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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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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分析某科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分析 【摘要】处理虚开发票案件是税务律师的一项常规业务,但又是一项复杂的业务。由于关于虚开发票立法存在不足以及司法实践以及税收执法实践对虚开发票行为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导致处理案件的处理存在许多的争议。尤其对于存在货物购销的情形,是否认定为虚开行为,争议尤为激烈。税务机关在本案例中对虚开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也值得我们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T公司)2003年12月17日取得营业执照,并于2003年12月23日办理税务登记,200...
某科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分析
某科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分析 【摘要】处理虚开发票案件是税务律师的一项常规业务,但又是一项复杂的业务。由于关于虚开发票立法存在不足以及司法实践以及税收执法实践对虚开发票行为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导致处理案件的处理存在许多的争议。尤其对于存在货物购销的情形,是否认定为虚开行为,争议尤为激烈。税务机关在本案例中对虚开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也值得我们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T公司)2003年12月17日取得营业执照,并于2003年12月23日办理税务登记,2004年2月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金某,注册资金150万元。经营科技信息咨询;模具设计加工;机械产品加工;矿产品、有色金属制品、化工产品(除危险品和毒品)、建材销售。2004年度应税收入609万元,销项税额104万元,进项税额99万元,应纳税额5万元,税负率为0.82,;2005年度应税收入276万元,销项税额47万元,进项税额52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留抵税款2万元。2006年起无销售收入。2006年10月,公安部门发现T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求市国税局稽查局派人协助调查。市稽查局派出检查人员参与调查,在初步认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市稽查局进行了立案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T公司账面反映其主要供应商为济南市某电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S公司),2004年至2005年间T公司购进货物77,来自S公司,其销售对象分布在江苏、上海、浙江等地。其购销账务处理中的收付货款均为现金。于是检查组将S公司及账面反映的销售企业列为外调协查的对象,目的是掌握T公司购销货物与账面反映是否一致。2006年5月至2006年12月间某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组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到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等地调查取证,对T公司购进货物和销售货物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并对有关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初步掌握了T公司涉嫌取得票货款不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 通过调查取证,市稽查局检查环节认定T公司具有以下违法事实: 1(T公司具有取得票货款不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的违法行为。市稽查局检查环节认定:2004年11月25日甲方(S公司)与乙方(T公司、江阴市某铜材厂〔以下称J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乙方长期购买甲方的铜废料,乙方预付货款100万元人民币,S公司将根据T公司要求发货,货物价值不超过预付款。2004年11月26日T公司与J公司单独签订了一份合作,约定预付款100万元由J公司垫付、经营利润双方五五分成等。其后2004年11月至2005年8月间三方实际业务操作流程是:J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向S公司预付货款91万元,T公司向S公司预付货款2万元。由T公司金某分批提货并发往J公司,S公司向T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由J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个人汇到S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孙某银行卡上,再由孙某提现转存到S公司账户。