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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兴奋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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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兴奋剂什么是兴奋剂 教学目标:帮助学生了解药物和体育的关系,认识兴奋剂就是在体育运动中被滥用因而被国际体育组织禁止使用的药物和方法,从药物的不良反应特别是被滥用后对身心的损害,进一步看到兴奋剂的风险;全面了解兴奋剂违规的行为,了解禁用清单。 教育重点:兴奋剂违规 第一节  药物和体育 一、药物及其作用   (一)定义 药物,亦称药、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的特殊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系列化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二)药物的作用和...
什么是兴奋剂
什么是兴奋剂 教学目标:帮助学生了解药物和体育的关系,认识兴奋剂就是在体育运动中被滥用因而被国际体育组织禁止使用的药物和,从药物的不良反应特别是被滥用后对身心的损害,进一步看到兴奋剂的风险;全面了解兴奋剂违规的行为,了解禁用清单。 教育重点:兴奋剂违规 第一节  药物和体育 一、药物及其作用   (一)定义 药物,亦称药、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的特殊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系列化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二)药物的作用和副作用 防病治病,调节和改善人体机能,恢复和增进健康是药物的基本价值。药物能够达到防治效果的作用叫治疗作用;药物与治疗目的无关的作用叫不良反应或副作用。应当指出,任何药物都同时具有治疗作用和不良反应(副作用)。这是由药物的化学性质和发生作用的机理所决定的。通常药物都有它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药物进入体内被吸收后,只对特定的病灶器官和组织、细胞产生作用,对其它器官和组织、细胞作用产生较小或无作用,这是药物的选择性,药物选择性的高低决定用药的效果,选择性高的药物,治疗作用明显,而副作用就小,反之,选择性低的药物,副作用就大,治疗作用就受到影响。在治疗中还存在着一种药物的作用被另一种药物所阻抑的现象,这是药物的拮抗性,利用药物的拮抗性,可以降低主药的副作用,增强主药的治疗作用。 药物通过作用人体内的“靶细胞”,达到治疗疾病的目的。疾病是与健康本质上完全不同的生命过程。从病理学上说,生病是人的机体在一定致病因素作用下发生机能、代谢和形态改变,打乱了机体内部各系统和器官平衡,破坏机体与外界环境的协调,使人对环境的适应能力下降,工作和劳动能力受到限制和丧失,精神和肉体产生痛苦,生命受到危胁。人们使用药物治病,就是以病灶和特定部位作为攻击的“靶”,使药物有选择地进入体内,与机体的器官、组织或细胞接触,并同其中某些成分发生物理、化学反应,从而带来机体生理机能、生物化学过程(代谢)和形态学的改变,恢复平衡,回到正常状态。 在药物发生治疗作用的同时,不良反应或副作用始终是存在的。表现在: 1.药理性副作用。指在治疗剂量时所产生的与治疗的无关的作用,一般说来药物的选择性越低,作用的器官和组织的面就越大。如麻黄碱在解除支气管哮喘时,也能兴奋精神中枢系统、引起失眠。在有些教科书中,“副作用”一词也泛指药物的不良反应。 2.毒性反应。指的是药物用量过大产生的对机体破坏性的反应。亦称中毒。 毒性反应分为急性、亚急性和慢性三种形式。急性毒性反应是指一次或突然使用中毒量,引起危及机体生命机能的严重反应。如巴比妥类急性中毒可抑制呼吸中枢,导致缺缺氧,甚至呼吸停止、死亡。 亚急性毒性反应,是指反复给予非中毒量,数小时或数天以后积累而中毒者,慢性毒性反应多由于反复长时间用药,进入体内的药量超出排出量所引起反应。我们把亚急性毒性反应和慢性毒性反应也称作积蓄性反应。一些药品的副作用较之治疗作用,往往发生的范围小、强度弱,不易察觉,只有经过长期临床观察才会发现它所导致的慢性中毒反应。 个别敏感性高的人即使是在正常治疗量下用药也可能出现中毒反应。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剂量用药,不要任意超过。 常见毒性反应有胃肠道反应(恶心、呕吐、腹泻等)、中枢神经反应(头晕、耳鸣、听力下降)、心血管反应(血压下降、心搏过速或过缓以至心律不齐)。应特别注意药物对造血器官及肝、肾的毒性,虽发生率低,但较为严重,往往危及生命。 3.药物过敏,即人体对药物产生的变态反应。它与人体体质的差异有关,有些人体质特异,药物作用于人体,会产生超常反应。急性过敏反应通常发生在一小时之内,主要症状是呼吸困难、缺氧、血压下降、昏迷以及四肢抽搐、死亡。亚急性反应一般发生在用药24小时之内,主要表现形式是皮疹、皮炎、发热、血管神经性水肿、腺体分泌增加、支气管痉挛、肠平滑肌痉挛,血管扩强及血压下降等。 4.致畸性和致癌性。有些药物对孕妇体内胚胎的形成和发育有不良影响,被称为致畸原,孕妇慎用。一些激素类药物长期使用也会引起妇女体内激素分泌失调,给妊娠带来不良影响,成为导致胎儿畸型的因素。经常接触某些化合物可致癌变,也是不争的事实。 5.药物依赖和或断反应。一些药物特别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于连续使用会使身体产生适应性,造成生理和心理上对药物的依赖。这种不良反应叫做药物依赖;而离开药物所带来的身体和心理的不适则叫戒断反应。 综上所述,药物是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的特殊物质,治疗是药物的基本价值功能。药物是以其生理和生化属性介入人体而发生作用的,药物的作用具有二重性,既有治疗作用又有副作用,因此必然涉及用药安全的问。坚持用药的治疗、预防、诊断目的,严格遵守药物的药理特性,按照药物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及用法、用量来用药行为,是医学道德和公共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有法律上的依据。 二、药物滥用(Drug Abuse) 药物作用于人体是一个复杂的生理、生化过程,对人的机体产生多方面的效应,使药物在实现治疗的基本价值功能的同时,出现附加作用,我们曾将这种现象叫做作用“偏移”。例如有些精神类药物可以兴奋神经,使人感到精力充沛,或由于致幻作用使人产生欣快的心理体验;有些药物可以改变机体的生理结构和功能,增强人的某些方面的运动素质。作用“偏移”效应一般是通过药物的副作用实现的。当着人们基于非治疗目的,背离用药的基本价值,过度追求药物的附加作用时,我们把这种现象叫做药物滥用。药物滥用的概念,是从滥用麻醉药品而来的,逐渐推延到滥用其他类药品。 药物滥用,一般指的是指违背了公认的医疗用途和社会规范而使用任何一种药物。这种使用往往是自行给药,因而对用药者的健康和社会都会造成一定损害。药物滥用,严格说不是药理学和临床医学概念,而是具有伦理学、社会学意义的概念。 