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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同居中的妇女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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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同居中的妇女权益保障老年同居中的妇女权益保障 213O7年第4期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口 老年同居【l】晒妇女权益保喧 郭平,李洪帅 (1.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2.沈阳理工大学,辽宁沈阳110168) [摘要]老年男性在养老经济资源,人数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在很多情况下,这种优 势会转变为老年男性 对老年女性在同居关系中的支配地位.这导致老年女性在老年同居中的权益得不 到保障.为了保障老年女性在 同居中的权益,实现男女的实质平等,应修改相应法律规定,赋予老年妇女住房保 障,必要财产保障和提供生活补 助. [关键词]...
老年同居中的妇女权益保障
老年同居中的妇女权益保障 213O7年第4期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口 老年同居【l】晒妇女权益保喧 郭平,李洪帅 (1.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2.沈阳理工大学,辽宁沈阳110168) [摘要]老年男性在养老经济资源,人数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在很多情况下,这种优 势会转变为老年男性 对老年女性在同居关系中的支配地位.这导致老年女性在老年同居中的权益得不 到保障.为了保障老年女性在 同居中的权益,实现男女的实质平等,应修改相应法律规定,赋予老年妇女住房保 障,必要财产保障和提供生活补 助. [关键词]老年同居;老年妇女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838(21307)04—0047—04 OldWomen'sRightsCdtaranteeinCohabitation GUOPing',LIHong.shuai (1.ShenyangNormalUniversity,Shenyang110034,China; 2.ShenyangLigongUniversity,Shenyang110168,China) Abstrad:Theoldmentakeanadvantageousroleineconomicl'E~Oili'e_.e8ofagedprovision andnumber.Inmanyeases, thisadvantagewillturnintooldmen'8predominanceoveroldwomenincohabitation,whichr esultsininadequateen一 8Ul"d/Iceofoldwomen'8rights.Toensureoldwon'lten'8rightsincohabitationandrealizevir tualgenderequality,we shouldmodifycorrespondinglawsandregulations;endowthemwithhousingguarantee,nec essarypropertyensurallce andlivingsubsidy. Keywords:seniorcitizen'8cohabitation;oldwomen'8rightsguarantee 一 ,问的提出 随着经济条件的宽裕和思想观念的更新,同居 已经成为单身老年人解决生活,情感需求的主要方 式Ll』.这种现象在实践中产生的最大问题是,同居 中的女性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不少妇女在同居 关系解除后或者同居对方死亡后,经济状况显着恶 化,有的甚至丧失了必要的生存条件. 二,老年同居中妇女权益受损的社会原因 由于我国特殊的社会历史原因,老年单身男性 收稿日期:2007—09—30 作者简介:郭平,男,沈阳师范大学法学l究讲师. 一 般拥有较多的养老经济资源,如养老金,住房等. 老年同居的典型结合方式为拥有较多养老经济资 源的男性与拥有较多照护资源(年纪较轻,身体较 好)的女性的结合.经济条件不好的老年男性和身 体条件不好甚至年纪比较大的女性,都很难找到同 居对象.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老年同居是男性的 经济养老资源与女性的生活照护资源的交换. 因为女性的平均寿命长,老年男性在数量上少 于老年女性.近年来,许多中年女性甚至青年女 ? 47? 口女性与法律研究总第77期 性,因经济原因也加入了与老年妇女竞争的行列, "同居保姆"等现象的出现,更加剧了男女双方在数 量上的不平衡.