中的应 用[J].中国人口科学,199l2(5):49—56. [9]李小平.孩子的价值结构与期望孩子交易价格[c]? 田雪原.中国家庭经济与生育研究.北京:中国经济 出版社.1997. [10]李小平.外部性与过度生育:过剩人口成因的分 析[J].中国人口科学,2000(6):18—28. [11]李小平.人类生活的美学问题[J].读书,2001(10):17 — 22. [12]李小平.生育控制与逆人口投资:人口过剩条件下人 口与社会经济问题的综合治理[J].市场与人口分析, 2002(2):10—19. [13]李小平.进一步降低生育率的必要性和可能性[j].人 口研究,2002(4):40—53. [14]李小平.向"少生二胎"要农村社会保障资金[J].首 都经济,2003(4):5—8. [15]李小平.加速解决三农问题的人口战略与对策:从开 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 工作说起fJ].古今农业,2004(2):17—28. [16]李小平.尽量减少人口增长.加速提高人口安全系数 [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4(2):21—28. [17]李小平.论中国人口的百年战略与对策:生育控制与 农村人口社会经济问题的综合治理[J].战略与管理, 2004(4):35—47. [18]李小平.人口老龄化并非危机:兼论人口负增长前绝 对不应放宽现行生育政策[J】.科学决策,20o7(2):27 — 29. [19]李小平.减少人口总量是最优选择[J].大地,2007 (4):34—37. (责任编辑彭熙赵钰) (上接第8页)中推断出的含义,即使这个含义并没有被收 入法律中."L3J1H在结构和体系的研究与应用中,逻辑照样 发挥着重要作用.拉德布鲁赫说:"法律科学的任务是对 材料进行双重加工,是将法律表现为法律概念的实现和在 法律概念的内部包含的法律范畴性加工,是将法律描述为 尝试实现法律理念的目的性加工.人们将双重加工称之 为结构,而如果不仅涉及的是一个法律制度,而且涉及法 律规则的整体,N//_,就称之为体系."J整个法学体系, 法律体系都是基于某种逻辑的支撑来建构的,把这些结构 与体系运用到思维实践中也需要逻辑的使用.这种判断, 可以支持我们认真地对待法学与法律中的逻辑. 逻辑虽然在法律运用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 是对这种作用我们也不能估计过高.毕竟完全靠逻辑得 出的结论有可能使法律僵化.但基于逻辑固法方面的功 能,我们要呼吁:必须重视法学教育中的逻辑因素."法律 人应该读一点逻辑学.法律工作者无论是实务还是理论 研究都十分强调语言的严谨,即逻辑统一.因而需要训练 我们的逻辑思辨,培育一种良好的职业语言习惯,这样可 以少犯错误."L4J强调逻辑的重要胜,不仅是要在法学院开 设"法律逻辑学"课程,更主要的是要把形式逻辑的诸多规 则贯彻到法学各个学科的讲授中,从而深化为学生的法律 思维方式,实现提升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法学教育目标. 法学院真正的训练就是辨析问题,推演观点. 参考文献: [2] [3] [4] [美]鲁格罗?亚狄瑟.法律的逻辑——由法官写给法 律人的逻辑导引[M].出版地不详:商周出版社, 2o05. [德1N.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M].罗莉,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26. [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M].王朴,译,北京:法律出 版社.2o05:l18. 冯象.木腿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123. (责任编辑张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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