药物滥用的基本特征是: 1.人为改变药物的用途,使药物脱离其适应症和功能主治范围,用于非治疗的其他目的。 2.使用药物不受药品的药理性质控制,不考虑药品可能产生的副作用,长时间、大剂量、多品种用药。 3.一般情况表现为非处方用药,例如吸含毒品,零散使用运动兴奋剂;但有时也通过处方和医务监督来用药,特别在使用运动兴奋剂中表现更为明显。 药物滥用产生两大社会“毒瘤”一是毒品犯罪,二是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两者尽管目的、手段、后果有所差异,但都带有反社会的性质。 药物滥用是药物的价值功能的“异化”,根源还是人性的“异化”,而人性的“异化”,归根到底也只能从社会生活中寻找它的原因。药物的双重性及其药物的附加效应,只不过为药物滥用提供了药理学的前提条件,当然也为解决药物滥用问题带来极大困难。 三、体育与药物 (一)药物和体育的结合 “像奥运会一样古老,像因特网一样新潮”,这是国外一家新闻媒体对体育运动中使用药物现象的描述。国际奥委会一份关于兴奋剂的白皮书这样写道:使用兴奋剂的历史与竞技体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历史一样悠久。早在公元前三世纪,古希腊内科医生盖仑就已经运用药物解除病人的痛苦,正是他描述了古希腊运动员运用兴奋药物影响竞技者的精神状态来取胜的史实。在古奥运会上,就有人服用草药或从蘑菇、芝麻等植物中提取出的刺激性物质,并大量摄取动物性蛋白,以发挥更大的运动潜力;还有人嚼可可叶、喝特制的茶来提神健脑,以达到兴奋的目的。在我国古代体育活动中,也有借助某些天然物质象中草药和酒类饮料来增强体力,取得竞争优势的情况。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现代体育运动中,发展成为大规模滥用药物的问题,成为当今体育特别是竞技体育无法摆脱的阴影。 药物能够进入体育生活,是因为药物的药理特性可以满足体育活动中主体的某种需要所致。 体育运动最直接的目的是通过身体有规律的运动改善机体的机能,通过主动调节达到身体健康的功效。在竞技体育中,运动员以追求“更快、更高、更强”为目标,最大限度地开发自身机体的潜能,向生理极限逼进,通过公平竞争和顽强拼搏,展示身体与精神结合的巨大的美学魅力,为“身体有规律的运动”和“主动调节”提供示范,从而吸引更多的人特别是青少年投身体育锻炼。体育学认为,体育运动的生理基础是身体素质,身体素质是人体在体育运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力量、速度、耐力、灵敏和柔韧性等机能能力。能力的大小取决于肌肉的生理特点、肌肉工作的供能情况,内脏器官及神经内分泌系统的调节等等。某些药物的属性恰恰可以介入人体的生理系统,通过对“靶细胞”的作用,使人的肌肉解剖生理结构与机能,神经内分泌系统和能量的供给系统发生有利于竞技的改变。事实上,人类早已取得了这方面的经验。如马拉松运动需要持久的耐力和保持一定的速度。古希腊人就让运动员喝烈性酒、吃羊睾丸。这是因为酒精中含有刺激剂成分,可以刺激神经中枢,使人亢奋;而羊睾丸有较高的激素成分,能增强人的抗疲劳能力。 现代社会,体育运动的规模不断扩大,竞技体育的竞争日趋激烈。为增强体能,提高竞技能力,驱使运动员、教练员更多地借助药物和生理技术的帮助,来达到战胜对手的目的。从上世纪中叶开始,伴随体育全球化的进程,那些被认为具有提高运动成绩的药物和医学手段大规模进入体坛,并呈愈演愈烈之势。体育成了药物的实验场。 产生大规模使用药物的原因:一是药物的实验研究得到发展,人们发现了药物的更多功效;二是药物革命的兴起,产生了一批针对性强、作用大、毒性小的高效药物。在这些新药中,人们发现了提高运动成绩的“捷径”。五十年代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盟军使用的精神兴奋剂安他非明(苯丙胺)风靡体坛,之后不同类型的合成类固醇药物问世,六、七十年代不少运动员使用这些雄性激素以促使肌肉增长,力量增强。八十年代药物革命,从化学制剂发展到生物制剂,红细胞生成素(EPO)和生长激素(HGH)成为新一代“运动药物”。在不需要剧烈体力活动的项目如射击、射箭、雪橇、摩托车、跳台滑雪等的训练和比赛中,则有人使用β阻断剂等镇静药物来控制情绪激动引起的心率加快。在举重、摔跤、柔道等按体重分级的项目中,有些运动员使用到尿剂来减体重,利尿剂还被用来稀释尿样药物代谢物的浓度以达到掩蔽用药的目的。药物和体育的结合,带来药物在使用过程中的功能“异化”,而这种“异化”恰恰具有滥用药物的基本特征。 从运动员使用药物的目的看,大体有七个方面: ①治疗。 ②减轻伤病痛苦。 ③转移和缓解精神压力。 ④恢复疲劳。 ⑤改变身体形态如增长肌肉。 ⑥改变生理机能如增加血红细胞。 ⑦增强攻击性。 ⑧欺骗如掩蔽用药意图。 这里不难看出,只有①项符合用药正当性的要求,通过处方给药或严格遵守非处方药的使用规定来体现用药合理性,当然治疗或预防因使用兴奋剂所带来的疾病除外。②③④项含有治疗的因素,但也存在滥用药物的危险,只有通过处方给药加以判定;凡是脱离处方、或在非处方药使用上违反操作规则、或使用毒品都属于药物滥用。⑤⑥⑦⑧项是基于治疗目的之外使用药物,完全属于滥用药物的范畴。 从使用药物的行为及其后果看,凡是以直接或间接提高运动成绩为目的而使用药物,都存在违反安全用药规则、操作失当的问题。例如在药物的选择、用药的给量、配伍、禁忌和药程上存在很大的盲目性,给使用者的身体和精神带来极大的威胁。从竞技体育本身来看,滥用药物的后果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导致运动员死亡和一系列身心伤害;二是导致体育领域道德失范、骗术成风、失去公平;三是导致当代体育的“信用缺失”。同时滥用药物还引发违法犯罪和损害国家利益等社会政治问题。体育运动中的滥用药物现象和引起的上述问题,就是所谓的兴奋剂问题。 由此可见,当今体坛,体育与药物的结合造成药物滥用,药物滥用带来兴奋剂问题。 (二)体育运动中药物滥用概述 在体育运动中使用药物虽然由来已久,但大规模地滥用药物出现在上世纪特别是五十年代以后。按使用药物的主导类型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前兴奋剂阶段(上世纪50年代以前)     “兴奋剂”一词在英语中写作“dope”,是从荷兰语“dop”演变过来的,其语源来自南非土著卡菲特人的方言,指的是在祭祀时使用的一种让人兴奋的高度烈性酒。16世纪人们把在赛马时为马匹注射“鸦片麻醉混合剂”叫做“dope”。在体育运动中最初使用的药物都是带有刺激神经中枢的精神药品或物质,所以把运动药物称为“兴奋剂”( dope),至少在1869年的一本英语辞典已经这样释义了,1933年德国出版的《贝克曼体育辞典》明确把“兴奋剂”列入词条。 19世纪中叶已有游泳、自行车、足球、拳击等项目的运动员在比赛中使用可卡因、士的宁、咖啡因等药物。1865年在阿姆斯特丹举行的一次横渡运河的比赛中,一名荷兰运动员使用了兴奋剂类药物,这是现代体育史上第一次关于使用兴奋剂的报道。另有资料显示,那时欧洲自行车运动员为增强耐力服用一种有海洛因和可卡因混合制成的饮料speedbll。当时欧洲举行一种叫做“六日赛”的自行车比赛,选手需要日夜不停、持续骑行144小时,体力消耗极大。为增强体力,比利时运动员在比赛时吃一种药物浸过的糖片,法国车手服用咖啡因片,而英国人则吸纯氧并用白兰地送服士的宁、海洛因和可卡因。自行车运动员的“取胜秘诀”很快传遍体坛。19世纪末,拳击选手在上场比赛前都要喝酒使用士的宁、可卡因和白兰地混合饮剂。大约在1910年前后,比利时和英国在进行足球比赛时,运动员流行吸纯氧的时尚。