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补发)
操作规范
一、审批要件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项目编号
1. 项目名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补发)
2. 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3. 基本编码:0
4. 实施编码:0
(二)、设定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或者补发的决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自2016年6月1日起公布施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九条 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前两款以外的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法定实施主体:设自治区、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五)实际实施主体:设自治区、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六)实施对象和范围: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生产的单位
(七)重要说明注意事项:无
(八)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二、审批告知
(一)受理地点:
来宾市兴宾区城南新区区府大楼东附一楼兴宾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二)窗口职责
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和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内容。
(三)工作
图:祥见附件1
(四)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3、视情况需现场勘察的:限5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限6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三、裁量准则
(一)前置条件:无
(二)必要条件: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自2016年6月1日起公布施行)第十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三)申请材料:
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公布施行)第十五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补发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书。(原件1份)附件2
2、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1份)
(四)不予批准情况: 所需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审批条件。
(五)收费事项:不收费。
四、联系电话:0772-*******
五、监督电话:0772-*******
六、示范文本:
详见附件2-1
附件1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补发)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区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限3个工作日)
区林业局负责人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限2个工作日)
制作许可决定文书并送达申请人(限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附件2
关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书
市 县林业局:
公司( 个人)因 原因,造成了原领取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已损坏(或丢失),证号为 ,法人代
为 ,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现特申请补发更换。
申请人: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1
关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书
XX市XX县林业局:
XXX公司(XXX个人)因XXX原因,造成了原领取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已损坏(或丢失),证号为XXXXXX,法人代表为XXX,有效期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现特申请补发更换。
申请人:XXX
时间:XX年XX月XX日
(规格 420mm×297mm)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号:
生产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生产地点
生产经营种类 有效区域
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盖章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本样
填写说明:
(一)许可证号按照以下格式编号填写。
许可证号为:XX XX XX XXXX XXXX,14位数。其中,第一个XX为省代码,第二个XX为市代码,第三个XX为县代码,第四个XXXX为年号,第五个XXXX为序号。例如四川省乐山市健为县2016年发的第一个许可证,许可证号应为“51112320160001”,其中51是四川省代码,11为乐山市代码,23为健为县代码,2016是年号,0001是序号。如果省级办证,没有市、县级代码,市、县级代码均用00表示;市级办证,没有县级代码,县级代码也用00表示。
延续许可证时,许可证号不变。吊销、注销、撤销许可的,许可证号作废,不再使用。
(二)生产经营者:填写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名称或个体户姓名。
(三)法定代表人: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营业执照一致。
(四)注册地址:填写营业执照上的住所。
(五)生产地点:生产经营苗木的具体到村,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具体到地块,应填写所有生产地点。
(六)生产经营种类:生产经营林木良种的(包括种子和苗木),种类填写应具体到品种。品种名称应与良种证书上的名称一致,且应注明品种审(认)定编号。许可证上应列出所有品种,如果品种较多,可以附表。
生产经营非良种林木种子的,种类填写应具体到树种(品种)。许可证上应列出所有树种(品种),如果树种(品种)较多,可以附表。
生产经营非良种苗木的,种类应填写造林苗木、经济林苗木、城镇绿化苗木、花卉的其中一种或几种。
(七)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最小至县级。
(八)有效期:按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新发许可证起始日期为审批同意签发日期,延续许可证起始日期为原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期。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九)发证机关盖章:印章应加盖林业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行政机关公章,或者行政许可专用章。
(十)发证日期:新发、延续、变更许可证,填写审批同意签发日期,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附件3-2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样式
(规格235mm×163mm)
林木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
(副本)
许可证号:
林木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
国家林业局监制
封 面 第1页
法定代表人
生产地点
有效区域
发证机关(盖章)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经营者
注册地址
生产经营种类
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2页 第3页
注 意 事 项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是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凭证,禁止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证各项内容由发证机关填写,并加盖印章后方可有效。
4.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补发)办事指南
实施单位:来宾市兴宾区林业局
项目名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补发)
设定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或者补发的决定。
申请条件: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自2016年6月1日起公布施行)第十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办理材料:
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公布施行)第十五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补发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书;(原件1份)
2、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1份)
办理地点:
来宾市兴宾区城南新区区府大楼东附一楼兴宾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审批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或告知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事项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站负责人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
收费
:不收费。
常见问
及注意事项:
1.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补发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书; (2)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已丢失的需在申请书说明)。
申请表(空表)获取渠道:
打开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按部门或按地域选择该事项办理部门,找到该事项后点击“办事指南”,在申请材料部分找到申请表附件下载栏点击“下载”;2.各地政务中心领取。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6:00
办结时限: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5个工作日。
领取证照要求:
在工作日上班时间期间,凭受理通知单到来宾市兴宾区城南新区区府大楼东附一楼兴宾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领取。
联系电话:0772-*******
监督电话:0772-*******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补发)申报材料审核情况反馈表
审批单位: 来宾市兴宾区林业局
项目名称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补发)
申请人
联系电话
收件窗口
兴宾区林业局窗口
收件时间
年 月 日
申报所需材料
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公布施行)第十五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补发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书;(原件1份)
2、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1份)
材料审核情况
材料是否齐全:
需要补充材料及要求:
联系电话
0772-*******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补发)
一次性告知卡
一、办理窗口:兴宾区林业局行政审批窗口
二、办理程序:在兴宾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行政审批窗口(或区乡镇林业工作站)领取、填写延续《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当场告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三、行政审批条件: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自2016年6月1日起公布施行)第十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四、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公布施行)第十五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补发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书;(原件1份)
2、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1份)
五、不予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许可证:
所需提交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六、受理地点:来宾市兴宾区城南新区区府大楼东附一楼兴宾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七、收费事项:不收费。
八、申请表(空表)获取渠道:
打开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按部门或按地域选择该事项办理部门,找到该事项后点击“办事指南”,在申请材料部分找到申请表附件下载栏点击“下载”;2.各地政务中心领取。
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6:00
十、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十一、领取证照要求:
在工作日上班时间期间,凭受理通知单到驻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领取。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2—4276065
2、投诉电话:0772—6680150
来宾市兴宾区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