老年男性因为数量少,在选择同居 对象时往往处于优势地位,掌握主动权.社会上大 量的老年同居关系,从结合时起,男女的地位就是 显着不平等的,男性的支配地位相当突出. 三,男性的支配地位是老年同居现象泛滥的真 正原因 (一)老年婚姻与老年同居的功能比较 1.性的合法满足.老年人虽然性功能减退,但 仍有性生活需要.老年婚姻是满足老年人性生活 需要的合法方式. 2.经济保障.我国《婚姻法》第2O条规定:"夫 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 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对 于缺乏退休金,住房,医疗保险等养老所需的经济 资源的老年人来说,再婚有获得养老所需经济资源 的功能. 3.共同生活的照料与陪伴.在现代社会,家庭 规模随着所生育子女数的减少在逐渐缩小,代际间 的居住方式也以核心家庭为主,成年子女的工作 忙,又有第三代需要照料,老年父母很难依靠子女 照顾.因此,多数老年人尤其是男性老人生病时, 配偶往往是最主要的照料者. 4.精神慰藉.许多老年人再婚的主要原因是 无法摆脱情感上的孤独,寂寞.老年婚姻,可以使 老年人在精神上相互依赖,感情上有所寄托. 老年同居同样是为了在经济上交换养老资源, 在情感上相互慰藉,在生活上相互照料.老年同居 与老年婚姻在功能上具有一致性j. (二)老年婚姻与老年同居的效果比较 1.按主流婚姻习俗和现行法律规范来看,同居 属于一般性的越轨行为,在社会规范上具有一定程 度的违规性.这种违规性会成为老年人的精神负 担,从而会影响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2.两者虽然都具有经济保障功能,但是同居关 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扶养以自愿 为原则,一旦双方关系发生变化,弱者一方的权益 很容易受到伤害_3]. 3.两者虽然都具有共同生活的照料与陪伴功 能,但是同居关系是不稳定的,随时可以解体.因 担心自身权益得不到实现,提供生活照料资源的一 方不可能尽心尽力.这势必影响生活照料功能的 实现. ? 48? 4.两者虽然都具有精神慰藉功能,但老年人对 同居关系稳定性的忧虑会大大限制精神慰藉功能 的发挥.老年人的精力,体力更不适宜频繁地重新 安排自己的生活,他们比任何人都希望稳定,但同 居恰恰不具有稳定性. 同居关系,在性质上脱法,在存续上具有临时 性的缺陷,严重限制了同居功能的实现.同居与婚 姻相比,明显不利于老年人的晚年幸福[4]. (三)老年人同居的原因 1.财产方面的忧虑.老年人再婚的成功率较 低,再婚后离婚会引发财产分割问题,经济状况好 的老年人大多担心自己的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婚 后的退休金收入,其他收入等)被再婚配偶分走. 而同居不改变双方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因此,许多 老年人选择同居以避免日后产生财产纠纷. 2.子女的压力.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子 女与配偶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 权.老年人再婚将改变双方子女的财产继承份额, 受损一方的子女可能会或明或暗地抵制老年人登 记结婚.老年人一方面有强烈的结婚愿望,另一方 面又有日后依靠子女照料的要求,当两者发生冲突 时,许多老年人只能无奈地选择同居,因为同居不 改变双方子女对父母财产的继承关系_5J. 综上可见,在老年同居中,提供经济养老资源 的主要为男性,不管是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还是继 承时的财产分割,分割的大多为男性一方的财产. 正是因为处于支配地位的老年男性为了自身的财 产权益而规避婚姻,才使得老年同居现象泛滥.老 年妇女在老年同居中处于弱势地位,对于不利于其 自身权益的同居安排,只能在接受或离开中选择, 很多女性出于经济压力往往只能无奈地接受. 四,现行法律对老年妇女权益保障的局限性 现行法律规定中没有专门保护同居中老年妇 女权益的法律规定.我国的《婚姻法》不再承认事 实婚姻,同居方彼此不具有配偶身份,互不享有继 承权.不过,《继承法》第l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 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 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 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老年同居 中的妇女大多符合《继承法》第l4条后半段的要 求,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她们可据此主张遗产取得权,主张分得同居对方的 部分遗产.但是,此项遗产取得权不能对抗同居对 方订立的有效遗嘱.