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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增值税-消费税的现状-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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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增值税-消费税的现状-改革与发展中国增值税-消费税的现状-改革与发展 中国增值税\消费税的现状\改革与发展 摘要:增值税是穷人税,不能体现富人的纳税责任。从增值税中分离出消费税,让穷者少交税,富者多交税,改变中国税收承担人结构,缩小贫富差距。国家财政应逐步增加消费税收入;允许第三产业服务抵扣增值额,完善增值税,规范企业行为;减少增值税收入,减少穷人负担,为实现社会共同富裕创造条件。 关键词:穷人税;增值税;消费税;偷税;纳税责任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6-0021-04 一、增值税的作用与...
中国增值税-消费税的现状-改革与发展
中国增值税-消费税的现状-改革与发展 中国增值税\消费税的现状\改革与发展 摘要:增值税是穷人税,不能体现富人的纳税责任。从增值税中分离出消费税,让穷者少交税,富者多交税,改变中国税收承担人结构,缩小贫富差距。国家财政应逐步增加消费税收入;允许第三产业服务抵扣增值额,完善增值税,企业行为;减少增值税收入,减少穷人负担,为实现社会共同富裕创造条件。 关键词:穷人税;增值税;消费税;偷税;纳税责任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6-0021-04 一、增值税的作用与国外增值税经验 2009年12月8日,《成都日报》为《减少政府生产税净额 相应增加劳动报酬》报道:随着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不断下降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近年来中国居民消费倾向下降,消费率持续走低。中国居民消费率和政府消费率都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与同等收入水平国家相比也有很大差距,投资与消费不平衡问题更加突出。“十二五”期间如何优化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目前正在成为“十二五”编制的重点内容之一。 中国居民收入分配问题,以及财政收入的二次分配问题,少数人的巨额财产问题,贫富差别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笔者希望通过税收方面的分析,为政府部门提些建议。 1.增值税的特点与作用。增值税明显的优点是不重复征税,其优点很多,不必一一叙说。笔者认为,它至少有三个缺点。增值税的第一个缺点是:增值税是消费比例税,也就是说它按税收负担的比例(如:17%)增加到商品中,因此它增加了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这句话的意思:低收入者的收入全部用于消费了,没有存款;而高收入者,假如只有20%收入用于消费,余下存到银行或进行其他投资,不进行商品消费,就不承担这部分责任。所以增值税的增加,对高低收入二者的影响是不一样的,一个是全部,一个是一小部分。这就是笔者认为是穷人税的理由。增值税的第二个缺点是:增值税对生产的薄弱环节冲击较大。低收入人群降低消费需求后,为其服务的微利行业就会受到冲击;增值税的第三个缺点是,生产企业为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会自己承担不能转嫁出的税收。 2.中国增值税改革与增值税征收现状。如果我们可以这样讲的话,笔者认为,中国在增值税改革中,低收入人群能够接受,没有造成重大危机的两个主要原因是:一是日渐成熟的偷税渠道的作用,从生产到销售都有源源不断的免税商品供应给消费者。就像小煤窑的作用一样,它几乎占了城市居民1/3的市场,如果你全部关掉,那么城市居民的用煤就会非常紧张。在这两个方面,它们竟如此相似。对于增值税给低收入人群生活严重影响的缺点,偷税者恰恰弥补了我们这方面的缺陷。第二个没有造成危机的原因是:中国增值税是由产品税、营业税过渡而来,过渡很平稳。 这两个特点,都保证了中国增值税改革的顺利成功,但是偷税渠道的形成,也为我们今后的征收工作带来了麻烦。 3.日本的增值税经验教训。我们看一下日本对增值税的推广过程,也是非常难的。日本是在1989年4月推广增值税,比中国1994年推广增值税,提前五年。日本对偷税有严格处罚,但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增值税方面却给予特别关照。600万家企业约有63%的企业获得免税资格;一般规模的纳税企业增值税税率低于3%;从免税企业获得的商品可以抵扣;考虑免税企业由增值税问题引起的进货成本较高,企业可以将消费者交纳的3%消费税,打入销售收入,据为己有,而不受法律追究。 