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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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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一小 关于“一老一小保险”-3关于实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 关于实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                   【文号】京劳社医发[2007]95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06-12                   【生效日期】2007-10-01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
一老一小
 关于“一老一小保险”-3关于实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 关于实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                   【文号】京劳社医发[2007]95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06-12                   【生效日期】2007-10-01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以下简称“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11号),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包括: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年满60周岁的居民和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  (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老年人;  (三)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  (四)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  (五)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以上人员统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参保人员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持本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次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达到参保年龄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参保人员,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上述参保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持本人户口簿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三)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提交《北京市退养人员就医手册》;  (四)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提交《北京市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就医证》。  第六条 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  第七条 参保人员可以现金或银行代扣形式缴纳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北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参保人员超过办理参保缴费期限的,不再办理次年或当年的参保缴费手续。  第八条 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属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   第九条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第十条 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急诊住院的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第十一条 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其中: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7万元。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办理特殊病种审批的,自审批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患精神病需长期住院治疗的,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第十六条 连续缴纳次年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本次结算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年度分别计算。12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当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次年1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次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按当年和次年分别计算。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一个起付标准。次年再次住院或进入下一个结算期的,按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  第十七条 未连续缴纳次年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当年12月31日前的医疗费用,不再支付次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除在本人选择的3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专科、中医医院就医外,还可直接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A类医院就医。   参保人员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于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患病时须持本人《北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所持的就医手册进行查验。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因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可办理转院手续。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就医时由个人先交付预交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结算时,按规定应由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及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住院或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家属现金垫付,结算时持相关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持诊断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在确定的本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外埠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发生符合本市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外埠居住一年以上的,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可选择居住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本市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待遇按照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执行。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前已住院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将参保前的医疗费用结清,参保后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八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在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参照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在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还可经原渠道继续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第二十九条 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  第三十条 2007年12月31日前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老年人,于2007年9月30日前办理参保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2008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自2007年10月1日起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视同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  第三十一条 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且回京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按照本市征地农转非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并由民政部门管理的超转人员,不纳入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予明确事项,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出台"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新华社北京6月21日电(记者                                  张淼淼)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1日公布“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具体实施细则。非北京市户口的学生,按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也可自愿选择参保。  据介绍,根据“一老一小”大病医保制度划定的城镇老年人参保范围是:凡具有北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年满60周岁的居民;其中,女性年满50周岁的居民,也可参保。 学生儿童参保范围是:凡具有北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北京市各类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等都可参保。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别说明,非北京市户口的学生,按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也可自愿选择参保。 这部分人群包括:原北京知青子女,参保缴费时要提交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随军家属中的适龄少年儿童,需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在京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子女,需提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介绍信和进站;在京投资的台商及其雇员子女,提交台胞子女在京就读批准;北京市引进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员子女,提交父母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父母一方有北京正式常住户口的学生,提交父亲或母亲的北京户口簿,以及学生与其的关系证明。  此外,北京市的“一老一小”大病医保制度还对异地就医和报销做出规定,包括: ——北京的城镇老年人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大病医保待遇不变,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应在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可选择异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儿童专科医院、1家北京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大病医保待遇不变,医疗费也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老人和学生儿童在外埠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符合北京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社保所报销。 细则还规定,北京城镇老年人大病医保每人每年筹资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其余1100元由财政补贴;学生儿童大病医保每人每学年筹资100元,个人或家庭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 据悉,学生儿童大病医保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老年人大病医保自今年10月1日实施。