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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的国际比较及立法建议

2017-09-17 20页 doc 42K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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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的国际比较及立法建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的国际比较及立法建议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的国际比较及立法 建议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的国际比较及立法建议 习龙生 摘要:随着债券融资的不断发展,为加强对公司债券的管 理,保障为数众多,类型多样的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债券受 托管理制度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得以建立和发展.本文对 债券受托管理制度进行了理论和制度的国际比较分析,并对 如何建立我国的债券受托管理制度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债券市场 作者简介:习龙生,供职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清华大 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的国际比较及立法建议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的国际比较及立法建议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的国际比较及立法 建议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的国际比较及立法建议 习龙生 摘要:随着债券融资的不断发展,为加强对公司债券的管 理,保障为数众多,类型多样的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债券受 托管理制度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得以建立和发展.本文对 债券受托管理制度进行了理论和制度的国际比较分析,并对 如何建立我国的债券受托管理制度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债券市场 作者简介:习龙生,供职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清华大 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F438.7文献标识码:A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是受托人 制度在现代金融领域的新发展,具有 信托受托人的所有特点..债券受托管 理人就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过程中, 受让债券有关的财产权利并允诺代债 券持有人进行管理,处分的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是公司债 券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公司债属于 集团性债权债务关系,在债券的存续 期间内,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之间存 在明显的利益冲突.从债券持有人的 角度来看,债券持有人为数众多,分 散于各地,集中为共同的利益采取一 致行动的成本非常高;债券持有人一 般不具有对债券发行人实施有效监督 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个别单个债券持 有人能够对发行人实施有效监督,但 成本过高,因此,分散的债券持有人 难以通过自身行为得到有效的保护. 如果由专业的受托人召集债券持有人 会议就特定问进行投票表决,就能 极大缓解上述矛盾.债券受托管理人 的存在对发行人也有重大利益.债券 存续期通常较长,发行人可能经常发 生技术性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受托 人可以通过获得授权自己处理事务(在 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没有受到重大损害 时)或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来缓解事 态,维护债券持有人的整体利益,同 时也避免了发行人不得不应付集体纠 纷的尴尬境地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制度在境外的实践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要求公开发行 公司债必须委任债券受托管理人,有 些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要求,有些则 是通过股票交易所的规定加以要求. 