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腹生子”问题的法律探究
关于“借腹生子”问题的法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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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错腹生子,,问题的法律探究
张锐之
摘 要 随着现代生活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女性不再愿意冒看中断职业生
涯的风险来自己生产。通过医学手段,雇人
帮自己生产成为很多职业女性的选择,然而,随之而来的也有许多复杂的法
律纠纷 这些法律问题的解决对我国和谐社会
的构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非常关踺。本文就“代孕” 题引发的相关争议,
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及相关的立法问题进行了
深入
关键词 现代社会观念 法律纠纷 代孕
作者简介:张锐之,北京邮电大学。
中图分类号: .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针对如今,我国社会日益普遍的“借腹生子“现象,很多学者 买卖婴儿;它恰恰是代孕母行使身体权、委托夫妇行使生育权的 提出应该对此进行立法规制,然而立法代孕行为涉及一系列的法 体现,婴儿完全可以视为委托夫妇的婚生子女。根据代孕合同的 律问题,如代孕人处分其身体权是否符合公序良俗 代孕人能否
性质,它的标的是代孕人的代孕行为,即代孕入基于自愿的前提
自由中止妊娠 代孕能否强制执行 代孕技术所生子女的法律 下,接受绝孕夫妇的委托,同意将胚胎移入自己的子宫进行孕育
地位是如何的 代孕子女对代孕事实是否享有知情权等等。此
的过程。无偿性是代孕合同最重要的特征,世界各国及地区认可
外,在民间出现大量以借腹生子为名,行卖淫嫖娼之实;更有甚
代孕行为的共同基础亦为非商业性。再者,从世界立法主流看,
者,公然开价找寻代孕妇女,或是代孕需求者.由此引发了大量的 我国法律对此不应该全面禁止,而应采取适当放开的态度,允许非
法律与伦理讨伐。 商业性质的代孕存在。而且,代孕这一手段的出现也给现代社会
一
、关于代孕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愈来愈多的无生育能力的却急切想要孩子的夫妇带来福音,这从
一
般来说代孕合同,就是代孕人与求孕方约定在代孕中双方 某个层面上来说是保障了公民的生育权。
权利义务的特定合同,而且根据代孕者是否收取超过合理的补偿 二、是否应该用“公序良俗”来限制代孕行为
费用,该合同可以分为无偿代孕合同和酬金代孕合同:根据代孕 当然,不能否认,代孕这一社会现象也对我国的文化传统和
人与婴儿是否存在基因关系,代孕可分为局部或完全代孕。而这
伦理道德观念,即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了一定的冲击。我国现行
种合同,是以承认人的身体权为独立的人格权为前提的。然而, 的法律是用“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序良俗”一语
在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与实务中,~般不承认身体权为独立的人 的。在《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均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违反
格权,往往将身体权置于生命权或健康权之中 现行的民法学理 社会公共利益”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更是合同法的重要
原则之一,所以违反该原则的合同应为绝对无效 但该原则的运
论一般都将人体器官权规定为公民身体权的一种,是与生命权、
健康权并列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代孕主要是利用代孕人之 用在司法实践中由法官自由裁量。因此,某一行为是否违反善良
生育能力,即子宫之妊娠功能,因而代孕人之代孕行为亦为行使 风俗、公共秩序,是法官克服个人主观性,根据主流法秩序和社会
身体处分权。它的基本
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完整身体保 公共道德而排除可能的偏见的主观认知过程,这一特点也就使得
此原则的“弥补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之不足,以禁止现行法上未
持权。身体权以公民的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身体是公司享有
作禁止规定的事项”的功能尤其凸显出来。此外,我们应当承认
法律人格的物质基础,没有身体.生命则不存在,自然人的任何权
人伦伦理是具有流变性的,当前社会所持的道德伦理标准未必就
利就无从谈起 所以,在身体权中,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整
体的完全性、完整性。 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 是颠扑不
破的真理;而且为大多数人所崇尚的道德也未必就是
善,道德的善恶与否不应该由崇尚该道德观的人数来决定。代孕 他组织的支配权 近些年来伴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现代法律伦理 技术的实施,虽有可能打破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但其毕竟为一种 的进化,法律开始允许自然人对自己身体组成的特定部分进行适 科学技术服务于人类繁衍的福祉之所在,并且还能体现社会主义 度的利益处分,例如将属于自己血液、皮肤甚至某个器官转让给 的道德风尚。它虽不为大多数人所必需,但我们不能因为需求人 他人。这种转让行为正是自然人对其身体组成部分的器官、组织 群小便忽视他们权利实现之愿望。从这一角度出发,代孕显然不 的支配权的体现。它支配表明,对于自然人身体组成部分,只有 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自然人本人才享有支配权,任何人部无权决定其转让或处分。如 果他人违背自然人自己的意志,强行索取、使用自然人身体的组 三、代孕所
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成部分,就是侵害了自然人对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 应该指出,代孕合同
终止之后,代孕所生子女的地位究竟怎
样归类和细化是我们应当仔细斟酌的法律难题。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如果代孕行为系出子代孕人的完全自 .子女与其代孕母亲之关系:我认为,代孕人提供的只是孕 愿,其对于自身生育功能的支配,符合身体处分权的范畴。此外, 育胚胎所需要的环境与营养,为此,代孕人与代孕婴儿是不发生
从法理的角度看,代孕合同也并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也不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