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三费的计算基数——是计提工资还是实发工资1-8、三费的计算基数——是计提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三费的计算基数——是计提工资还是实发工资——高青彦
结论:
1、从会计核算角度,为体现同期成本费用配比,应以计提工资为基数提三费;
2、三费应与同期工资薪金配套进行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
1-8、三费的计算基数——是计提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三费的计算基数——是计提工资还是实发工资——高青彦
结论:
1、从会计核算角度,为体现同期成本费用配比,应以计提工资为基数提三费;
2、三费应与同期工资薪金配套进行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文件明确“三费”计算基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参照总局司长解释:计提未付的工资虽然当年不应税前扣除,但是可以在实际发放年度扣除,相应的三费也应参照同一口径。
但是具体到各省的规定,一般要求上年计提的工资在汇算清缴期结束之前发放,即可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缪慧频——2009年4月24日:
[ 网友50309 ] 两个问题:
一、在08年12月31日还有部分计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是否需要调增,
二、如果该部分剩余工资,能在汇算清缴前发放,还需要调增么, [ 2009-04-24 09:54:10 ]
[ 缪慧频 ] 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该在实际支付时列为企业的成本费用,2008年12月31号计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不能扣除,应在实际发放时扣除。 [ 2009-04-24 09:54:10 ]
结论:三费的调整参照工资的调整,可以有两种方式
1、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支付,不予纳税调整;
2、当年计提未付做纳税调增,实际发放年度再做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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