1.美国.1939年颁布了受托契约 法》,并于l990年进行了一次修正, 要求美国所有公开交易的债务工具都 必须指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受托契 约的内容与认证,受托人的资格,受 托人和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报告制 度和公司债发行说明书等问题进行了 全面系统的规定.在美国法上,公司 债债权人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公司债受 托人制度的建构来进行公司债发行 人会与受托人签订受托契约,由受托 人来管理债券从发行到清偿的一系列 事务.为了保证受托契约的有效运 作,受托契约法))要求至少要有一 个在联邦法律或者州法下运作经营的 公司制的"机构受托人",并保证在 任何时候其总资产以及盈余均达到受 托契约以及法律的特别要求.法律规 定,在机构受托人之外还可以同时指 定其他的受托人,称为共同受托人. 受托契约法》~J323(a)N确规定了债 权人对受托人向SEC提交的文件中存 在的重大虚假陈述和遗漏可以提起民 事诉讼,并且必须在发现重大误导之 日起1年内,且最长不超过重大误导之 日起的3年内提起.虽然这一款的保护 范围很窄,但323(b)规定,1933年证券 法,l934年证券交易法,l935年公用 事业控股公司法以及所有普通法和衡 平法上的救济方式全部适用. 2.英国.英国法上对于公司债债 4证券场导按2005年2月号 眠叭叫砌湖,一,一一一,,叭?m呲m甜d湘1董,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一一,,mm舭mn舢.呈.恤眺一,,,,,.一,,一 权人的保护途径多种多样,以公司债定,第283AC(2)条项下对受托人的任申请证券管理机关审核,并规定受托 受托契约制度(Debenturetrustdeeds)和命规定了任何符合条件的任命都不应人"以金融或信托事业为限,由公司 浮动担保制度(F1oatingcharges)~i造成利益冲突.受托契约赋予受托人于申请发行时约定之,并担负其报 要.英国股票交易场所要求必须为在相当自由的权利来辅助契约的有效实酬".公司债之受托人职责主要包括 交易所流通的债券委任受托人.实践施,但在澳大利亚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以下事项:"查核及监督公司履行公 中,对于受托契约的运作方式主要有283DA条仍然对受托人规定了一些强司债发行事项;对公司为发行公司债 两种:一是每一个投资者直接将款项制性义务,如受托人必须善尽合理的所设定之抵押权或质权,负责实行或 借贷给公司,并且同意在与公司的往勤勉义务以保证担保的财产可以满足保管;为公司债债权人之共同利害关 来中同时接受受托契约各项条款的约债务的偿付等.系事项,召集同次公司债债权人会议 束.二是所有投资人并不是独自,直4.日本.在1993年修正的商法典并执行会议之决议事项;发行公司未 接将款项借贷给公司,而是所有闲散中,设置了公司债管理公司制度的强如期还本付息或有其他违约情事时(包 的资金由受托人来筹集,然后统一以制性义务(除非属于面向机构法人投资括违反公司债受托契约规定及主管机 基金的形式借贷给公司.受托人单独者的私募,或有例外情况),突出表现构核定事项),为保障公司债债权人利 地与公司发生合同法上的关系,然后出改革公司债管理制度以求保护债权益,及时采取有效保全程序以保障债 每一个投资人再从基金中认购他所要人的诉求.发行有担保公司债时,特权人的权 利". 购买的债券份额.在实践中,后一种别由((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法》加以规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 方式明显更为普遍.正因为在受托制范,明确发行人与受托人缔结信托契 度之下,每一个债权人并不是与发行约,委由该受托人为公司债债权人的及其立法的国际比较 债券的公司直接发生法律上的关系,利益,管理公司债;发行无担保公司一,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资格条件 而是和受托人发生法律上的关系,所债时,依照商法第297条的规定,原则1.限于特殊机构,符合最低资产 以受托人的地位愈发显得重要.为保上发行人应为公司债债权人委托公司规模要求的金融机构或专业受托公 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公司法对债管理公司.但为配合证券交易法私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在进行管理事务 于受托人科以一定的注意与谨慎义募债制度,当发行公司债的每一单位时,需要根据专业知识和对发行 务.额度为1亿日元以上时,或仅就公司债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运作情况进行判 3.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公司法规的应募人数少于50人时,则不在此断,以维护债券持有人的整体利益. 定,公司必须根据所签订的受托契限.概言之,日本商法的立法侧重于因此,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人应有 约,任命一个受托人来代表所有权益融合英美法上的受托人管理机制,通良好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金融机构 持有人行动.受托契约的订立就是为过公司债管理公司的设立强化对公司或专业机构来担任非常合适.