如此操作共17批次,S公司向T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158.50万元,税款为23.03万元。俞某向孙某共汇款272.5万元(含预付货款91万元)。由于T公司既未支付货款也不对购进货物拥有控制权,T公司只是起到中间介绍人的作用,T公司取得S公司开具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T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当地税务机关未能提供虚开证明,检查组认为应按照取得取得票货款不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金,依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补征税款。对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支进项税金,属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2.T公司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2004年10月至2005年6月间J公司向江阴市、常熟市、宁波市、上海市等地九家企业销售从S公司购买的铜废料和自产电子元件,J公司收取货款,提供开票资料给T公司,由T公司向这九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由T公司与这九家企业补签销售合同。T公司共向这九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金额255.82万元,税额43.49万元,价税合计299.31万元。其中,在T公司与J公司签订合作 协议前,T公司从S公司购进货物通过J公司销售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金额101.15万元,税额17.20万元,价税合计118.35万元;在T公司与J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T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金额137万元,税额23.29万元,价税合计160.29万元;J公司将自产电子元件销售后,由T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17.67万元,税额3万元,价税合计20.67万元。检查组认为T公司开具的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无货物销售,替他人代开发票”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应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由于T公司上述行为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案件审理过程 市国税局稽查局于2007年3月7日提请市国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该案,市国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首先进行了初审,初审意见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对违法事实一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有不同意见,从询问笔录和合同协议判断,违法事实一属于委托第三方付款的购货行为,尽管T公司账务处理没有反映委托付款的情况,但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考虑,没有违反票货款一致规定。同意检查组对违法事实二的定性处理意见。 市国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于2007年3月16日召开审理委员会审理了此案,尽管在审议过程中有少数委员有不同意见,但绝大多数委员同意检查组的意见。于是作出如下审理决定: 1.T公司取得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进项税23.03万元,属于取得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行为,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补征增值税23.03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T公司应补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拟对T公司处以税款一倍的罚款。 2.T公司九家企业开具的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55.82万元,税额43.49万元,价税合计299.31万元,属于“无货物销售,替他人代开发票”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应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一倍罚款。由于T公司上述行为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市国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审理决定,重审委办公室制作了《税务处理决定书》(X国税处字〔2007〕4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X国税罚告字〔2007〕2号),市国税局稽查局于2007年3月28日送达T公司代理人,2007年3月29日T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其代理人向市国税局递交了《听证书》。