首例致命的案件发生在1879年巴黎自行车赛上,一名叫做林顿的英国选手使用了其经纪人提供的兴奋剂trmethyl而导致死亡。 兴奋剂也出现在早期现代奥运会的赛场上。 1904年在美国圣路易斯举办的第三届奥运会上,美国马拉松运动员希克斯因服用混合着鸡蛋清的士的宁,在冲过终点处昏倒在地,经医务人员紧急抢救才苏醒过来。在1908年伦敦奥运会上,意大利马拉松运动员多兰多•彼得利在进入场地冲刺区后便神志不清,由别人搀扶通过终点后昏倒,也被认为是服用了士的宁。 这个阶段的特点是: (1)在运动员中使用的药剂和物质有士的宁、酒精以及可卡因、海洛因等等。一般都是在比赛前甚至在比赛进行中使用。这些药剂和物质虽然称为“兴奋剂”,但其内涵没有禁用的含义,还不具有今天使用“兴奋剂”一词的意义,所以这个阶段叫前兴奋剂阶段。 (2)体育界和整个社会对使用兴奋剂是相当宽容的,人们对依赖某些药物来强化体能和提高运动成绩企图和做法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或许是因为用药来提高成绩做法符合人们的一般心理习惯。既然靠服药来维持健康,也就能靠药物来增强体能,不涉及更多的社会问题。此外早期的兴奋剂是一般医疗上使用的常规药物,针对性不强,运动员使用上带有很大的盲目性,所以兴奋剂使用后,对运动水平的提高和健康的损害,正负效应均不明显,加之体育运动还处在全球化的初期,没有形成象今天奥运会、世界杯足球赛这样的规模,体育问题也就仅仅局限在自身范围内。也就是说,体育界还没有产生关于使用药物的道德规范。 (3)滥用药物的迹象和恶果已初见端倪。比如使用药物缺乏节制,将多种毒品与兴奋剂物质混合使用含有危及运动员身体健康的安全隐患,已经有了用药致死的事件发生。运动员“身边的人”参与提供药物、运动员不择手段地攀比用药,都后来兴奋剂泛滥的祸根。 2.精神药品阶段(上世纪50-60年代)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提高军队战斗力,减轻疲劳袭击,人们使用了一种叫苯丙胺(安他非命)的兴奋药物,后来逐渐流行于西方国家的民间,一时成为时尚,连考试前拼命用功的学生、夜间赶路的卡车司机和工厂上夜班的工人在身体疲劳时都经常用它来驱赶睡意、焕发精神。这种兴奋剂迅速进入体坛,成为运动员被选择、滥用最严重的药物,一些自行车选手在山地和谷地骑车都带着苯丙胺。兴奋剂泛滥于体坛由此开端。 1952年在挪威奥斯陆举行的冬奥会滑冰比赛发生了与苯丙胺有关的兴奋剂案件,几名滑冰运动员因服用苯丙胺在预赛中虚脱,经抢救方转危为安。与此同时,其它有利于提高成绩的药物甚至是毒品也开始被尝试使用,引人注目的是激素类药物合成类固醇。体育比赛一时成为肮脏的药物实验场。在奥运会和一些大型比赛的运动员驻地,人们经常可以发现更衣室内丢弃了大量空的针剂药瓶和注射器,一片狼藉,触目惊心。 60年代有数起由于直接或间接使用苯丙胺、海洛因等兴奋剂造成运动员死亡的事件发生。如前所述,1960年在罗马举行的第17届奥运会上,丹麦选手詹森在公路自行车赛上猝死,专家报道,他服用了大量苯丙胺和尼古丁酸,1963年一名拳击选手因服用过量的毒品麻醉剂――海洛因而丧生,后来奥运会400米银牌获得者狄克•哈费你也因为同样原因导致死亡。更令人震惊的是1967年在环法自行车赛上1965年世界冠军、英国杰出的自行车运动员辛普森死于赛程中,致死原因又是与使用过量的苯丙胺有关。这为国际体坛敲响了警钟。引起国际奥委会率先展开反兴奋剂工作。1968年国际奥委会公布禁药名单,列为禁药的都是精神兴奋剂。同年,在法国格勒诺布尔冬奥会和墨西哥城第19届夏季奥运会上第一次进行了药物检测,处罚了违禁运动员。兴奋剂检测的有效性使苯丙胺等精神兴奋剂得到遏制,到了70年代初,服用苯丙胺的运动员明显减少。 这个阶段的特点是: (1)运动员使用的药物主要是精神类兴奋剂,以苯丙胺为代表,但其它类型的药物和技术开始出现在赛场。运动员使用药物大都在比赛开始前。 (2)药物滥用已达到相当规模,引起体育界的警觉;苯丙胺对运动员身体健康的损害和一系列的死亡案件产生了禁用兴奋剂的观念,新的基于人道主义的价值观的体育道德准则开始形成。 (3)国际奥委会公布违禁药物名单和实施兴奋剂检查,标志着国际反兴奋剂斗争的开始。 3.合成类固醇阶段(上世纪70-90年代) 基本遏制了苯丙胺等精神兴奋剂后,国际奥委会面临的新问题是激素类药物的使用。早在50年代就有苏联运动员在使用雄性激素――合成类固醇,60年代中期已经被更多的运动员采用。70年代初,类固醇药物的使用在美国泛滥,风靡一时,这种60年代在东欧运动员中盛行的时尚越洋传到美洲大陆,美国的某些运动项目如铅球、铁饼、链球等服药选手的比例超过51%以上。1973年前奥运会链球冠军海尔•康诺利承认,“从1964年到1972年作为我投掷的组成部分,我象我的所有竞争对手一样,一直在所有合成类固醇”。合成类固醇可以增加人体年蛋白质的合成,从而提高力量和耐力。更主要的是当时没有可靠的检测手段,致使它取代了苯丙胺的地位,成为主导70年代到80年代中后期的主要兴奋剂。     最初合成类固醇只在田径的投掷、举重以及搏斗项目上使用,那些重量级的运动员靠雄性激素的作用增大肌肉块头。然而其它项目的运动员很快发现,合成类固醇能使他们在大运动量训练后更快地得到恢复,从中受益,于是从长跑到游泳、从短跑到自行车各个项目几乎都受到合成类固醇的污染,并且随着这个时期体育运动的全球化而蔓延到世界各地,我国体坛最早的兴奋剂违禁就是与这类雄性激素有关。前美国奥委会运动医学科学部主任、医学博士罗伯特•沃伊认为在所有奥林匹克运动项目中,仅剩下乒乓球、男女花样滑冰和女子体操没有受到合成类固醇污染。 80年代,几乎是是兴奋剂的“类固醇时代”。各种人工合成的类固醇制品层出不穷,象大力补、康力龙、苯乙酸诺龙、乙诺酮等。它们被一些教练员和运动员炒得火热,甚至奉为“冠军的早点”。在世界的某些地区,似乎运动员已经成为体现兴奋剂生理生化和药理效应的“高级实验动物”。 虽然缺乏可靠的检测手段,但使用合成类固醇却可以从运动员的生理和形态的变化中反映出来。例如肌肉超常发达、力量和耐力突然增强、女子出现男性化症状。但由于无法检测,致使国际奥委会长期没有将合成类固醇列为禁药。从而导致了有些运动员明目张胆地使用。当时正值冷战时期,一些国家的体育组织出于政治目的甚至把研究和使用合成类固醇作为赛场取胜的“秘密武器”,加剧了兴奋剂的泛滥,使兴奋剂问题更加突出。当年一则广为流传的“笑话”了药检滞后于药物研制和使用的尴尬。1976年在蒙特利尔奥运会上,有记者问一个民主德国游泳队官员,为什么在赛场上所向披靡的民主德国女游泳运动员讲起话来都嗓音低沉。这个官员竟得意地说:因为她们是来比赛游泳的,不是来唱歌的。在那届奥运会上,尽管人们猜测民主德国女选手使用了雄性激素,、但由于无法通过药检证明,只能眼睁睁看着她们在13项女子游泳项目中夺走11枚金牌、6枚银牌和1枚铜牌。使用兴奋剂就是欺骗,一种新的道德认识开始产生,人们注意到,使用兴奋剂行为破坏了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光明磊落地获取胜利的原则,成为骗取成绩和荣誉的肮脏手段。 1974年美国伦敦圣托马斯医院教授雷蒙德•布鲁克博士发明了一种既简单又可靠的分析方法,攻克了对合成类固醇检测的难关。当年在新西兰举行的英联邦运动会上采用了这个方法。国际奥委会对其检测结果表示满意,遂于1975年宣布禁止使用合成类固醇。1976年蒙特利尔奥运会有8名运动员药检结果有问题,其中7人被证明使用了合成类固醇。检测技术的突破并没有压抑住使用这类兴奋剂的势头。 首先,合成类固醇不同于精神兴奋剂,其作用持续时间长,运动员可以在训练时使用,然后在某个特定的比赛前一星期左右停药,这样他在比赛时至少可以保持服药带来的力量优势,但检测比赛后采集的尿样又显示不出阳性结果。