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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每月水费几元钱,顾客洗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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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每月水费几元钱,顾客洗脸不?´美容院每月水费几元钱,顾客洗脸不? 本期法律专家: 孙长江:全国优秀律师、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沈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主任 美容美体中心生意兴隆,但一个月的水费最少时仅有几元钱。对此,有市民进行了投诉举报。沈阳市水务集团派稽查人员赴现场勘察,结果发现这家美容美体中心的确存在窃水行为。据《沈阳晚报》 【新闻细读】 室内用水设备哗哗流水,水表指针却纹丝不动——在苏家屯区桂花街228-2号一家美容美体中心,水务集团稽查处一科的稽查人员入户检查时,惊讶地发现了上述现象。稽查人员怀疑此处有窃水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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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每月水费几元钱,顾客洗脸不? 本期法律专家: 孙长江:全国优秀律师、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沈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主任 美容美体中心生意兴隆,但一个月的水费最少时仅有几元钱。对此,有市民进行了投诉举报。沈阳市水务集团派稽查人员赴现场勘察,结果发现这家美容美体中心的确存在窃水行为。据《沈阳晚报》 【新闻细读】 室内用水设备哗哗流水,水表指针却纹丝不动——在苏家屯区桂花街228-2号一家美容美体中心,水务集团稽查处一科的稽查人员入户检查时,惊讶地发现了上述现象。稽查人员怀疑此处有窃水现象,于是将用水阀门关闭,当再次打开水龙头时,自来水仍哗哗向外流,在放水的同时,室内的水表竟然不动。稽查人员进一步检查发现,此时水箱内仍可正常上水,稽查人员由此判断,该美容中心应该是在墙内安装了旁通管进行窃水。 问题一:窃水窃电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和其他的盗窃行为同样处罚, 孙长江:窃水窃电这样的行为和其他的盗窃行为在法律上适用同样的处罚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财产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前一种类型可谓普通盗窃,后四种类型可谓特殊盗窃。 对于水、电这种与我们日常观念中财物相区别的财物也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3、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4日颁布施行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3、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 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可见,随着各地经济的迅速发展,窃水窃电现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为了遏制频繁猖獗的窃电窃水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已将电力、自来水纳入盗窃罪需要追究的犯罪对象中来,确定为法律需要保护的“公私财物”,明确了窃水窃电行为为违法行为,只要窃水窃电量达到了刑事犯罪的犯罪,则该行为就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盗窃罪的数额标准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和辽宁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通知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七万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以上可见,构成盗窃罪的必须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辽宁省的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立案标准则为盗窃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只有达到以上数额标准的才能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如果美容院的窃水数量符合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盗窃财物所需要达到的数额标准,那么,美容院的窃水行为就涉嫌盗窃罪,需要根据司法解释中对于窃水量的计算标准来定罪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可见,盗窃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时需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窃水量如果尚未达到盗窃罪的数额要求同样也需要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城市供水》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 2、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 7、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补交相应水费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的; 2、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3、转供水的; 4、以各种形式窃水的。 综上所述,窃水在很多情况下不构成盗窃罪,该行为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闻细读】 在调查过程中,水务集团稽查人员了解到,美容美体中心现经营老板是新接手的店面,经营时间仅仅四五个月,前任老板遗留的问题现任老板不知情。房主在韩国联系不上。经调查核实诉求情况后,水务集团依据《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对店主老板进行相应处罚。截至目前,该美容美体中心已将室内管线进行整改完毕。 问题二:如果确实不是现任老板进行的窃水改造,是否现任老板可以称不知情而免责,前任改造者是否会被追责, 孙长江:一、若现任老板确实不存在窃水行为且不知情则可以免责,如果其知情则应当追责 《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是沈阳市公共用水秩序的主要依据,其中对行为人的违法窃水行为大多追究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行为违法: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2、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 产性权利的损害。 3、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不法行为的实施,如果损害事实并非不法行为的实施所致,则不承担责任。 4、行为者有过错: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 本案中,如果美容美体中心现经营老板是新接手的店面,对窃水装置确不知情、对其窃水行为并无主观上的故意,则现任老板可以因其不知情而免责。但是,就本案的具体情况来讲,美容院因经营需要大量用水,但每月水费却仅几元钱,以此事实来看,美容院老板应当知道美容院安装了窃水装置,虽然其声称对窃水装置并不知情,但是仍然可以推断现任老板存在窃水的故意,应当根据其窃水的具体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罚。 二、前任改造者应当被追责 《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及四十二条已明确了违法用水的行为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因此本案中,前任改造者违法擅自采取窃水的手段,已经违反了《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追责,若窃水达到一定数额,涉嫌盗窃罪,应受到刑事处罚。 【新闻细读】 9月23日,记者从沈阳市水务集团获悉,目前,包括商业用户在内,沈阳用水户总计220万户。去年,通过营业查收、打击窃水等行动,沈阳水务集团挽回水费收入2250多万元。今年,该集团继续对重点用水户进行检查,同时规范营业查收人员的管理。自5月份以来,水务集团稽查支队对全市各类用水户进行地毯式检查,共检查用水户2.8万余户,查出各类问题200余件,共追缴水费130余万元。 今年7月11日,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违法用水行为进行全面整治,并发布了关于整治违法用水行为的通告。通告发布后,水务稽查支队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对所属重点用水户进行摸排查处,对疑似有问题的进行跟踪、调查,共计查处追缴水费30余万元。 问题三:如果房屋内进行了窃水窃电等改造,房主是否也有责任, 孙长江:房主是否有责任要依房主是否同意改造而定 一、房主对窃水行为没有责任 如果前任老板利用租赁的房屋经营美容院,则该老板与房主之间存在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当然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有关规定约束。 本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在租赁合同中,房主为出租人,租赁房屋的一方当事人为出租人,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若要对租赁物进行改善需要征得房主,也就是出租人的同意,如果未经同意便擅自改善租赁物,则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通常情况下,水费电费都是由承租人交纳的,除非类似水务集团稽查人员会掌握辨识窃水装置的能力外,窃水的设备往往不容易被人察觉,如果承租人存在窃水窃电的行为,出租人在短时间内是很难发现的。因此,如果前任美容院老板若擅自改造自来水设备,但却并未征得房主的同意,甚至房主并不知情,则房屋内进行了窃水窃电等改造房主不存在责任。 二、房主承担行政责任 首先,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有如下法律责任和义务:„„发现承租人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公安机关;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的明知就包括你应当知道而不知道的情形。” 综上所述,房主对出租的房屋应当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对承租人的身份应当审查核实,对其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应多加注意,如果房主对出租的房屋没有尽到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义务,也就是对美容院的窃水行为存在过错,或已经发现美容院的窃水行为但却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那么,房主对于美容院的窃水行为将根据窃水的具体数量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可能要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曹雪松 来源:桂花苗 www.99cep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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