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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报考、考试、注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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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报考、考试、注册介绍执业药师报考、考试、注册介绍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大部委制改革后,现在并入人保部) 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颁发。表明持证人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取得执 业药师的注册资格。 执业药师的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1994年3月,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995年7月,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从此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1999年4月,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下发了《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
执业药师报考、考试、注册介绍
执业药师报考、考试、注册介绍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大部委制改革后,现在并入人保部) 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颁发。表明持证人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取得执 业药师的注册资格。 执业药师的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1994年3月,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暂行规定》; 1995年7月,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从此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1999年4月,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下发了《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对原有考试进行了修订,明确执业药师、中药师统称为执业药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 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注册、统一管理、分类执业。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 心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考试分为药学和中药学两个专业,均设四个科目: 序号 科目 考试形式 1 药事管理客观题 与法规 2 药学专业客观题 知识(一) 3 药学专业客观题 知识(二) 4 综合知识客观题 与技能?药学 5 中药学专客观题 业知识(一) 6 中药学专客观题 业知识(二) 7 综合知识客观题 与技能?中药 学 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 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 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 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 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 满3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 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 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 (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 满20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 专业工作满15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 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材料到当地人事 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 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注册管理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 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 请注册,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执业药师注册有 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持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到注册机构办理再 次注册手续。 全国执业药师资格统一考试介绍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从1994年开始实施,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 一规划的范围。1996年国家人事部在《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文件中,对有关规定进 行了修订。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inacis,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盼药学技术人 员。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一、组织领导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 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设置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定为每年10月。 考试设《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4个科目。考试科 目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为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必 考科目;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根据从事的本专业工作,选择《药学 专业知识科目(一)》、《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二)》或《中药学专业知识科(一)》、 《中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二)》的考试。考试分为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 为两个半小时。 2010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确定为10月16、17日。 三、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且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 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 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 满三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 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 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和《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 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和《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两个科目 的考 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 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 业工作满15年。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 学位,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 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四、考试报名 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线填写提交报考 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查及网上缴费手续。(具体报名安排详见当次的报考 文件。) 五、成绩管理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参加全部四个科 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 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六、合格证书 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七、注册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 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注册机构、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执业药师注册有 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2010年执业药师考试教材分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 作 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出版社: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3-1 印刷时间:2010-1 第四次印刷 药学类5本: 考试大纲(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药事管理与法规[1](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药学专业知识(一)含药理学部分和药物分析部分 药学专业知识(二)含药剂学部分和药物化学部分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5本: 考试大纲(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含中药学部分和中药药剂学部分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含中药鉴定学部分和中药化学部分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免试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 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 业工作满15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 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 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 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 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 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 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 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 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 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十二条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 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 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理由。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 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 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 证》。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 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 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 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 期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 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 第二十条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 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 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 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 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 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 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 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 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 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 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 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 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十二条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 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 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 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 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 证》。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 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 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 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 期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 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 第二十条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 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 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 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采用多选题为代表的客观性试题有更多。多选试题的类型不 同,但试题的基本结构大致相同。试题由两部分组成,一为题干,是试题的主体;二 为选项,即备选答案。考生在固定的备选答案中选择正确的、最符合题意的答案,不 需作解释和论述。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试题分为A、B、X三种题型。现举例说明如下: A A型题题干在前,选项在后。共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为最佳答案,其余选项为干扰答案。考生须在5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 案(最佳答案),并按考试规定的方式将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的字母涂黑。 例1:既祛风通络,又凉血消肿的药是 A.海风藤 B.雷公藤 C.络石藤 D.青风藤 E.鸡血藤 答案:AB?DE 例2:不宜用于变异型心绞痛的药物是 A.硝酸甘油 B.硝苯地平 C.普萘罗尔 D.维拉帕米 E.地尔硫卓 答案:AB?DE B B型题是一组试题(2至4个)共用一组A、B、C、D、E五个备选答案。选项 在前,题干在后,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个选项可供选择一次,也可重复选用, 也可不被选用。考生只须为每道试题选出一个最佳答案。 例1: A.杀虫消积 B.杀虫疗癣 C.杀虫活血 D.杀虫止血 E.杀虫涩肠 1.槟榔的功效是 2.使君子的功效是 答案: 1.A?CDE 2.?BCDE 例2: A.青霉素V B.苯唑西林 C.替卡西林 D.哌拉西林 E.氨苄西林 1.主要用于耐药金葡菌感染的半合成青霉素 2.耐酶,抗菌活性不及青霉素,与青霉素有交叉过敏 3.口服不吸收,临床主要用于绿脓杆菌感染治疗 答案: 1.?BCDE 2.A?CDE 3.AB?DE 例3: A.乙胺丁醇 B.利福平 C.链霉素 D.对氨基水杨酸 E.卡拉霉素 1.诱导肝微粒体霉、加速皮质激素和雌激素代谢 2.长期大量应用可致视神经炎、视力下降、视野缩小,出现盲点 3.尿中析出结晶,损害肾脏,碱化尿液可减轻 4.对第八对脑神经损害严重 1.A?CDE 2.?BCDE 3.ABC?E 4.ABCD? X X型题由一个题干和A、B、C、D、E五个备选答案组成,题干在前,选项在后。要求考生从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不 得分。 例1:既善清热解毒,又能疏散风热的药是 A.连翘 B.金银花 C.牛蒡子 D.败酱草 E.黄菊花 答案:???D? 例2:适用于高血压病伴肾功能不良的药物是 A.卡托普利 B.利舍平 C.哌唑嗪 D.氢氯噻嗪 E.甲基多巴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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