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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包裹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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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包裹协定(DOC)邮政包裹协定(DOC) 【法规名称】 邮政包裹协定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79-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邮政包裹协定 根据公约第八条第,项,以金法郎表示的款额,可按照,,,,年里约热内卢大会第,,,号决议批准的,(,,,金法郎=,特别提款权的比率折合成特别提款权(,,,)。 后列签署的邮联各会员国政府全权代表,根据,,,,年,月,,日在维也纳所订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项规定,除应按照邮联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项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外,一致同意订定下列协定: 总则 第一条...
邮政包裹协定(DOC)
邮政包裹协定(DOC) 【法规名称】 邮政包裹协定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79-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邮政包裹协定 根据公约第八条第,项,以金法郎表示的款额,可按照,,,,年里约热内卢大会第,,,号决议批准的,(,,,金法郎=,特别提款权的比率折合成特别提款权(,,,)。 后列签署的邮联各会员国政府全权代表,根据,,,,年,月,,日在维也纳所订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项规定,除应按照邮联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项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外,一致同意订定下列协定: 总则 第一条 本协定的宗旨 本协定适用于各缔约国的包裹互换业务。 第二条 邮政包裹 ,(称为“邮政包裹”的邮件,可以在各缔约国家之间直接互换,或经由一个或几个国家经转,其重量每件不得超过,,公斤。 ,(,,公斤以上的包裹互换与否,各国可自行决定。但规定重量限于,,公斤以下的国家,接受经转其重量不超过,,公斤的用袋装或其他密闭容器封装的包裹。 ,(第十六条所指的邮政公事包裹,可不按上述第,、,项规定办理,每件重量最高可达,,公斤。 ,(本协定及其最后议定和实施细则中所用的“包裹”这个简称,适用于各类邮政包裹。 第三条 由运输部门经办的包裹业务 ,(参加本协定的任何国家,如该国邮政不办理包裹运输业务,可准许运输部门加以代办,同时还可规定此项代办业务仅以发自或寄往这些运输部门所通达的地方为限。 ,(这个国家的邮政应与运输部门共同协商,保证这些部门能够全面执行本协定的各项规定,特别是把包裹的互换业务组织起来。这些部门与其它缔约国邮政间和国际局间的一切联系,均应通过该邮政居间办理。 第四条 包裹的种类 ,(“普通包裹”:无须按照第,项和第,项规定办理任何特种手续的包裹。 ,(其它种类的包裹有: (,)“保价包裹”:报明价格,申请保价的包裹; (,)“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的包裹”:寄件人在交寄时申请承担在投递时所应缴付的全部邮费和税款的包裹。除了不能接受此项申请手续的国家以外,这项申请在包裹交寄时或交寄后直到投递给收件人之前,都可提出; (,)“代收货价包裹”:需代收货价并按代收货价邮件协定办理的包裹; (,)“脆弱包裹”:内装容易破损的物品,需特别小心处理的包裹; (,)“过大包裹”有下列几种: (甲)超过第二十条第,项规定尺寸或各邮政商定尺寸限度的包裹; (乙)其形状或包装形式不便于与其它包裹一起装运或需加以特别照料的包裹; (丙)符合第二十条第,项规定条件的包裹,各邮政可自行决定是否视为“过大包裹”。 (,)“邮政公事包裹”:有关邮政公事并符合第十六条所规定条件互寄的包裹; (,)“战俘或被拘禁平民的包裹”:寄交或发自公约第十六条所指的战俘或机构的包裹。 ,(按发运或投递方式取名的包裹,有以下三种: (,)“航空包裹”:两国间交由航空运输的包裹; (,)“快递包裹”:寄达局收到后,应即派专人按址投递,或在不办理按址投递业务的各国中,派专人投递寄达通知单的包裹。如收件人住在寄达局的投递区以外,不必一定派专人投递。 ,(“保价”、“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代收货价”、“脆弱”、“过大”、“航空”和“快递”包裹,必须由原寄邮政和寄达邮政事先协商同意,才可交换。 ,(此外,关于“保价”包裹(按散寄运寄的)、“脆弱”和“过大”包裹的互换,还应先由居间邮政表示同意经转后,才可办理。 第五条 重量级别 ,(第四条所指的包裹,分成下列重量级别: ,公斤以下至,公斤 ,公斤以上至,公斤 ,公斤以上至,公斤 ,公斤以上至,,公斤 ,,公斤以上至,,公斤 ,,公斤以上至,,公斤 ,(由于其国内规定而不能采用十进位公制重量的国家,可以用下列相等重量(以磅为单 位)代替第,项所指的重量级别: ,公斤以下至,公斤代以,磅以下至,磅 ,公斤以上至,公斤代以,磅以上至,磅 ,公斤以上至,公斤代以,磅以上至,,磅 ,公斤以上至,,公斤代以,,磅以上至,,磅 ,,公斤以上至,,公斤代以,,磅以上至,,磅 ,,公斤以上至,,公斤代以,,磅以上至,,磅 第一篇资费和税款 第六条 资费和税款的组成 ,(各邮政可以向包裹寄件人或收件人收取的资费和税款,由第七条所指的主要资费和在必要 时所收取的下列各费组成: (,)第八条所指的航空附加费; (,)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所指的额外资费; (,)第二十九条第,项和第三十一条第,项所指的资费和税款; (,)第十五条所指的税款。 ,(除本协定中另有规定外,资费归收费邮政所得。 第一章 主要资费和航空附加费 第七条 主要资费 ,(各邮政订定应向寄件人收取的主要资费。 ,(主要资费应与各邮政的运费有密切的关联。所收主要资费,按照一般规定不应超过各邮政按第四十六条至五十一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准予索取运费应得部分的总和。 第八条 航空附加费 ,(各邮政对于交由航空发运的包裹,订定所应收取的航空附加费。各邮政在订定航空附加费时可以采用低于第一重量级别的重量分级。 ,(航空附加费应与航空运费有关联,所收航空附加费,按一般规定其总数不应超过航空运费。 ,(对于同一寄达国的全境,不论利用哪条路由,航空附加费均应划一。 