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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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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2004-11-1实施 2004-08-10发布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Administrant & Technical Criterion for Wholesale 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GB/T19575—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ICS 03.100.01 A10 1前    言 为完善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促进农产品流通,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范化、...
为完善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2004-11-1实施 2004-08-10发布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Administrant & Technical Criterion for Wholesale 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GB/T19575—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ICS 03.100.01 A10 1前    言 为完善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促进农产品流通,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商务部、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商业科技质量中心、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沪生、马增俊、尚卫东、胡剑萍、纳绍平、张捷、陈兆云。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批准、发布部门委托商务部负责解释。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11 范围 本标准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环境、经营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设立和运营中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也适用于包含农产品批发交易活动的其它类型的批发市场,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除外。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0001 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7217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19085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1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3.1 农产品批发市场 Wholesale 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为买卖双方提供包括粮油、畜禽、蛋、水产、蔬菜、水果、花卉等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批发交易的场所,具备商品集散、信息公示、结算、价格形成等综合配套服务功能。 14 经营环境要求 14.1 场门应整洁、美观,各种标识规范、清晰,应设有车辆和人员专用出入口。 14.2 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便于清洗。 14.3 交易厅(棚)应在入口醒目的位置设置标识或牌匾,标示经营的农产品类别。厅(棚)内应通风、明亮。 14.4 应按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分区,同类型商品应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蔬果、肉类、水产品、粮食、副食品和花卉等要分区,冷冻农产品和非冷冻农产品要分区,生鲜农产品和熟食品要分区,有包装食品和无包装食品要分区,防止农产品之间的交叉污染。 14.5 水产品和生鲜肉类交易厅(棚)内场地设施应每日冲洗,不存污水,保持清洁。 14.6 交易场地人流、物流、车辆应保持畅通,应设有专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和停车场地地面应承重、耐磨、防滑。 14.7 新建市场应符合本地区的城市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应与同类型、同规模的批发市场保持合理的距离,大中城市销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充分考虑向零售市场运货的省时、通畅、便捷和低成本。 14.8 交易大厅宜建为单层建筑结构。多层的大厅应符合承重和货车吨位限制及堆货限高要求。 15 经营设施设备要求 15.1 服务设施设备 15.1.1 应设立导购图、车行路线标示图、公用电话、校秤点等公共服务设施,各类公共设施应标识明确,应符合GB10001的规定。 15.1.2 从事拍卖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电子屏幕,并有网络设备和电子结算设备。 15.1.3 从事生鲜肉类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胴体吊架、低温保鲜等设施设备。 15.2 卫生安全设施设备 15.2.1 应建卫生间,卫生间数量应与经营规模相匹配。卫生间应符合GB/T 17217的规定。卫生间的上、下水管要通畅,冲洗设施齐全,并保证清洗的用水。 15.2.2 应设置相应垃圾桶和垃圾中转密闭间,对废弃物集中处理并清运。对特殊固体废弃物能集中管理,并移交相关单位作无害化处理。 15.2.3 应建卫生消毒间,统一管理和使用杀虫药剂,承担市场的防疫工作。 15.2.4 现场食品加工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并设置食品加工间。 15.2.5 有畜禽屠宰业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设有符合GB14881要求的集中的安全屠宰操作场所。 15.2.6 应有污水排放管道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GB 8978的规定。 15.3 计量设施设备 15.3.1 应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15.3.2 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验证、维护和监督检查,并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15.4 信息基础设施设备 15.4.1 应设有信息发布公告栏。 15.4.2 应有交易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服务设施。应准确及时地反映交易情况,为交易双方和有关部门提供交易服务和统计信息。 15.5 保鲜贮存设施设备 15.5.1 从事鲜活水产品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蓄养池,水产摊位前须设置明沟,并盖有下水井盖。 15.5.2 从事生鲜肉类交易的批发市场应有闭合的交易棚。 15.5.3 从事粮油交易的批发市场应具备满足粮油安全保管的仓储设施。 15.5.4 从事冷冻产品交易的批发市场应具备满足交易需要的冷冻贮藏设施。 15.5.5 从事果品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满足交易需要的保鲜贮藏设施。 15.5.6 从事花卉交易的批发市场应有闭合的交易棚,配备照明、遮光等设施。 15.5.7 有活畜和活禽交易的批发市场应设有专门的区域和围栏设施,便于隔离管理。 15.5.8 冷冻产品陈列应保持冷冻状态。 15.5.9 由于空间的局限不能自建仓储设施的,应根据不同农产品的保鲜特点,可租用附近地区相应的仓储设施。 15.6 检测设施设备 15.6.1 从事蔬菜、水果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设备和相关辅助设施设备。 15.6.2 从事水产品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检测甲醛、水质的检测设备。 15.6.3 从事畜禽产品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检测肉内注水含量和兽药残留的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 15.6.4 应配备政府规定批发市场其他检测项目的设施设备。 15.6.5 市场不能检测的项目应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15.7 包装设施设备 应根据农产品交易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包装、分拣和整理等辅助设备。 15.8 运输设施设备 应根据农产品交易的需要配备相应的运输工具和装卸、搬运等辅助设备。 15.9 消防设施设备 应配备消防安全设施,保证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15.10 治安设施设备 应配备电子监控设备。 16 经营管理要求 16.1 商品质量管理 16.1.1 应建立商品准入,并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查证、登记备案、抽检和清退等监督管理。 16.1.2 应建立商品质量购销查验登记制度。对入市交易的商品索票、索证,对主要的交易商品建立交易档案。 16.1.3 应建立商品质量抽检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场内交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检。 16.1.4 应建立质量安全不合格商品市场清退制度,经抽检质量安全不合格的农产品要停止交易,并依照经销商进场经营或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能进行处理的要及时清退。 16.1.5 交易农产品应感观清洁,并堆放整齐。推行交易农产品规格化、标准化、等级化。 16.2 经销商管理 16.2.1 应建立经销商准入管理制度,设有专人负责对申请进入市场交易的经销商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查验其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立管理档案,监督经销商开展合法的经营活动。 16.2.2 应与经销商订立进场经营合同,合同应约定双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16.2.3 应对进入市场交易的经销商进行食品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16.2.4 建立商品可追溯制度,推行“场地挂钩”和“场厂挂钩”,经销商应建立商品购销台账。 16.3 交易服务管理 16.3.1 应建立以下管理制度,并形成文件。 a) 应建立投诉管理制度,并设立专门的投诉机构,投诉电话应在全市场公示,跟踪投诉处理情况。 b) 应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应对市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注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计量监督管理,对市场票据、票证、商品标识等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c) 应建立食品检测、卫生防疫、环境卫生工作制度,国家公告的传染性疾病传播时期,市场管理应符合GB19085的要求。 d) 应建立公平交易和结算收费管理制度。 e) 应建立设施设备和维护制度。 f) 应建立仓储和装卸管理制度,对装卸搬运实行集中、统一、规范管理。 g) 应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制度 h) 应建立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16.4 人员管理 16.4.1 应有负责质量安全检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检修、装卸搬运、治安管理、信息宣传、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人员,其从业人员应具备当地劳动和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求的从业资格。 16.4.2 应有食品卫生检验和卫生防疫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检查市场服务人员的健康状况,经营熟食品的人员应有当地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 16.4.3 应对市场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管理和食品安全方面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推行培训上岗制度。 16.5 信用管理 16.5.1 应建立市场信用记录制度,对场内经销商违规经营行为应进行警示通告。 16.5.2 应建立对场内交易农产品的价格、检测、计量、质量等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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