即使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全年的各种比赛中进行随意抽查,也不过运动员连续服用合成类固醇的日程安排造成一些困难,起到一些威慑作用,不能根本解除兴奋剂的威胁。前述民主德国游泳运动员的情况就属于此列。 其次,合成类固醇本身也不断更新换代,60年代已开始生产出针对性较强的人工合成的药物,专门用作兴奋剂。东欧某些国家的运动员已经开始使用类固醇了。特别是对兴奋剂的生产、使用的研究进展很快,新产品不断出现,从最初的大力补到纯度性能更高、副作用不易马上显现的康利龙、苯乙酸诺龙。使用的范围和对象进一步扩大,剂量逐步增加。某些以使用兴奋剂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机构建立起来,使作弊有了科学帮手。而且象诺龙这样的物质人体内也能正常产生,即使检测出来,运动员也会以个体差异加以辩解,引起人们对检测技术的怀疑,降低兴奋剂检查的威慑效果。有些合成类固醇类药品在药物管理上是非处方药,象19-去甲雄烯二酮和19-去甲雄烯二醇在某些国家的超市随意可以买到,一些大众食品、营养补剂中也含有激素成分,给运动员提供了“误服”的口实。 再次,为对付兴奋剂检测,有些运动员开始使用作弊手段篡改尿样和检测结果。最典型的就是利用药物的拮抗性,把利尿剂类药物作为掩蔽剂,降低尿样中合成类固醇及其代谢物的浓度以致掩盖使用药物的“痕迹”,给兴奋剂检测增加了难度。 为此,国际奥委会及有关国际体育组织加强检测技术的研究和改进,药检实验室装备了更先进的仪器设备,并相应建立更完善的药检制度如赛外检查,建立体育仲裁法庭,把一些新的药物列入兴奋剂名单,对滥用药物进行更严厉的制裁。直到1988年汉城奥运会,同兴奋剂的斗争达到顶点,在这届运动会上,6名运动员因使用兴奋剂被取消已获得的奖牌,3名金牌选手被取消资格,其中包括加拿大短跑名将本•约翰逊;东欧某国举重队因多人服用兴奋剂被撵出场,提前打道回府。 这个阶段的特点是: (1)以合成类固醇为主,其它各类兴奋剂全面登场,使用的药物针对性和选择性更强、方法更高明、手段更隐蔽、更加普遍化和高科技化,形成对竞技体育的全面冲击。由于检测手段滞后于药物使用,更使得使用兴奋剂的丑恶行为明目张胆、愈演愈烈。 (2)由于合成类固醇的药理特性,使其有条件作为训练用药,兴奋剂的使用由赛内延伸到赛外。 (3)使用兴奋剂的欺骗本质和对竞技体育公平竞争原则的损害已经被体育界充分认识,人们对使用兴奋剂行为有了明确的是非评价。 (4)反兴奋剂斗争的基本格局形成,包括兴奋剂检查、行业处罚、政府和社会参与、国际合作、信息与教育等等。 4、生物兴奋剂阶段(上世纪80年代后期至今) 早在70年代,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用于军事目的的血液兴奋剂(自血回输)在重大比赛中被使用,这是生物技术应用于体育的开始。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后血液兴奋剂引起人们的重视。据美国奥委会透露,参加洛杉矶奥运会美国自行车运动员至少有7人赛前进行了自血回输,而且其中4人还获得了奖牌。血液兴奋剂是运动员将自血抽出,到比赛前再输回体内,用以提高血内红细胞值,增强血液的携氧能力,达到在竞赛中增强耐力的功效。由于血液兴奋剂是内源性物质,无法检测,直到1984年以后,国际奥委会才禁止使用。 从80年代后期开始,生物技术应用于药物制造业,产生了生物制品,其中象红细胞生成素(EPO)、生长激素(hGH)、胰岛素、生长因子等“肽类激素”进入体坛,形成新一代兴奋剂――生物兴奋剂。红细胞生成素(EPO)的作用相当于血液兴奋剂,但比使用血液兴奋剂更安全、更简便。生长激素(hGH)过去从死人的脑髓里提取,用于治疗侏儒症,数量极少,价格昂贵;而利用生物工程技术制造生长激素(hGH)可以批量规模生产,价格仅及原来的1/4,被认为是合成类固醇的替代品。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曾说,“生长激素是当代滥用程度最高的兴奋剂”。生物兴奋剂的特点是:它与人体自然存在的内源性物质相同,运动员进行大剂量外源性输入,使体内这些本来就是正常存在的生理物质的含量增加,达到改善体能,提高运动成绩的目的。而且现行药物检测手段难以对它作出准确、可靠的分析结果。这样就给滥用生物兴奋剂进行欺骗留下空间。 使用生物兴奋剂对运动员伤害极大,有报道说,红细胞生成素刚流行就造成了十多名运动员死亡。生长激素、胰岛素、生长因子在处方中都是被严格管理的药物,临床医学中曾有过使用不当造成生命危险的案例,显然,在体育训练和比赛中滥用极不安全。 有鉴于此,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在没有准确、可靠的检测手段的情况下,把生物兴奋剂列入禁用药物名单。 生物兴奋剂的出现加剧了体育的“道德危机”,因为生物技术本质上也就是基因技术,用基因技术的制成品来改变运动员体内生理物质的含量隐含着直接用基因技术生产“转基因运动员”的可能性,使体育的“真实性”问题进一步凸现出来。这样,就不仅加剧了体育竞争的不平等性,而且使使用兴奋剂的欺骗行为超出体育领域,通过体育的“信用危机”影响到社会,最终造成构成当今体育运动全球化的整个价值基础的崩溃。 为了应对生物兴奋剂的挑战,国际体育界加强了新的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和开发,逐步扩大赛外检查,推行血检制度。2000年悉尼奥运会前,国际奥委会通过了对EPO的检测方法,取得了对生物兴奋剂检测的重大突破。但许多迹象表明,生物兴奋剂仍在蔓延,2001年2月芬兰拉蒂举行的越野滑雪世界锦标赛,东道主6名运动员包括奥运会冠军米利拉都被查出使用HES(增加血浆的药剂,作用与EPO相同)。通过警方、海关查出非法拥有和携带生长激素等违禁药物的案例也时有报道。 这个阶段的特点是: (1)合成类固醇等化工合成的兴奋剂的威胁还没有根本消除,更新一代的生物兴奋剂已经广泛应用于体坛。生物兴奋剂主要围绕竞赛周期在平时使用。 (2)因与人体内自然存在的生理物质相同,因此多数生物兴奋剂无理想的药检办法。 (3)生物兴奋剂的使用使体育面临基因技术的严重威胁。基因技术不仅使体育成绩的真实性、而且也使参加体育运动的主体――运动员的真实性问题凸现出来,促使体育界进一步从“信用”的角度来思考体育道德问题。 (三)兴奋剂泛滥的发展变化特点 1.滥用药物从少量、个别行为成为普遍现象,并呈蔓延趋势。 从地理上看,先是集中在欧洲,特别是五、六十年代,东欧国家和西欧国家在田径运动员首先在洲际级别和洲际级别以及的大型运动会和比赛中公开使用兴奋剂,七、八十年代,兴奋剂的使用扩散到北美,特别是美国和加拿大,形成欧洲、北美两个使用兴奋剂的中心。从项目上看,使用兴奋剂最初集中在自行车、田径、拳击等少数几个项目,发展到几乎所有体育项目,不仅职业选手使用,而且业余选手和许多青年体育爱好者也趋之若鹜。 2.滥用药物从个人行为演变由有组织的行为,并有恶化的趋势。首先是药物使用从非特异性的常规药品到专用的“运动药物”,出现了专门的研究和监控组织,甚至用于兴奋剂检测的实验室有些也变成协助运动员作弊的机构如不久前曝光的意大利某实验室。生产、经营(包括走私)和供给兴奋剂都呈现组织化的特点。其次,运动员“身边的人”如体育官员、教练员、医生都有人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他们中有的人或欺骗教唆运动员使用药物,或成为运动药物的提供者,特别是一些医生和科技人员为使用兴奋剂,逃避检查提供处方和监检手段。 3.滥用药物逐渐演化为社会问题。