经审查,市国税局认为符合听证条件,受理了其听证申请。2007年4月12日市国税局召开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上,案件调查人员陈述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和拟处罚意见,当事人的代理人对调查人员指控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进行了申辩和质证。 1.当事人方主要观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质证内容和陈述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点: (1)承认存在违法事实一认定“票货款不一致”的事实,但并不违法,原因是S公司、T公司与俞某(J公司)三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俞某个人出资作为预付款支付给S公司,以后以合作销售收回的货款不断滚动支付从S公司提货产生的应付货款。此种操作形式,是基于T公司与俞某之间合作关系,虽然账务处理存在不,但主观上没有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能以偷税认定。 (2)认为违法事实二指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其中4份(价税合计20.67万元)外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理由是:根据T公司与俞某之间合作分工,T公司负责从S公司提货,俞某负责对外销售并收回的货款,收回的货款用于支付从S公司提货产生的应付货款。此项合作是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作关系上,是T公司与 俞某个人之间的合作,而不是两个企业之间的合作,俞某对外销售从S公司购进的货物时也宣称是替T公司销售货物,销售行为也在开具发票后得到T公司以与购货方补签买卖合同的方式认可。在整个业务中,俞某应视为T公司的业务员销售T公司的货物,不存在“无货物销售,替他人代开发票”的问题,不能界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违法事实一与违法事实二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因为是一个整体合作业务。货物所有权只发生了二次转移,即从S公司到T公司再到俞某联系的购货方。 2.税务机关检查人员的观点。针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调查人员在听证会上进行答辩和举证,主要观点如下: (1)针对违法事实一,检查人员认为,尽管T公司和J公司与S公司共同签订购销合同。从货款的实际支付情况看,S公司是从J公司俞某取得的货款,因此,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应是从S公司转移到J公司,J公司对购进货物拥有控制权,所购进货物也是由J公司对外销售的。由于T公司公司既未支付货款也不对购进货物拥有控制权,T公司只是起到中间介绍人的作用,T公司从S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T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开票方税务机关未能提供虚开证明,因此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取得的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款。对用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支进项税金,属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2)针对违法事实二,检查人员认为J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联系销售业务,负责收款,而由T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T公司行为属于“无货物销售,替他人代开发票”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当事人方陈述的J公司俞某与T公司合作纯属个人行为,不代表J公司,俞某作为T公司业务员或者销售员,其行为是代表T公司,检查人员认为理由不成立。理由是:首先,T公司和J公司与S公司签订的三方购销合同使用的都是企业名称,T公司和J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均签字并加盖本企业的公章,可以认 定俞某代表J公司,不能认定为T公司的业务员。其次,从J公司和S公司往来商务信函反映,对账单、申明函均以J公司名义出具,证明合作双方是两个法人企业之间合作。 听证会结束后,市局政策法规科、市局稽查局和市局法律顾问又共同分析了案情,认真研究了听证会上当事人的亲属和委托代理人的陈述意见,在此基础上,市局分别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某区法院行政庭的领导进行了座谈和咨询,综合各方面意见,得出以下认识。 虽然拟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认定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但若作出行政处罚,存在一定的风险。 (1)对当事人违法事实一认定为“票货款不一致”是成立的,但由于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第一条第三款只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并未对“票货款不一致”作出明确解释,此情形是否属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也没有明确规定,若认定为偷税,据此进行行政处罚,若进入行政诉讼环节,会带来较大的败诉风险,应借鉴外地国税机关的做法,只补税不罚款。 (2)从本案的案件来源看,作出行政处罚存在一定瑕疵。本案是公安部门在刑事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06年10月请求稽查局派人协助调查的,调查结束后,公安经侦部门于2007年1月22日发函要求税务部门进行税务鉴定。如果作出税务行政处罚,若进入行政诉讼环节,案由是必须要陈述的,对已经进入刑事侦查的案件通常不同时进行行政调查,即对同一个违法事实,不宜同时进行行政和刑事处罚。 (3)税务机关掌握的证据中有相当多的是公安局经侦部门收集的证据,此类证据并不能直接作为税务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从而可能导致处罚证据 不足。 (4)在事实认定上,税务机关不否认T公司与俞某合作事实的存在,但其合作涉及增值税的业务应当符合增值税原理,保证票货款的一致,但这种理解没有明确对应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支持,很难从正面回答当事人行为的违法。外界对税法的理解往往难以接受税务人员的理解方式,比如,公安经侦支队人员对上述事实的理解上就与税务人员不一致,他们对整个案情非常清楚,也旁听了听证会,通过与他们交换的意见,他们认为除其中属于J公司生产货物对外销售由T公司开具发票属于虚开外,其余部分不构成虚开。 基于上述分析,经征询区法院行政庭的领导和法律顾问,因公安部门已就T公司相关税务违法行为正在进行刑事调查,建议中止税务行政处罚并通知当事人,密切关注此案件的刑事处理结果,保留下一步行使行政处罚权,待最终刑事处理结果出来后再依法进行处理。 三、案件处理结果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T公司2004年12月至2005年5月期间,从S公司购进货物,由J公司付款,取得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3.03万元的行为,决定补征增值税23.03万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T公司应补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对T公司涉嫌违法行为暂不作出税务行政处处罚。因公安部门已就T公司同一违法行为正在进行刑事侦查,决定对T公司涉嫌取得票货款不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中止税务行政处罚,待最终刑事处理结果出来后再依法进行处理。 四、案件分析 1.本案争议焦点分析 (1)关于违法事实一:T公司具有取得票货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的违法行为。对于该违法行为是否成立,争议焦点集中在T公司与J公司之间实质的法律关系是什么,以及税务机关认定的证据是否是否充分,这决定案件的法律适用以及对本案如何处理。虽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税务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我们认为,从上述资料来看,税务机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并不清楚。主要原因是T公司与J公司在与S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以及T公司与J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时,对T公司与J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约定清楚。而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也没有进一步认定清楚。虽然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无法判定T公司与J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以下事实进一步作出认定:T公司与J公司购买S公司的铜废料之后是如何销售的,以谁的名义销售,发票由谁开具,货款由谁收取。从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角度,即从发票链以及货物流的角度,对本案而言,税务机关只能从再次销售的环节来判定是T公司还是J公司从S公司购买了货物,从而确定T公司与J公司之间实质的法律关系,以及判定T公司从S公司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上述案情,T公司与J公司购买S公司的铜废料之后,由T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分批提货并发往J公司,再以J公司(或者J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的名义销售给江阴市、常熟市、宁波市、上海市等地九家企业,J公司收取货款。但同时T公司与这九家企业补签销售合同,T公司向这九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T公司的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在合作关系上,实质是T公司与俞某个人之间的合作,而不是两个企业之间的合作,T公司负责从S公司提货,俞某负责对外销售并收回的货款,收回的货款用于支付从S公司提货产生的应付货款。俞某对外销售从S公司购进的货物时也宣称是替T公司销售货物,销售行为也在开具发票后得到T公司以与购货方补签买卖合同的方式授权认可。在整个业务中,俞某应视为T公司的业务员销售T公司的货物。 我们认为,在合作关系上,不论是T公司与J合作,还是T公司与俞某个人合作,都不是本案的关键。