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超标污水排污费与污水处理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关于征收超标污水排污费与污水处理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2]117号
关于征收超标污水排污费与污水处理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超标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鄂环办[2002]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超标污水排污收费与污水处理收费执行工作中具体
应用法律的问题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非超标的污水排污费和
超标污水排污费两种排污收费制度,并同时明确了两种排污收费的适
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
关于征收超标污水排污费与污水处理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2]117号
关于征收超标污水排污费与污水处理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超标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鄂环办[2002]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超标污水排污收费与污水处理收费执行工作中具体
应用法律的问题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了非超标的污水排污费和
超标污水排污费两种排污收费
,并同时明确了两种排污收费的适
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
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
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据此,
向水体排污的收费包括非超标的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
关于污水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关系及其适用,国家计委、财政部
1993年7月10日印发的《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
[1993]1366号)作了明确规定:“一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
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缴纳排污费。……对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现行
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不再征收排污费。”
二、征收污水处理费后,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向城市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国家计
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9月6日印发的《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建设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
知》(计价格[1999]1192号)第四条也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后,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环保部门不得向排入城市排污管理和污
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
据此,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各地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污水处理设施污
水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
三、征收污水处理费后超标排放污水的,仍应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和原国家环保局1997年
6月4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综字[1997]111号)。该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对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不再征收排水
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超标排放污水的,仍依法征收超标排
污费。”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国家环保总局
2002年4月1日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
作的通知》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到2003年底以前,全国所有城市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
因此,在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
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征收超标排
污费。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行政法规性
文件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开征污水
处理费的城市,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环保部门仍应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二〇〇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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