第二章 额外资费和税款 第一节 几种包裹的资费 第九条 快递包裹 ,(对快递包裹,应收取一项叫做“快递费”的额外资费,其最高额为,法郎,应在收寄时预先收足,即使在包裹不能按快递投送,而只能投递到达通知单时,也应收取这项资费。 ,(如果快递包裹的投送工作在收件人住址、包裹到达寄达局的日期或时间方面,对寄达邮政有特殊要求时,可按其国内对同类包裹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此类包裹的投递和收取额外资费。即使包裹需退回原寄局或需改寄,此项额外资费,仍应照收。 ,(如寄达邮政的规定许可,除第,项规定外,收件人可要求寄达局在包裹寄达后按快递投送。对此,寄达邮政可在投递时收取国内业务应收的资费。 第十条 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包裹 ,(对收件人免收费用包裹,应收取一项叫做“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邮件手续费”的资费,其最高额定为每件包裹,法郎。这项资费由原寄邮政收取,作为对原寄国提供服务的报酬。 ,(如在包裹交寄后申请按收件人免付费用包裹办理时,应在提出这项申请时向寄件人收取一项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邮件的附加费。这项资费最高限额定为,法郎,由原寄邮政收取。如果这项申请用电报转出,寄件人应另付电报费。 ,(寄达邮政可以对每件包裹最多收取,个法郎的手续费。这项资费有别于第十四条第,款所指的送交海关验关手续费。该项资费应向寄件人收取,作为寄达邮政的收入。 第十一条 保价包裹 ,(对保价包裹,应预先向寄件人收取下列资费: (,)本篇内所规定的资费; (,)寄发费:可自行规定,但不得超过公约第二十四条第,项第(,,)款规定的挂号费;如国内规定的资费更高时,可按国内业务相应的资费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法郎; (,)普通保价费:每保价,,,法郎或,,,法郎以下的,最高额为,法郎,或按保价额级别收取,(,,。 ,(此外,承担不可抗力事故责任的邮政可以收取一项“承担不可抗力事故责任费”,但这项资费与普通保价费相加的总和不得超过第,项第(,)款所规定的最高资费额。 ,(此外,各邮政如对保价包裹采取了特别安全措施,可根据国内规定向寄件人或收件人收取特别资费。 第十二条 脆弱包裹、过大包裹 对脆弱包裹和过大包裹,应收取一项相等于主要资费一半的额外资费。如果包裹既是脆弱的又是过大的,上述额外资费只能收取其中一项。但这类包裹的航空附加费不应有任何增加。 第二节 各类包裹的资费和税款 第十三条 额外资费 各邮政可以收取下列各项额外资费: (,)送交海关验关费:由原寄邮政收取,按照一般规定,在收寄包裹时收取; (,)送交海关验关费:由寄达邮政对只送交海关或送交海关查验的包裹收取。除另有协议外,这项资费应在投递包裹时向收件人收取。但对收件人免付费用的包裹,送交海关验关费应由原寄邮政代为收取,作为寄达邮政的收入; (,)到寄件人住所取件应收资费:这项资费可由原寄邮政收取,因有关包裹经由其所属业务部门按址收集。 (,)投递费:这项资费可以由寄达邮政在每一次把包裹投送收件人住所时收取。但对快递包裹,只能在第一次投送以后,再向收件人住所投送时,才可以收取这项资费; (,)答复无法投递通知单费:按公约第二十八条第,项规定的条件收取; (,)寄达通知单费:不办理寄达通知单投送到户的寄达邮政,如其国内法令规定应收取此项投递费,对于所有送到收件人住所的寄达通知单(第一次或以后投送的寄达通知单)可以收取这项资费,但对快递包裹,第一次投送寄达通知单时,则不收取这项资费; (,)重封费:这项资费归为保护内件而将包裹加以重封的第一个国家的邮政所得。该资费应向收件人,或在必要时,向寄件人收回; (,)存局候领费:由寄达邮政在投递每件存局候领的包裹时收取; (,)逾期保管费: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领取的每件包裹,不论是存局候领的,还是按址投递的,由投递邮政收取这项资费,作为逾期保管该包裹的邮政的收入; (,,)回执费:在寄件人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索取回执时收取; (,,)装船通知单费:互相办理这项业务的各国邮政,如寄件人索取装船通知单的,可收取这项资费; (,,)查询费:按照第三十八条第,项规定收取; (,,)撤回或更改姓名地址申请费; (,,)承担不可抗力事故责任费:由承担不可抗力事故责任的邮政收取。 第十四条 费率 第十三条 所指的各项额外资费的费率,按照下表订定: ,,,,,,,,,,,,,,,,,,,,,,,,,,,,,,,,,,,,,,, , 资费名称 ,数额,附注, ,,,,,,,,,,,,,,,,,,,,,,,,,,,,,,,,,,,,,,, ,,,,,,, ,,,,,,,,,,,,,,,,,,,,,,,,,,,,,,,,,,,,,,, ,(,)原寄邮政,每件包裹至,, ,收取的出口验,多,法郎,, ,关手续费,,, ,,,,,,,,,,,,,,,,,,,,,,,,,,,,,,,,,,,,,,, ,(,)寄达邮政,每件包裹至,, ,收取的验关费,多,,法郎,, ,,,,,,,,,,,,,,,,,,,,,,,,,,,,,,,,,,,,,,, ,(,)到寄件人,,, ,住所取件应收,与国内的相同,, ,资费,,, ,,,,,,,,,,,,,,,,,,,,,,,,,,,,,,,,,,,,,,, ,(,)投递费,与国内的相同,, ,,,,,,,,,,,,,,,,,,,,,,,,,,,,,,,,,,,,,,, ,(,)答复无法,,如果在无法投递通知单已投送后,寄件, ,投递通知单费,至多,法郎,人或第三者要求把新的处理意见用电报转, ,,,出,应另付电报费, ,,,,,,,,,,,,,,,,,,,,,,,,,,,,,,,,,,,,,,, ,(,)寄达通知,至多相等于,, ,单费,一封国内平信,, ,,的起重邮费,, ,,,,,,,,,,,,,,,,,,,,,,,,,,,,,,,,,,,,,,, ,(,)重封费,每件包裹至,这项资费在全程运寄途中只可以收取一, ,,多,法郎,次, ,,,,,,,,,,,,,,,,,,,,,,,,,,,,,,,,,,,,,,, ,(,)存局候领,与国内的相同,, ,费,,, ,,,,,,,,,,,,,,,,,,,,,,,,,,,,,,,,,,,,,,, ,(,)逾期保管,与国内的相同,至多,,法郎,如果国内规章所规定的资, ,费,,费最高额高于,,法郎,则可按国内资费最, ,,,高额收取。如退回原寄局或改寄(第,,条, ,,,第,项第(,)款和第,,条第,项第(,), ,,,款),所收取的款额不得超过,,法郎, ,,,,,,,,,,,,,,,,,,,,,,,,,,,,,,,,,,,,,,, ,(,,)回执费,至多,法郎,, ,,,,,,,,,,,,,,,,,,,,,,,,,,,,,,,,,,,,,,, ,(,,)装船通,每件包裹至,, ,知单费,多,(,,法郎,, ,,,,,,,,,,,,,,,,,,,,,,,,,,,,,,,,,,,,,,, ,(,,)查询费,至多,法郎,如寄件人要求将他的申请用电报转出,, ,,,应在这项资费上加收电报费, ,,,,,,,,,,,,,,,,,,,,,,,,,,,,,,,,,,,,,,, ,(,,)撤回或,,在这项资费上应加收:相关电报费,如, ,更改姓名地址,至多,法郎,果这项申请用电报转出, ,申请费,,, ,,,,,,,,,,,,,,,,,,,,,,,,,,,,,,,,,,,,,,, ,(,,)承担不,(甲)保价包,, ,可抗力事故责,裹:按第,,条,, ,任费,第,项所规定,, ,,的金额,, ,,(乙)非保价,, ,,包裹:每件包,, ,,裹至多,,生丁,, ,,,,,,,,,,,,,,,,,,,,,,,,,,,,,,,,,,,,,,, 第十五条 税款 ,(包裹在寄达国应付的一切税款,特别是关税,寄达邮政都有权向收件人收取。 ,(遇有下列情况时,各邮政应当商请它的本国主管机关,把这件包裹的各种税款(其中包括 关税在内)予以注销: (,)退回原寄国的; (,)改寄另一国家的; (,)由寄件人放弃的; (,)在这个邮政范围内遗失的或内件全部损坏而销毁的; (,)在这个邮政范围内被抽窃或损坏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申请注销对短少的内件价值或 内件所降低价值部分的税款。 第三章 邮费的免除 第十六条 邮政公事包裹 ,(在下列各部门之间互寄的邮政公事包裹,免收任何资费: (,)各邮政之间; (,)各邮政和国际局之间; (,)各会员国的邮局之间; (,)各邮局和各邮政之间。 ,(除国际局交寄的以外,航空包裹免收航空附加费。 第十七条 战俘和被拘禁平民的包裹 “战俘和被拘禁平民的包裹”,按公约第十六条规定免收任何资费。但航空包裹应照收航空附加费。 第二篇业务的办理 第一章 收寄条件 第一节 收寄的一般条件 第十八条 收寄条件 各种包裹,只要不装寄第十九条所列的禁寄物品或在参加运输的一个或几个邮政境内禁寄或限寄的物品,并具备下列条件,均可收寄: (,)属于第四条所规定的各种包裹的一种; (,)包装状况与内件性质和运输条件相适应的; (,)注明收件人和寄件人姓名地址的; (,)符合第二条和第二十条所规定的重量和尺寸条件的; (,)用邮票或用原寄邮政规章所允许的任何方法,交付原寄局应收的各项资费的。 第十九条 禁寄物品 下列物品禁止夹寄: (,)在各类包裹内禁止夹寄下列物品: (甲)物品的性质或它的封袋可能伤害工作人员或污损其它包裹和邮政设备的; (乙)麻醉性物品和作用于神经的物质;但是邮寄的目的是为医药或科学之用,而寄达国在这个条件下准其邮寄的,不在此例; (丙)具有现时私人通信性质的文件以及除寄件人和收件人以外或他们的同居者以外的任何人之间互寄的任何一种函件,但下列物品不在此例: ——露封的、并只填写与所运货物有关的简要说明的下列文件中的一种:发票、发货或发货通知单、交货单; ——录音片、已录或未录音的、已录或未录像的带和丝及凿孔卡片,磁带或其它类似物品,无线电话联络卡片(,,,),如果原寄邮政认为其并不具有现时和私人通信性质,而且是在包裹寄件人和收件人或他们的同居者之间互寄的; ——除上述物品以外,如相关邮政的国内规章所许可,具有现时私人通信性质的任何种类的信函和文件,在包裹的寄件人和收件人或他们的同居者之间互寄的。 (丁)活的动物,但有关国家国内邮章准许邮寄的,不在此例; (戊)爆炸性、易燃性或其它危险性物品; (己)放射性物品,但各邮政可相互协商彼此间或单方面接收封装此类物品的包裹,在此情况下放射性物品应按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封装,并以最快的路由,通常交航空发寄,但须照付相关的航空附加费。这类物品只准由经正式核准的寄件人交寄; (庚)淫秽的或有伤风化的物品; (辛)寄达国禁止进口或禁止流通的物品。 (,)未经保价的包裹,在办理保价包裹业务的两个国家之间交换时,禁止装寄硬币、钞票、钱票或各种不记名票据,白金、黄金、白银或其制成品、宝石、珠宝饰物和其它贵重物品。但对于办理保价包裹业务的两个邮政间交换的包裹,而必须散寄一个不办保价包裹业务的邮政居间经转的,不在此例。任何邮政对发自或寄交本国或经由本国散寄经转的保价或未经保价的包裹,有权禁止装寄金条或对这类包裹的实际价值加以限制。 第二十条 尺寸限度 ,(除按照第四条第,项第(,)款规定作为过大包裹的以外,经由水陆路或航空运递的包裹,其任何一边的尺寸都不应超过,(,米;长度和长度以外的最大横周合计不得超过,米。 ,(各邮政如对第,项所指尺寸的所有包裹,或仅对航空包裹不予接受的,可以改用下列尺寸:任何一边的尺寸都不应超过,(,,米,长度和长度以外的最大横周合计不得超过,米。 ,(不论使用何种运输方式,任何包裹的尺寸都不得小于公约第十九条第,项对信函所规定的最小尺寸。 ,(接受第,项所规定的包裹尺寸的邮政,对超过第,项所指尺寸限度,但其重量低于,,公斤的包裹,可以收取与第十二条所规定数目相等的一项额外资费。 第二十一条 误收包裹的处理办法 ,(装有第十九条第(,)款所列物品的包裹,如经误收而发出时,应该由查出的邮政按其国内法令处理。但是装有同条第(,)款(乙)、(戊)和(庚)内所指物品的包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发往寄达局,或投交收件人,或退还原寄局。 ,(如果发现夹寄第十九条第(,)款(丙)内所规定不准夹寄的信函,这种信函应按照公约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但不能因此将包裹退还原寄局。 ,(如办理保价包裹业务的两国间互换的未经保价包裹和装有第十九条第(,)款所列物品的包裹到达寄达邮政时,该邮政可以按其国内规章将包裹投交收件人。如果国内规章不许可,则应按第三十三条规定把它退还原寄局。 ,(对于重量或尺寸明显地超过规定限度的包裹,第,项规定也可适用。但如寄件人已事先交付各项资费,也可以将包裹投交收件人。 ,(如误收的包裹既未投交收件人,又未退回原寄局,应将这个包裹的处理情况如实地通知原寄邮政。 第二十二条 交寄包裹时寄件人提出的处理意见 ,(交寄包裹时,寄件人应提出包裹无法投递时的处理意见。 ,(寄件人只能提出下列各种意见中的一种: (,)向寄件人本人寄发无法投递通知单; (,)向居住在寄达国境内的第三者发出无法投递通知单; (,)立即由水陆路或航空退回寄件人; (,)在一定期限后由水陆路或航空退回寄件人,该期限不得超过寄达国章程规定的保管期限。 (,)投交或于必要时由水陆路或航空改寄给另一收件人(第二十八条第,项第(,)款(乙)目内所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由水陆路或航空予以改寄以便投交原收件人; (,)寄件人将包裹放弃。 ,(如寄件人没有提出处理意见,或所提意见互相矛盾,可无须通知寄件人而将包裹退回。 ,(如果国内法令或规章不许可,各邮政可以不接受第,项第(,)和(,)款所指的处理意见。 第二节 收寄的特殊条件 第二十三条 保价包裹 ,(保价包裹的保价额应按下列规定申报: (,)邮政方面: (甲)各邮政有权限制它的保价金额,但不得少于,,,,法郎,或在本国内的保价限额少于,,,,法郎时,采用国内保价限额。 (乙)在采取不同保价限额的各邮政间,各方都应以最低限额为准。 (,)寄件人方面: (甲)申报保价额,不得超过包裹内件的实际价值。 (乙)可以按包裹内件部分实际价值申报保价额。 ,(虚报保价金额高于包裹实际价值的行为,应受到原寄国的法律追究。 ,(在交寄保价包裹时,应免费开给寄件人一张收据。 第二十四条 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包裹 ,(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包裹,只有在寄件人同意照付寄达局有权向收件人收取的一切款项以及第十条所指的收件人免付手续费时,方可收寄。 ,(原寄局可以要求寄件人预付足够的保证金。 第二章 投递和改寄的规定 第一节 投递 第二十五条 投递的一般规定和存局期限 ,(一般情况下,包裹应尽快地按寄达国现行规定投交收件人。如果不是按址投递,除无可能外,应在包裹到达后立即通知收件人。 ,(通知收件人包裹已经到达之后,存局期限从通知单发出的次日起计算,规定为,,天或至多,个月。如果寄达邮政国内规章许可,这个期限可以例外地延长两个月。如果寄件人根据第二十八条第,项第(,)款、第(,)款的(乙)目和第(,)款的规定,要求再通知收件人一次,本项中规定的存局期限可以延续。 ,(如包裹到达后无法通知收件人时,存局期限和寄达国国内规章所规定的相同。这个期限对 存局候领的包裹也可适用。从收件人该取包裹的第二天起,按照一般规定不超过两个月。如寄件人用寄达国通晓的文字要求把包裹在较短的时期内退还原寄局,应予照办。 ,(遇有改寄时,第,和第,项所规定的存局期限也适用于应由新寄达局投递的包裹。 第二十六条 快递包裹的投递 ,(快递包裹或寄达通知单仅派专人试投一次。 ,(如果试投无效,这个包裹不再作为快递包裹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回执 包裹的寄件人可按公约第四十八条规定索取回执。但各邮政可按照其国内规定的限制办法,只限于对保价包裹办理回执业务。 第二十八条 无法向收件人投递的包裹 ,(在收到第二十二条第,项第(,)和第(,)款所指的无法投递通知单后,应由寄件人或这个通知单上所注明的第三者提出处理意见,所提意见,仅以该条第,项第(,)至第(,)款所准许的和下列各项中的一项为限: (,)再通知收件人一次; (,)更正或补充收件人地址; (,)如果是代收货价包裹,则: (甲)把包裹投交收件人以外的另一个人并向他收取指定的货款; (乙)把包裹投交给原收件人或另一收件人,免收货款或收取少于原订货款的款额; (,)将收件人免付费用的包裹投交原收件人或另一收件人。 ,(寄发第,项所指的处理意见时,可向寄件人或第三者收取第十三条第(,)款所指的资费。如果这项通知关系到在同一邮局由同一寄件人同时寄交同一收件人的几个包裹时,这项资费,只收取一次。如用电报转出、加收相应的电报费。 ,(在没有收到寄件人或第三者的处理意见时,寄达邮政可将包裹投交原收件人,或在必要时,投交给随后指定的另一收件人或改寄到新的地址;在收到新的处理意见后,只有新的处理意见是有效的,并应按照这些意见办理。 第二十九条 无法投递包裹的退回原寄地 ,(任何包裹无法投递时应退还原寄局: (,)应立即退还的: (甲)如寄件人已按照第二十二条第,项第(,)款提出申请; (乙)如寄件人(或第二十二条第,项第(,)款所指的第三者)所提出的要求超过规定范围; (丙)如寄件人或第三者拒付第二十八条第,项所规定的资费; (丁)如寄件人或第三者的处理意见,不论是在包裹交寄时或在收到无法投递通知单后提出,未能达到预定结果。 (,)在下列期限满了后立即退还的: (甲)超过寄件人可能按第二十二条第,项第(,)款规定所订的期限; (乙)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存局期限已满而寄件人未按第二十二条办理。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寄件人征求处理意见。 (丙)填发无法投递通知单的邮局,在发出这项通知单后两个月内,还没有接到寄件人或第三者充分的处理意见或者这些处理意见还没有寄到这个邮局。 ,(包裹应尽可能由原来邮路退还。除非寄件人保证交付航空附加费,不得交航空退还。 ,(对于按本条规定退回原寄局的包裹应收取: (甲)退回原寄局的新的运输费; (乙)寄达邮政在将包裹退还原寄局时所未能收到的不能注销的资费和税款,第十四条第(,)款第三栏第二句的情况除外。 ,(这些运费、资费和税款应向寄件人收取。 第三十条 寄件人放弃的无法投递包裹 如果寄件人将无法投递给收件人的包裹放弃,这个包裹应由寄达邮政按其国内规定处理。 第二节 改寄 第三十一条 由于收件人住所变动或更改地址所造成的改寄 ,(因收件人的住所变动或因地址更改时,包裹可按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寄达国国内改寄或改寄他国。 ,(包裹可以应寄件人或收件人的申请,在寄达国国内改寄,如果该国国内规章许可,也可以迳行改寄。 ,(改寄包裹到寄达国以外的,必须经寄件人或收件人要求,才可办理。在这种情况下,包裹应符合新的运输所要求的条件。 ,(按上述条件改寄的包裹,如寄件人或收件人提出要求并保证交付由新的运输而产生的航空附加费,也可交由航空运递。 ,(寄件人可以不准许对他的包裹作任何的改寄。 ,(对第一次改寄或以后再次改寄的包裹,可收取下列资费: (,)在寄达国境内改寄的,收取寄达邮政国内规章所规定的改寄费; (,)改寄到寄达国以外的,收取因新的运输而产生的运费和航空附加费; (,)以前的寄达邮政不同意注销的资费和税款。但第十四条第(,)款第三栏第二句所指的情况除外。 ,(第,项所指的运费、资费和税款应向收件人收取。 第三十二条 误寄包裹的改寄 ,(由于寄件人或寄发邮政的错误而误寄的包裹,应当由收到这个包裹的邮政用最直接的邮路发往正确的寄达地。 ,(误寄的航空包裹必须由航空改寄。 ,(对于按照本条规定改寄的包裹,应收取发经正确寄达地的运费和第三十一条第,项第(,)款所指的资费和税款。 ,(这些运费、资费和税款应向误寄包裹的互换局的主管邮政索还,该邮政在必要时可以向寄件人收取。 第三十三条 误收包裹的退回原寄地 ,(误收的包裹退回原寄地时,应收取第二十九条第,项所指的运费、资费和税款。 ,(这些运费、资费和税款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由于寄件人的错误而误收的、或装有第十九条所列禁寄物品之一的包裹,由寄件人交付; (,)属于邮局错误而误收的包裹,由承担错误责任的邮政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应将寄件人已交付的资费退还。 ,(如退回包裹的邮政所收运费应得部分,不足以弥补第,项所指的运费、资费和税款,短少的费用应向原寄邮政索还。 ,(如尚有余额,退回包裹的邮政应将余额退还原寄邮政以便交还寄件人。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业务暂停而退回原寄地的包裹 由于业务暂停而把包裹退回原寄地时,一律不收费用,收寄时已收取的但尚未付出的运费应列入原寄邮政的借方以退还寄件人。 第三章 特殊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未按所提处理意见办理的邮政 ,(寄达邮政或转寄邮政未按寄件人在交寄时或交寄以后所提出的处理意见办理时,应负担运费(往返运费)和其他不能注销的资费和税款。但如寄件人在交寄时或交寄以后曾经声明,包裹无法投递时可以放弃,则寄出时所付的费用仍由寄件人负担。 ,(原寄邮政有权把第,项所述的费用按规定列入有如下情况的邮政的帐内:未按寄件人处理意见要求办理的;接到通知这一天起五个月对悬案没有给予最后解决的;没有把违例似系因不可抗力事故所致或根据寄达国国内规定将包裹扣留或没收的情况通知原寄邮政的。 第三十六条 装有即将变质或腐烂物品的包裹 包裹内所装物品即将变质或腐烂时,即使正在运寄或退还途中也可以立即将这些物品变卖,不必事先通知和办理法律手续,变卖所得款项,为物主所有。