而最低 了在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和保持公债的有效管理,以最终落实保护债权资产规模要求一方面是保证受托人有 司正常商业运作之间找到平衡点.澳人权益的根本意旨.承担责任的良好基础,另一方面,资 大利亚公司法第2L编下共分9个部分315.台湾地区.公司法要求公司在产规模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受托人 条,分别规定了受托契约与受托人的公开发行债券时要为债券持有人聘请的专业实力和在日常经营中的经验积 必要条件,发行公司的义务,保证人受托人.与日本相似,同时采用大陆累.韩国公司法规定,银行,信托公 的义务,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债权法系的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与英司或者证券公司方可成为受托公司, 人会议,民事责任,澳大利亚证券与美法系的公司债受托人制度.台湾地其他公司也必须具备该等资格,才能 投资委员会(ASIC)~权限,法院的权区的公司法第248条规定,公司在募集成为受托公司的业务继承人.日本商 限以及其他相关条款.在公司法第283公司债时,应将载明"公司债券人之法典规定,可以成为公司债管理公司 条项下对担当受托人的资格作出规受托人名称及其约定事项"的文件供的资格仅限于银行,信托公司或者被 证券场导报2oo5年2月号5 许可的附担保公司债的受托公司. 2.在当地注册并接受国内法律监 督和管辖.要求由当地的机构来担任 受托人,是对受托人进行监督的要 求.在美国,要求受托人中有一个是 当地的受托法人团体.在英国,如果 股票交易所要求委任受托管理人,则 需要委任国内受托法人团体.加拿大 也要求委任当地的机构担任受托人. 3.为了避免受托人处于双重地位 而形成的利益冲突,一些国家和地区 还规定,可能存在受托信义义务与私 人利益潜在冲突的机构不能担任债券 受托管理人.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情 形,一般有以下几项:交叉股权或交 叉董事;受托人是同一发行人的两项 发行的受托人,两组债券持有人就同 样财产竞争;受托人同时是发行人的 私人贷款人,例如当受托人是银行 时,银行可能有动力采取先为自己的 利益而不通知债券持有人发行人违 约,或者再注入私人资金以避免违 约,或者不加速偿还债券等行为,损 害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受托人有受托 投资部门,替客户投资在证券上或根 据遗嘱信托持有债券;受托人拥有向 发行人提供融资意见的部门,而意见 可能违背债券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如 美国1939年的信托合同法规定,下列 事项被视为利益冲突:交叉控制,为 同一负责人担任多过一项债券的受托 人(债券有同一条件者除外),担任证 券的包销商,受托人有投票权的股份 的20%或以上由负责人及它的董事或 高级职员拥有(或其中一人拥有多过 10%).加拿大的((加拿大商务法人团 体法规规定,倘若受托人作为受托 人的角色与他以任何其他身份的角色 有重大利益冲突,那么在得知有冲突 的90天内必须消除冲突或辞去受托人 的委任.法国1935年的保护债券持有人 的法令同样禁止若干利益冲.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任命,辞 任和解任 一 般而言,债券受托管理人是由 发行人聘任.而委任契约作为发行文 件的一部分,交由监管机关核准.有 的受托人还需参与债券发行的具体过 程.但在债券发行完成以后,受托人 和发行人的联系就不太紧密,受托人 和债券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关键. 通常认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不能 自由辞任.日本和韩国规定两种情形 除外:一种是在一般情况下,在取得 发行人或债权人会议的同意后可以辞 任,但公司必须在其辞任前为债权人 另行确定公司债管理公司;另一种情 形是,受托人因不得已的事由无法履 行公司债管理事宜时,获得法院的同 意后公司也可辞任. 发行人或者债权人会议认为公司 债受托人违反其义务或者不胜任以及 有其他正当理由时,有权向法院提出 解任请求,由法院进行判断和裁决, 法院可根据发行人或者债权人集会的 请求做出解任的决定.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利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其双重 地位紧密联系:作为受托财产管理机 关时,受托人享有财产管理,处分的 各项权利,可以进行各种与财产管理 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作为受托 人个人,在处理受托事务时承担各项 费用,损失,取得应获取报酬等,享 有向信托财产的请求权,包括:(1)报 酬给付请求权是指在有偿受托的情形 下,向信托财产请求给付报酬,这一 权利不具有优先于其他无担保债权的 特性.一般而言,有偿债券受托管理 人在债券发行时是由发行人委托的, 发行人应支付受托人报酬.如果债券 契约对受托人的报酬没有明确的规 定,则受托人享有权利向信托财产求 偿.受托人为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服 务,向信托财产求偿符合信托的原 则.