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条款
合同条款
1、定义
1.1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
,
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
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
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它
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
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买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
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7)“卖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顶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
表中指明。
9)“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原产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
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
3.2 本条款所述的“原产地',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
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伴而形成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
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
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
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6.专利权
6.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
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
权的起诉.
7.履约保证金
7.1 卖方应在收到的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条款资料表中
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7.3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4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或买方可以接受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并
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1)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或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提交.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买方可接受的格式,或
2)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或现金。
7.1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
保证金退还卖方。
8.检验和测试
8.1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
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
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承担费用.
8.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
物,卖方应更换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8.4 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
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国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8.5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
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
书是付款时提交给议付行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后置、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后量检验证书后面。
8.6 货物抵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买方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
疫局(以下称为检验检疫局)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证书.如果检验检疫局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两者有不一致的地方,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九十天(90)内向卖方提出索赔。
8.7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检疫局的检验结果,发现
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8.8 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9.包装
9.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
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10.装运标记
10.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檫除的油漆和明显的英语字样做出
以下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发货标记(墨头)
4)收货人编号
5)目的港
6)货物名称
7)毛重/净重(用KG表示)
8)尺寸(长 X 宽 X 高, 用 cm 表示)
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 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
用英语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
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
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
11.装运条件
11.1 如果是到岸价(CIF)/“运费和保险付至......价”(CIP)的合同:
1)卖方应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
期交货。
2)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3)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
4)承运的船只应来自合格来源国。
5)目的港/项目现场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11.2 如果是出厂价(EXW)合同:
1)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但由买方支付运费。
2)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11.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买方对由此产生的
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2.装运通知
12.1 如果是到岸价(CIF)/“运费和保险付至......价”(CIP)的合同:
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三十(30)天或空运前十
四〈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
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在装运口岸妾待运日期通知买方,
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5)份,包括合同号、货
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
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
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2) 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成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
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用M3表示〉、发票
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重超
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
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
还应另行注明。
12.2 如果是出厂价(EXW)合同:
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铁路/公路/水运装运日期之前三十〈30〉天内或
空运装运日期之前十四〈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
货物名称、数量、箱数、,臣、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备妥待运
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5)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
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臣、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
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
2)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
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
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
(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 卖方
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
另行注明。
3) 在出厂价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
式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
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13.交货和单据
13.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 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
和/或其他单据见合同条款第9、10、11、12条规定。
13.2“出厂价〈EXW〉"、“离岸价〈FOB〉”、“货交承运人价〈FCA〉”、“到
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价(CIP)”及其他用于说明各方责任的贸易术语应按照巴黎国际商会现行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来解释。
13.3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
明、数量、发运货物发票总价值、包装、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为合同支付的需要,卖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向买方寄交或通过卖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14.保险
14.1 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
失或损坏按本条款规定的方式,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全面保
险。
14.2 如果买方要求按“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价”〈CIP〉
交货,其货物保险将由卖方办理、支付, 并以买方为受益人。如果按“离
岸价"(FOB)或“货交承运人价”〈FCA〉交货,则保险是买方的责任。14.3 如果是“出厂价"〈EXW〉合同,装货后的保险应由买方办理。如果是“到
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价”(CIP)合同,卖方应用一种
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以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
险和战争险。
15.运输
15.1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离岸价"(FOB)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直至
包括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船港装上船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
中。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货交承运人〈FCA〉价"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
支付将货物在买方指定地点或其他同意的地点交由承运方保管的一切事
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2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价"
〈CIP〉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或本合同中指定
的其他目的地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3如果合同要求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目的地一项目现场,卖方应负
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
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4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价"(CIP〉
交货,所选择承运人事先应获买方同意。如果合同要求卖方〈a〉以“离
岸价”〈F0B〉或“货交承运人价”〈FCA〉交货,和〈b〉替买方和由买方
承担费用使用指定的船只或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只来安排国际运
输,而指定的船只或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只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
间内用于运输货物,卖方应安排别的船只运输货物。
16.伴随服务
16.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 包括“合同条款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