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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体育特长生管理办法

2018-03-01 9页 doc 21KB 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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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体育特长生管理办法北京大学体育特长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北京大学在校体育特长生正常学习、训练、生活和身心健康、 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体育特长生学习、训练、竞赛和生活的特殊性,依照学校各项有关学 生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特长生是指学校根据本校体育运动代表队的需要,依照国家有 关招生照顾条件的特殊规定,按照学生本人运动水平等级,通过保送或降低本校高考招生录 取分数线录取、并按学校体育教研部(以下简称体教部)要求,入校后编入学校体育运动代 表队的本科在校学生及以体育特长免试推荐的研究生。通过高考正常录取,入...
北京大学体育特长生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体育特长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北京大学在校体育特长生正常学习、训练、生活和身心健康、 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体育特长生学习、训练、竞赛和生活的特殊性,依照学校各项有关学 生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特长生是指学校根据本校体育运动代队的需要,依照国家有 关招生照顾条件的特殊规定,按照学生本人运动水平等级,通过保送或降低本校高考招生录 取分数线录取、并按学校体育教研部(以下简称体教部)要求,入校后编入学校体育运动代 表队的本科在校学生及以体育特长免试推荐的研究生。通过高考正常录取,入学后经体教部 批准编入学校体育运动代表队的体育特长生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体育特长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北京大学 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学籍管理细则”)等学校各项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本 办法为上述各项规定的补充。 第四条 体育特长生在校期间,思想政治工作由其所在院系和体教部共同负责,专业课 教学、学籍和日常生活管理主要由其所在院系负责,体教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予以积极支持 和协助;训练和竞赛由体教部负责,学生所在院系及学校其他有关单位应予以积极支持和协 助。 第五条 已被录取为本校学生的体育特长生必须持《北京大学入学通知书》和其他相关 有效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并签订相关。如因学校安排、或学校 同意参加的重大赛事、或事先经学校同意应有关单位征用到外地集训,确实不能按期报到者, 须事先持原所在单位或征用单位的证明和书面请假,经由体教部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 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招生办公室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六条 体育特长生入学前为达到招生照顾条件,在竞赛成绩或运动水平等级考核成绩 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真实年龄、身份、不宜运动慢性病史、运动创伤病史,入学注 册后不能代表学校参赛或无法完成训练、达不到竞赛要求者,不论何时一经被发现查实, 经体教部主任提出意见,教务部审核批准后,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体育特长生因学校安排或学校同意参加的赛事不能按时到校办 理注册手续时,依照《学籍管理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由其本人书面申请,体教部出具证明, 向其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 为保证学生能兼顾学业和训练参赛,体育特长生在校学习时间规定为五年(不 含休学时间)。平时训练刻苦,竞赛成绩优秀,四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和必修的 体育训练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提前毕业。五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 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学籍管理细则》第二十九条处理。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同普通本科 学生。 第九条 体育特长生入学后应努力学习,严格遵守考勤、考试以及实习等学习纪律,除 按规定参加训练和赛事外,其他考勤、上课、作业、考试及学籍管理方面诸事宜,均按学籍 管理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 体育特长生每学期选课可根据训练和赛事安排灵活掌握,但最多不超过15-17学分(开学第三周体教部检查学生选课总学分并将超出学分删除)。提前修满体育训练必修 学分并经批准离队的学生,可申请增加学期选课至20-25学分。 第十一条 体教部应当为校队学生专门开设与运动训练、体育新闻报道或体育产业管理 有关的讲座,作为学生知识架构和提高训练水平的重要补充。 第十二条 日常体育训练为体育特长生的必修课程,每学期1学分,本科生共计9学分, 研究生共计3学分。课程名称为“高级体育训练(1)--高级体育训练(9)”。该必修课程学分未修满者,不予毕业。 以体育特长被免试推研、或在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因体育特长优先录取的研究生,须保证 参加三学期运动队训练和竞赛,并达到相应的运动水平,修满高级体育训练课程3学分。 第十三条 高级体育训练课程由体教部教务员于每学期第三周录入体育生选课系统,但 不计入允许选课的15学分内。该课程不能退课。