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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税费

2017-10-15 2页 doc 12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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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税费[汇总]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税费 一、营业税及附加(转让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 (印花税为双方承担,但契税应由受让方承担) 三、土地增值税(转让方):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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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税费 一、营业税及附加(转让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 (印花税为双方承担,但契税应由受让方承担) 三、土地增值税(转让方):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的批复》(财税 〔2006〕23号)明确:凡经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批准并办理审批手续的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凡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八款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2、单位和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都应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全部转让收入减去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应在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产权证书、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评估等资料。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以及因城市实施规划和国家建设的需要被征用的房产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免征土地增值 税。对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住房条件而转让自己住房的, 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 未满5年的,减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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