(2)费用偿还请求权是指受托人就 处理债券受托事务所支出的各项费用 向信托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受托人 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6证券场导按2005年2月号 在处理信托事务的过程中,经常支付求明显高于前者.如日本商法第施来确定违约 事件是否发生,在它得 各项费用,税款等,由受托人自己承309条规定,公司债管理公司在执行其到相反的 实际知识或明文通知之前, 受这些费用是不合理的,当然应向信必要职权的时候,经法院许可,可调受托人有 权推定没有违约事件发 托财产取得清偿,而且这一请求权优查发行人的业务和财产状况.新加坡生."如果受托人没有通知债券持有 先于其他无担保债权.(3)费用补偿请的公司法规将受托人变为积极的人关于他应该知道的违约事件,而发 求权是指在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受托监督者,其第78条规定"受托人必须行人日后破产,债券持有人就可能要 人为处理债券受托事务所支付的各项合理地努力确定借款法人团体的财产求受托人赔偿,因为如果他们知道发 费用时,受托人可以就不足部分向受是否足以按时清偿债券.倘若受托人行人违约,就可以采取行动加速债券 益人请求补偿.(4)损害补偿请求权是不满意,其有权力向法庭或有关部门偿还,在尚未为时过晚时向发行人追 指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受到损害时,部长申请要求指示.可以颁布保护性讨.因此,受托人在决定不通知违约 就信托财产或向信托收益人请求补偿命令.此外,受托人必须合理地努力时风险很高. 的权利.确定发行人遵守债券契约,他必须做4.加速偿还义务.赋予受托人不 四,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义务一切他有权力做的事来使借款法人团经过咨询债券持有人便可以加速偿还 1.受托人的一般义务.一般义务体补救违约.倘若违约没有补救,受的酌情权,其目的是让受托人在需要 即为了受益人的利益竭尽全力的义托人可以把问题提交债券持有人会时可以迅速采取行动.另一方面,如 务.无论是普通法还是大陆法,都强议,提出保障其的建议.在借款法人果受托人不愿决定加速偿还,除非有 制要求受托人向其受益人或委托人担团体建议和解或安排时,受托人有积例外约定,否则债券持有人不能要求 负受托信义义务.一般来讲,负有信极责任向债券持有人解释和解或安排加速偿还, 其目的是阻止某一债券持 义义务的人必须为了受益人的最佳利的后果,以及,倘若他认为适当,向有人的过早行动损害持有人整体的利 益而努力行事,必须以真诚的态度行债券持有人推荐适当的措施."法规益.美国的法庭曾裁定受托人的加速 事,不能容许自身的利益与其义务有第76条要求"契约必须包括数项承偿还权必须是明文授予的.当有指定 所冲突.诺:特别是借款限制,授予受托人检的持有人人数条件限制时,这些条件 2.受托人的调查义务.一般而查公司的会计及其他记录的权力,权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加速偿还无效. 言,债券持有人发现发行人有不妥行力范围好像审计师的一样广阔"在没有信托契约的情况下,每个债券 为发生时为时已晚.因此,一些国家3.违约通知义务.违约通知是债持有人通常有权加速偿还其债券,但 的法规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有监督发券受托管理人最敏感的一项义务.美没有权利加速整个发行的偿还. 行人的财务状况以便预先警告债券持国和加拿大的法规都承认这一点.5.强制执行义务.一旦债券加速 有人即将出现的危机的责任,在实务加拿大商务法人团体法规第85条偿还,受托人应有权利并有义务为债 上信托契约也反映这项责任.关于调规定:"受托人在知道违约事件3O天券持有人采取强制执行程序.一般而 查义务的规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消极内必须给债券持有人违约通知,倘若言,债券持有人受信托契约中的不采 调查,如英国衡平法暗示受托人有适违约事件在给通知时仍然持续,除非取行动条款的限制,不得独立采取行 当努力的严谨责任,但没有法律强制受托人合理地相信扣留通知是对债务动.不采取独立行动条款的目的是: 要求受托人承担额外的监督责任.英持有人最有利的,而这样以书面通知(1)阻止 竞争以避免能够迅速采取行动 国的信托契约惯例不要受托人担任调发行人或担保人."根据美国1939年的债券持有人得到优先权;(2)阻止多 查角色.受托人大致上消极地接收由法规,决定必须由受托人的负责人作项诉讼;(3)避免因为一个债券持有人 责任人提供的;美国受托人也或出;但是受托人必须通知拖欠付款.采取的行动而危及共同担保或导致相 多或少只是消极的,只在违约事件发英国的信托契约有时会包括有以下意斥的强制执行诉讼.美国1939年法规 生后才如梦初醒.二是积极调查,要思的条款:"受托人不必采取任何措要求授权受托人有权在破产或清算程 证券场导报2005/g2,EI-N-7 序中递交要索,在重组建议中投票,资者往往既没有机会也没有能力参与发原油价格飞涨,到1990年底,抵押 以便受托人可以为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准备工作.因此,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品价值估值的底线已经不足以偿还债 而采取一致行动.法规限制豁免条款的范围.英国1925务总额.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的理由 6.提供相关书据的义务.债券受年的受托人法规第6l条规定,当是,他们认为受托人没有及时地处置 托管理人应就受托事务准备相关书据受托人通过严谨的测验,"他的行为抵押资产,没有能够预料到抵押资产 供债券持有人或债权人会议查阅,这诚实合理,公平地应该被免除责任"的贬值(未能对1990年初的局势作出充 是对受托人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时,允许法庭免除受托人违背信托要分判断),没有采取相应的谨慎措施来 7.