如因某种原因无法变卖时,应将变质或腐烂的物品销毁。 第三十七条 撤回、更改或更正地址 ,(包裹的寄件人可以在公约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条件下要求把包裹退还原寄局或更改地址,但应保证照付按第二十九条第,项和第三十一条第,项规定的所有因新的转运而产生的费用。 ,(但如按其国内规定不能接受第,项所指的申请,各邮政可以不接受这种申请。 第三十八条 查询 ,(对于在其他国家邮政交寄的包裹提出查询时,各邮政都应当受理。 ,(用户查询只能在交寄包裹的次日起一年之内提出。 ,(除寄件人已完全付足第十三条第(,,)款所指的回执费外,每次查询应按第十四条第(,,)款的所定费率交付“查询费”。 ,(普通包裹和保价包裹的查询应分别办理。如同一寄件人在同一邮局同时寄交同一收件人并用同一邮路寄发的几个同类包裹,申请查询时,只收取一次查询费。 ,(如查询事项系邮局的错误所致,所收查询费应予退还。 第三篇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邮政所负责任的原则和范围 ,(除第四十条所指的情况外,各邮政对包裹的遗失、被窃或损坏应负担责任。不论是对按散寄方式寄递的、或是对封成总包寄发的包裹,各邮政都应负担责任。 ,(各邮政也可以承担不可抗力事故的责任。对在它们国家里交寄的包裹,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包括可能出现改寄或退回原寄局的情况在内,如因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包裹遗失、被窃或损坏,它们则应向寄件人负责。 ,(寄件人有要求补偿之权,这项补偿金额原则上应当和所遗失、被窃或损坏物品的实际价值相等,间接的损失和未经实现的利益不予考虑。但补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超过下列各数: (,)对于保价包裹,不应超过其所保的金法郎数目;但对由水陆路改寄或退回的航空保价包裹,在它改寄或退回途中所负的责任,只以由这条邮路发运的包裹所负的责任为限。 (,)对于其他包裹 ,公斤以下至,公斤,,法郎 ,公斤以上至,,公斤,,法郎 ,,公斤以上至,,公斤,,,法郎 ,,公斤以上至,,公斤,,,法郎 ,(虽有上述第,项第(,)款规定,各邮政可以商定,彼此间对每件包裹,不论其重量大小,采用一项最高额为,,,金法郎的补偿金。 ,(补偿金按照包裹收寄地和收寄时同类货物的市价折成金法郎计算,如果没有市价可供参考,补偿金可按上述办法估计货物的一般价格计算。 ,(如包裹发生遗失、内件全部被窃或全部损坏而须补偿时,寄件人或第,项规定所指的收件人,还有权索回原已交付的各项资费,但保价费除外。对于因已损坏而被收件人拒收的包裹,如果这项损坏是邮局造成而应由它负责的,也应同样办理。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造成包裹遗失、内件全部被窃或全部损坏,而不予补偿时,寄件人不仅有权索回该包裹尚未经过的某段运输所需的陆路、海路运费以及航空附加费,还有权索回已预付某项并未办理的业务所需的任何性质资费。 ,(虽有第,项规定,但收件人在第四十条第,项第(,)、(,)款规定的情况下,领取被窃或受损的包裹之后仍有要求补偿之权。 ,(寄件人有权将第,项所指的权利转让给收件人,反之,收件人也有权将第,项所指的权利转让给寄件人。如国内规章许可,寄件人或收件人还可授权第三者领取补偿金。 ,,(对于未经保价的包裹,原寄邮政有权向它本国的寄件人付给国内对同种邮件规定的补偿金。只要这笔补偿金不低于第,项第(,)款中所规定的限额。而第,项第(,)款中所规定的款额应在下列情况下实行: (,)对责任邮政起诉时; (,)寄件人放弃他的权利而让给收件人时。 第四十条 各邮政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包裹经各邮政按照它们国内规章对同类性质的邮件所作的规定,或按照公约第十一条第,项所规定的条件投递后,这些邮政即不再承担责任。但对于下列情况仍应负责: (,)包裹的被窃或损坏是在投递包裹之前或投送当时发现的,或如国内规章许可,收件人或在包裹退回原寄地时的寄件人在领取被窃或损坏的包裹时提出保留的; (,)包裹虽已投出,但收件人或包裹退回原寄地的寄件人立即向投递该包裹的邮政声明发现损坏情况,并证明被窃或损坏不是在投递后发生的。 ,(对于下列情况各邮政不承担责任: (,)包裹的遗失、被窃或损坏: (甲)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所致。发生遗失、被窃或损坏事故的邮政,应按其国内法令确定这项遗失、被窃或损坏是否由于不可抗力事故所造成,如经原寄国邮政要求,应把该项不可抗力事故通知该邮政。但承担不可抗力事故责任的寄发国邮政,仍应承担责任(见第三十九条第,项); (乙)由于邮政档案因不可抗力事故而损毁,以致无法对包裹下落加以追查,而又没有其他证据确定它应该担负责任的; (丙)包裹的损坏是由于寄件人的过失或疏忽或因包裹的内件性质所造成的; (丁)虚报保价金额高于包裹实际价值的; (戊)寄件人未在第三十八条第,项所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查询的; (己)战俘和被拘禁平民的包裹。 (,)按照寄达国法令予以扣留的包裹; (,)包裹的内件是第十九条第(,)款(乙)、(丁)至(辛)以及第(,)款所规定的禁寄物品,因而被主管机关没收或销毁的。 (,)由海路或航空运输时,如各邮政曾公布过对它们所利用的船只或飞机上的保价包裹不予承担责任的。但对于总包经转的保价包裹,各邮政应该承担对同样重量的非保价包裹所规定承担的责任。 ,(凡涉及到因向海关申报事项而引起的问,不论这些申报是以何种方式提出的,以及对于海关在查验属其监管的包裹时所作的决定,各邮政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寄件人的责任 ,(由于所寄物品不准运输或不遵守收寄条件而对其他邮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只要不是各邮政或运输部门的错误或疏忽,包裹的寄件人应当在各邮政所应负担责任的范围内负担责任。 ,(寄件人不能因收寄局已经收寄这样的包裹而推卸自己的责任。 ,(发现由于寄件人的过失而造成损失的邮政,应把这项情况通知原寄邮政,由原寄邮政在必要时向寄件人提出诉讼。 第四十二条 各邮政间责任的确定 ,(任何邮政在收到包裹时既没有提出声明,在照章向它查询时,又不能证明已将这个包裹投交收件人或妥转其他邮政,在提出相反证明以前,应当负担责任。 ,(除能提出反证和本条第,项另有规定外,转寄邮政或寄达邮政在下列情况下,免除一切责任: (,)这个邮政已按有关总包和包裹的查核以及关于差错的通知的各项规定办理; (,)这个邮政能证明查单是在所查包裹的有关档案因保管期满而销毁后才收到的,但这项保留并不影响查询人的权利。 ,(如果遗失、被窃或损坏发生在航空运输公司的业务范围内,按公约第八十二条第,项规定收取运费国家的邮政除按公约第一条第,项和本条第,项规定办理外,应向原寄邮政偿还付给寄件人的补偿金。该邮政可向上述航空运输公司收回这笔款项。如原寄邮政按公约第八十二条第,项规定直接向航空公司结算运费,应要求该公司偿还这笔补偿金。 ,(如果遗失、被窃或损坏发生在运输途中,无法确定事故发生在那一国境内或业务范围内,应当由各有关邮政平均分担损失。