我们分析一下日本的做法发现,日本人也认为,很难将增值税转嫁给消费者,他们较多地照顾了企业。认为只有较好的企业、较好的产品才可以将增值税转嫁给下一个企业或消费者。因此,他们采取了比较现实的观点。这种观点,也为日本人遵从税法,在日本没有出现像中国那 样的广泛避税现象奠定了条件。 4.中日增值税比较。考察日本的增值税率和中国的增值税率,发现高低差别很大,为什么大不一样呢? 日本的情况与中国不同,日本是在消费税基础上引进增值税,增值税的引进并未取消消费税,是一个增加税种。征收上增值税不采用发票法,而采用像所得税一样的抵扣法征收,它并不是一个主要税种。中国是将产品税、商业营业税改革为增值税,是主力税种,又没有其他税种替代,因此税率高一些是正常的。中国17%的增值税率是在当时14.5%产品税负的基础上换算来的。 中国增值税太大了,太广泛了,对富人的财富,它没有一点影响。本文不讨论富人的所得税问题,只希望国家全面征收产品消费税,不同的产品定不同的税,尤其是富人消费的高消费产品,定的税更应该高一些,让富人也为国家多做点贡献。 二、中国增值税应单独分离出消费税 国民根据个人财富纳税,这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事,因为穷人根本纳不起税。如果都按人头交税,那么国家就没有能力管理财富。因此,国家按财富征税,采取累进税率,高消费品高税率,就成了理所当然的事。 中国当前的消费税仅限烟酒、燃油等个别行业,并没有针对富人群体有什么特殊规定。因此消费税这种最重要的税源,存在着极大的浪费。在所有产品中开征消费税,其他国家也是很普遍的。开征消费税的目的,当然不是为了增加广大的消费者负担,它的作用恰恰是要让广大的低收入人群受益,让高收入人群承担应有的责任。 国家收入多了,增值税就会下降,产品价格就会下降。累进制的税率,不会影响低收入者的生活。电费采用了累进制,高档轿车使用了高税率,都不会影响低收入者的生活。政府有了钱,还可以给贫困者以生活保障。这实在不是什么坏事。并且部分的生活必需品,消费税还可以采用零税率。 随着中国财政收入结构的变化,如所得税、消费税等最终环节的税种税收增加,那么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增值税在财政收入结构中的比例,势必会有所下降的,也就是国家会将重点征收的税款从生产环节增值税,逐步转向消费环节的消费税。 笔者认为,改革中国增值税,在增值税中分出一部分消费税,区分消费者纳税责任与企业纳税责任;甚至对明确富人纳税责任也是非常重要的。对于消费税的征收办法,笔者在文章的第四部分给出了一些建议。 富人们拥有巨大的财富,他们每个的财富可能超过几十个,上百个小企业,他们也有巨大的消费能力,只是没有相应的机会。他们可能是辛勤的私营煤矿业主、其他矿业业主等,他们可能是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利用各种机会发了财的人。我们社会没有必要仇视他们,如果他们起到了他们应有的责任,给我们国家交纳了与其财富相应的税款,我们就应该向人家学习,我们也可以将纳税前几名的人,称为“慈善人士”。共同建立我们和谐的社会群体。 我们还是讲我们的消费税,说消费税从增值税中分离,就是要满足下列: 原增值税=消费税+新增值税 我们知道以上公式成立,就是保证了国家税收。并且消费税的增加值等于新增值税的减少值。我们也知道新增值税的减少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 三、允许第三产业服务抵扣增值额,完善增值税,规范企业行为 中国税收的目标是要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笔者同样认为,遵从首先是一个门槛的问题,遵从的门槛至少不能使纳税人生存造成危机。 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搞清,允许第三产业服务抵扣增值额,会不会造成增值税收入急剧减少,并造成税收危机。笔者认为,这种现象不会发生,增值税收入不会减少。 1.中国一般纳税人企业的收入分配状况。中国的应税增值额,实际是产品的进销差价,或生产成本与销售差价,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不能抵扣的成本,那就糟糕了,国家算你利润,不允许扣除。中国的增值额,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增值额=未税收入(一)+其他未税劳务支出(二)+其他已税第三产业服务支出(三) 未税收入:职工工资、职工养老金、职工福利、股东或其他人投资收益等。 其他未税劳务支出:指非本公司的其他人(或法人)提供第三产业服务未提供发票。 其他已税第三产业服务支出:运输费、通信费、房租、电费、水费、差旅费、财务费等。 第一项未税收入中的投资收益部分,如果用投资收益购买了固定资产,或者由投资人又扩大投资行为投资了固定资产,允许抵扣就是消费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就是生产型增值税。但这部分表现的是股东或投资人的权益和行为,这些用投资收益购买固定资产的部分,实际上占用的也是企业的利润,国家减免是对企业的照顾,是对生产的鼓励,不论是否减免都是有道理的。 