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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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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大学校友会(Peki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PKUAA) 第二条本会是由北京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北京大学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祖国统一、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大学校友会(Peki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PKUAA) 第二条本会是由北京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北京大学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祖国统一、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 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 进行学术交流; (四) 组织联谊活动; (五) 编辑、印刷《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在北京大学(包括西南联合大学、燕京大学、中法大学、北京医科大学和院系调整时并入北京大学的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通过审核后,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明。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四)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及时更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长期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 退会。 第十三条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北京大学或其他单位组织资助; (三) 捐赠; (四) 业务活动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帐目。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觉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北京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会章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l5日内上报教育部审查,教育部审查同意后30日之内报民政部核准,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3年11月23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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