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森林资源管理监督调研的几点建议
一、林权管理方面
1、已确权的山场,政府有关机构不应听随单方面权利主张意见,错误撤证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森林资源调查监测方面
1、少部分县界接壤处存在界址争议现象和已发林权证小地名和四界界址描述较为粗放,山林纠纷事件不断。应通过卫星定位、埋设界桩等方法,对山场周边界址摸清,对争议山场通过多方面协商解决。
2、公益林经营性采伐审批手续较复杂,在实施公益林经营性采伐中,要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转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方能批复,时间周期较长,且费人力、物力。应尽量简化公益林采伐审批手续,将审批权下放到县林业局。
3、进一步放活商品林,对非规划林地上营造的人工播种或扦插繁殖培育的苗木采挖,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在规划林地上营造的商品林在本县范围内移栽,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只需经营者提出申请,经县林业局核实后,可办理采挖和放行手续。
三、森林资源采伐管理方面
1、年度采伐计划下达时间不确定,当年的采伐计划往往最早的要到3-4月份,最晚的要到11月份,甚至是12月份,不利于基层安排木材采伐,更不能及时适应木材销售市场变化。建议:⑴以“五年计划”为前提,允许林场在五年内自主调节安排采伐计划。⑵以年度最高限额为管理目标,而取消年度采伐计划的下达。如取消年度采伐限额管理有困难,建议在当年的十一月下达次
年的采伐限额管理,以利于基层及时安排木材采伐生产,适应木材市场变化。
2、采伐计划树种不匹配,严重制约基层的工作实施
如今,为加强阔叶树的采伐管理,目前的管理是将针、阔树种采伐计划分开下达,这对于基层营造的针、阔混交林的采伐以及部分天然低产林的改造工作造成极大不利,致使同一小班的必伐树种不能同时采伐,同一小班一年内又不能进行两次
采伐,影响迹地更新。建议同步下达阔叶树采伐计划。
3、采伐面积规定过死,南方丘陵林区,部分立地条件好的地段营造的人工林,在现阶段的采伐中由于受面积的限制,伐区之间必须设置隔离带,不允许连片采伐,这对原有的连片营造的人工林的采伐、更新、管理等方面不仅造成效率和效益的损失,且对管理极为不便。建议对南方林区,立地条件相对较好,不造成水土流失的地段,适当放宽采伐面积的限制。
4、采伐年龄的确定宜逐步科学化,采伐年龄的确定必须根据小班林分的情况,适地适树现状,培育目的等相关情况而定,建议改变目前的年龄限制规定。
安福县明月山林场
201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