由于滥用药物损害运动员的健康,甚至造成人员死亡的恶性事故,并引起体育竞赛公正的争议,国际体育界形成了禁用药物的理念,从六十年代中期开始进行药物检测,出现禁用与使用兴奋剂的激烈对抗。兴奋剂问题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随着禁用措施力度的加大,滥用药物不断变换手段,欺骗性不断暴露,特别是一些著名运动员通过使用兴奋剂骗取优异成绩,一经曝光,便成为丑恶,因此人们把兴奋剂现象叫做“道德危机”,兴奋剂问题成为社会道德问题。生产、提供和使用兴奋剂具有很明显的反社会性质,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来禁止兴奋剂,对兴奋剂问题的查处又涉及到运动员权利和司法管辖的范围等等,体育的全球化和国际体育比赛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从而引发对待兴奋剂的法律问题。现代体育已经全球化,体育竞赛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国力的竞争,受到国际政治斗争的深刻影响,关系到国家的形象,而一些势力又把兴奋剂问题作为政治斗争的工具。所有这些都表明兴奋剂问题也成为政治问题。 (四)兴奋剂滥用的原因 1.体育价值观念的扭曲是造成兴奋剂泛滥思想根源,有资料证明,追求荣誉、满足虚荣心和追求金钱满足对物质的奢望是促使运动员滥用兴奋剂的基本动机,而那些将体育政治化或商业化以从中谋取利益的人和组织又起推波助澜的作用。企图通过药物的外力作用提高竞技能力,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违背了体育的宗旨和目的,破坏了竞技体育公开竞争的基础,也损害其他运动员平等竞争的合法权益。 2.医药技术的发展为使用兴奋剂创造了可能。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一些国家为提高部队战斗力就研究制生了许多“精神兴奋剂”,五十年代运用于体育运动中,成为最早的兴奋剂。六、七十年代,蛋白质化制剂(合成类固醇)开始应用,并有了专门的研究生产,被称为“体育药物”。最近十几年,生物基因技术应用于制药业,产生了红细胞生成素(EPO)、人体生长激素(HGH)等生物制剂。这类兴奋剂与人体自身产生的物质相同,使用后作用持久,检测困难,因而被运动员使用,并从赛前和赛中使用,扩大到日常的训练。 3.商业利益是刺激兴奋剂研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重要因素。近几十年来,体育已经成为一种新的产业,投资者从中获得巨大的商业利益,对兴奋剂药物不断更新换代。兴奋剂销售也异常活跃,有报道说,每年兴奋剂的销售额达到上百亿美元。特别是国际体育组织广泛开展反兴奋剂的销售斗争,一些国家通过立法对兴奋剂列入毒品管制之后,销售受到严格控制,走私又成为兴奋剂交易的渠道。巨额利益驱动使有些人不惜铤而走险,也造成了兴奋剂屡禁不绝。 4.兴奋剂检测费高昂,检测手段滞后影响了对兴奋剂打击的力度。目前经国际奥委会批准有检测资格的实验室34个,每年检测尿样十几万份,加上科研、仪器、教育、宣传和组织管理等开支,每年总费用达到数亿元。尽管如此,接受药物检查的也只能是重点项目的重点运动员,因此造成威摄力度不够,少数兴奋剂使用者抱有侥幸心理。兴奋剂的检测设备和对兴奋剂检测技术的研究都落后于药物的生产,有些禁用药物用现有技术和手段还无法查出,客观上为兴奋剂使用留下可乘之机。 5.兴奋剂问题已经全球化,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国际反兴奋斗争还缺乏协调一致的立场。一些体育组织特别是职业体育组织对兴奋剂采取放任的态度。在反兴奋剂的体育组织之间对兴奋剂的处罚尺度仍有很大争议。各国基于不同的国情,在反兴奋剂立法上还不平衡。反兴奋剂的防范、教育和科学研究体制不够完善,对兴奋剂现象所涉及的政治、文化、道德、法律、医学等领域的课题还缺乏全面、深刻和令人信服的研究成果。在反兴奋剂斗争中还存在着某些不正常的现象,例如实行“双重标准”,利用兴奋剂问题作为攻击和诋毁其他国家的工具,人为使兴奋剂问题政治化,干扰了反兴奋剂斗争的大方向。 第二节  兴奋剂的基本概念 一、兴奋剂(Doping)的概念及演变 “兴奋剂”是体育界约定俗成的概念,通常把它理解为“国际体育组织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的统称”,其定义域目前由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定期公布的《禁用清单》确定。 兴奋剂最初是指那些能刺激人体中枢神经系统,使人产生兴奋从而提高人体机能状况的物质;后来在体育界被用来泛指那些可以对人的机能产生影响,有助于提高运动能力的物质和手段。在国际奥委会官方文件中,兴奋剂一般写做“Doping”,其词源“Dope”来自荷兰语中的“Dop”,是南非黑人的方言,指当地出产的一种有强壮功能的杜松子酒,后来就用它泛指含有刺激性的饮料,并延伸出兴奋、镇静、止痛、麻醉、利尿等含义。1869年出版的一本英文词典中,将“Dope”解释为鸦片和麻醉剂。有时,兴奋剂也写做“Drugging”,来自英语“Drug”,是指麻醉药品(毒品)。 “兴奋剂”概念最初只有医学-药理学意义。随着医学发展,人们发现咖啡因、古柯碱、海洛因等物质被人体吸收后可以刺激大脑神经系统兴奋,服用后有利于运动员在比赛中取得更好的成绩,体育界便直接用“兴奋剂”来指称这类药物,1933年德国出版的《贝克曼体育辞书》中,“Dope”指肾上腺素、睾丸素、可卡因、海洛因、吗啡等具有多种不同效应的药物。“兴奋剂”由此成为体育概念。 上世纪中叶,随着药物滥用范围的扩大,运动员服用的药物品种越来越多,使用药物的方法越来越隐蔽,危害了运动员的身心健康,损害了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原则,国际体育界开始抵制兴奋剂。随着抵制的扩大,“兴奋剂”的定义范围也逐渐超出了医学-药理学的本来意义,不仅表现在指征的药物种类超出中枢神经兴奋剂的范围,而且在定义项中包括还增加了“操作”、“违禁”等含义,可以译为“使用兴奋剂”、“使用违禁药物和方法”等。事实上,由于兴奋剂种类繁多,变化复杂,极难准确而详尽地加以描述,所以国际奥委会历来不对“兴奋剂”直接下定义,而是根据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以及反兴奋剂斗争形势的需要,不断对“使用兴奋剂”的定义作出界定和修改,同时定期修订和公布兴奋剂名单。      1967年,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参考1964年东京体育科学大会的意见,第一次对使用兴奋剂做出界定:“运动员使用任何形式的药物或以非正常量、或通过不正常途径摄入生理物质,企图以人为的或不正常的方式提高他们的竞赛能力,即为使用兴奋剂。”  1990年进一步表述为:“在竞赛中以获取虚假的和非公平性提高的运动表现为唯一目的,对健康人用非正常剂量和非正常方法给予或使用异体物质或生理学物质的任何形式”。 2002年,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将使用兴奋剂界定为:凡在运动员体内采集的样本中出现,或者运动员使用(或有证据表明使用)任何一种物质,该物质可能在增强运动表现的同时,具有伤害运动员身体的危险或违反体育精神,就是使用兴奋剂。 