公平诚实义务.债券受托管理负的义务.但是,l948年公司法保全抵押资产,如聘 请专业机构进行 人在履行其职责时还应遵循公平诚实规第88条规定,任何为了保证债券重新评估或雇佣飞机推销专家.而受 义务.所谓公平义务是指,债券受托发行的信托契约条款在下述情况下无托人辩护的理由是,在破产申请后的 管理人在管理公司债时,应秉承公平效:当受托人没有显示作为受托人应早期,东航的抵押资产尚处于超额抵 的原则对待每一位公司债券债权人;有的谨慎及努力的程度的情况下,豁押状态,此时没有必要采取过度行 而所谓诚实义务是指,在管理公司债免受托人为违背信托要负的义务或者动;同时东航是进行破产重组还是破 时,禁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为了自给他补偿.产清算尚不明朗,如果立即处理抵押 身或者第三者的利益而牺牲公司债券美国把违约前和违约后的义务区资产可能导致东航将部分收益占为营 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别开来.在违约前,除了履行债券列运资本,结果将反而对债券持有人更 五,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出的特别义务,受托人不必负责.但为不利,因此受托人不能接受对其未 根据不同的法律背景,债券受托是,一旦违约发生,受托人变成积极尽受托人职责的指控. 管理人违反法律,债权人会议决议或受托人,要求有较高程度的投入.受关于我国债券受托 信托契约,不适当履行义务,致使债托契约必须规定受托人在违约时必须 券持有人遭受损失,应承担赔偿责谨慎办事,行使适当的技巧,其管理制度的立法建议 任.如根据日本商法典的规定,因公是谨慎的人在相同环境中处理自己的一,债券持有人保护不够是阻碍 司债管理公司违反法律或者债权人会事务时所会持有的谨慎态度和行使的我国 债券市场发展的重要原因 议决议,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时,应技巧.同时,契约不得免除受托人为我国的债券市场尚未建立起健全 承担赔偿责任;在因为发行人为债券自己的疏忽或过错要负的义务,但若的投资者保护制度,阻碍了市场的正 受托管理人提供担保等原因致使发行干判断错误(只要决定提交给高级管理常发展.经过近20年来的发展,我国 人对债权人存在违约时,公司债管理层处理1以及真诚地按债券持有人多数的企业债券市场取得了一定的发展, 公司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票的指示而采取的行动除外.典型的但远远滞后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在要 在信托关系建立时,受托人往往案例是,1999年LNC投资公司将第一求.以2003年为例,国内金融市场融 会为自己建立各项豁免条款,以保护信托银行告上法庭(LNCInvestmentVS.资总量为35154亿元人民币,其中银行 自己的利益.在受托人和债券持有人FirstFidelityBank,1999),起因是1989贷款为29936亿元人民币,股票融资 的关系中,多数自然人持有人缺乏相年美国东部航空公司破产事件.原告1357亿元人民币,企业债券融资仅336 应的专业知识,经验,信息等,处于持有东航公司发行的三个系列的债亿元人民币,远远低于银行贷款和股 劣势,而法律倾向于这样的立场:这券,这些债券都以飞机等固定资产进票融资.企业筹资集中于银行,相对 些自然人应该比有经验的投资者(如参行了超额抵押.抵押品价值与债券价单一的融资结构使银行体系承担了绝 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得到更高程度的法值分别为6.8亿美元和4.5亿美元.在东大部分金融风险.而公司债券融资是 律保护.而且,信托契约类似于既定航破产后的一年半时间里,抵押品价成熟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企业融资方 的标准合同:它的条款不能商榷,投值迅速下跌,部分原因是海湾战争引式.以美国为例,公司债券是美国公 8证券场导扳2oo5年2月号 司外部融资最主要的渠道,其融资规券融资渠道.债券受托管理制度在我构建应以信托关系为法理基础,在发 模超过银行贷款,远大于股票融资.国的实践,首先是要结合我国的实际行人,受托人和债券持有人三者之间 1995年~-2001年,公司债券融资规模情况,给出对债券受托管理人作用的建立信托关系,由受托人运用专业判 平均为公司外部融资总规模的60%,合理定位.断,对债券有关的财产权利进行管 在2001年更是达到了创纪录的88%.根据责权利区分的原则,境外债理,处分,保护持有人的利益,要求 二,债券受托管理制度在我国的券受托管理制度模式分为"高权高其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而代理式的 初步实践责"和"低权低责"两种类型.受托人是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在 债券受托管理制度在我国是新生1."高权高责"型.这一类型体现阶段,可以积累一些经验,为建立 事物,初次露面是2003年1Of]8日施行现了信托的基本原理,是基于信托关完善的信托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做准 的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系的受托人制度.例如,欧洲债券赋备. 该办法将其称之为"债权代理人".