但如果是普通包裹,其补偿金又不超过,,法郎,这笔款额由原寄邮政和寄达邮政平均分担,居间邮政不包括在内。如在寄达国内发现被窃或损坏,或在退还寄件人时,在原寄国内发现被窃或损坏,则这个国家的邮政应负责证明。 (,)包裹的封装和封志没有抽窃或损坏的明显痕迹; (,)如果是保价包裹,交寄时所秤的重量没有变动。 (,)如果包裹是装在封固的容器内寄发的,该容器和它的封志完好无损。 如寄达邮政或原寄邮政已提出同样的证明,其他各当事邮政,不得以包裹已经由它转出而下一邮政并未提出异议为理由而推卸责任。 ,(按第五十五条第,项和第,项规定,以总登办法寄递邮件时,任何当事邮政不能以总包内所找到的包裹件数与包裹清单所登包裹件数不同为理由推卸责任。 ,(经常以总登办法寄递的情况下,各相关邮政可以共同商定,对指定的某几种包裹遇有遗失、被窃或损坏时,分担责任。 ,(对于保价包裹,某一邮政对其他邮政所承担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它所采用的最高保价数额。 ,(包裹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而发生遗失、被窃或损坏时,应当由在其国境内或在其业务范围内发生事故的相关邮政向原寄邮政负担责任,但仅以这两个邮政都对不可抗力事故承担责任的为限。 ,(如果保价包裹的遗失、被窃或损坏发生在经转邮政的国境内或其业务范围内,而该邮政并不办理保价包裹业务,或该邮政所采用的最高保价额低于损失的款额时,根据本条第,项和公约第一条第,项规定,经转邮政所未能补足的损失部分应由原寄邮政负担。 ,,(在海运或航空运输时,如遗失、被窃或损坏发生在对保价包裹不承担责任的某一缔约国邮政的事务范围内(第四十条第,项第(,)款),本条第,项规定同样可以适用。 ,,(未能注销的关税和其他费用,应由负有遗失、被窃或损坏责任的邮政负担。 ,,(支付补偿金的邮政,在这项补偿金的数额范围内,取得领取补偿金者对收件人、寄件人或第三者在必要时提出追索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补偿金的付给 ,(付给补偿金和退还资费和税款,由原寄邮政负责,如果是在第三十九条第,项所指的情况下,则由寄达邮政负责。但这些邮政都保留有向应负责任的邮政索还的权利。 ,(补偿金应尽快付给,自申请查询的次日起最迟不得超过,个月。 ,(如果应付补偿金的邮政,对不可抗力事故不承担责任,而在第二项规定限期届满时包裹的遗失、被窃或损坏是否由于不可抗力事故所致还未断定,该邮政可例外地将补偿金的偿付再延长,个月。 ,(参加运输的各邮政中某一邮政,如在接到通知后,个月内: —对悬案没有给予最后解决 —没有把遗失、被窃或损坏似系由于不可抗力事故所致、因其内件或按寄达国国内规定包裹被当局扣留、没收或销毁的情况通知原寄邮政或寄达邮政、原寄邮政或寄达邮政有权代它将补偿金交给有权人。 第四十四条 向付款邮政偿还补偿金 ,(应负责任的邮政,或补偿金已由其他邮政根据第四十二条规定代其垫付的邮政,应当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向垫付补偿金的邮政,付给有权人第三十九条第,项和第,项中所规定范围内的补偿金款数。上述垫付补偿金的邮政,叫做“垫付邮政”。垫款的归还,应从付款通知单发出之日起,个月内办理。 ,(如果补偿金按第四十二条规定应由几个邮政分担时,补偿金的全部,应在第,项所指的期限内归还垫付邮政。这项补偿金应由收到所追查的包裹而又不能证实已经把它妥转前途的第一个邮政先行付还,然后再由这个邮政向其他各负责邮政追还各该邮政在补偿寄件人方面应当分担的部分。 ,(向收款邮政偿还垫款时,应按公约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付款规则办理。 ,(原寄邮政和寄达邮政可以协商决定由应向有权人付给补偿金的邮政承担普通包裹所受的全部损失。 ,(责任一经确定后,补偿金的款数也可以在结帐时,径行向应负责任的邮政直接扣还,或通过第一个转寄邮政扣还,再由这个第一转寄邮政向下一个邮政结算,依此转扣,直到所付的补偿金转入负责邮政的借方帐目为止,办理时并应遵守实施细则关于编造帐目的各项规定。以上办法对于第四十三条第,项所指的情况,也可适用。 ,(垫付邮政在垫付补偿金后,应立即把所垫款数和日期通知应负责任的邮政。垫付邮政只能在发出付款通知之日起或在第四十三条第,项所规定的期限终了之日起,,年内要求归还这笔补偿金。 ,(已确定应负责任而在起初拒付补偿金的邮政,应负担所有因无故延迟付款而发生的各项附带费用。 第四十五条 可能向寄件人或收件人收还的补偿金 ,(原已认为遗失的包裹或它的一部分,在补偿后又找到时,应按照情况告知寄件人或收件人,可在,个月期限内将原领的补偿金退还,并收回这个包裹或它的一部分。如寄件人或收件人没有在这个期限内前来领取包裹,应照样再通知另一方。 ,(如果寄件人或收件人领取找到的包裹或它的一部分并退还补偿金,这笔款项应在退还之日起一年之内归还负担损失的一个或几个邮政。 ,(如果寄件人和收件人放弃领取包裹,这个包裹应归负担损失的一个或几个邮政所有。 ,(如果投递的证明是在第四十三条第,项所规定的,个月期限以后提出,而所付给的补偿金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向寄件人要回时,则该项补偿金仍由转寄邮政或寄达邮政负担。 ,(遇有保价包裹在补偿后找到,并发现其内件价值低于所付给的补偿金时,寄件人或第三十九条第,项所指的收件人应退还这项补偿金,并领取该保价包裹,但对第二十三条第,项所指的虚报保价金额所产生的后果仍应承担责任。 第四篇各邮政应得的运费及运费的分配 第一章 运费应得部分 第四十六条 出口与进口的陆路运费应得部分 ,(两邮政间互换的包裹,对由陆路出口和进口的每一包裹,每一个国家应得的运费如下: ,,,,,,,,,,,,,,,,,,,,,,,,,,,,,,,,, ,重量级别,出口和进口陆路运费应得部分, ,,,,,,,,,,,,,,,,,,,,,,,,,,,,,,,,, ,,,,, ,,,,,,,,,,,,,,,,,,,,,,,,,,,,,,,,, ,,公斤以下至,公斤,,(,,法郎, ,,公斤以上至,公斤,,(,,法郎, ,,公斤以上至,公斤,,(,,法郎, ,,公斤以上至,,公斤,,(,,法郎, ,,,公斤以上至,,公斤,,(,,法郎, ,,,公斤以上至,,公斤,,,(,,法郎, ,,,,,,,,,,,,,,,,,,,,,,,,,,,,,,,,, 但对于最后两个重量级别的包裹,原寄邮政和寄达邮政可以自行订定它们所应得的出口和进口陆路运费。 ,(第,项所指的运费应得部分,除本协定另有例外规定外应由原寄国负担。 ,(出口与进口的陆路运费应得部分,对每个国家的全部领土应一律适用。 