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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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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险种介绍:产品特色: 人性化设计,充分满足客户需求 责任简单,组合更灵活 保单利益: 住院费用保障:因疾病或意外住院,在各项赔付限额内,每次住院在规定范围(同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 规定)内的实际支出的床位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以及住院前后30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生的门诊费,赔付实际支出的80%,各项保险金最高补偿可达本附加合同最高限额。 条款内容:(平保寿发[2003]73号,2003年9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订立和构...
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险种介绍:产品特色: 人性化设计,充分满足客户需求 责任简单,组合更灵活 保单利益: 住院费用保障:因疾病或意外住院,在各项赔付限额内,每次住院在规定范围(同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 规定)内的实际支出的床位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以及住院前后30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生的门诊费,赔付实际支出的80%,各项保险金最高补偿可达本附加合同最高限额。 条款内容:(平保寿发[2003]73号,2003年9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订立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责任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三个月;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对等待期内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发生且延续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一个月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对于每次住院在规定范围(同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内的床位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以及住院期间前后各30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生的门诊费,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的80%分项给付保险金,各项保险金的限额见附。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本公司仅承担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五)未告知的既往症; (六)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四)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五)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六)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七)椎间盘突出症; (八)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自杀、殴斗或醉酒; (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十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十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此外,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 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若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的保险费率向本公司交纳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限额分为四档,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档投保,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一经确定,该保单年度内不得变更。 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七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被保险人入院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 (一)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并于出院后十日内凭下列、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3.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及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病历; 4.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及日期交付保险费,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险费应交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 本附加合同一年期满(或续保期满)时,若本公司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保险费。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 止。 第十条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一)主合同效力终止; (二)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主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四)主合同交费期满。 第十一条附加合同解除处理本附加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二条适用主合同条款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一)如实告知; (二)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扣除; (三)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四)地址变更; (五)合同内容变更; (六)争议处理。 第十三条释义「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医院」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它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每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但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床位费」指住院期间使用的医院床位的费用。不包括观察病房、陪人床、家庭病床等。 「药费」指按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用药范围内的中、西药费用。 「治疗费」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医学手段而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 「护理费」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费用。 「检查检验费」指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医处费、诊查费、妇检费、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血、尿、便常规检查、分子生化费。 「特殊检查治疗费」包括CT、ECT、彩超、活动平板、动态心电图、心电监护、介入治疗、PCR、体外碎石、高压氧、体外射频、核磁共振、血液透析等大型和高费用检查治疗项目费,其他费用除外。 「救护车费」指为抢救生命由急救中心120派出的救护车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 「医疗费用」指治疗疾病或损伤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包括床位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以及住院期间前后各30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生的门诊费。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按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标准执行。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净保费」“净保费”的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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