关键是J公司(或者俞某)在销售从S公司购买的铜废料给江阴市、常熟市、宁波市、上海市等地九家企业时,是以谁的名义销售,合同由谁签订,发票由谁开具。T公司的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的意见,税务机关并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否认,或者说税务机关并没有足够证明就是以J公司的名义销售从S公司购买的铜废料。因此,依据现有的证据我们只能认定,T公司与J公司(或者俞某)合作购买S公司的铜废料后,由T公司法定代表金某分批提货并发往J公司,以T公司的名义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合作销售收回的货款不断滚动支付从S公司提货产生的应付货款。那么,T公司与J公司(或者俞某)的合作关系就应当认定为J公司(或者俞某)为T公司提供代理服务,其报酬就是T公司经营此项业务利润的50%。从流转税的角度分析,T公司缴纳增值税,J公司(或者俞某)缴纳营业税。此时,S公司就其货物的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给T公司。从税收和发票管理的角度,T公司与J公司(或者俞某)的操作就是合法的。税务机关就不能认定T公司具有取得票货款不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金这一事实,不能依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补缴税款,更不能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否则,这样处理案件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假设反之,如果税务机关有足够的证据证明,T公司与J公司购买S公司的货物后,由T公司法定代表金某分批提货并发往J公司,再以J公司(或者J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销售,并由J公司开票和收取货款,则可以认定为:J公司向S公司购买了货物,并由J公司再销售,那么,T公司与J公司的合作关系就应当认定为T公司为J公司提供代理服务,其报酬就是J公司经营此项业务利润的50%。从流转税的角度分析,J公司缴纳增值税,T公司缴纳营业税。此时,S公司就其货物的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给J公司。由于T公司既未支付货款也不对购进货物拥有控制权,T公司只是起到中间介绍人的作用,而如果T公司要求S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T公司,T公司接受了由S公司开具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T公司而言就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即让属于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使开票方(S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未能提供虚开证明,T 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也可以独自认定T公司具有虚开发票行为,从而适用相关法律规范予以处理。不能仅仅认定T公司具有取得票货款不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金这一事实而依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只是责令当事人补缴税款。否则,这样处理案件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如果T公司具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对国家税收造成的危险主要表现为,T公司接受了由S公司虚开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T公司就有虚假抵扣进项税的条件。而如果有证据证明,T公司也利用了上述发票抵扣了进项税,T公司就达到了其虚开发票的目的。当然,此时T公司同时又具有偷税行为,即利用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而导致少缴税款,同时实现了偷税的目的。 但是,根据上述案情以及现有的证据,我们只能认为,T公司与J公司的合作关系是J公司为T公司提供代理服务的法律关系。T公司与J公司的上述操作形式,虽然账务处理存在不规范,但不能简单地套用国税发,1995,192号文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为T公司购进货物所支付款项的对象,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不一致,不允许T公司抵扣其增值税,从而决定对T公司补征增值税。国税发,1995,192号文第一条第三款表述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这一款只是规定,纳税人取得抵扣凭证,支付的对象与开票单位必须是一致的,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而T公司取得的由S公司开具的抵扣凭证,支付的对象与开票单位都是S公司,即所支付款项的单位,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是一致的,并不违反上述总局文件的规定。只是基于T公司与S公司的合作关系,在形式上付款人为J公司(或者俞某)。但国税发,1995,192号文第一条第三款只是规定支付的对象与开票单位必须是一致的,而并没有对付款方予以规定,上述案件并不能适用这一规定。