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老年病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来源: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日期:2007-06-01 一、北京市老年病定点医疗机构:北京胸科医院 二、各区县老年病定点医疗机构                     1、东城区:北京市隆福医院                     2、西城区:北京市第二医院                     3、崇文区:北京市崇文区第一人民医院                     4、宣武区:北京市宣武区广外医院                     5、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和平医院                     6、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医院                     7、丰台区: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医院                     8、石景山区: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医院                     9、门头沟区:北京市门头沟区中医医院                     10、通州区:北京市通州区老年病医院                     11、房山区: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                     12、昌平区:北京市昌平区南口医院                     13、平谷区: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                     14、怀柔区: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卫生院                     15、密云县:密云县中医医院                     16、延庆县:北京市延庆县中医医院 依据文件:关于进一步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引导职工和退休人员到社区就医有关问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7〕52号) 关于“一老一小保险”——4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有关问题  关于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 特殊疾病报销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7〕12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7〕11号)和《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医发〔2007〕95号)的,现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门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和门诊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报销。 二、门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执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规定。 三、门诊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限定为因病情需要进行检查、治疗及使用相关药品的费用。其中:西药的报销范围见附件,中药限中药饮片,其它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补充报销范围的费用。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得将与治疗门诊特殊疾病无关的医疗费用按门诊特殊疾病进行结算。凡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的申报审批及指定医疗机构的认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门诊治疗血友病西药报销范围 附件2:门诊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西药报销范围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一老一小保险”——5医院    A类医院(16家) 五、A类医院(16家): 所属地区 医院代码 医院名称 医院类型 医院等级 东城区 0111000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对外综合 三级甲等 朝阳区 01110002 中日友好医院 对外综合 三级甲等 东城区 01110003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对外综合 三级甲等 东城区 01151002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对外中医 三级甲等 西城区 02110001 北京积水潭医院 对外综合 三级甲等 西城区 02110002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对外综合 三级甲等 西城区 02110003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对外综合 三级甲等 宣武区 04110001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对外综合 三级甲等 宣武区 04110002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对外综合 三级甲等 宣武区 04110013 北京市健宫医院 对外综合 二级甲等 宣武区 04151001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对外中医 三级甲等 朝阳区 0511000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对外综合 三级甲等 石景山区 07110001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对外综合 三级合格 海淀区 08110010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医三院) 对外综合 三级甲等 房山区 11110003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对外综合 二级甲等 大兴区 24110001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对外综合 二级甲等 小计 16家 综合医院:422家;中医医院43家;专科医院92家;对内医疗机构29家;A类医院16家共602家。 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在公布后,因实际情况会发生变更,我们将随时进行调整。 学生儿童定点专科医院(92家): 三、专科医院(92家): 所属地区 医院代码 医院名称 医院类型 医院等级 东城区 0115200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 对外专科 三级甲等 东城区 01152002 北京市东城区妇幼保健院 对外专科 二级甲等 东城区 01153001 北京市东城区精神卫生保健院 对外专科 二级合格 东城区 01154001 北京地坛医院 对外专科 三级甲等 西城区 0215300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 对外专科 三级甲等 西城区 02154001 北京市结核病防治所(北京结核病控制研究所) 对外专科 三级甲等 西城区 02154002 北京市西城区结核病防治所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西城区 02155001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阜外心血管病医院) 对外专科 三级甲等 西城区 02155003 北京按摩医院 对外专科 二级合格 西城区 02155006 北京金华骨专科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甲等 西城区 02155008 北京德尔康尼骨科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西城区 02155009 北京圣康华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圣康华眼科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西城区 02159043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北京市儿科研究所) 对外专科 三级甲等 崇文区 03153002 北京市崇文区精神病防治院 对外专科 二级合格 崇文区 0315500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对外专科 三级甲等 宣武区 04152001 北京市宣武区妇幼保健院 对外专科 二级合格 宣武区 04153001 北京市宣武区精神病医院 对外专科 二级合格 宣武区 04155005 北京市宣武区康迈骨科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朝阳区 05110095 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 对外专科 三级甲等 朝阳区 05152001 北京市朝阳区妇幼保健院 对外专科 二级甲等 通州区 05154001 北京胸部肿瘤结核病医院 对外专科 三级甲等 朝阳区 05154002 北京市朝阳区结核病门诊部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朝阳区 05155001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对外专科 三级甲等 朝阳区 05155002 北京市老年病医院 对外专科 二级甲等 朝阳区 05155003 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 对外专科 二级合格 朝阳区 05155006 北京英智眼科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甲等 朝阳区 05155007 北京南洋肿瘤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甲等 朝阳区 05155008 北京市朝阳区三环肿瘤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甲等 朝阳区 05155009 北京市华德眼科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朝阳区 05155011 北京市朝阳糖尿病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朝阳区 05155012 北京南区口腔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朝阳区 05155013 北京垡头大柳树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朝阳区 05155014 北京万和颈椎病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朝阳区 05155015 北京市朝阳区残疾人联合会脑病康复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丰台区 06153001 北京市丰台区精神病防治院 对外专科 二级合格 丰台区 0615400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传染病专科) 对外专科 三级甲等 丰台区 06154002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二医院(传染病专科) 对外专科 三级甲等 丰台区 06155003 北京丰台医星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甲等 丰台区 06155004 丰台阜仁眼科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石景山区 07152001 北京市石景山区妇幼保健院 对外专科 二级合格 石景山区 07155003 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医药卫生工作者协会中医骨伤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海淀区 08152001 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 对外专科 二级甲等 海淀区 08153001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精神病专科) 对外专科 三级甲等 海淀区 08153002 北京市海淀区精神卫生防治院(青龙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对外专科 二级合格 海淀区 08155001 北京肿瘤医院 对外专科 三级甲等 海淀区 08155002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对外专科 三级甲等 海淀区 08155003 北京健恒糖尿病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海淀区 08155004 北京市道培医院 对外专科 二级合格 海淀区 08155006 北京长青肛肠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甲等 海淀区 08155010 北京华都亚太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门头沟区 09152001 北京市门头沟区妇幼保健院 对外专科 二级甲等 门头沟区 09153001 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医院(精神病专科) 对外专科 二级合格 房山区 11152001 北京市房山区妇幼保健医院 对外专科 二级甲等 房山区 11153002 北京市房山区精神卫生保健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房山区 11155001 北京市房山区老年病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通州区 12152001 北京市通州区妇幼保健院 对外专科 二级甲等 通州区 12153001 通州区精神病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通州区 12154001 北京市通州区结核病防治所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通州区 12155001 北京市通州区老年病医院 对外专科 二级合格 顺义区 13152001 北京市顺义区妇幼保健院 对外专科 二级乙等 顺义区 11153001 北京市安康医院(精神病专科) 对外专科 三级合格 顺义区 13153001 北京市顺义区精神病疗养院 对外专科 一级甲等 顺义区 13154001 北京市顺义区结核病防治中心 对外专科 二级合格 顺义区 13154002 北京市顺义区传染病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甲等 顺义区 