但从第三项可以看出,中国纳税增值额中,包含有已税第三产业服务支出,这就存在着重 就有问题了。国家没有将该项目抵扣,主要是担心税收减少,造成税收危机。复征税的问题,这 笔者研究认为,即使这一项允许扣除,也不会造成增值税收入的很大变化。只要控制得当,比国家由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的风险与代价还要小。归根结底讲,这部分是生产成本,不是企业利润,是应该抵扣的。 2.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原因分析。首先,我们要了解一般纳税人对税务法规不遵从的原因,了解一般纳税人现在的生存状况,才能对第三产业服务是否可以抵扣作出判断。 中国当前法律规定征收的增值额,包含了企业一定的生产成本。一颗白菜在杭州的价格远远高于它在产地的价格。当然一台冰箱在北京的价格远远低于它在偏僻农村的价格;把冰箱运到县城需要运输费、搬运费、仓储费、资金占用费等;到了乡下,需要派车送下去,还需要派专门搬运工、维修工。假如它们用同样的价格销售,留给他们的实际利润是大不一样的。也就是说,冰箱在北京是一个产品,到了乡村就应该是另外一个产品,到了乡村的冰箱,它凝结了更多的劳动价值。所以第三产业的服务是一种生产成本,是应该从增值额中扣除。这种扣除,按发票法操作是很困难的,本文的第四部分也给出了建议,只不过我们的税务部门,对此应有正确的认识,应接受可以扣除这个观念。 中国的增值税实际税率到底有多高?有人把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算上,算出为23%,那么将第三产业不许抵扣算上有多少呢,笔者做过调查,在中国零售商业企业没有低于30%的,也就是说,5个企业员工为国家交一个人工资可以,而2个人为国家交一个人工资难。让企业遵从的门槛太高了。 3.增值额扣除已税第三产业服务部分,不会造成税收危机。大家有这样的经验,购买商品时,商家问要发票不要,要了加2个点税。就是5元的停车费,不要发票,3元可以搞定;偷税成了司空见惯的现象。可以任宰国家大头。 企业为了生存,做二套账,大概是不奇怪的。一部分进货要发票,销售开发票,体内循环;一部分进货不要发票,销售不开发票,体外循环;交的税与上一年差不多,与企业规模相当,税务局不找麻烦就行。 这就明白了,企业在税务部门报的都是一部分收入,因此,不管你多高的税负,他都能应付,他也在生活中得到经验,不这样做就是死亡。当然,你降低了遵从门槛,他就没有必要这样做了。 再举两个例子更能说明问题。国家将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从6%调到3%,有人认为,国家可能要减少很多税收,实际并不是大家想象的。定税户原来给一万的发票,每月交600元,现在给2万的发票,还是每月交600元,大家都清楚得很,每月小规模纳税人的营业额绝对不止2万。现在不过是开票多了,遵从度稍高了一些。另一个例子是增值税转型,允许固定资产抵扣,也有人认为,国家要损失很多的税收,东北一个省每年要损失150个亿,实际情况也出乎意料。原因很简单,企业在你那里上报的只是一部分销售,像前面讲的小规模纳税人只给2万的销售收入,而实际可能销售的更多一些。企业抵扣多了,进项也就大,销售额自然也要大,纳税也就自然多了。销售额本来就是虚的,固定资产抵扣不抵扣关系不大,他总不能销售低于进项吧?所以他还是不想把进项报大。反正是不能遵从的,这么高的税负,遵从了肯定是要死掉的,还是少报一些为好,这种想法不包括国家企业。所以担心井喷式的固定资产投资增加,确实是多虑了。如果企业申报的销售是真实的,那么这种担心和预测就正确了。 因此,笔者认为,根据企业心理,不管你将税率从6%调到3%,还是将第三产业服务允许抵扣,他还是要体外循环的,在他们的生存权不能被保证时,他们仍然有不遵从的心理。不论你的政策多么优惠,他们都会参照上一年的纳税额纳税,只要税务部门不找麻烦。 治理偷漏税问题,首先是让企业能遵从,然后逐渐引导与规范。允许第三产业服务扣除增值额,降低企业遵从门槛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只要税务部门能够正确评估、监控企业的纳税行为,这种改革,实际也是我们税务部门自身应该的完善,它并不会因此减少原来增值税项目的收入。只会减少或改变企业二本账的状况。 四、改革税收征收的意见分析 考虑企业在终端销售时,不开发票是一种正常现象,因此,以发票作为征收依据,就不是很科学。笔者先将建议写在下面,然后个别再作分析说明。 1.根据企业前期或同行业纳税情况,评估确定企业增值利润率,根据企业当月进货成本,确定企业纳税额,对于有一定周转期的生产企业,可以隔月申报。企业开出发票不能超过申报额度,即使不开票也视同销售,发票超出部分另外申报纳税。 2.已税第三产业服务扣除增值额部分,采用扣除法申报,或在第一项评估时,直接作为企业成本核算。 3.为保证进货全部入账,企业的进货成本不含消费税,进货成本肯定低于零售价;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企业的进货发票免除了上一级企业代征消费税的责任,且由本级企业代征消费税,除非该企业将产品批发给下一家企业,下一家企业接受该发票,同样有代收消费税责任。 