2003年世界反兴奋剂大会通过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从违反规则的角度,为“使用兴奋剂”规定了十分严格的操作定义,除了在从运动员体内采集的样本中发现禁用物质或它的代谢物或标记物、使用或企图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之外,拒绝、逃避、未完成样本采集,违反赛外检查的规定,篡改兴奋剂检查中的任何环节,拥有禁用物质和方法,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交易以及协助、鼓励、资助、教唆、掩盖使用禁用物质与方法等的行为或企图也属使用兴奋剂。《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还将《禁用清单》列入附件,作为该条例国际标准之一,从而划定了“兴奋剂”的范围。 从兴奋剂定义形成的过程看,可以对“兴奋剂”概念得出以下认识: 第一,体育中的“兴奋剂”的概念超出了医学-药理学的本来意义,是国际体育组织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的统称,由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构成的《禁用清单》规定了“兴奋剂”概念的外延。 第二,体育中的“兴奋剂”的概念又是一个操作性定义,专指体育运动中与滥用药物有关的各种违禁行为,这些行为由《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作出规定。 第三,体育中的“兴奋剂”的概念还具有伦理学、社会学含义,使用兴奋剂危害运动员健康,破坏体育运动公平竞争原则,违反体育精神。 二、禁用清单(Prohibited List) 禁用清单是确认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的名单。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由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ADA)公布的《禁用清单》是进行兴奋剂控制的国际标准,它划定了“兴奋剂”概念的定义范围。 (一)禁用清单的来历 开展反兴奋剂斗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确定哪些药物是体育运动中被禁止使用的。1967年国际奥委会运动医学委员会公布了第一份禁药名单,将5类8种药物列为兴奋剂,这些药物都是中枢神经系统刺激剂和麻醉剂。以后随着查禁范围的扩大,禁药名单不断加长,一些作弊手段也名列其中。1991年版的《奥林匹克宪章》增加了反兴奋剂条款,并在第48条“医务条例”下列出《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名单,这是反兴奋剂的奥林匹克标准,逐渐为国际体育界认同。2000年国际奥委会通过的《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条例》(OMADC)开始实施,《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名单成为该条例的附件,由国际奥委会按年度发布。2003年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成立,《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改称《禁用清单》(Prohibited  List),成为《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组成部分,并作为独立文件由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每年发布一次。该条例明确指出:《禁用清单》是反兴奋剂的“国际标准”。从2004年开始,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每年发布一份《禁用清单》。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每年都及时向国内体育部门和组织下发禁用清单的中文版本。我国《反兴奋剂条例》中的禁药目录,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禁用清单》中规定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禁用清单》的内容 《禁用清单》是一份在体育运动中禁止使用的物质和方法的目录,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所有场合禁用的物质和方法(赛内和赛外)  禁用物质 1、蛋白同化制剂,包括蛋白同化雄性类固醇和其他蛋白同化制剂 2、肽类激素和相关物质,包括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生长激素(hGH)、胰岛素样生长因子(IGF-Ⅰ)等 3、β2-激动剂 4、有抗雌激素作用的制剂 5、利尿剂及其他掩蔽剂  禁用方法 1、 提高输氧能力的方法,如输血和使用血液制品等 2、化学和物理篡改方法,如改变检查样品的完整性和合法性,置换检查样品等 3、使用基因兴奋剂 第二部分:赛内禁用物质 1、刺激剂,如苯丙胺、可卡因、麻黄碱等 2、麻醉剂,如海洛因等 3、大麻 4、糖皮质类固醇 第三部分:特殊项目禁用物质(赛内) 1、酒精 2、糖皮质类固醇 第四部分:特定物质 禁用清单从以上三个部分的禁用物质中划出一部分特定物质,这些物质有的属于通用医药产品,容易引起非故意违规;有的不大可能被成功地滥用为兴奋剂。只要运动员能证明使用这些物质的目的不是为了提高运动成绩,涉及这类物质的违规行为可从轻处罚。被划出的特定物质包括部分β2-激动剂和刺激剂、利尿剂中丙磺舒、大麻、糖皮质类固醇、糖皮质类固醇、酒精。 《禁用清单》不仅规定了兴奋剂的种类,而且规定了判定这些物质在体内存在的标准,只要偏离标准,又无医学或病理学的依据证明这种偏离的合理性,则视为使用兴奋剂。例如实验室检测样品中,某些禁用物质是人体自然生成的物质,但其浓度和相关比值偏离人群正常范围,如睾酮表睾酮比值大于4,又不能证明属于生理原因,则该结果将作为阳性结果报告。 (三)列入《禁用清单》的评定标准 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将某种物质或方法列入《禁用清单》的评定标准是:  (1)有可能提高或者能够提高运动能力; (2)可对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或实际危害; (3)违背体育精神。 如果某种物质和方法符合上述三个标准中的两个,将被列入禁用清单。此外某种物质属于掩蔽剂,则将直接列入禁用清单。 三、兴奋剂违规 兴奋剂概念含有“使用兴奋剂”的意思。“使用兴奋剂”是指构成违反反兴奋剂规则(Anti-Doping Rule Violations)的情况和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兴奋剂违规”。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了八种情况和行为构成违反反兴奋剂规则。 第一,在从运动员体内采集的样品中,发现禁用物质或它的代谢物或标记物。 