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大学生学籍及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大学生的学籍及教学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注册与缴费
第一条 入学
1. 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时向学院请假并提供有关
材料。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循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严重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3. 新生健康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诊断,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健康
者,由本人申请,经教学管理部批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提交入学申请。将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及县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肝炎患者需交最后连续三个月的肝功能指标正常化验证明,肺结核患者需交透视片及最后连续三个月的痰化验正常证明)在7月15日前寄至教学管理部,凭教学管理部的通知按时到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不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注册与缴费
1. 新生经复查合格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学院给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
2. 在校生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须将本学年学费、住宿费等足额存入指定银行帐户,按教学管理部通知时间,以班级为单位持学生名单到教学管理部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凡未缴费的学生不予注册。逾期缴费,取消上课资格。在校生每学年第二学期上课前两天内,由本人凭学生证到导师处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要凭医院的医生诊断书)。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及不缴学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分、学制及选课
第三条 学分
1. 学院各专业对学生的学分有不同的要求,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专业培养
汇编》,学生必须满足其中规定的培养要求和学分要求。
2. 课程分为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实践课程及通识课程四大类。理论课16学时为1学分;实践课1周为1学分。
3. 外语要求
英语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日语专业学生必须参加日语能力测试国际一级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其他专业学生必须通过学院外语(英、日)能力测试(含口试)。
第四条 学制分为四年制或五年制。四年制学生可在三~六年完成学业,超过四年需按规定缴纳学费;五年制学生可在四~七年完成学业,超过五年需按规定缴纳学费。
第五条 选课
1. 学生可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在学校公布的选修课表中选择听课。
2. 学校为各专业学生提供一套指导性教学计划,供学生选课参考。
3. 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应按学校规定的课程表上课,不安排选课。
4. 学校每学期根据情况安排重复课,供学生选学或重修。
5. 原则上课程选修学生人数少于30人时,不开课。
6. 具体选课办法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选课管理办法》。
三、教学要求
第六条 学校实行课程教学任课教师负责制,由任课教师全面负责课程的教学、考勤及考核工作,对课程教学质量和学生负责。任课教师应在第一堂课上向学生明确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及考核办法,宣布平时考勤、作业、测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实验(或上机)等所占课程成绩的比例。
第七条 大学生要诚信,严禁学生在学业上的抄袭行为,凡作业或实验(上机)
等第一次发现抄袭,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发现抄袭,该门课程成绩为零分,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条 学院教师及工作人员对学生要一视同仁,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学生对课程成绩的评定有不同的意见,可以申诉。学院应接待学生的申诉,并认真予以处理和解决。学生可通过辅导教师、导师向教学管理部书面反映意见,教学管理部应在三天内予以答复。
四、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九条 成绩考核
1. 凡学生所选各类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才能获得学分。
2.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采用五级分制计分:优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F。但通识课、任选课及学院规定的一些课程,其考核成绩可采用:通过-P,不通过-F记载。
3. 课程考核成绩根据学生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进行综合评定。一般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为30%(课程结束时考试的课程)~50%(期末集中考试的课程),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开学初,任课教师要向学生说明平时成绩及期末考试占该课程成绩的比重。
4. 任课教师要重视对学生日常学习的考核,如考勤、日常作业、测验、实验(或上机)等环节的考核,对完成较差的学生,可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
5. 凡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均需重修,学生须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到教学管理部办理重修手续,然后到财务缴纳重修费(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
第十条 成绩记载
1. 考核合格的成绩及学分均载入学生学籍表和本人档案。
2. 重修考核合格的成绩载入学生学籍表,并记载重修学分。
3. 未按规定缴纳重修费者,成绩不予记载。
第十一条 考核注意事项
1. 学生应按学院公布的考核日程,准时参加考核,否则按旷考处理。
2. 学生因病住院不能参加考核,需出示诊断书及医生证明事先请假,经导师审核,院(系)负责人批准后,报教学管理部备案,允许免费重修。
3. 免费重修的课程成绩表上以“缓”字记载,免费重修不计算重修学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4. 任何人不得为学生说情提分,如果发现,则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五、考勤与纪律
第十二条 考勤与纪律
1. 学生必须在开学前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注册,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2. 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并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3.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始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准假的权限为:请假一至三天,由导师批准;请假四天至一周者,由专业主任批准;请假一周至二周者,由院(系)主任批准;请假二周至四周者,报学生指导部主任批准;请假超过一个月者,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
4. 课程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学生活动考勤由各班班长负责,导师要掌握学生课程出勤情况并经常检查班级的考勤记录。
5. 学生探亲一律利用寒暑假进行。出境探亲按自费出国留学程序办理停学手续。
六、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转专业与转学条件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1)确有专长和兴趣,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专长和兴趣者;