因此,我们认为,税务机关对上述案件的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也基于上述理由,税务机关更不能认定T公司具有偷税行为而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对违法事实二:T公司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对于 该违法行为是否成立,争议焦点还是集中在T公司与J公司(或者俞某)之间法律关系的确定。因为税务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一与违法事实二是同一合作业务的两个阶段。如上所述,T公司与J公司(或者俞某)的合作关系应当认定为J公司(或者俞某)为T公司提供代理服务,以T公司的名义销售从S公司购买的废铜料,那么就是T公司在销售货物,T公司就应当开具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即T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就是合法的,不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所以,2004年10月至2005年6月间,在T公司与J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前,T公司从S公司购进铜废料通过J公司(或者俞某)销售而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在T公司与J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T公司从S公司购进铜废料通过J公司(或者俞某)销售而开具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T公司这样的开票行为就不应当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当然,J公司将自产电子元件销售后,由T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这一行为,税务机关应当认定T公司具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T公司的代理人也认可T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行为。 所以,税务机关认定T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只能认定T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公安经侦支队的办案人员对上述事实的理解与税务机关的认定也不一致,他们也认为,除其中属于J公司生产货物对外销售由T公司开具发票属于虚开外,其余部分都不构成虚开。 另外,对于T公司与J公司之间的合作经营而言,为了避免税收风险,在操作上可以设计得更加完善。一种操作方式是将从S公司购进货物由二次销售变为三次销售,即T公司从S公司购进货物开票销售给J公司,J公司从T公司购进货物开票销售给另外九家公司,J公司收取货款后支付给T公司,再由T公司支付给S公司。另一种操作方式是在账务处理上更加规范。T公司从S公司购进货物在账务作购进货物处理,开票销售给另外九家公司作销售货物处理。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给J公司(或者俞某)的代理费,由J公司(或者俞某)开票给T公司,T公司在账务上作销售费用处理。这两种处理方式都不会让人引起误解,从而避免税收风险。 五、本案要点 对于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我们认为,主要是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及总局相关文件的规定,同时可以参照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票货款”是否一致为基本标杆。但同时,我们还应注意经济活动或者经济交易的复杂性。尤其有第三方(如本案的J公司)参与其中之后,而且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又没有约定清楚,或者故意不约定清楚时,对“票货款”是否一致的判定就较为复杂。此时就需要查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S公司、T公司、J公司之间,三者都是买卖合同关系(S公司销售货物给T公司,T公司再销售货物给J公司,J公司再销售给另外九家企业),还是仅仅S公司与T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J公司是T公司的代理人,还是仅仅S公司与J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T公司是J公司的代理人,还是仅仅S公司与J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T公司仅仅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必须对此查实清楚,否则无法确定案件的法律适用以及对案件进行处理。而从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角度,即从发票链以及货物流的角度而言,税务机关只能从再次销售的环节来判定上述三者之间的关系。就本案而言,根据现有证据,我们只能认定,T公司从S公司购买了货物,J公司(或者俞某)作为T公司的代理人销售从S公司购买的货物给另外九家企业,T公司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另外九家企业。因此,T公司从S公司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以及T公司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另外九家企业的行为都是合法的。因此,我们认为,从再次销售的环节来判定上述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本案的关键,也是我们破解复杂经济交易关系这一谜团的有效方法之一。 