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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中央政府对湟水流域的土司管理方略

2018-02-23 4页 doc 15KB 1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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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中央政府对湟水流域的土司管理方略清朝中央政府对湟水流域的土司管理方略 清朝中央政府对湟水流域的土司管理方略 清朝中央政府对湟水流域的土司管理方略 摘要: 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在西北少数民族中曾普遍实施土司制度,清代在西南地区实施大规模改土归流,但湟水流域的土司制度却依旧存在。因此,研究清政府对湟水流域土司制度的改革措施,对了解土司制度自身的发展和弊端,以及清政府在西北地区的统治方式具有典型的意义。 关键词: 清政府湟水流域土司制度 一、土司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土司制度是中国历代王朝为统治少数民族而实施的一种地方行政制度,是对少数民族地区实施间接统治的政...
清朝中央政府对湟水流域的土司管理方略
清朝中央政府对湟水流域的土司管理方略 清朝中央政府对湟水流域的土司管理方略 清朝中央政府对湟水流域的土司管理方略 摘要: 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在西北少数民族中曾普遍实施土司,清代在西南地区实施大规模改土归流,但湟水流域的土司制度却依旧存在。因此,研究清政府对湟水流域土司制度的改革,对了解土司制度自身的发展和弊端,以及清政府在西北地区的统治方式具有典型的意义。 关键词: 清政府湟水流域土司制度 一、土司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土司制度是中国历代王朝为统治少数民族而实施的一种地方行政制度,是对少数民族地区实施间接统治的政治制度。具体说,它始于秦汉时代的道、属国(都尉)制,经过南北朝时期的南朝的左郡、左县制,唐宋的羁縻州制,到元、明、清发展为土司制度的实施。这种统治政策大致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地方行政制度,兼管民政和军政,如道、属国(都尉)等。其二是设置统率官对该区域实施军事式的统治,如都护、都督、护军、校尉等。土司制度的地方行政有民政系统的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和军政系统的宣尉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招讨司等,它们都是土司。到了明代中叶,民政系统的土司总称为土官,只有军政系统的土司总称为土司。 土司制度在元朝正式建立,明清时期达到全盛,主要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较完善的官职制度。在元代,设有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诸司等官职,除土司外,也有路、府、州、县的建制,任用土人为官,对其任命、升迁、承袭、惩罚等有具体规定,土司必须承担的朝贡与纳赋也有了定制。(2)土司数目多、地位高、权力大。例如明清云南土司578家,其中,正二品土官1家,正三品至从三品土官16家,正四品至从四品土官29家,正五品至从五品土官81家。四川白马土司每年或两年去各寨巡视考察;核查番官头人办事公正与 否,不称职则撤销另委;接受番、汉人们诉讼案件;收取人民贡赋;收取契税。(3)土司有比较强的军事力量。一些土司辖地数百里,扩充武力,不听封建中央调令,甚至出现反叛事件。 二、清政府对湟水流域土司的管理 清代对土司承袭、义务、再分封等方面都有严格详尽的规定。但随着土司制度对大一统国家发展的阻碍作用逐渐明显,清政府对其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使其日益走向衰亡,并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 1.维持湟水流域土司制度 早在康熙、雍正时,许多地方官吏就极力主张改土归流,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川陕总督岳钟琪奏请取缔撒拉族中设立的土千百户制度。