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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2017-10-08 5页 doc 16KB 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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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审批 一、服务内容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第三十九条; 二、设定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 55号令)第四十五条。 ?、申报材料的一般规定 (一)转让方(出租方)房屋所有权证(地上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或权属来源合法证明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申请审批 原件3份 (三)转让方(承让方...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审批 一、服务内容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第三十九条; 二、设定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 55号令)第四十五条。 ?、申报材料的一般规定 (一)转让方(出租方)房屋所有权证(地上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或权属来源合法证明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申请审批 原件3份 (三)转让方(承让方)、出租方(承租方)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材料 复印件3份 (四)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的土地评估 原件1份/ 复印件3份 (五)拟转让宗地的实测地形蓝图或数字化图(1:1000——1: 500) 原件3份 (六)1990年以后,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复的征地(用地)批文以及用地红 线图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七)土地出让金(收益金)缴款发票 复印件3份 (八)转让方(承让方)、出租方(承租方)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3份 (九)转让方(承让方)、出租方(承租方)协议 原件3份 ?、申报材料的特殊规定 (一)若系国有企业的须提供主管机关批复文件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二)若系司法机关处置的应当提供司法机关处置的文书 原件1份、 复印件3 (三)原土地使用者原作建设用地的,在转(出租)时还应提供该幅土地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用地工程许可证及其附图(1:500-1:1000)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四)拟转让宗地转让(出租)后若作为大中型项目建设用地的,还需提供建设用地预审并案意见书(含地质灾害危性评报告和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五)若系土地转让(出租)后用作非经营性用途须补办协议出让手续的,还应当提供土地出让合同文本(草签)及土地出让金(收益金的发票(此件不退回) 原件1份 (六)若系土地转让(出租)后用作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除补办协议出让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收益金)外,还应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新的承让方或承租方发出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 1:500-1:1000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七)属外商企业的还需提供: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98年及以后发的) 原件1份/ 复印件3份 2、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提供章程) 原件1份/ 复印件3份 3、若系中方出租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合同文本(草签)以及场地使用费缴款发票 原件1份(发票复印件3份) 4、若系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出租)已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给中方的,除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具备上述第?(七)1、2、3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原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缴款发票以及转让方(承让方)、出租方(承租方)协商后的一方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收益金发票 复印件3份 (八)若系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转让的,还应提供有审批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管理部门)关于项目会审的意见书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若原土地系旧城改造的,还应提供转让方(承让方)就城市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议) (九)涉及军队用地的,应提供军队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政划拨土地由非经营性用地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选择转让(出租)的承让方(承租方) 由办件大厅会同信息中心承办。 1、受理: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 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当场更正后符合法定条件的,收件之日起1 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四、收件处理 范围的,收件之日起1日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要求退件的,应予退 件。 3、补正内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其中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许可,但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收件之日起5日内作出补正材料(内容)通知 书。 1、审查条件: (1)权属来源是否合法; (2)是否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是否无争议; (3)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审查内容 (4)在城市规划区内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5)是否符合《房地产法》第39条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条件; (6)是否具备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条件。 2、审查方式: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方式审查。 六、工作程序 见《行政服务通用工作流程图》(4) 七、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 按渝府发(2000)76号文件、渝府(2002)79号文件、 八、收费依据 渝价[2001]346号、渝府令第96号执行 1、准予许可:出具加盖审批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依据的书面决定。 九、办理结果 2、不予许可:出具加盖审批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依据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由办件大厅会同信息中心承办。 十、送达与公示 1、收件处理的送达、公示时间为作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 2、办理结果的送达、公示时间为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10日内。 3份复印件或3份原件按以下原则进行分发:1份由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十一、其他特别 源行政主管部门存档,1份由申请用地单位存档,1份由申请用地单位在办件大 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时提交。若系1份原件的,由市国土资说明事项 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完结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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