下面的是2016年经典励志语录,需要的朋友可以欣赏,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1、有来路,没退路;留退路,是绝路。 2、为目标,晚卧夜半,梦别星辰,脚踏实地,凌云舍我其谁! 3、做一题会一题,一题决定命运。 4、静下来,铸我实力;拼上去,亮我风采。 5、拼一载春秋,搏一生无悔。 6、狠抓基础是成功的基础,持之以恒是胜利的保证。 7、把汗水变成珍珠,把梦想变成现实! 8、拧成一股绳,搏尽一份力,狠下一条心,共圆一个梦。 9、每天都是一个起点,每天都有一点进步,每天都有一点收获! 10、22.对命运承诺,对承诺负责 11、我自信,故我成功,我行,我一定能行。 12、不敢高声语,恐惊读书人。 13、高三高考高目标,苦学善学上好学。 14、争分夺秒巧复习,勤学苦练创佳绩、攀蟾折桂,舍我其谁。 15、眼泪不是我们的答案,拼搏才是我们的选择。 16、站在新起点,迎接新挑战,创造新成绩。 17、遇难心不慌,遇易心更细。 18、乐学实学,挑战高考;勤勉向上,成就自我。 19、努力造就实力,态度决定高度 20、忘时,忘物,忘我。诚实,朴实,踏实。 21、精神成人,知识成才,态度成全。 22、作业考试化,考试高考化,将平时考试当高考,高考考试当平时。 23、我高考我自信我成功! 24、23.再苦再累不掉队,再难再险不放弃 25、拼搏高考,今生无悔;越过高三,追求卓越! 26、挑战人生是我无悔的选择,决胜高考是我不懈的追求。 27、山高不厌攀,水深不厌潜,学精不厌苦:追求! 28、学练并举,成竹在胸,敢问逐鹿群雄今何在?师生同志,协力攻关,笑看 燕赵魁首谁人得。 29、快马加鞭君为先,自古英雄出少年。 30、太阳每天都是新的,你是否每天都在努力。 31、把握现在、就是创造未来。 32、25.我因X班而自豪,X班因我而骄傲 33、我心飞翔,路在脚下。 34、人活着要呼吸。呼者,出一口气;吸者,争一口气 35、辛苦三年,幸福一生。 36、精神成就事业,态度决定一切。 2016年经典励志语录二 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 竹子用了4年时间,仅仅长了3cm,从第五年开始,以每天30cm的速度疯狂的生长,仅仅用了六周时间就长到了15米。其实在前面的四年,竹子将根在土壤里延伸了数百平米。做人做事亦是如此,不要担心你此时的付出得不到回报,因为这些付出都是为了扎根。人生需要储备!多少人,没熬过那三厘米! 能够比跌倒的次数多一次站起来的次数,你就是强者! 开始,去做,这是最难的一步。往往,突破了最难的一步以后,或者说,破除了想像中的困难以外,其他的事,可能反而容易。尤其有些事情,上瘾以后,形成习惯,不继续反而不舒服。再好的方法,对于彻底的、不想上进的懒人是无效的,但既然,生命是属于自己的,愿意行动与否,也还是自己的事。 成功与不成功之间,有时距离是很短的,你只要后退一步或再向前几步。 想得再多不如行动一次;说得再好不如立刻就做!人与人的距离是说与做的差别;人与人的差别是信与愿的有无!凡事实行则无瑕忧虑,空想则寸步难行。无论要做什么立刻行动!马上行动!开始行动! 做一件事情,只有最初五分钟热情的,叫失败者;最后五分钟仍有热情的,叫成功者。 当你周围都是米的时候,你很安逸;当有一天米缸见底,才发现想跳出去已无能为力。有一种陷阱,名叫安逸!别在最能吃苦的年纪选择安逸!没有危机!是 最大的危机!自己不上进,危机无处不在吞噬你的理想和灵魂,混下去很容易,混上去太难了! 为什么成功的不是你。年轻的你,迷茫又着急。你想要房子想要汽车,想要旅行想要高品质生活。你不断催促自己成长,却沉不下心来认真读一篇文章;你急切地期待成功,却每次在遇到挫折时提前退缩。既然没有过那些汗水和拼搏,又何必在旁观别人的荣耀与成功时愤愤不平呢?所以,努力吧,别抱怨。 如果你要做一件事,请只管安安静静的去做。因为那是你自己的事,别人不知道你的情况,也不可能帮你实现梦想。千万不要因为虚荣心而炫耀,也不要因为别人一句评价放弃自己的梦想。其实最好的状态,是坚持自己的梦想,听听前辈的建议,少错几步。值不值,时间是最好的证明。 你可以没有梦想,但不能不知道现在要做什么,你可以长相平凡丢到人群里就被淹没,但不能随波逐流成为没有个性的复制品,你可以被压力逼迫得痛哭一百次,但哭完记得笑一千次给它看,你可以习惯为别人付出,但至少别忘了为自己而活,你可以学会假装,但最后不要变成你当初讨厌的那种人。 你比你想象中更勇敢,比你看起来更强大,也比你以为的更聪明。 2016年经典励志语录三 1、如果真的想活得悠闲,那么,为何不学着让自己释放心灵的重负,学着忘却,忘记那些无碍于个人原则的得失;无关大局的磕磕碰碰;无伤大雅的前嫌旧隙呢?学会让自己时时都轻装上阵,潇洒前行! 2、人格的完善是本,财富的确立是末。 3、古人云“隐忍不怒的人,胜于勇者”、“修己冶心的人胜于攻城掠地的将领”。生活中,宽容可以减少人与人之间的隔阂,可以让大家更好地沟通,彼此多一些体贴和关怀。 4、“一个人不能骑两匹马,骑上这匹,就要丢掉那匹,聪明人会把凡是分散精力的要求置之度外。”人的生命和精力是有限的,我们要学会将聚光镜一 样,排除一切琐事的干扰,将所有的资料、精力、热情聚焦并锁定你的目标上。 5、一个能从别人的观念来看事情,能了解别人心灵活动的人,永远不必为自己的前途担心。一个人最大的破产是绝望,最大的资产是希望。不要等待机会,而要创造机会。 6、喜欢的最高境界是你可能为她去死,可爱的最高境界是你得为你爱的人好好活着。 7、如果人生需要一个完美的符号,没有比微笑更合适的了。微笑,它是甜美的歌声,能唱出生活的快乐;它是温暖的阳光,能驱散心头的阴影;它是无边的春风,能蓬勃事业的生机。 8、微笑可以减轻紧张的情绪和压力,不管面对多么愤怒或者冲动得人,只要微笑示之,都能坦然以对,微笑一把神奇的钥匙,可以打开别人心灵的窗户,传递心灵的善意,退一步,海阔天空;退一步,瞒天过海;冲动是魔鬼,只要心平气和静下心来,相对而笑,一切都能化干戈为玉帛。 9、很多人找女朋友或者男朋友,把学历当作指标之一,既希望对方能够给他/她伴侣的温暖与浪漫,又希望他/她知识丰富、学历相当或更高,在事业上能蒸蒸日上;我想说,你找的是伴侣,不是合作伙伴,更不是同事,生活就是生活,这个人适合你,即使你是博士他/她斗大字不识一个,那也无所谓,适合就会和谐融洽,人比文凭更重要 10、听着一首歌,反反复复,琢磨不透,自己在想什么?难道真的爱她么?可为什么说不出口呢,爱情就是买卖,看透就好。