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唐代“和离”制度与现代协议离婚辨析

2017-11-29 3页 doc 13KB 21阅读

用户头像

is_215732

暂无简介

举报
唐代“和离”制度与现代协议离婚辨析唐代“和离”制度与现代协议离婚辨析 《唐代“和离”制度与现代协议离婚辨析》 ------------------------------------------------------------------------------ 作者: 日期:2014-09-05 “和离”就其字面意思来看,应当是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以不被强迫为主要条件。作为离婚制度之一的“和离”制度,其律文最早见于《唐律疏议》:“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意思是说,如果夫妻确实不能和睦相处,就可以协议离婚,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和离制度做...
唐代“和离”制度与现代协议离婚辨析
唐代“和离”与现代协议离婚辨析 《唐代“和离”制度与现代协议离婚辨析》 ------------------------------------------------------------------------------ 作者: 日期:2014-09-05 “和离”就其字面意思来看,应当是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以不被强迫为主要条件。作为离婚制度之一的“和离”制度,其律文最早见于《唐律疏议》:“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意思是说,如果夫妻确实不能和睦相处,就可以协议离婚,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和离制度做为唐律法典中的一个创新,不仅在当时礼法结合的封建传统下是难能可贵的,而且一直为后世所沿用。 和离制度的特点 《唐律 户婚》对离婚做了三种规定。一是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和离”;二是促裁离婚,指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出妻”;三是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和离”是唐代较普通的离婚形式,类似于现代法律制度下的协议离婚。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妇女法律地位的提升。和离的主体是男女双方,其外在形式上被赋予平等的法律地位。从法律条文述中可以看出,有权实施“和离”这一行为的主体是“夫妻”,同时强调“和”以及“两愿”。这些表述,无论是从一般词义上来讲,还是从法律术语的角度来看,都含有强调两个独立平等的主体意思。这与强制离婚是不同的。因为在法律强制离婚的规定中,我们看到的是法律的强制,是丈夫的特权,而妻子仅仅是作为离婚行为的客体出现的,根本不具有任何表达离婚意愿的主体资格。 对婚姻关系的感情强调。和离强调的是夫妻的情感因素,即夫妻生活的和谐。若夫妻双方“彼此情不相得,不相安谐”,则可以离婚。和离对于夫妻双方合意的强调,使妻子或妻方对“七出”、“义绝”之外的离婚请求享有否决权,使其在无法确定过错的情况下对婚姻解除也有一定决定权。这就说明,和离的发生是由于夫妻感情方面的原因引起的,而和离制度亦是通过婚姻的基础——夫妻感情,来调整家庭内部关系的。这与现代法律中的“情感破裂主义”存在诸多的相似之处。 对解除夫妻关系程序的慎重。和离既要双方通过协议,达成愿意解除夫妻关系的意志一致,又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和离的发生有着较为复杂的程序要求和形式要求,当夫妻双方达成离婚的合意后,要写“放妻”,不仅要求夫妻双方签字画押,同时也要“会及诸亲”,即双方的六亲眷属都要作为见证人且一同签字,放妻书才能生效,否则视为“私放”,并且由此而导致和离行为无效。放妻书往往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留一份作为自己再婚时的凭据,这对于当时的女性来说不仅是极大的尊重,而且再婚尤为重要。 需要指出的是,《唐律疏议》规定的和离制度几乎具备了中华法系的所有特点: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但是,中国封建社 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因此,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入并影响着整个社会,诸法合体。法与社会是紧密相连的,和离制度不可能突破时代的限制,做到男女完全平等。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法律条文与法律事件处理的差异。可在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中,和离制度算是够先进了,几乎与目前的“自由离婚主义”如出一辙。可以说,在奉行“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的封建社会里,和离制度已为礼教束缚制约下的封建婚姻制度抹上了一层浓厚的人性关怀的温情色彩。 和离制度与现代协议离婚的关系 唐代“和离”制度与现代协议离婚既有契合又有区别。 从作用上看,均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贯彻了家族主义精神,无论是“七出三不去”,还是“义绝”、“和离”,都体现了封建统治者对家族社会的关切。虽然立法者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离婚法律制度,但无论从礼教还是法律乃至人们的观念,并不轻言解除。而现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提升,虽然越来越多的家庭走向了解体,但是协议离婚注重双方同意,尊重个人自由,并不会造成太大的社会影响,相对于诉讼离婚更是显得平和得多。 从价值目标上看,均注重对人性的追求。自古至今,人们对幸福、自由的追求都不曾改变过。古代婚姻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作为成立条件之一,旨在维护父权和男尊女卑的封建家庭纲常伦理,但和离制度的确立使古代婚姻关系的解除具有了某些程度的灵活性和人情味,并对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所关注。而现代协议离婚则是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注重感情,保护双方追求自由幸福生活,被人们称为一种自由、合理的离婚方式。 (重庆律师事务所 www.lvshimen.com)
/
本文档为【唐代“和离”制度与现代协议离婚辨析】,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