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正文

2017-09-26 12页 doc 28KB 15阅读

用户头像

is_314871

暂无简介

举报
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正文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正文 以下是由聘才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正文,欢迎阅读参考。 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
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正文
上海人口与生育条例修正案正文 以下是由聘才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正文,欢迎阅读参考。 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统计、教育 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七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综合管理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 度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人口总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结构、人口迁移等人口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为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综合调控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和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相关责任,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 第十三条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确定人口发展规模,调控常住人口总量。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育调节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 建立常住人口流入流出调控机制,合理控制人口机械增长。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时,应当控制中心城人口规模,引导城乡人口合理分布。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和实施产业、住宅、交通、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专业规划时,应当与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相适应。 第十六条本市制定、实施的生育调节、人口迁移、人口流动等制度和措施,应当有利于优化人口年龄结构,缓解人口老龄化。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母婴保健工作,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本市提倡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检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公民自愿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检查的措施。 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检查时,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并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十八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民政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相互配合,开展生殖健康的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公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做好艾滋病和影响生殖健康的其他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第二十条统计、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一定期限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开展常规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数据。 第二十一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应当纳入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本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相互提供与人口管理相关的数据,实现人口信息共享,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二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共同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在作出生育决定时应当平等协商,相互尊重。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 的; (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五条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并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 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选择适用本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向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供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 第二十九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 公民可以根据人口出生预报信息,结合家庭实际,选择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 第三十条本市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 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死亡的个案信息和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上述个案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第三十二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及其待遇。 第三十三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第三十五条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一)在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农民在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其独生子女按两个人计算分配面积; (三)在年老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十六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七条依法生育子女的妇女,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应当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 第三十九条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报销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的部分托费和管理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 (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四)系农民的,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积。 第四十二条机构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1990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在本条例施行前结婚,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奖励待遇。 【相关阅读】 提倡一对夫妇生两个子女 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省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可以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 定具体办法。为此,修正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针对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规定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情形。 其中包括: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同时,考虑到其他特殊的再生育情形立法难以穷尽,需要进一步论证,为慎重起见,修正案规定,因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新爸爸陪产假增加7天 在原来国家鼓励晚育的导向下,各省市通过地方立法都规定了晚育护理假,假期各不相同,有3天、7天、10天、15天等:原先规定的晚育护理假为3天,即晚育妇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修正案》将晚育护理假调整为配偶陪产假。 市府法制办主任刘平表示,晚育护理假改成配偶陪产假,不仅名称发生了改变,而且也是理念的变化,陪产不仅仅是护理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因为上海原来规定的晚育护理假比较短,今后既要支持男方对生育妇女进行照护,同时兼顾用人单位负担等因素,综合平衡各方面因素,根据多数意见,将配偶陪产假规定为10 天。 此外,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修正案》对涉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规定的有关条款也作了相应修改;对原《条例》规定的涉及晚婚晚育、生育一个子女后的再生育审批、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的再生育审批等与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相一致的规定,作了删除。 婚假产假均不做减法 此前曾有消息称原有的晚婚假或取消,为此不少市民为了赶上“福利末班车”甚至提前领证结婚。 2016上海市新计生条例亮点详解2016上海市新计生条例亮点详解 据了解,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于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如何处理未予涉及。在晚婚人群已占多数的情况下,如果取消晚婚假这一福利,可能会引发今后晚婚人群的不满。为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同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婚假天数不做减法的指导精神,《修正案》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对此,市卫计委主任邬惊雷表示,虽然看似婚假的天数没有改变,但其实内涵是扩大了。因为婚假原来只是晚婚假,你符合晚婚年龄的人才享受,但现在来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都可以享受10天,受益人群扩大了。 在原来国家鼓励晚育的导向下,由于修改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只有原则性规定,对晚育假的具体天数未作规定,各省市一般都通过地方立法规定了30天或60天的晚育假。 本市原先规定的晚育假为30天,即晚育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划生育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考虑到本市大部分女性初育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晚育年龄,为了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益,《修正案》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而将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后,支付生育生活津贴所需的资金将有较大幅度增长。对此,本市将保持资金渠道不变,即仍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如果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由市级财政按规定程序进行弥补。 预测:近3年出生人口将处于相对高峰期 记者从昨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上海市卫计委测算,2016年-2018年,本市出生人口数量将处于相对高峰期。 根据上海市卫计委测算,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3-5年内,全市户籍人口最有可能新增出生人口6-12万人,每年约新增2-3万人;流动人口在沪出生平均每年新增2万人左右。预计近几年全市常住人口出生数量平均每年在26万人左右,2016年-2018年出生 人口数量将处于相对高峰期,2019年以后随着生育旺盛期妇女数减少,出生人口数量将逐步回落。 另据了解,上海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总体实施情况良好,平稳有序,符合预期。据统计,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市共批准单独夫妻再生育申请3.39万例,其中 1.8万例已生育,占审批人数54.3%,6000多例处于现孕状态。单独两孩政策的平稳有序实施,释放了部分生育势能,降低了出生人口堆积的风险,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奠定了良好基础。 产科床位可纳年30万人次分娩 上海进入全面二孩时代,公共服务资源是否能跟得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据市卫生计生委介绍,目前,本市共有87家助产医疗机构,产科床位4300余张,专家经测算认为,可容纳年分娩量30万余人次。而根据测算,预计近几年全市常住人口出生数量平均每年在26万人左右。因此,产科床位量可基本满足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的生育需求。 不过,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产妇增尤其是高龄产妇数增多,对妇幼保健技术和控制出生缺陷提出更高要求。对此,市卫生计生委将进一步加强产科资源建设。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杜悦妹认为,二孩时代,一定要做好对哺乳期女职工的保障工作。现在很多高端写字楼除了保障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外希望能对哺乳期妇女能提供一些方便场所。同时,现在 育儿的成本、负担都由家庭负担,以前很多单位都有托儿所,希望新《条例》出台后政府能鼓励企业或社会能在这方面有些措施。 据悉,这次条例修正案制定过程当中,上海市政府也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不仅仅是产科、儿科,还有儿童学前教育,特别是幼托机构的设点、布局、建设,都在同步考虑,其中教育资源的设点、布局增加的量非常明显。另外,还有其他的公共服务配套的政策,都在实施方案里面做了明确的要求。 相关文章: 1.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正文 2.2016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 3.2016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4.上海市计生条例2016 5.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假 6.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全文 7.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8.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9.上海婚假国家规定2017 10.2016上海新政策出台
/
本文档为【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正文】,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