痴情的人不会有真爱、让这一切随风,吹到天涯海角。不要再让我见到,对你,既然说不出,那就模模糊糊。或许,这样最好,谁都不会太累。 11、一个能从别人的观念来看事情,能了解别人心灵活动的人,永远不必为自己的前途担心。 12、人要想树立自己的威信,就要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和修养、严于律己。你要求别人怎么样,首先必须自己先做到那样,身教的效果总比言传更为快捷。严于律己能使自己成为一个最可信赖的人。 13、成功的道路上,肯定会有失败;对于失败,我们要正确地看待和对待,不怕失败者,则必成功;怕失败者,则一无是处,会更失败。 14、选几个自认为能靠得住的人组成良好、稳固、有力的人际关系的核心。这首选的几个人可以包括自己的朋友、家庭成员和那些在你职业生涯中彼此联系紧密的人。他们构成你的影响力内圈,因为他们能让你发挥所长,而且彼此都希望对方成功。 15、我们现在做的工作,也许过于平淡,也许鸡毛蒜皮。但这就是工作,是生活,是成就人事的不可缺少的基础。对于敬业者来说,凡事无小事,简单不等于容易。 16、亲情是一种深度,友情是一种广度,而爱情是一种纯度。亲情是没有条件、不求回报的阳光沐浴,友情是浩荡巨大、可以随时安然栖息的堤岸;而爱情则是神秘无边、可以使歌至到忘情泪至潇洒的心灵照射。人生一世,亲情、友情、爱情;三者缺一,已为遗憾,三者缺二,实为可怜;三者皆缺,活而如亡。 17、如果你心中有阳光,就不会恐惧前方的坎坷;如果你心中有勇气,就不会畏缩不前;无论前方风多大,雨多大,闯过去就是一片海阔天空!孩子别忧伤,生命的美丽就是坚强的走过坎坷! 18、好心没有错,但也要分清是非,不分原则的善良,是“愚善”,就像东郭先生一样。因此,在没有搞清一件事是否值得做之前,要敢于说“不”,不要被他人利用,更不要一不小心成为他人的替罪羊。 19、其实路并没有错,错的是选择,爱并没有错,错的是缘分,所以无论何地,一路的风景总是有限的,终究会有美好的。生命不是一场赛跑,而是一次旅行。 20、什么是嫁得好?嫁得好并不是嫁富豪,而是嫁给一个能给你安全感的男人。住在别墅里天天流泪的,你进的不是天堂而是地狱。真正嫁得好的女人,是住在单元房里却被老公哄的像只傻鸟,爱你一时,宠你一世,骗你一辈子!其实日子过得好,真的不是有多少钱,而是无忧无虑无烦恼。 21、想取得成功,不仅要吃“苦中苦”,也要相关条件的配合支持,那些光知道吃苦的人,那些吃了不值得吃的苦的人,那些把吃苦当成解决一切问题法宝的人,恐怕只能继续在“苦中苦”的怪圈里徘徊。 22、人往往是失去之后才懂得珍惜,可是为时已晚,即使是哭干眼泪也换不回曾经的拥有。多少人都是这样的感叹:拥有时不知道珍惜,失去时已无可挽回。 23、从不犯错的孩子长大后要么成为庸才,要么早晚要犯大错。因此,我们要适度降低对孩子的期望与要求,鼓励他们真实地面对自己的缺点和错误,鼓励他们在尝试中不怕犯错误,注重过程的体验和收获,摘掉“好孩子”的面具。 24、成功不是将来才有的,而是从决定去做的那一刻起,持续累积而成。 25、人生的最大遗憾莫过于错误地坚持了不该坚持的东西,轻易地放弃了不该放弃的东西,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理想,都有那个期望达到的目标,或许有这么一天我恩男狗狗成为一名教师,或许有那么一天我能实现自己的理想,达到自己的目标!生活还在继续!不要忘记微笑的对待每一天,不要忘记珍惜余下的每一天! 26、要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对时光,对美,对痛楚。仿佛我们的活,也只是一棵春天中洁白花树的简单生涯。不管是竭力盛放,还是静默颓败,都如此甘愿和珍重。 27、我们缺少的不是机遇,而是对机遇的把握;我们缺欠的不是财富,而是创造财富的本领;我们缺乏的不是知识,而是学而不厌的态度;我们缺少的不是理想,而是身体力行的实践。 28、只有一条路不能选择——那就是放弃的路;只有一条路不能拒绝——那就是成长的路。 29、积极的人在每一次忧患中都看到一个机会,而消极的人则在每个机会都看到某种忧患。莫找借口失败,只找理由成功。 30、能够刚正批评、指责我们缺点和错误的人是我们难得的诤友,善意的批评就像是一壶美酒,当我们开怀陶醉在这种朋友同事间畅饮的世界里,批评的因子仿佛蕴藏在每个直观的感觉细胞中。 31、没有人愿意和总是虚伪、圆滑的人打交道,但是一味的诚实,却也容易伤害人。所以,生意人讲究的是大诚实,即在适当的时候,对适当人,说适当的话。如果坦率无忌是一种伤害,那么,请选择机智的“谎言”。 32、只要你有能力去做的事就一定要去做,不要给自己留下任何遗憾,人生最重要的不是所站的位置,而是所朝的方向。路就在你脚下,只要走,就能到达远方。 33、做对的事情比把事情做对重要。 34、生命的奖赏远在旅途终点,而非起点附近。我不知道要走多少步才能达到目标,踏上第一千步的时候,仍然可能遭到失败。但我不会因此放弃,我会坚持不懈,直至成功! 35、以前喜欢一个人,可以任由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现在喜欢一个人,仍可以招之即来,但不再接受挥之即去。因为我现在知道,我很好,所以你爱我,也只有一次机会。 36、水的心是平静的,水的心是轻灵的,你看,水,一平如镜,云月其中,怡然自乐。水,怀着平静而轻灵的心,缓和的一淌而去,遇一些阻隔且轻轻的绕过,何必那么多计较,心平而轻流自畅;如一路顺直,那更好了,我也可以尽情的奔流,一望千里,波涛澎湃,我也会挥洒我的潇洒,我的纵情。 37、日子不动声色奴役我们疲于奔命,而我们还要为之稽首敛眉。 38、不要等待机会,而要创造机会。 39、没有一种不通过蔑视、忍受和奋斗就可以征服的命运。 40、夫事未有不生于微而成于着,圣人之虑远,故能谨其微而治之,众人之识近,故必待其着而后救之;治其微则用力寡而功多,就其着则竭力而不能及也。人见识短浅,所以必等弊端闹大才来设法挽救。 41、人性最可怜的就是:我们总是梦想着天边的一座奇妙的玫瑰园,而不去欣赏今天就开在我们窗口的玫瑰。 42、古人说:“少成若天性,习惯如自然。”坏习惯是我们打不开的心锁;坏习惯是我们转不过的弯;坏习惯是我们看不见的障碍„„好习惯要保持,坏习惯要改正,永远别让坏习惯左右我们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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