13155001 北京市潮白河骨伤科医院 对外专科 二级甲等 昌平区 14152001 北京市昌平区妇幼保健院 对外专科 二级甲等 昌平区 14153001 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病专科) 对外专科 三级甲等 昌平区 14153002 北京民康医院(精神病、老年病专科) 对外专科 二级甲等 昌平区 14153003 北京市昌平区精神卫生保健院 对外专科 二级合格 昌平区 14154001 北京市昌平区结核病防治所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昌平区 14155002 北京骨髓炎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昌平区 14155003 北京皇城股骨头坏死专科医院 对外专科 二级合格 昌平区 14155004 北京和义哮喘病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昌平区 14155005 北京市亚太中医骨科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甲等 昌平区 14155007 北京市南口农场精神病专科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甲等 昌平区 14155008 北京昌平区光明骨伤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甲等 大兴区 24151002 北京普祥中医肿瘤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大兴区 24152001 北京市大兴区妇幼保健院 对外专科 二级甲等 大兴区 24153001 北京市大兴区精神病医院 对外专科 二级甲等 大兴区 24154001 北京市大兴区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平谷区 26152001 北京市平谷区妇幼保健院 对外专科 二级合格 平谷区 26154001 北京市平谷区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平谷区 26153001 北京市平谷区精神病医院 对外专科 二级合格 怀柔区 27152001 北京市怀柔区妇幼保健院(怀柔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对外专科 二级甲等 怀柔区 27153002 北京市怀柔安佳医院(北京铁路分局怀柔北铁路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甲等 密云县 28152001 密云县妇幼保健院 对外专科 二级甲等 密云县 28153001 密云县精神卫生保健院 对外专科 一级甲等 密云县 28154001 北京市密云县结核病防治所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密云县 28155001 北京脑血管病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甲等 密云县 28155002 北京密云京华肿瘤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延庆县 29152001 延庆县妇幼保健院 对外专科 二级甲等 延庆县 29153001 延庆县精神卫生保健院 对外专科 一级甲等 小计 92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老年病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来源: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一、北京市老年病定点医疗机构:北京胸科医院 二、各区县老年病定点医疗机构                     1、东城区:北京市隆福医院                     2、西城区:北京市第二医院                     3、崇文区:北京市崇文区第一人民医院                     4、宣武区:北京市宣武区广外医院                     5、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和平医院                     6、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医院                     7、丰台区: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医院                     8、石景山区: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医院                     9、门头沟区:北京市门头沟区中医医院                     10、通州区:北京市通州区老年病医院                     11、房山区: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                     12、昌平区:北京市昌平区南口医院                     13、平谷区: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                     14、怀柔区: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卫生院                     15、密云县:密云县中医医院                     16、延庆县:北京市延庆县中医医院 依据文件:关于进一步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引导职工和退休人员到社区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7〕52号) 关于“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7实施细则的文件 关于“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文件 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 【文号】京劳社医发[2007]95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06-12 【生效日期】2007-09-01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11号),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包括: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的在册学生;  (二)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参保缴费当年8月31日前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 以上人员统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参保人员,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持本人的户口簿,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由其家长持参保人员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持本人户口簿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第五条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以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参保人员可以现金或银行代扣形式缴纳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参保人员超过办理参保缴费期限的,不再办理当学年的参保缴费手续。 第七条 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学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学年9月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长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 第八条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住院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第十条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其中: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7万元。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的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的,自审批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患精神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的,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第十五条 连续缴纳次学年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本次结算期内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年度分别计算。8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当学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9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次学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按当学年和次学年分别计算。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一个起付标准,次学年再次住院或进入下一个结算期的,按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 第十六条 未连续缴纳次学年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当学年8月31日前的医疗费用,不再支付次学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除在本人选择的3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专科、中医医院直接就医外,还可直接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A类医院就医。 参保人员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可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可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患病时须持本人《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所持的就医手册进行查验。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转院手续。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就医时由个人先交付预交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结算时,按规定应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及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住院或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家长现金垫付,结算时持相关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持诊断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在确定的本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患门诊特殊病种需连续治疗的,可于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到学校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前已住院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将参保前的医疗费用结清,参保后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外埠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第二十七条 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可选择居住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儿童专科医院和本市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待遇按照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执行。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第二十八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学生儿童,在享受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需提交以下相关证件:  (一)原北京知青子女,提交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二)随军家属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 (三)在京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子女,提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介绍信和进站函; (四)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在京就读批准书; (五)本市引进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员子女,提交父母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六)父母一方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学生,提交父(母)的北京市户口簿及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学生与父(母)关系证明。 第三十条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不建个人帐户、不计个人缴费年限。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予明确事项,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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