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报关单填制详解 (2)第五节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概述
(一)含义
——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特定地区:我国关境内由行政法规规定的某一特定区域,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在这一特别限定的区域内使用。
特定企业: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由这些专门规定的企业使用。
特定用途: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用于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用途。
监管期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二、管理
★1、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
第五节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概述
(一)含义
——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特定地区:我国关境内由行政法规规定的某一特定区域,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在这一特别限定的区域内使用。
特定企业: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由这些专门规定的企业使用。
特定用途: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用于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用途。
监管期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二、管理
★1、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应当由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办理。
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
①、依法享有进口税收优惠,并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等手续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
②、符合规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③、海关总署审查确认的其他组织。
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的代理人:
①、报关企业;②、进口货物收货人代理。
★2、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以办理货物放行手续的情形:
①、减免税备案或审批申请已被受理,尚未办理完毕;
②、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但实施措施尚未明确的,被总署确认属于政策享受范围内的;
③、其他经总署核准的情况。
不得办理凭税款担保予以办理货物放行手续的情形:
A、进口货物需交许可证件而不能的;
B、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提供担保的减免税申请办理的程序:
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可以予以延期6个月,特殊情况如需再次延期,需经总署批准。
如果备案、审批手续办理时限延长,可以相应延长。
★3、在监管年限内,自货物放行之日起,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书;期间及此后3年,海关可依法对该批货物的进口和使用情况进行稽查。
★4、减免税货物转让给同类单位(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优惠待遇),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转入申请人的减免税按规定扣减。
因品质或规格原因退运时,减免税申请人:
如以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方式进口同类货物,不予恢复额度。
如未以无代价抵偿货物方式进口,减免税申请人可自退运货物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恢复额度。
对于提前解除监管的其他情形,不予恢复。
【减免税额度】是指根据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确定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减税或者免税进出口货物的金额、数量,或者可以减征、免征的进出口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款。
二、程序 (包括减免税备案、审批------进口报关------后续处置、解除监管)
(一)减免税备案、审批
★受理海关:
①、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
②、投资项目如涉及多个海关,申请人所在地海关或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
(或他们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相关海关办理)。
减免税备案、审批包括减免税备案和减免税证明申领两个环节,程序如下:
1、备案程序:
申请人到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 海关对其资格进行确认 作出是否符合政策要求的审核 确定减免税额度;
2、审批程序:
备案后,货物进口前,提交相关单证供主管海关审核确定其申请货物的免税方式,符合减免税政策,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 A、领取证明时应提交的单证如下:
①、进出口货物征免税
;
②、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③、进出口
、发票及相关货物的产品等情况资料;
④、可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文件;
⑤、海关认为需要的提前材料。
B、“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有效期:6个月,特殊情况延长期限为6个月。
C、“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其他规定:实行“一证一批”、“一证一关”,若要分批次,则要分别申领征免税证明。
(二)进口报关
进口报关程序可以参看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注意具体手续有所不同:
1、 报关时:提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外,还需提交“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
审单时:海关查阅免税证明的电子数据,核对纸质证明。
2、报关单备案号栏目的填写: 该栏目内填写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12为编码不能填错。
(三)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
★1、后续处置(说明:所涉及到后续处置的7种情形都是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发生,下面不再赘述)
①、变更使用地点:减免税货物需变更使用地点,应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变更地点使用。如需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减免税申请人需办理异地监管申请。
A、 异地监管的申请:申请人事先持有关单证及异地使用的说明材料,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核准同意并通知转入地海关后,方可转入异地,转入地海关在确认减免税货物情况后进行异地监管。
B、 异地监管的办结:异地使用结束,申请人办结异地监管手续,转入地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主管海关后,申请人方可将货物运回主管海关管辖地。
②、结转:
进口减免税货物结转至同类单位(进口同一批货物、享受同等优惠待遇的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结转手续:
转出申请人持有关单证向转出地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
转出、转入申请人应分别向各自主管海关申办减免税出口、进口报关手续。
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的监管。
③、转让
申请人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进口同一货物但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的其他单位,应当事先向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注意:转让和结转的对象不同)
④、移做他用
移做他用需要事先申请。包括以下情形:
A、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B、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
C、未按照特定用途、地区、特定企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将减免税货物移做他用时,按照移做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如果时间不能确定,应提交税款担保,金额不低于剩余监管年限应补缴税款总额。
⑤、变更、终止
A、变更
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原减免税货物情况。经审核:
如果需要补征税款,承受人向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
如果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承受人应当办理减免税备案变更、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B、终止
因破产、改制或其它情形导致申请人终止,没有承受人的,原减免税申请人或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缴纳义务的主体,应当自资产清算日起的3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办减免税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⑥、退运、出口
退运或出口,申请人应当报主管海关核准,并申办解除监管手续,对该批货物海关将不再征收相关税款。
⑦、贷款抵押
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的,应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贷款抵押手续。
注意:不得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以减免税货物办理抵押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担保:
A、 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B、 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纳税款的保函;
C、 减免税申请人,境内金融机构共同向海关提交“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书面承诺:抵押贷款无法清偿需要以抵押货物抵偿时,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先补缴海关税款或从抵押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海关税款。
如果向境外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货物应纳税款等值的保证金或由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相当于货物应纳税款的保函。
8.解除监管
要解除监管证明,就在一年内去领,监管年限内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的,报关时该交证交证。
附录:各个特定地区减免税货物列表
特殊区域
特定减免税货物(均从境外进口的)
出口加工区及珠海园区
(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所需设备、物资,除自用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以外;
保税物流园区
(填写进口报关单)
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
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机器、装卸设备、仓储设施、管理设备及其维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
园区行政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园区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除自用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外。
保税区
(填写进口报关单)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
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
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除自用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以外
保税港区
(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除自用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以外。
保税物流中心
(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
属于物流中心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等以及物流中心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进口货物办理,不属于特定减免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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