4.利用增值税发票法经验,在增值税发票上注明未征消费税金额,确保消费税在渠道最终端能转嫁给消费者。 5.条件成熟时,建立增值税免税企业,挤占偷税企业空间,引导纳税人成为遵从者。 6.对于偷税渠道已经形成的产供销一条龙的小商品服务,国家可以给予一定的免税照顾,规范企业的行为。 7.逐年减少增值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例。 以上第1条,看一看,有让企业承包税的意思,原来我们需要看看进货,看看销售,国家像股东那样去参与分红,双方各有想法,关系处的很别扭。现在是:我只看你进货额,和预算利润,我收够我的税就行,你多卖一点少卖一点,你灵活掌握吧! 从第3条看,发票变味了,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了减税凭证,可以免除代征消费税的 责任。开不出专用发票的,只有算零售,交消费税了。企业会极愿意开出专用发票。不像现在, 一说要专用发票,那就再加2个点的税吧!含税的商品价格反而高了,市场上就是这种情况,与 理论讲的正好相反,理论认为交过税的商品,应该卖的更低些。企业想法是:我不可能销售时再 补17%的税吧?我不开票不就行了,最终个人客户都是可以不要发票的,这就把专家的理论给 否定了。这种体外循环,扰乱了市场,破坏了竞争。笔者认为,第3条的办法是可行的。当企业 极愿开出免消费税责任的发票时,一切都变了,也掐断了体外循环的链;以前最终端消费者常 常能得到比经销商还要便宜的价格,现在就不可能再跑到总经销商那里买商品了,零售企业的 生产利润与竞争环境就会得到改善;极愿开出发票,也核实了下一个企业的进货额及税收;发 票成了减税凭证,复杂的发票骗税问题,也会有改变的机会。 其他几条,意思很明确,本文也就不再一一说明。供大家参考。 五、总结 当我称增值税为穷人税时,我自己也感到吃惊,这可是我们国家的主要税种呀,看看网上 没人这样讲,查查文献也没有这样说法。是我错了吗?也许我不是这句话的发明者,可我竟未找 到支持者。但我确实感到,增值税的负担是平均摊在商品中,富人财富虽然很多,然而富人在中 国消费的产品确实没有穷人多,因为穷人太多了!这个增值税竟然是穷人贡献的! 我又想到了文章开头的话,“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消费率持续走低。”是的,增值税降低了 穷人的消费水平,增值税也不能体现富人的纳税责任,如果增值税一直作为国家税收的主要税 种,它将继续加大中国贫富差距。因此,改善中国增值税,完善消费税征收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孙立平.税收妥协让步导致的负效应[J].涉外税务,1998,(11). [2]张俊永,刘蕾.日本的消费税改革及其展望[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8,(2):1-31. [3]郝如玉.中国税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The Current Stat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VAT and Consumption Tax ZHANG Jin (Sanmenxia 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Institute,Sanmenxia 472000,China) Abstract:VAT (value-added tax) is the poor’s tax, which cannot reflect the rich’s tax liability. The consumption tax separated from VAT, should make the poor pay less tax than the rich, which changes our national tax structure and narrows the gap between the rich and poor. The national finance should increase the consumption tax gradually, allow the value of the third industrial service be deducted from the value added, perfect VAT and standardize enterprises’ behaviors. Reducing the income of VAT and reducing the poor’s burden will create conditions for realizing social common prosperity. Key words:the poor’s tax;VAT;consumption tax;tax dodging;tax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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