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实习生收入)个人所得税项目
一、什么是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
、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
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的从事各种技艺,即个人与被服务单位发生直接劳务关系,并与被服务单位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也没有任何劳动
关系,其所得也不是以工资、薪金形式领取的。
三、取得劳务报酬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取得为一次: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额 减除费用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4000元以下 800元 20% 2.4000元以上 20% 20%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50000元 同上 30% 2000
50000元 同上 40% 7000
例1(劳务报酬额 25000元
扣除 25000*20%=5000
余额 25000-5000=20000 (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20000) 税额 20000*20%=4000
例2(劳务报酬额 30000元
扣除 30000*20%=6000
余额 30000-6000=24000 (应纳税所得额,20000-50000之间) 税额 24000*30%-2000=5200
例3(劳务报酬额 65000元
扣除 65000*20%=13000
余额 65000-13000=52000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 税额 52000*40%-7000=138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
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6]161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1996-9-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规范此类情况下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现将
明确如下:
一,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二,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X(1-20%)]/[1-税率X(1-20%)]
三,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二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表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三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此文件执行日期与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的执行日期(1994年1月1日)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
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0]19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2000-11-24
为了规范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计算方法,总局曾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161号).近据一些地方反映,对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或称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包税)的劳
务报酬收入,如何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征税的问题,现行规定不够明确,如果使用国税发,1994,089号文所附"税率表三"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又不准确.为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精神,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下表所示: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级数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1000元的 20 0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2 30 2000 部分
3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