(2)入学后被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或其它高等学校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及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4)应予退学的;
(5)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四条 转专业与转学的手续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负责人同意,拟转入院(系)负责人组织业务考核并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2. 学生在本省、市范围内转学,需转出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3. 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需转出学校推荐,经转出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4.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七、休学、停学和复学
第十五条 休学
1.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时间超过六周的学生,应予休学。
2. 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申请书,并附医院诊断意见,经导师同意,报教学管理部批准,并开具休学证明。
3. 休学的学生一经批准,须立即办理休学手续,并停止校内一切活动,回家治疗休养。
4.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可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
第十六条 停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学:
(1)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时间超过六周者;
(2)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3)因故申请办理停学者。
2. 停学须知:
(1)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审核同意,教学管理部批准后可予保留学籍和学分;
(2)学生停学可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期,一次连续停学不得超过一年,申请停学只能办理一次;
(3)因应征入伍而办理停学的,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4)申请停学而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第十七条 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申请复学。
2.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放假前一个月,将复学申请书、休学证明寄到教学管理部,凭教学管理部的通知按时来校医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或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即取消学籍。
3. 学生停学期满,应于放假前到教学管理部办理复学手续,并于开学时注册。
4.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则取消其复学资格。
5.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因病必须休学而不办理休学手续者或已办理休学手续而未被批准复学者,都不得擅自跟班学习,不得参加课程考核,不能取得学习成绩。
八、学业警告及退学
第十八条 学业警告
学生一学期所获得学分低于12学分(含12学分),学院给予学业警告。
第十九条 退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
1. 受到二次学业警告者;
2. 休学或停学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者;
3. 经复查不合格者;
4.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5. 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6. 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造成后果者;
7.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8.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9. 本人申请退学者。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退学者,对学生不是处分。
第二十条 退学手续
学生退学由导师填写《退学审批表》,经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学管理部,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退学须知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 退学的学生,返回家庭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凡不按规定离校的学生,产生的一切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2. 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3.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九、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奖励
学院在每学年进行思想
和品德评定的基础上,根据学生思想品德、社会工作、学习成绩、科技实践、精神文明、文体活动等方面的表现,对优秀者给予奖励,并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全面发展的学生和班级将授予“优秀学生标兵”、“三好学生”和“优良学风班”的称号,并予以表彰和奖励(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奖励条例》)。
第二十三条 处分
对违反学校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记载
1.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及解除处分决定应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消。
2. 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业证明。
十、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二十五条 毕业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通过考核,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基础课程、专业课程、通识课程及实践课程学分,则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负责人审查,学院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学校规定应交足学费(免交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结业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并发给结业证书。
(1)毕业设计(论文)、专业实践等实践课程,有一项未获得学分者;
(2)离校前尚有各类课程学分未完成者(限在10学分以内,含10学分)。
2. 结业的学生可在离校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一次补作、补修的机会,一般安排随下一年级进行,考核成绩合格,修满学分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申请或补作、补修仍不合格的,以后不再有补作、补修的机会。
3. 结业学生申请回校补作、补修,要按学校有关规定交费。
第二十七条 肄业
1. 在校时间累计到达六年(五年制专业累计达七年),而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者(缺6学分以上),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2. 学生因种种原因不能在校继续学习,但已经取得了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25%以上(或获得第一学年规定的学分),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明;低于此者,只发给学业证明。
十一、报退
第二十八条 报退
1. 毕业生离校以班为单位按“报退单”要求逐个部门报退后,到教学管理部领取派遣凭证、毕业证等。
2. 因故退学的学生按“报退单”要求逐个部门办理手续后,持“报退单”到教学管理部领取相应的证明。
本规定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2003年8月
2005年4月第1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