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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自己儿子 能否获赔三责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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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自己儿子 能否获赔三责险撞死自己儿子 能否获赔三责险 2007年12月17日 星期一【中国保险报】?颜修 闵长岭 江苏省淮安市的一名驾驶员驾驶车辆时,不慎撞死自己的儿子。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驾驶人员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不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范围,因此不予赔偿。纠纷诉至法院,被保险人终于获得40000元的保险赔偿。 投保 出险 2006年6月1日,金永寿就牌号为苏HT0344的三轮农用运输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6月2日至2007...
撞死自己儿子 能否获赔三责险
撞死自己儿子 能否获赔三责险 2007年12月17日 星期一【中国保险报】?颜修 闵长岭 江苏省淮安市的一名驾驶员驾驶车辆时,不慎撞死自己的儿子。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驾驶人员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不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范围,因此不予赔偿。纠纷诉至法院,被保险人终于获得40000元的保险赔偿。 投保 出险 2006年6月1日,金永寿就牌号为苏HT0344的三轮农用运输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6月2日至2007年6月1日。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写明“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家住淮安市清浦区和平镇崔葛村十六组的魏中平,是金永寿雇佣的驾驶员。2006年8月29日,魏中平驾驶该三轮农用运输车到自己家附近时,不慎撞到了一个正在玩耍的小孩。魏中平下车一看,不禁懵了,被撞的正是他自己的儿子魏润苗。魏润苗被立即送至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死亡时年龄仅为22个月。 索赔 拒赔 事故发生后,金永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了魏润苗是魏中平儿子的事实。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故做出拒赔处理。金永寿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金永寿认为,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未向其明确说明,故有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尽管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造成本车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该条款包含在众多的免责条款中,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明确说明。金永寿直至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才向其划线说明。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对金永寿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对“第三者”释义并不排除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金永寿所雇用的驾驶员魏中平在驾驶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其后果应当由作为车主和雇主的金永寿承担,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金永寿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作出赔偿。 判决 获赔 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金永寿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依法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金永寿作明确说明。保险公司主张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中的重要提示内容,并不能证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本案所涉及的责任免除条款对金永寿进行了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对金永寿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还指出,第三者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金永寿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该险种,其目的就是将其对第三者依法负有的赔偿责任与保险人分担风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释义的内容亦明 确“第三者是指因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本车以外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的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以内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金永寿雇佣的驾驶员魏中平驾驶保险车辆撞死了自己的儿子,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其间魏中平并无恶意之嫌,金永寿作为车主和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并无不当。 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该起事故导致魏润苗死亡的赔偿金额远远高于保险金额,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中关于赔偿处理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给付金永寿保险赔偿款40000元[50000元×(1-20%免赔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金永寿支付。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中“责任免除”项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主张根据该条款,其具有免责情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未举证证明其已就该免责条款向金永寿作明确说明。其一审中提供的保险单正本虽在重要提示栏第三条规定,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但没有投保人的签字,对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要求保险人应向投保人作出口头或面的解释,对条款的理解及发生条款约定情形时对投保人可能造成的后果等一并予以告知。其没有就该条款向投保人作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故金永寿主张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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