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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2017-10-27 3页 doc 14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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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六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凡符合如下情形之一 的,应鉴定为六级伤残,享受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 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六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凡符合如下情形之一 的,应鉴定为六级伤残,享受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 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 cm 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 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 ;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3 ;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 2 ;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或第?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 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35)一侧上领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同上),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3,但,1/2;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 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0)阴茎部分缺损; 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尘肺I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 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性氟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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