予债券受托管理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多第二,多样化的发行方式,要求 通篇涉及到债权代理人的条款仅有五项权利,因此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恪尽职受托管理制度的多样性与之相适应. 条,分别规定了债权代理人的聘请,守,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公 义务,运作和法律责任.虽然从性质防止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当行为对债券募,私募 等不同发行方式都将被采 上看债权代理人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持有人权益的侵害,规定受托人在违用;信用担保,实物担保,无担保债 债券受托管理人,但我们认为,这已反受托管理义务的一定条件下有替代券等会被不同类型的发行人采用.如 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讯号.债务发行人承担偿还责任的义务.这前所述,日本在债券受托管理制度的 当然,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条例项义务基于受托人享有广泛的权利而提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就根据不同的情况 暂行办法》中的债权代理人的主要职出,体现了权责的一致性,同时是对采取了不同要求.对于面向数量有限 能是监督发行人并将信息传递给债券受托人履行善管义务的有力保证.的机构投资者私募发行的债券,对债 持有人,还不具有债券受托管理人的2."低权低责"型.债券受托管券受托管理人权利义务的要求就相对 信托特征,仅仅是债券受托管理人制理人只能在较小的范围内发挥作用并较低,基本上限于财务顾问的角色; 度的雏形.从关于债权代理人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只是对发行而对于面向众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 可以发现,除通知和监督职责外,其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作出鉴券,就要求有能够承担起一定责任与 他为债券持有人利益进行各项诉讼和别,并通知债券持有人,执行债券持义务的金融机构担任受托管理人,对 非诉讼活动的权利必须由各方约定,有人会议的决定等,这时债券受托管缺乏自我保护的专业知识的为数众多 如作为债券持有人集体的代表所能发理人基本是作为债券持有人与债券发的投资者提供高效的保护机制. 挥的能动性作用,对有担保债券的担行人之间的"传话筒"而存在,并不四,我国债券受托管理人法规框 保权的管理职能等.同时也没有规定具有参与债券管理的权利,因此其应架和内容 当债权代理人发生违背诚实信用的基当承担的责任也应该是有限的.这一本文建议,修改公司法》时, 本原则,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时所类型和我国目前实行的债权代理人制应当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 应承担的责任.而这些内容在我国现度类似,实际上不是真正的受托人制经验,引入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制 行的其他法律法规中也缺乏体现.度.度,确立受托管理人权利,义务和责 三,我国债券受托管理制度建立关于我国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任这一体系.其次,监管部门应当制 的路径选择立的路径选择,笔者认为需要进行以定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准则》,对 债券受托管理制度建立的目的在下考虑:强制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情形,债 于保障为数众多且分散的投资者利第一,基于我国目前的现状与发券受托管理人的资格,债券受托管理 益,从而建立高效,健全的市场化债展的要求,我国债券受托管理制度的人的权力和义务,债券受托管理人所 证券市场导报2005~-2N号9 应承担责任,发行人,投资者和债券 受托管理人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等 各个方面做出规定. 为适时有效迅速地保障债权人的 利益,本文建议采取日本立法模式, 赋予"受托人为了债权人受领清偿或 者为保全债权的实现所必要的一切裁 判内外的行为的权限";同时,为使 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自治管理含义不 受损害,在实施处分公司债债权人权 利,对债权人的权利影响重大的行为 时,受托管理人须依公司债债权人会 议的决议行使,以求慎重. 对于公司债受托管理人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本文建议至少明确下列 主要条款: 1.受托管理人的权限.(1)受托人 的调查权.在取得法院同意后,受托 人有权调查公司债发行公司的业务以 及财产的状况.(2)/~N速追偿权.如果 发行公司怠于支付公司债利息或者应 当定期偿还部分公司债的情形下怠于 偿还时,受托人可以依照公司债债权 人会议的决议,通知发行公司应当在 一 定期间内进行清偿;不在该期间内 清偿的,所有公司债本息全部视为到 期,发行公司应当立即偿付.(3)受托 管理人的撤销之诉.