但清政府并未准许,反而在康熙、雍正、乾隆年间在青海境内设置了许多土司,并且给湟水流域15家土司承袭号纸、印信,新设小李土司及大通县土千户2家。究其原因有三:其一,自明至清初,湟水流域诸家土司“有捍卫之劳,无悖叛之事”,各土司拥有的军马田较少,且与汉民“杂错而居”,势力相对较弱。其二,清初,湟水流域土司在招抚番族、治理边塞及协助清政府镇压农民军余部、平定罗卜藏丹津叛乱等战争中曾立下汗马功劳,加之西北地区重要的军事战略地位、复杂的民族关系和强大的宗教势力,使得清政府更为清醒地认识到利用土官、土司控制西北的重要性。其三,湟水流域的土司完全是武职土司。各土司拥有一定数量的军队、辎重,土司本身就是少数民族或部落首领,他们在维系民族团结、保卫边境安全诸方面有很强的号召力和组织能力,所以,利用少数民族首领管理其民众,达到保境卫边、治理地方的目的实乃良策。基于以上考虑,清廷继续维持湟水流域的土司制度。 2.加强对土司制度的管理 第一,土司的承袭。首先,革除地方官员滞留土司承袭印信之弊端。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规定:“凡土官病故,该督抚于题报之时,即查明应袭之人,取具宗图册结,邻封甘结,并原领号纸,定限六个月内具题承袭。其未经题具之先,即令应袭之人,照署事官例用印管事,地方官不得将印信封固,致滋事端。”这一规定,为土司顺利承袭扫清了道路。其次,确立承袭对象。康熙十一年(公元1672 年),“准土司袭职子弟年满十五岁方许承袭,未满十五岁者督抚报部,将土司印信事务令本族土舍护理。俟年满,督抚具题请承袭”;承袭之法,“多以嫡长子请袭,如无子,准孙袭,无子孙,准弟袭,无子弟,或妻及其婿为彼众信服者,许一人承袭”。最后,严格土司承袭程序。先由督抚具题,将该土司宗图亲供司府州邻,印信甘结及旧敕印号纸送部,亲身赴兵部查验明确,方准承袭。 第二,土司的奖惩。清代对土司的功绩、升赏有明文规定,以此激励土司建立军功、效忠朝廷。如东祁土司祁伯豸担任过兰州游击、甘肃提标参将、永昌副总兵、襄阳总兵等职。 第三,强调土司的义务。土司的主要体现在听从征调、守卫、交纳赋税、保塞等方面。每逢青海境内战事爆发,诸家土司旋即奉檄率军追随朝廷征战。以东祁土司为例,清初祁廷谏率子祁兴周追剿贺锦势力,吴三桂叛乱时祁荆璞随总兵王进宝克复兰州、临、巩诸城等。 第四,土司的再分封。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清廷准许“各处土司、文武官员嫡长子孙承袭本职,其支庶子弟有驯谨能办事者,俱许本职土官许报督抚具题,请旨,酌量给予职衔,令其分掌地方事务”。 第五、土司俸禄。诸家土司有食俸者和不食俸者,与官品相当的绿营兵军官比较起来,享受的俸银相当菲薄。 三、湟水流域土司制度的衰落 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以后,清政府陆续在湟水地区设置府州县,实施赋税改革,造成诸家土司经济、政治特权不断衰落,同治年间西北回民的反清活动,在一定程度加速了土司制度的灭亡,直至1931年,湟水流域仅存的8家土司正式退出历史舞。 土司制度衰落有其重要原因:第一,土司拥兵自重,与中央相抗衡,必为封建国家所不容。第二,土司之间为了利益,相互征战杀伐,弄得民不聊生,而且破坏地方安定,为封建中央政权的稳定带来诸多问题。第三,清朝我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到顶峰,中央政权力量强大,有能力消除土司制度。第四,土司制度的存在形成了二元性的政治结构,为高度集权的封建政府所不容。第五,儒家学说宣扬“大一统”的思想,为统治者提供了实现“大一统”的政治理论基础。 湟水流域的土司制度于元代形成,明代臻于完善,清代逐渐走向衰微,持续五六百年之久,这实际上与历代政府的统治策略和手段有关。这一制度在西北地区的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而备受世人关注,但由于自身的弊端最终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参考文献: ,1,清史稿?卷五百一十七?列传三百四?土司六,Z,. ,2,钦定历代职官表?卷七十二?土司各官,Z,. ,3,吴永章.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第1版),M,.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225. ,4,崔永红.论青海土官土司制度的历史变迁,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科版),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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