老年同居中的部分妇女符合 2OO7年第4期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口 《继承法》第14条前半段的要求,她们可据此主张 遗产取得权,主张分得同居对方的部分遗产.与前 项遗产取得权不同,此项遗产取得权可以对抗同居 对方订立的有效遗嘱.《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 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 必要的遗产份额".本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违反此 规定的遗嘱内容无效.因此,只要老年同居中的妇 女符合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 活来源的条件,她就可以主张遗产取得权. 毫无疑问,上述救济措施的适用范围非常狭 窄,仅适用于因一方死亡而中止同居关系的情况, 对于因男方任意解除同居关系而受到损害的妇女 没有适用的余地.此外,上述遗产取得权的份额没 有明确的约定,因老年妇女的精力,智力不足,经常 被另一方的继承人欺瞒.更重要的是,上述权利并 非专为保护同居中的老年妇女所设,加之缺少有针 对性的宣传,实践中,很少有女性知道并利用遗产 取得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立法保障老年妇女权益的原因 (一)确保养老目的的实现 老年人同居的目的是为了养老,同居是养老资 源的交换.笔者认为,在同居关系终止后,养老这 一 目的在一定范围内应继续存在.否则,对提供照 护资源的一方过分不利,其付出的照护资源未得到 应有的回报. (二)鼓励老年人结婚 老年男性为自身利益与老年女性同居,从而规 避《婚姻法》规定的义务,属于规避法律的违法行 为.依据任何人都不应从自己的违法行为获益的 法谚,可以对老年男性课以超过婚姻法规定强度的 义务.这样可以形成守法激励,鼓励老年人结婚. (三)老年男性的支配地位应予以规制 在人身关系中,为了实践正义,对基于资本的 力量而形成的支配地位更应该加以规制.老年同 居属于人身关系,对老年同居中老年男性的支配地 位加以规制是必要的. 六,保障老年妇女权益的具体立法建议 (一)住房保障 1.立法建议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无住房,与对方同居时间 达5年以上的人,在同居关系终止后,对同居关系 存续期间居住的对方所有的房屋可以无偿租赁. 租赁关系自承租人死亡,取得自有房屋,与他人结 婚或同居时终止.因一方的明显过错造成同居关 系难以继续的,过错方不得主张上述权利.在租赁 关系存续期限内,如果房屋动迁,承租人的权利存 续于动迁安置房和回迁房.房屋产权人放弃回迁 的权利,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承租 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必要的修缮,但未经所有人同意 不得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房屋的修缮费用由承 租人承担. 2.立法理由 在《物权法》的起草 (1)权利的性质为租赁权. 过程中,曾经出现了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无疑是 保障老年同居中妇女住房权益的最佳概念.可惜 的是,《物权法》最终没有规定居住权.在这种情况 下,物权化了的租赁权就是维护妇女的住房权益的 最好选择.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承租人的租赁 权不受租赁物权属变动的影响,它能有效地消除承 租人对租赁物所有人随意处分租赁物的担心. (2)限定条件的合理性.本建议对租赁权的取 得规定了三个限定条件,即年龄在60周岁以上,无 住房,与对方同居时间达5年以上.如此限定的目 的,主要是为了突出住房保障的养老目的,同时兼 顾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有住房的,即使居住条 件差,也没有必要获得租赁权.年龄不足60周岁 的,没有养老的紧迫要求.至于与对方同居时间达 5年以上的要求是为了平衡同居双方的利益,避免 对对方过分不利.房子,即使对经济条件比较好的 一 方来说,也是相当重要的财产.如果规定的限定 条件过于宽松,将构成对房屋所有权人人身自由的 过度干涉. (3)失权条件的必要性.本建议规定了四种承 租人失权情况,即承租人死亡,取得自有房屋,与他 人结婚或同居,因明显过错造成同居关系难以继 续.在前三种情况下,承租人已经没有承租房屋养 老的必要性,承租人的租赁权自然应该终止.在因 一 方的明显过错造成同居关系难以继续的情况下, 仍然赋予过错方无偿租赁权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 当然,该过错仅限于明显过错,轻微的过失不导致 权利人失权. (4)修缮费用负担的合理性.本条规定房屋的 修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是因为承租人的租赁权是 无偿的.在房屋的使用过程中,对房屋进行修缮是 不可避免的.