第二, 使用或企图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 第三,接到依照反兴奋剂规则授权的检查通知后,拒绝样品采集、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品采集或者其他逃避样品采集的行为。 第四,违反运动员接受赛外检查的义务,包括未按规定提供行踪信息,并错过根据合理规则通知的检查。 第五,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控制过程中的任何环节。 第六,持有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除非证明该持有是为了用于治疗性使用,或有其他可接受的正当理由。 第七,从事任何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交易。 第八,对任何运动员施用或企图对其施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或者协助、鼓励、资助、教唆、掩盖使用禁用物质与方法的行为,或其他类型的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或任何企图违规的行为。 可以看出,构成兴奋剂违规的行为主体既有运动员,也有教练员、医生、官员和运动员身边的其他人员,还包括未经许可生产、经销和拥有兴奋剂的有关人员。需要指出,兴奋剂违规属于行规调整范围,是体育界的“禁止性规范”,如果有些兴奋剂违规问题被纳入法律调整范围,那么这时的兴奋剂违规就很可能是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因此,在我国构成兴奋剂违禁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还有些国家对运动员使用兴奋剂行为按照行规处理,而对其他兴奋剂违禁行为则通过立法,明确其为犯罪行为,要追究这类兴奋剂违禁的刑事责任。 (四)主要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介绍 1.刺激剂 在《禁用清单》中,刺激剂分为两类管理,一类是以苯丙胺类(安他非明)为代表的中枢神经刺激剂和以麻黄碱类等为代表的末梢交感神经刺激剂。例举药物中包括可卡因、咖啡因等。这类物质中,有些只有在尿样中浓度达到一定的量值,才能判定为违禁。例如,咖啡因的阳性定义是,尿中浓度大于12微克/毫升,麻黄碱的阳性定义是,尿中浓度大于10微克/毫升;有些物质作为外用药可以使用。另一类是ß-2激动剂,例举药物中包括福莫特若、沙丁胺醇、沙美特罗、特普他林等4种。 这类物质在预防或治疗哮喘包括运动引起的哮喘时允许吸入使用,但必须在比赛前有医生向有关医务当局提交运动员患有哮喘的报告;奥运会期间,运动员申请使用ß-2激动剂,将由一个独立的医学小组进行评估。 刺激剂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可使运动员的行为和能力得到较快调整,提高肌肉的效率和减少疲劳,更有攻击性。但它会对人的机体包括生理和心理两个方面产生额外的、甚至是超常的刺激,比如在不易为自己察觉的状态下,进入过度疲劳,从而引起一系列严重病情,威胁运动员的身体健康,甚至造成死亡。     2.麻醉剂     在《禁用清单》中,麻醉剂包括海洛因、吗啡、美沙酮、二氢可待因酮等麻醉止痛药剂及其化学、药理学方面的同类药物。 运动员使用麻醉剂主要为了缓解伤痛,放松精神,延长运动时间。但由于麻醉剂抑制人体的自然警报系统或超常的痛感,使运动员常常置严重创伤于不顾而继续参加竞争,结果造成更严重的肌体组织损伤,而且麻醉剂还有各种副作用如:精神激动、好动、失眠;心悸、心律失常、心动过速、血压升高、冠状动脉闭塞;幻觉或偏执狂;焦虑、精神过敏、失眠、广泛性抑制、震颤;恶心、呕吐、头晕、精神恍忽;烦躁不安、瘙痒、呆滞、谵妄;过度使用出现呼吸抑制;精神上易成瘾;戒断反应(流泪、流涕、呕吐、腹痛、腹泻、肌肉震颤,甚至虚脱)。 3.蛋白同化制剂 在《禁用清单》中,蛋白同化制剂分两类管理。一类是蛋白同化雄性激素类固醇,包括大力补、诺龙、康力龙、雄烯二酮、雄烯二醇、双氢睾酮、睾酮等。其中睾酮违禁的判断依据是,在运动员的尿样中,睾酮对表睾酮的比值大于4:1。另一类是其它蛋白同化制剂,包括克仑特罗等举例物质。 这些合成代谢类药物可以使人体格强壮、耐力增强,肌肉发达,增长瘦体重,增加肌肉的爆发力。但由于从体外大量摄入雄性激素,引起机体内激素分泌活动的减少,长期服用还会造成体内激素比例失调。在女性体内蓄积大量雄性激素,其结果将使女子出现男性化的症状(音调低沉、阴蒂肥大、月经紊乱或停经);还有报道,合成类固醇属于弱致癌物质,长期使用导致肝功能异常和肝癌。此外,合成类固醇还有其它副作用如:改变心肌结构、降低血中高密度脂蛋白浓度、升高甘油三酯浓度、导致心血管疾病;儿童骨骺闭合程度增快,阻碍生长发育;肌腔炎、肌腔损伤; 精神上易成瘾; 易怒、富于攻击性、自控能力下降等情感障碍;性欲增强或减弱;前列腺肥大;痤疮。 4.利尿剂 在《禁用清单》中,利尿剂包括乙酰唑胺、布美他尼、甘露醇等举例物质,其中甘露醇禁止静脉注射。 利尿剂是用来促进体液从组织中排除的药物。在体育运动中常用于迅速减轻体重以参加较小级别的比赛;它也是逃避药检的掩蔽手段,通过尽快排尿可以降低尿中含有禁用药物的浓度。但利用利尿剂人为地降低体重,或者用以稀释自己的尿液,造成体液和体液成分的大量透支,严重影响人体健康。利尿剂的副作用主要有:疲劳、厌倦、嗜睡、肌肉痉挛和酸痛、感觉错乱;脱水引发姿势性低血压、高热、肌肉损伤;低血钾引发潜在的心律失常、肌肉局部的血流减少、肌肉糖代谢和脂肪代谢紊乱、肌肉痉挛,甚至肌肉坏死;升高低密度脂蛋白和甘油三酯、代谢性酸中毒或减中毒、电解质紊乱、暂时性或永久性耳聋。 5.肽类激素和相关物质 在《禁用清单》中,包括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生长激素(GH)、胰岛素样生长因子(IGF-1)、生长因子素(MGFs)、促性腺激素(LH、 hCG)、促皮质激素和胰岛素。这些物质中,有的仅男性禁用如hCG、LH;有的在证明是治疗的情况下允许使用,如胰岛素,只要运动员被资深医生判定为必须用胰岛素治疗的患者,并出具由内分泌专家或队医提交的运动员患有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的书面报告,将被允许使用。目前,这类物质中,被使用最多的是红细胞生成素(以下简称EPO)和生长激素(GH)。  EPO本来是肾脏分泌的一种重要激素,具有促进骨髓中红细胞增殖、分化、成熟和释放的作用,能够维持血中红细胞数和血红蛋白的稳定。人类在80年代人工合成了EPO,用于治疗肾衰等疾病。因为它可以提高人体血红细胞值,增强血液的携氧能力,从而提高运动员的耐力,所以在体育运动中被广泛使用。但大量摄取EPO会使血液变得粘稠,运动又加剧了血液的粘稠程度,因而给人带来生命危险。另外外源性EPO摄入可明显抑制人体自身EPO的分泌,造成激素分泌失调,引发相关疾病,有些是不可逆的、致命的。EPO的副作用主要有:导致高血压、脑病、癫痫发作;血流减慢造成组织缺氧;凝血加快导致静脉血栓形成、肺栓塞、肌肉感染成中风。     生长激素是一种刺激人体生长和发育的主要激素,本是从死人脑垂体中提取的,主要用于治疗侏儒症、骨质疏松、肥胖症和严重烧伤等,价格极其昂贵,并且曾因造成使用者死亡事故而被停用。由于人工合成生长激素成功,使其价格下降到原来的四分之一,于是有的运动员把它作为合成类固醇的替代产品而使用,主要目的是逃避药物检查。实际上,生长激素对运动的作用令人怀疑,有的运动医学著作把它列为“强壮作用不明确的激素类药物”。