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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费等个税、所得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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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费等个税、所得税扣除通讯费等个税、所得税扣除 转载 通讯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通讯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从国家的规定来看,考虑到各地经济情况不一等因素,税务总局是将此项政策的标准制订权交给了各地省级国税、地税机关,因此各省级区域间对于通讯费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执行标准不一,对于纳税人来说,就不要在网络或者其他渠道看到外省市的标准后急于参照执行,而应详细查阅本省国税、地税机关制订的标准,以免因政策适用不当产生纳税风险。 部分省市对通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企业据真实、合法证明为...
通讯费等个税、所得税扣除
通讯费等个税、所得税扣除 转载 通讯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 通讯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从国家的规定来看,考虑到各地经济情况不一等因素,税务总局是将此项政策的制订权交给了各地省级国税、地税机关,因此各省级区域间对于通讯费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执行标准不一,对于纳税人来说,就不要在网络或者其他渠道看到外省市的标准后急于参照执行,而应详细查阅本省国税、地税机关制订的标准,以免因政策适用不当产生纳税风险。 部分省市对通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企业据真实、合法证明为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以办公通信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中层主要负责人以上的管理人员,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其他员工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人均月最高100元限额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 (一)企业对职工办公通讯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对职工办公通讯费用实行包干办法的,在不超过在册职工总人数每人每月50元以内(含50元)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71)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如发放现金的,应计入工资总额;如凭票报销的,则根据发票据实扣除。 通讯费用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对通讯费用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比如在国税发[1999]58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部分省市对通讯费用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 《山东省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行政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凡发放公务通讯补贴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文件或规定等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 号)中规定: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新华网北京2009年9月16日电记者1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于近日发布通知,就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通讯补贴扣缴个税等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称,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称,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针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通知指出,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应按企业统一计提年金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强调,企业为职工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单独建账,集中管理,未建立个人账户,应按企业统一计提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补充医疗保险,全额并入当月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相关人士指出,在近一段时间开展的2009年度税务总局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过程中,很多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在执行中提出诸多问题,此次发布通知中的是对这些问题的明确。 1\通讯费的补贴标准: 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国税发(1999)0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 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依据上述规定,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目前,河北省级地方税务局尚没有规定.因此,个人取得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以及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但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支出,可以参照以下规定凭合法票据报销的,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冀地税函(2003)107号第二条规定:二、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支出,属于发放现金的,应计入计税工资总额;凭合法票据报销的,根据发票金额据实扣除.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汇算清缴中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石国税便函[2005]1号)规定: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纳税人支付给本单位工作人员凭票列支的通讯费用,不论发票客户(单位)名称栏为单位或个人,不论数额大小,均可据实扣除。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第二条规定,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支付给本单位工作人员凭票列支的通讯费用,不论发票客户(单位)名称栏为单位或个人,根据发票金额据实税前扣除。但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取暖补贴费的扣除标准 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据此,企业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实际发放的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在福利费中税前扣除,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 冀国税发(2006)5号规定:(二)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费的扣除问题。纳税人发生的冬季取暖费可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据实扣除,当地政府没有规定标准或虽有规定标准但纳税人无法准确适用的,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年1000元。企业适用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前提是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标准、要求进行工资计提与发放。 3\企业租用个人车辆问题 如果企业使用的汽车是个人的,这种情况下,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企业应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汇算清缴中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石国税便函[2005]1号)规定: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纳税人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租赁费用,按租赁合同或协议,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 车辆的使用者即租赁方发生的因使用车而产生的费用,如过路费和油费等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以车主个人名义支付的保险费和养路费等不得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6-244号)第四条规定: 对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但使用权归企业的汽车,企业与个人之间有租赁合同或协议的,企业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赁费允许扣除。如果在租赁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对个人发生的修车费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9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借用个人的车辆,企业与个人之间必须签定,如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则相关的汽油费、修车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不能为企业报销汽车的年检费用等应归属于车主的费用。 4\组织员工旅游的旅游费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 防暑降温费的扣除 分两种情况 A\发钱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包含在“职工福利费”中,而不是计入“工资总额”。另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此外,如果该企业2008年初的职工福利费有结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B\发物的处理。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所谓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劳总护字[1980]65号)规定,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而且是没有限额规定的。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此外,防暑降温费没有全国统一标准,一般是按照地方标准发放,企业是否超标发放和税前扣除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只要不超过14%的扣除限额,就可以据实列支。 例如:前不久,天津市将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从去年的每月67元提高到每月78元。并规定,在酷暑期间,气温超过35?时发生中暑按工伤处理。此外,北京市目前的防暑降温费标准是,企业在岗职工从事室外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为60元,从事室内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45元。 除了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差异,专家还特别提到了个税方面的处理问题。专家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劳动保护支出就属于免税范畴。但各单位为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和法定劳动保护用品之外的防暑降温用品则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介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和第十条“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文号:企便函[2009]33号 发文日期:2009-09-04 二、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应按企业统一计提年金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公司向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支付一次性补偿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应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六)企业为职工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单独建账,集中管理,未建立个人账户,应按企业统一计提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补充医疗保险,全额并入当月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 (七)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个人实物的,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细赠送记录,无法按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合理比例统一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要计个人所得税吗, 劳动仲裁网李迎春律师答复: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兔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OO1年1O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9月10日 深圳的规定: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1〕782号 现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结合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椐深圳市统计部门最新提供的数据,2000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3039元。因此,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确定为6.9万元(含6.9万元,免税标准自本文发文之日起执行)。超过6.9万元部分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日 国税发,1999,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 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如下: (l)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个人所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为:以个人所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激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3)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4)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 ( 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5)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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