发行公司对公司 债债务所进行的清偿,和解或者其他 行为明显不公正时,受托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行为. 2受托管理人的义务.除了规定 受托人在召开债权人会议,受领债权 或发行公司因违约而导致公司债本息 全部到期时,须进行公告和通知债权 人的义务外,笔者认为应当仿照日本 立法例,针对公司债受托人的义务进 行概括性的规定,具体条款包括:(1) 诚实守信的义务.受托人须为公司债 债权人诚实守信地管理公司债.(2)善 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受托人在管理 公司债时,对公司债债权人负有善良 管理人的注意义务.(3)信息披露义 务.发行公司和受托人应当严格履行 信息报告义务,其所报告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 人必须定期或在接到书面请求时,向 受托人提供载有所有公司债债权人姓 名和地址的公司债债权人名册和本法 规定的其他信息报告文件,受托人负 有以合理形式保持这些名册和文件的 义务.公司债债权人的受托人,应当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将与公司债债权人有利害关系的 受托人的相关事项向公司债债权人作 出报告,并且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登记备案,报告内容依照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发生对公 司债债权人利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而债权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受 托人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O天内将有关 该重大事件的情况通知公司债债权 人,并且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登记备案. 3.受托人的责任.(1)违反会议决 议的赔偿责任.因受托人违反本法或 者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行为,致 使公司债债权人遭受损失时,该受托 人对公司债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2) 利益冲突时的赔偿责任.受托人就自 己的债权,在从发行公司债的公司取 得担保或者清偿时,在其后的3个月 内,发行该公司债的公司有怠于偿还 公司债或者支付利息的事实时,该受 托人须对公司债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但受托人证明已经尽到诚实守 信的义务,或者即使不接受有关就自 己债权的担保或者清偿,公司债债权 人的损害也会发生时除外.一 1.受托人对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相应的 受信人义务.具体而言.该义务包括:忠实 义务,善良管理人义务,不得谋取私利义 务,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义务等. 2.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名称在各地有所不 同.如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受托人.日本称 之为债券管理公司.韩国称为受托公司. 3.在我国台湾地区.债券受托管理人多 由商业银行担任.如台湾日盛国际商业银 行,国泰世华银行,台北国际银行等. 4.英国和西班牙虽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 什么是利益冲突.但法庭坚持受托人不得将 自己置身于一个他的义务和利益相冲突的境 地的立场. 5.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人作为个人所享 有的上述权利可能和受托人的管理地位发生 冲突.为了防止受托人滥用权利.各国(地 区)明确规定受托人行使权利必须限定在与 信托管理,处分相关的范围内. 6.实践中.履行违约通知义务面临的问 题有:受托人应当具备有多少经验和专业 知识.以发现涉及法律或会计专业技术的 违约.公司职员知道的但受托部门不知遒 的事.是否归属于整个受托公司.受托人 以其他身份获得的知识是否必须向债券持 有人披露.即使这样做会违反保密的义 务;其次.当通知一项技术性的或暂时性 的或无意的违约可能严重损害债券持有人 的利益.受托人能否考虑不予通知. 7.分别为第13条,第47条,第49条, 第50条和第56条. …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M】.法 律出版社.1996. 【2】【台】赖源河,王志诚.现代信托法 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台】廖大颖.公司债法理之研究 【M】.正典出版文化公司.2003. 【4】:F--董.银行体系失效与公司债券市 场发展:理论,实践与政策建议【R】.深圳证 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报告.2003. 10证券市场导捐200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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