该课程成绩,由体教部根据体育特长生参 加日常训练的考勤、表现及当学期参加比赛的表现和成绩综合评定后给出,以合格/不合格 记录。不合格者,下一学期必须重新修习(不交费)。该课程成绩参与GPA统计。 高级体育训练课程(10)--高级体育训练(15)为选修课。参加学校安排的重大赛事 并取得突出成绩,可奖励高级体育训练课程(选修)1-3学分。奖励学分及成绩登录办法如下: 体育特长生奖励学分 表1:个人项目高级体育训练课程学分(成绩)给予方案 名次 世界大全国大学生运全国高校单项北京高校 学生运动会 锦标赛 动会、全 国运动 会 第一名 3(必修) 2(必修) 1(100分,选修) 1(90分,选修) 第二名 2(必修) 2(必修) 1(90分,选修) 1(84分,选修) 第三名 2(必修) 1(必修) 1(89分,选修) 1(81分,选修) 第四名 1(必修) 1(必修) 1(84分,选修) 第五名 1(必修) 1(89分,选修) 1(84分,选修) 第六名 1(必修) 1(89分,选修) 1(81分,选修) 第七名 1(必修) 1(84分,选修) 第八名 1(必修) 1(84分,选修) 表2:集体项目高级体育训练课程学分(成绩)给予方案 名次 世界大学生全国高校总全国高校北京高校 运动会、全决赛 分区赛 国大学生运 动会 第一名 2(必修) 1(100分,选1(100分,1(100分, 修) 选修) 选修) 第二名 2(必修) 1(100分,选1(100分,1(89分, 修) 选修) 选修) 第三名 1(必修) 1(89分,选1(89分,1(84分, 修) 选修) 选修) 第四名 1(必修) 1(84分,选1(81分, 修) 选修) 第五名 1(100分,1(81分,选1(81分, 选修) 修) 选修) 第六名 1(100分,1(77分,选1(77分, 选修) 修) 选修) 第七名 1(100分, 选修) 第八名 1(100分, 选修) 表3:赛艇队高级体育训练课程学分(成绩)给予方案 重大国际赛事 两校对抗赛 世界名校赛 获胜 主力 1(必修) 2(必修) 1(100分,选 修) 非主1(必修) 1(必修) 1(89分,选 力 修) 替补 1(89分,选修) 1(89分,选修) 1(84分,选 修) 校队成员根据竞赛成绩获得的高级体育训练课程和奖励课程学分,每学期末由教练员根 据队员成绩提出书面报告,经体教部主管主任审核批准,报教务部备案后由体教部教务直接 录入学生成绩库。教务部每学期将奖励学分及成绩报告主管校长并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体育特长生因学校安排或同意参加的重大赛事、或其他有关体育运动方面的 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须持体教部书面证明向所在院系提出因公请假。请假期满后, 按时返校上课训练,主动找任课教师、同学以及通过自学对所缺课程进行补课。若事先不办 理请假手续或未获准假而缺勤者,以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确因训练、参加学校安排或同意的赛事以及其他由学校安排的体育活动,不 能参加课程考试的体育特长生,须事先持体教部的书面证明,依照“学籍管理细则”第十二 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缓考。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处理。 第十六条 在校学习期间思想作风正派、学习成绩优良、竞赛和训练成绩突出、符合我 校免试推荐研究生条件的体育特长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体教部主任审核并与其所在院系 协商同意,可重点推荐,优先录取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第十七条 体育特长生在毕业学年前,不得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须先办理自动退学手续,学校不为其保留学籍。 体育特长生进入毕业学年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体育特长生入学后,须按学校要求编入各体育代表队,服从教练员的指导, 并认真完成所在代表队制定的训练计划和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能够良好完成训练计划、竞赛 成绩优秀者,可获得体育训练必修课程学分,同时可根据学生训练情况和竞赛成绩,分等级 给予适当的伙食补助和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体育特长生入学后,不服从学校体教部的安排编入学校体育代表队、或无正 当理由不完成训练计划、不参加学校安排的竞赛活动,或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参加其他赛事影 响学校声誉或利益,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由体教部主任提出意见,教务部部长审核后报校长 会议研究决定,予以退学。 第二十条 体育特长生必须保证在学校安排的训练时间内参加运动队训练,无正当理 由,一学期日常训练缺勤达训练计划时数五分之一以上、或由于非客观原因未按质完成训练 计划内容的四分之一以上者,当学期必修的高级体育训练课程成绩以0分记。 第二十一条 体育特长生在校期间因急性创伤或急性疾病,须暂时中止训练或竞赛而休 养者,由本人凭专科医生的诊断证明,向其所在代表队书面提出暂时离队申请,且须说明暂 时离队的期限。经其所在代表队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报体教部主管主任批准后,方可离 队休养。伤病痊愈后,须立即归队参加训练和竞赛活动。 第二十二条 体育特长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离队,终止训练和参加竞赛 活动,不再享受体育特长生的特殊待遇。 (一)因伤、病、残或其他特殊客观原因,确实不能继续训练、参赛者,凭指定医院专 科医生的诊断证明书或其他相关证明,由本人书面向所在代表队提出离队申请,经其所在代 表队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报体教部主管主任批准离队。其善后工作,视具体情况由体教 部会同有关单位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训练刻苦,参赛成绩突出,高级体育训练课程学分提前修满者,经本人书面申请, 体教部审核批准离队。 批准离队的体育特长生,由体教部书面通知其所在院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大学授权体育教研部、教务部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于2005年 8月28日第 597 次校长办公会通过过自2005级学生 起执行。原行《北京大学特招高水平运动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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