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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认定

2017-10-23 10页 doc 24KB 4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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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认定关联方认定 问题一、有限责任公司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的折股比例怎么确定, 一、净资产折股时注意事项 1、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 2、折股比例在2006年新公司法颁布之后可以低于1:1的比例,而在此之前就是股本等于净资产,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将净资产不足一元的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结果股份公司的股本往往就是犬牙交错什么样子的都有。 3、最低折股比例国有资产有65%下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至于非国有资本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还会参照...
关联方认定
关联方认定 问题一、有限责任公司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的折股比例怎么确定, 一、净资产折股时注意事项 1、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 2、折股比例在2006年新公司法颁布之后可以低于1:1的比例,而在此之前就是股本等于净资产,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将净资产不足一元的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结果股份公司的股本往往就是犬牙交错什么样子的都有。 3、最低折股比例国有资产有65%下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至于非国有资本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还会参照65%的比例,实务中一般不会低于70%。现在个人知道的中,浙江万马是1.62:1的比例折股的,换算为百分比为61%(2.4亿净资产折股1.5亿)。 4、注意折股股份数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即主板不低于3000万股,创业板不低于2000万股。 二、设置小股本的一些好处 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经过很多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数亿元的净资产,比如5亿,但是我的股本不想要那么大,比如就要2亿可以吗,这个问题还真不好回答,不过股本设置小确实还是有一些好处,当然这些好处并非是指导折股比例的原则,只是开阔下思路吧。 1、股本小最直接的效果就是提高每股收益。这对于公司形象是一个很好的提升,毕竟很多时候投资者只关注你的每股收益而不关注股本大小;当然,会里有时候也会质疑你把股本做小就是为了这个目的。比如有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就有过这样的想法,想折的股份尽量低一些,结果当地外资管理部门觉得有问题,后来还是1:1折股了。但是个人觉得,只要折合注册资本不大于净资产,不存在虚增注册资本的问题,在法律上应该不存在障碍,但的确是有粉饰每股收益的嫌疑。另外,一定要注意一点,公司募集资金额仅与公司最近一年的净利润和市盈率有关而与股本大小无关,这是最基本的数学问题,千万不要犯低级错误。 2、股本小以后可以少提盈余公积。公司法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如果你的股本小那么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也会少的。比 1 如股本一个亿和两个亿,盈余公积的差额还是很大的,当然提取盈余公积金对于公司并没有什么坏处,公司也不会为了规避这个而故意做小股本。 3、股本小还可以少缴所得税。根据法律规定,净资产折股时资本公积是不需缴税而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需要缴税的,因而如果股本很小那么股本与原注册资本以及资本公积之间的差额就会小,那么缴纳的所得税就会相应减少。举例,如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1000万、盈余公积2000万、未分配利润3000万,总资产7000万。如果折股为7000万股,那么缴税金额为(7000-注册资本1000-资本公积1000)*20%;如果折股为5000万股呢,则是(5000-1000-1000)*20%。 4、为上市之后股份分配预留空间。上市公司每年都面临股本分红的压力,而分红的方式不外乎现金分红和送股两种。现金分红会减少企业的资金积累,而且现金分红一般较少,投资者(股东)一般也不会过分关注现金分红;采取送股的方式可以公司的利润以股权的形式留在公司,公司将会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扩大再生产;而且采取高比例送股的公司,往往会给投资者留下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良好印象,其股价在二级市场的表现往往更优秀。高送配在牛市里往往能走出填权行情,高送配的股票摊低了股票的价格,加大了散户的参与积极性,加大股票的流动性,而且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最好的分红方案就是送股。另外,如果以后公司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想增资扩股,那么股本小也会比较方便。 5、股本小的公司更有主动权。多出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金进入资产负债表,公司可以在上市后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更为合适的时机进行转增股,享有更充分的主动权。 2 问题二、关联方的认定 说明: 关于关联方的认定,在《公司法》《深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指引》财政部的《会计准则》与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都有所规定,诸多内容规定是相同的,但是也有很多细节不同之处,《公司法》是这几个文件中位阶最高的文件,关于关联方的规定只有两句话。其他的,把上交所与深交所进行比较,证监会的规定和会计准则进行比较,然后我把这几个文件里涉及到关联方的都摘抄到下文。 一 几个文件不同点的比较 (一)《深交所上市规则》与《上交所上市指引》不同点 1、 上交所规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 持有对上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深交所不包括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2、深交所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而上交所的规定没有规定一致行动人 3、上交所规定上市公司与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又直接或者间接控制除上市公司及以外的法人或者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而深交所在这一点的规定上不同之处在于该主体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董事长并不完全等于法定代表人。 4、深交所对密切的家庭成员进行了列举,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而上交所没有对密切的家庭成员进行列举和定义,意味着上交所对密切家庭成员的范围放的更宽。 (二)证监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会计准则》对关联方定义的不同总结如下: 1、证监会监管和规范的关联方是指能够控制上市公司或影响上市公司的决策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各方,在这里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同时办法中对关联方的定义还包括历史关联人(过去十二个月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和潜在关联人(基于协议安排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2、在对被关联自然人控制的公司的定义中,证监会自然人概念中包括了母公司高管,《会计准则》不包括,但《会计准则》的定义中包括了施加重大影响,而证监会定义没有。 3 3、注意两方定义中对法人股东持股比例的规定。 4、对企业高管亲属的定义,《会计准则》包括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而证监会定义没有。 5、证监会定义中有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保底条款。 (三)关于关联方的认定综合总结 陷阱: 1、控股股东的监事的亲属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2、控股子公司的董监事高管人员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3、与其他公司合营或联营,并不因合营或联营而构成关联关系 4、关联自然人任监事的公司不是关联法人 5、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才是关联法人(所以持股5%的不是) 6、前后一年有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情形的依然认定为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 二、关联方涉及到5个文件 1、《公司法》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深交所上市规则》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规则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 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上交所的规定没有这一点); (五)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1.4 上市公司与本规则 10.1.3 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而形成 10.1.3 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同上交所,但该法人的董事长上交所是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 10.1.5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4 (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规则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上交所没有列举 (五)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10.1.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 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 10.1.3 条或者 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 10.1.3 条或者 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0.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时告知上市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本所备案。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第七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九条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又直接或者间接控制除上市公司及以外的法人或者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深交所有列举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5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4、会计准则 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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