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强险”的看法
关于“交强险”的看法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
。交强险的基本定义是: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凡是在我国境内行驶上路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
。而商业险不具有强制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订立保险合同。故车主可以只投保交强险,但是这样做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都比较有限,风险较大。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
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广,商业险的保障范围相对狭窄。发生保险事故时,交强险不仅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商业险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或者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在商业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项下还列明了许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的情形。
有人说:"交强险" 显然在愚弄广大车主,
面上950元的保费提供12.2万元的保额,看起来比原来的商业三者险只涨了几百元,其实是偷梁换柱,反而没有商业险的保障高。车主多缴了钱,有责任的情况下,保障比原来的商业三者险大幅度降低, 而车主无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最多只赔财产损失100元,医疗费1000元! 死亡赔偿金11000元!超出部分实际上还是要车主承担了!车主多缴了保费,保险公司在车主有责任时,绝大多数情况比原来减轻了几万元的赔偿责任,在无责任时,绝大多数情况最多承担1100元赔偿责任。
但我个人认为,这个才是偷换了概念,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很广,除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中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交强险条款中规定的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损失:被保险人自己所有的财产,以及机动车上的财产损失、间接性的损失和法律诉讼费用,也不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内。而商业三责险是属于列明式条款,属于标的的保险责任,且在赔偿范围之类,
才会赔付,像商业险中的责任免除,远远大于交强险的责任免除。所以,我个人
认为,交强险的实施是国家为了保障第三方受害者的利益,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
是必须的、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