第四十七条 陆路转运费应得部分 ,(两邮政间或同一国家两邮局间利用另一个或另几个邮政的陆路运输工具互换的包裹,应由参加陆路运输的国家收取如下的陆路转运费应得部分: ,,,,,,,,,,,,,,,,,,,,,,,,,,,,,,,,,,,, ,,陆路转运费应得部分, ,,,,,,,,,,,,,,,,,,,,,,,,,,,, ,里程级,1公斤 ,1公斤 ,3公斤 ,5公斤 ,10公斤,15公斤, ,,以下至,以上至,以上至,以上至,以上至,以上至, ,,1公斤 ,3公斤 ,5公斤 ,10公斤,15公斤,20公斤, ,,,,,,,,,,,,,,,,,,,,,,,,,,,,,,,,,,,, ,1 , 2,3 ,4 ,5 ,6 ,7 , ,,,,,,,,,,,,,,,,,,,,,,,,,,,,,,,,,,,, ,600公里以下至 ,法郎,法郎,法郎,法郎, 法郎 ,法郎, ,600公里 ,0.30,0.80,1.40,2.60, 4.20 ,5.80, ,,,,,,,,,,,,,,,,,,,,,,,,,,,,,,,,,,,, ,600公里以上到 ,0.50,1.30,2.40,4.20, 6.90 ,9.50, ,1000公里,,,,,,, ,,,,,,,,,,,,,,,,,,,,,,,,,,,,,,,,,,,, ,1000公里以上,0.80,2.00,3.60,6.30,10.30 , 14.20, , 到2000公里 ,,,,,,, ,,,,,,,,,,,,,,,,,,,,,,,,,,,,,,,,,,,, ,2000公里以上,0.30,0.70,1.30,2.30, 3.80 ,5.20, ,每加1000公里,,,,,,, ,,,,,,,,,,,,,,,,,,,,,,,,,,,,,,,,,,,, ,(第,项所指的每个国家,有权对每件包裹按其经转包裹的加权平均距离的相关里程级索取陆路转运费应得部分。这项距离由国际局计算。 ,(从同一港口进口和出口的总包和散寄包裹(不须经陆路经转的),由居间邮政在必要时将包裹存仓以后转寄的,应按第,、,项规定办理。 ,(至于航空包裹,只有在转寄时须交陆路运输情况下,才能由转寄邮政收取陆路运费应得部分。 ,(如某一国家允许一个根据公约第三条规定不参与该国运输业务的外国运输机构通过其领土时,对这样发运的包裹,该国邮政不能收取陆路转运费应得部分。 ,(除本协定另有例外规定外,第,项所规定的运费应得部分应由原寄国邮政负担。 第四十八条 出口和进口陆路运费应得部分的降低或增加 ,(各邮政可不按照第四十六条第,项规定办理,而有权: (,)自行增加出口陆路运费应得部分,以使这一费用同其业务费用发生联系。各邮政也可自行降低该项运费应得部分,但不能低于进口陆路运费应得部分。 (,)降低或增加其进口陆路运费应得部分。对于重量级别在,,公斤以下的包裹,增加数额不应超过第四十六条第,项所规定的进口陆路运费应得部分的,,,。降低的数额可以由有关邮政自行决定。 ,(进口陆路运费应得部分的修改或以后的修改,只能在,月,日生效,而且应至少在这个日子前的,个月通知国际局。如果未按这个期限办理,这些修改只能在下一年的,月,日生效。为便于实行,应由国际局在生效之日前的两个月通知各有关邮政。 第四十九条 海路运费应得部分 ,(参与海路运输包裹的各国有权索取本条第,项表内所列的海路运费应得部分。这些运费应得部分除本协定另有例外规定外,由原寄国邮政负担。 ,(对于所利用的每一海路运输事务,海路运费应得部分按下表计算: ,,,,,,,,,,,,,,,,,,,,,,,,,,,,,,,,,,,, ,里程级别,重量级别, ,,,,,,,,,,,,,,,,,,,,,,,,,,,,,,,,,,,, ,,(2)公里数(按,1公 ,1公 ,3公 ,5公 ,10公斤,15公斤, ,(1)海里数 ,1海里=1.852 ,斤以,斤以,斤以,斤以,以上至,以上至, ,,公里折算) ,下至,上至,上至,上至,15公斤,20公斤, ,,,1公 ,3公 ,5公 ,10公,,, ,,,斤,斤,斤,斤,,, ,,,,,,,,,,,,,,,,,,,,,,,,,,,,,,,,,,,, ,1 ,2 ,3 ,4 ,5 ,6 ,7 ,8 , ,,,,,,,,,,,,,,,,,,,,,,,,,,,,,,,,,,,, ,,,法郎,法郎,法郎,法郎, 法郎 , 法郎 , ,500海里以 ,926公里以下 ,0.30,0.80,1.50,2.70, 4.30 , 6.00 , ,下至500海里 ,至926公里 ,,,,,,, ,500海里以 ,926公里以上 ,0.50,1.20,2.10,3.70, 6.10 , 8.40 , ,上至1000海里,至1852公里,,,,,,, ,1000海里以,1852公里以上,0.60,1.50,2.70,4.80, 7.80 ,10.80 , ,上至2000海里,至3704公里,,,,,,, ,2000海里以,3704公里以上,0.70,1.80,3.30,5.80, 9.40 ,13.10 , ,上至3000海里,至5556公里,,,,,,, ,3000海里以,5556公里以上,0.80,2.10,3.70,6.60,10.80 ,14.90 , ,上至4000海里,至7408公里,,,,,,, ,4000海里以,7408公里以上,0.90,2.30,4.10,7.40,12.00 ,16.60 , ,上至5000海里,至9260公里,,,,,,, ,5000海里以,9260公里以上,1.00,2.50,4.50,8.00,13.00 ,18.00 , ,上至6000海里,至11112公里 ,,,,,,, ,6000海里以,11112公里以 ,1.10,2.70,4.80,8.50,13.90 ,19.20 , ,上至7000海里,上至12964公里 ,,,,,,, ,7000海里以,12964公里以 ,1.10,2.80,5.10,9.00,14.70 ,20.30 , ,上至8000海里,上至14816公里 ,,,,,,, ,8000海里以,14816公里以 ,0.10,0.10,0.20,0.40, 0.70 , 1.00 , ,上每加1000海,上每加1852公里,,,,,,, ,里,,,,,,,, ,,,,,,,,,,,,,,,,,,,,,,,,,,,,,,,,,,,, ,(必要时,用作确定两国间所适用的海路运费应得部分的里程级,可按照两国各口岸间运输总包的吨位所定出的加权平均里程来计算。 ,(在同一国家的两个口岸间经由海路运输的包裹,如该国邮政对这项包裹已收取陆路运费,不得再收取第,项所规定的应得部分。 ,(至于航空包裹,只有在转寄时交由海路运输的情况下,才能由转运邮政或转运部门收取海路运费应得部分。为此,原寄国或寄达国的任何海运部门都应看作转运部门。 第五十条 海路运费应得部分的降低或增加 ,(各邮政可以把第四十九条第,项所规定的海路运费应得部分至多增加,,,,但也可自行降低。 ,(这项运费的增降应按第四十八条第,项规定的条件办理。 ,(增加运费时,所增运费对办理海路运输业务的国家所寄出的包裹也可适用;但对于某一国家和由该国负责对外关系的领地之间,或在这些领地之间互寄的包裹,这项规定都不适用。 第五十一条 由于意外的更改路由而产生的新运费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或任何其他意外事故,某一邮政不得不对本国的包裹运输使用新的发运路由,因而产生额外的陆路或海路运费时,该邮政应立即用电报通知经它转寄包裹总包或散寄包裹的各邮政。在这项通知发出之日起第,天以后,转寄邮政有权按新路由向原寄邮政收取陆路和海路运费应得部分。 第五十二条 航空运费的基本运费率和计算方法 ,(各邮政间结算航空运费帐目所使用的基本运费率应按毛重,公斤,,公里最高订为千分之,(,,法郎,不满,公斤的零数,按比例计算。 ,(有关航空包裹总包的航空运费,一方面是根据第,项所指的有效基本运费率和公约实施细则第二百一十九条第,项第(,)款所指的“航线里程表”中所列明的公里距离,另一方面是按这些总包毛重量来计算的。 ,(散寄航空包裹应付给转寄邮政的航空运费,原则上应按第,项规定订定,但每一寄达国家按每半公斤计算。如包裹寄达国境内有一条或几条航线并在境内设有几个中途站时,航空运费应按照每个中途站卸运的包裹重量所订定的加权平均运费率计算。应付的运费按每件包裹分别计算,每件包裹有不足半公斤的零数应进为半公斤。 ,(每个寄达邮政在其国内利用航空运递航空包裹的有权收取这项运输的运费。对发自他国的所有总包,不论航空包裹是否再用航空续运,这项运费都应划一收取。 ,(第,项所指运费,对寄交这个国家的所有航空包裹应该订出划一的运费。这个运费按照在寄达国为航空运输包裹实际支付的而又不超过第,项规定的最高费率的运费率和根据国内航线上运输国际航空包裹所经过的各航段的加权平均距离来计算。这项加权平均距离是根据到达寄达国的所有航空总包,其中包括不再经由该国国内航线续运的航空包裹的毛重来订定。 ,(收取第,项所指的运费时,应按第四十八条第,项规定办理。 ,(由几个不同的航空部门续运的航空包裹,在同一航空站中途换机时,不付换机费用。 ,(在下列情况下,不付任何陆路转运费应得部分: (,)同一城市的两个机场间换机的航空总包; (,)航空总包由机场运到同一城市的仓库,再运回机场以便续运。 第五十三条 遗失或损毁的航空包裹的航空运费 由于飞机失事或由于航空运输部门应负责任的其他任何原因,以致航空包裹遗失或损毁时,对于这些遗失或损毁的航空包裹在任何一段航程的运输,原寄邮政都不付航空运费。 第五十四条 进口运费例外应得部分 各邮政对于发往其所属各邮局的每件包裹,可以收取一项进口运费例外应得部分,每件至多,法郎,但须按照第四十八条第,项所规定的条件办理。 第二章 运费的分配 第五十五条 一般原则 ,(对各有关邮政运费的分配,原则上应按件计算。 ,(但按直封总包发运时,原寄邮政可以和寄达邮政互相商定,按照包裹每一重量级别的总数来分配。 ,(按直封总包发运时,原寄邮政可以和寄达邮政或与各经转邮政互相商定,向这些邮政所付款项,根据陆路和海路运费应得部分,按每件包裹或按总包毛重每公斤计算。 第五十六条 邮政公事包裹、战俘和被拘禁平民的包裹 邮政公事包裹和战俘和被拘禁平民的包裹,不作任何运费的分配。但航空包裹的航空运费例外。 第五篇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约的适用 本协定中未予明确规定的所有事项,公约的规定在必要时都可适用。 第五十八条 通过有关本协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提案的条件 ,(提交大会的有关本协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提案,应由参加本协定的会员国中,出席大会并参加表决的过半数赞成,方为有效。表决时至少应由派有代表出席大会的会员国的半数出席。 ,(两次大会之间所提出的关于本协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提案,在下列情况下方为有效: (,)旨在增加新条文或对本协定及其最后议定书或其实施细则最后一条作实质性修改的提案,须经全体一致赞成; (,)除对实施细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以外的各项条文作实质性修改的提案,须经,,,赞成; (,)具有以下目的的提案,须有过半数赞成: (甲)除按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提交仲裁的争执事项以外,对本协定及其最后议定书和实施细则的条文作解释的; (乙)对本款(甲)所指各项法规作文字性修改的。 ,(大会休会期间,如邮联某一会员国表示愿意参加本协定并要求按高于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数额收取进口例外运费应得部分时,国际局应当把这项要求送交本协定所有签字会员国,如果在,个月期限内,,,,以上的会员国没有表示反对,这个要求即作为同意。 第五十九条 寄交或寄自未参加本协定各国的包裹 ,(参加本协定的各国邮政如果和未参加本协定的各国邮政进行包裹互换,除非未参加本协定的各国邮政表示反对,应准许所有参加本协定的各国邮政利用这些关系。 ,(寄交或寄自某个未参加本协定的国家的包裹,由参加本协定各国的陆路、海路和航空运输部门转运时,在陆路、海路和航空运费方面,应按参加本协定各国之间互换的包裹同样办理。如确定损坏是发生在参加本协定国家的业务范围内,而且补偿金须在缔约国内付给寄件人或根据第三十九条第,项规定付给收件人时,其责任问题也应同样办理。 第六篇最后条款 第六十条 本协定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本协定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至下届大会的各项法规生效之日为止。 经各缔约国政府全权代表签署的本协定的文本,由邮联所在国政府存档,以资信守。副本由大会所在国政府送交各缔约国一份。 ,,,,年,,月,,日在里约热内卢签订 签字国:略 邮政包裹协定最后议定书 在签署本日所签订的邮政包裹协定时,后列签字的全权代表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陆路运费例外应得部分 下列第,、,表内所列各邮政有权暂时收取: (,)第,表内所列的进口运费应得部分,来代替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进口运费例外应得部分。 (,)在第四十七条第,项所列的转运费应得部分之外,加收第,表内所列的陆路转运费应得部分。 第,表 进口运费例外应得部分 ,,,,,,,,,,,,,,,,,,,,,,,,,,,,,,,,,,,,,,, ,顺序,准许收取这,对每件包,, ,,项运费的邮,裹收取的,备注, ,号码,政,数额,, ,,,,,,,,,,,,,,,,,,,,,,,,,,,,,,,,,,,,,,, ,1 , 2,3 ,4 , ,,,,,,,,,,,,,,,,,,,,,,,,,,,,,,,,,,,,,,, ,,,法郎,, ,1 ,阿富汗,(1) ,(,)运费应得部分可达到下列各数:, ,,,,法郎, ,,,,,公斤以下至,公斤3.50, ,,,,,公斤以上至,公斤4.00, ,,,,,公斤以上至,公斤4.75, ,,,,,公斤以上至,,公斤7.00, ,2 ,阿尔巴尼亚,1.00,, ,3 ,阿尔及利亚,(2) ,(,)运费应得部分可达下列各数:, ,,,,法郎, ,,,,,公斤以下至,公斤2.00, ,,,,,公斤以上至,公斤3.50, ,,,,,公斤以上至,公斤4.50, ,,,,,公斤以上至,,公斤6.00, ,,,,,,公斤以上至,,公斤8.00, ,,,,,,公斤以上至,,公斤 10.00, ,4 ,德意志联邦,5.00,, ,,共和国,,, ,5 ,安哥拉,(3) ,(,)运费应得部分可达下列各数:, ,,,,法郎, ,,,,,公斤以下至,公斤3.50, ,,,,,公斤以上至,公斤4.00, ,,,,,公斤以上至,公斤4.50, ,,,,,公斤以上至,,公斤5.50, ,6 ,阿根廷,5.00,, ,7 ,澳大利亚,(4) ,(,)运费应得部分可以达到下列各数:, ,,,,法郎, ,,,,, ,,,,,公斤以下至,公斤1.00, ,,,,,公斤以上至,公斤1.25, ,,,,,公斤以上至,公斤2.50, ,,,,,公斤以上至,,公斤5.00, ,,,,, ,8 ,巴哈马,(5) ,(,)运费应得部分可以达到下列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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