大量摄入外源性的生长激素,会降低自身内分泌水平,损害身体健康,同时它的药理副作用很大,致人以多种疾病。如成人——软组织肿胀、骨质肥大或隆起、皮肤肥厚、粗毛症、软性纤维肿大、黑色棘细胞症、脂肪腺过度分泌症、大量出汗、末梢神经障碍、大肠息肉、心血管疾病、心肌疾病、高血压、糖尿病;儿童——青春期少年巨人症、成人化症。 6.有抗雌激素作用的制剂 在《禁用清单》中,这类物质仅男性禁用,例举名单包括氯米芬等芳香酶抑制剂。使用这类物质,目的是解决男性运动员因受外部输入雄性激素类固醇的压抑,造成自身雄性激素不能正常分泌而出现女性化症状的问题。  7.掩蔽剂 在《禁用清单》中,掩蔽剂包括各种利尿剂、表睾酮、丙磺舒和各种血浆膨胀剂。使用掩蔽剂的目的在于这些物质可以潜在破坏禁用物质的排泄,或掩盖检样中禁用物质的存在。  8.禁用方法 在《禁用清单》中,包括禁用方法3种:一是使用提高输氧能力手段;二是使用药物学的化学的和物理的篡改手段;三是使用基因兴奋剂。 (1)提高输氧能力,包括使用血液兴奋剂和使用血红蛋白及制剂等能提高摄入、运输或释放氧气的制品。血液兴奋剂又称血液回输,指非正当医学用途使用自体的、同源的、或异源的血制品,或不论何种来源的红细胞制品。它通过将血液注射到人体内达到增加血液中红细胞值的目的,与使用EPO有异曲同工之处,对提高运动员的耐力有促进作用。这种方法有严重副作用,如过敏反应、出疹、发热;血型配合不当致急性溶血反应、肾功能损害;持续输血反应引起发热和黄症;血液循环超负荷引起代谢性休克;通过输血环节增加感染疾病的机会,如病毒性肝炎、爱滋病。 补充氧气不禁用。 (2)药物学的、化学的和物理学的篡改方法,是指使用某些物质和方法改变、企图改变或有理由被认为改变检样的完整性和确实性,象使用掩蔽剂、导尿、替换尿样,或使用药物抑制肾脏分泌,或使用某种药物来改变尿样中兴奋剂成分的测量值等等。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体育精神。 (3)使用基因兴奋剂,是指非治疗性使用细胞、基因、遗传构件,或调控基因表达的方法来提高运动能力。如改变核酸或核酸序列;使用常规或经基因修饰的细胞;使用可直接或间接影响功能的制剂,即通过改变基因表达以增强运动能力。例如,禁止使用过氧化物酶体增殖物激活受体δ(PPARδ)激动剂 (例如GW1516)以及PPARδ-磷酸腺苷(AMP)激活蛋白激酶(AMPK)轴激动剂(例如AICAR)。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体育精神,且风险极大。 9.在某些项目中禁用的物质类 某些运动项目的管理机构对一些特殊物质列入兴奋剂管理,在禁用清单中,列出5类,包括乙醇、大麻类、局部麻醉剂、糖皮质类固醇和ß-阻断剂。乙醇通过检测呼出气体中的含量浓度、大麻通过尿中的浓度判断是否违禁,局部麻醉剂、糖皮质类固醇可以有限制的使用,如有正当治疗理由允许局部或关节内注射使用,有时还要提交用药申请报告等。ß一阻断剂包括心得舒、降压乐、心得平等20种例举物质,是用来降低血压、减慢心率和阻断刺激性反应的心脏药品。在射击、跳水等项目中,曾有人用来增加神经和扣扳机手指的稳定性。这种药物在耐力性的项目中会严重降低运动员的运动能力,并不能有效地提高运动成绩,所以只在部分体育项目中予以禁用。 ß-阻断剂的副作用主要是:使心功能异常的人会发生心功能抑制和继发充血性心力衰竭;哮喘病人突发支气管哮喘;失眠、恶梦和抑制;男子性功能异常,如阳痿。    10、在《禁用清单》所有章节中未涉及的、且未经任何政府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用于人体治疗的药物(即尚在临床前或正在临床试验阶段或已经中断临床试验的药物),在所有情况下禁用。 毫无疑问,使用这类物质存在很大风险。 第四节  小结 一、本单元概述 药物是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的特殊物质,治疗是药物的基本价值功能。药物是以其生理和生化属性介入人体而发生作用的,药物的作用具有二重性,既有治疗作用又有副作用,因此必然涉及用药安全的问题。坚持用药的治疗、预防、诊断目的,严格遵守药物的药理特性,按照药物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及用法、用量来规范用药行为,是医学道德和公共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有法律上的依据。当着人们基于非治疗目的而使用药物,就是药物滥用。药物滥用的基本特征是:人为改变药物的用途,用于非治疗的其他目的;长时间、大剂量、多品种用药。药物滥用产生两大社会“毒瘤”一是毒品犯罪,二是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使用兴奋剂的历史与竞技体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历史一样悠久。药物能够进入体育生活,是因为药物的药理特性可以满足体育活动中主体的某种需要所致。现代社会,体育运动的规模不断扩大,竞技体育的竞争日趋激烈。为增强体能,提高竞技能力,驱使运动员、教练员更多地借助药物和生理技术的帮助,来达到战胜对手的目的。滥用药物产生兴奋剂问题。当代体育滥用兴奋剂的历史按使用药物的主导类型分为精神药品阶段、合成类固醇阶段和生物兴奋剂阶段。早期体育界还没有产生关于使用药物的道德规范,在精神药品阶段,一系列死亡案件,催生了基于人道主义的价值观的体育道德准则,形成了“兴奋剂就是死亡”的价值判断;合成类固醇阶段,使用兴奋剂的欺骗本质和对竞技体育公平竞争原则的损害已经被体育界充分认识,人们对使用兴奋剂行为有了明确的是非评价标准;生物兴奋剂的使用,使体育成绩的真实性问题凸现出来,促使体育界进一步从“信用”的角度来思考体育道德问题。 体育价值观念的扭曲是造成兴奋剂泛滥思想根源;医药技术的发展为使用兴奋剂创造了可能;商业利益是刺激兴奋剂研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重要因素;兴奋剂检测费高昂,检测手段滞后造成对兴奋剂打击不力;国际反兴奋斗争长期缺乏协调一致的立场,加上西方少数国家实行“双重标准”, 人为使兴奋剂问题政治化,所有这些都成为兴奋剂泛滥的原因和土壤。 随着体育运动中滥用药物的升级和反兴奋剂斗争的深化,兴奋剂概念也在发生变化,它已经成为体育运动中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的统称,其定义域由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每年发布的《禁用清单》确定。《禁用清单》是一份在体育运动中禁止使用的物质和方法的目录,如果某种物质属于掩蔽剂或符合下列三个标准中的两个标准,则被列入《禁用清单》。这三个标准是:(1)有可能提高或潜在提高运动能力;(2)可对健康造成潜在危害或实际危害;(3)使用该物质违背了体育精神。 《禁用清单》目录按所有场合禁用的物质和方法(赛内和赛外)、赛内禁用物质、特殊项目禁用物质(赛内)和特定物质分为四个部分,不仅规定了兴奋剂的种类,而且规定了判定这些物质在体内存在的标准。同时,《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了八种情况和行为构成违反反兴奋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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