《法》第120条规定:"出租人应 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但本条下的租赁合同是附终期的无偿合同, 房屋所有人未必有动力修缮房屋.因此,本条赋予 ? 49? 口女性与法律研究总第77期 承租人房屋修缮权.但是,承租人未经所有人同意 不得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以免损害房屋所有人的 利益. (二)必要财产保障 1.立法建议 年龄在60周岁以上,与对方同居时间达5年 以上的人,在同居关系终止后,对同居关系存续期 间共同使用的其他财产,在维持正常生活的必要范 围内有无偿租赁权.租赁关系自承租人死亡,取得 自有房屋,与他人结婚或同居时终止.因一方的明 显过错造成同居关系难以继续的,过错方不得主张 上述权利.承租人有权对租赁物做必要的修理,但 未经所有人同意不得对租赁物做实质上的处分. 租赁物的修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2.立法理由 (1)权利的性质为租赁权.此项权利所支配的 对象大多为动产,因此借用合同更合适.但是,我 国《合同法》没有将借用作为一类典型合同,因此这 里选用了租赁,为租赁中的动产租赁. (2)限制条件的合理性.本建议对租赁权的取 得规定了三个限定条件,即年龄在60周岁以上,与 对方同居时间达5年以上,为维持正常生活所必 要.如此限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突出必要财产保 障的养老目的,同时兼顾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承租人的租赁权是以养老为目的的,应仅以维持权 利人的正常生活需要为限.年龄不足60周岁的, 没有养老的紧迫要求.至于与对方同居时问达5 年以上的要求是为了平衡同居双方的利益,避免对 对方过分不利.如果规定的限定条件过于宽松,将 构成对财产所有权人人身自由的过度干涉. (3)失权条件的必要性.本建议规定失权条件 的必要性与上文相同. (4)费用负担及处分限制的合理性.本条规定 租赁物的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是因为承租人的 租赁权是无偿的.在租赁物的使用过程中,对其进 行维修是不可避免的.《合同法》第120条规定: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但本条下的租赁合同是附终期的 无偿合同,租赁所有人未必有动力维修租赁物,因 此,本条赋予承租人租赁物维修权.但是,承租人 未经所有人同意不得对租赁物为实质上的处分,以 免损害租赁物所有人的利益. (三)生活补助 1.立法建议 ? 50? 同居一方任意解除存续期限超过1年尚不足5 年的同居关系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方提供生活 补助.生活补助的数额依照同居时间,照护服务的 数量和质量,参照保姆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因一 方的明显过错造成同居关系难以继续的,过错方不 得主张上款权利. 2.立法理由 (1)起始期限的合理性.老年同居的稳定性 差,许多同居关系维持不到1年就解体了.因此, 对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同居关系来说,双方显然已 经付出了很多努力.这时,要求任意解除同居关系 的一方给对方提供生活补助,不属于对一方人身自 由的过度干涉.同居关系不足1年的,因为双方的 付出有限,可以不予经济补助.否则,可能有过分 限制人身自由之嫌. (2)数额计算的依据.补助数额的确定,对本 项权利的效果影响巨大.因此,本建议提出了三个 确定和一个参照标准.参照保姆服务的市场 价格计算,是为了本建议有可执行性,不含有任何 歧视成分. (四)上述三项权利实现的保障 1.当事人 当事人可依照上述规定,协商一致订立租赁合 同或生活补助协议. 2.法院判决 当事人就租赁合同或生活补助协议无法达成 协议的,权利人可到法院诉讼,由法院依法确定双 方的租赁合同或生活补助协议. 3.诉讼维权 对方不履行租赁合同或生活补助协议的,权利 人可依法起诉维权.对方不履行由法院生效判决 确定的租赁合同或生活补助协议的,权利人可依法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文献: [1]邓若楠,岑志连,董劭.儿女"脸色"逼不少老人无奈 "走婚"[N].新华每日电讯,2OO6—11—4(7). [2]李南海.老年同居:理性选择视野中的社会学分析 [J].广西社会科学,2OO7,(5):162—163. [3]姜向群."搭伴养老"现象与老年人再婚难问题[J].人 口研究,20O4,(3):95. [4]魏清沂.不婚同居的法理学分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 报,2O05,(1):57. [5]滑美燕.对丧偶老人同居现象的法律思考[J].晋阳学 刊,2OO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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