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活动中心设计规范设计规范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
第3.1.2条 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第3.1.3条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3.1.4条 儿童活动室的设计应符合儿童心理特点,装饰活泼,色调明快。
第3.1.5条 群众活动用房应采用易清洁耐磨的地面;在严寒地...
设计规范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
第3.1.2条 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第3.1.3条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3.1.4条 儿童活动室的设计应符合儿童心理特点,装饰活泼,色调明快。
第3.1.5条 群众活动用房应采用易清洁耐磨的地面;在严寒地区儿童和老年人活动室应做暖性地面。
第3.1.6条 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建筑应设置电梯。
第3.1.7条 各类用房的窗洞口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不应低于
3.1.7的规定。
窗洞口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表 3.1.7
房 间 名 称
窗 地 比
展览、阅览用房美术书法工作室、美术书法教室
1/4
游艺、交谊用房文艺、音乐、舞蹈、戏曲等工作室站室指导、群众文化研究部普通教室、大教室、综合排练室
1/5
注:本表按单层钢侧窗计算,采用其他类型窗应调整窗地比。
第3.1.8条 各类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表3.1.8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dB) 表 3.1.8
房 间 名 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
录音室(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教室、阅览室等游艺、交谊厅等
305055
第二节 群众活动部分
第3.2.1条 群众活动部分由观演用房、游艺用房、交谊用房、展览用房和阅览用房等组成。
第3.2.2条 观演用房
一、观演用房包括门厅、观演厅、舞台和放映室等。
二、观演厅的规模一般不宜大于500座。
三、当观演厅规模超过300座时,观演厅的座位排列、走道宽度、视线及声学设计以及放映室设计,均应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当观演厅为300座以下时,可做成平地面的综合活动厅,舞台的空间高度可与观众厅同高,并应注意音质和语言清晰度的要求。
第3.2.3条 游艺用房
一、游艺用房应根据活动内容和实际需要设置供若干活动项目使用的大、中、小游艺室,并附设管理及贮藏间等。当规模较大时,宜分别设置儿童游艺室及老年人游艺室。儿童游艺室室外宜附设儿童活动场地。
二、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大游艺室65㎡
中游艺室45㎡
小游艺室25㎡
第3.2.4条 交谊用房
一、交谊用房包括舞厅、茶座、管理间及小卖部等。
二、舞厅应设存衣间、吸烟室及贮藏间等。舞厅的活动面积每人按2㎡计算。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四、舞厅应设光滑的地面、较好的室内装修与照明,并应有良好的音质条件。
五、茶座应附设准备间,准备间内应有开水设施及洗涤池。
第3.2.5条 展览用房
一、展览用房包括展览厅或展览廊、贮藏间等。每个展览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5㎡
二、展览厅内的参观路线应通顺,并设置可供灵活布置的展版和照明设施。
三、展览厅应以自然采光为主,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四、展览厅(廊)出入口的宽度及高度应符合安全疏散、搬运版面和展品的要求。
第3.2.6条 阅览用房
一、阅览用房包括阅览室、资料室、书报贮存间等。
二、阅览用房应设于馆内较安静的部位。
三、阅览室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避免眩光及直射光。采光窗宜设遮光设施。
四、规模较大时,宜分设儿童阅览室。
五、阅览桌椅的排列间隔尺寸及每座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第三节 学习辅导部分
第3.3.1条 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第3.3.2条 综合排练室
一、综合排练室的位置应考虑噪声对毗邻用房的影响。
二、室内应附设卫生间、器械贮藏间。有条件者可设淋浴间。
三、沿墙应设练功用把杆,宜在一面墙上设置照身镜。
四、根据使用要求合理地确定净高,并不应低于3.6m。
五、综合排练室的使用面积每人按6㎡计算。
六、室内地面宜做木地板。
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
第3.3.3条 普通教室和大教室
一、普通教室每室人数可按40人设计,大教室以80人为宜。教室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1.40㎡。
二、课桌椅布置及有关尺寸,不得小于《中、
校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普通教室及大教室均应设置黑板、讲台、清洁用具柜及挂衣钩;教室前后均应设电源插座。
四、大教室根据使用要求,可为阶梯式地面,并设置连排式课桌椅。
第3.3.4条 美术书法教室
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二、美术书法教室的设施,应接普通教室设置,并增设洗涤池。室内四角另增设电源插座。
三、美术书法教室的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2.80㎡,每室不宜超过30人。
第四节 专业工作部分
第3.4.1条 专业工作部分一般由文艺、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曲、摄影、录音等工作室,站室指导部,少年儿童指导部,群众文化研究部等组成。
第3.4.2条 美术书法工作室宜为北向采光,室内宜设挂镜线、遮光设施及洗涤池;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4m2。
第3.4.3条 音乐工作室应附设1~2间琴房,每间使用面积不小于6m2,并应考虑室内音质及隔声要求。
第3.4.4条 摄影工作室
一、摄影工作室应附设摄影室及洗印暗室。
二、暗室应有遮光及通风换气设施,并设置冲洗池及工作台等。
三、暗室应设培训实习间,根据规模可设置2~4个工作小间,每小间不小于4㎡。
第3.4.5条 录音工作室
一、录音工作室包括工作室、录音室及控制室;其位置应布置在馆内安静部位。
二、大、中型文化馆宜设专用录音室。
三、录音室和控制室的内部装修,均应考虑室内音质的要求。
四、录音室和控制室之间的墙壁上,应设隔声观察窗。
五、录音室和控制室均应采用隔声门窗。
第五节 行政管理部分
第3.5.1条 行政管理部分由馆长室、办公室、文印打字室、会计室、接待室及值班室等组成。其位置应设于对外联系和对内管理方便的部位。
第3.5.2条 行政管理部分的附属用房,包括仓库、配电间、维修间、锅炉房、车库等,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第四章 防火和疏散
第4.0.1条 文化馆的建筑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现行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4.0.2条 文化馆的建筑耐火等级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对于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三级。
第4.0.3条 观演厅、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等人员密集的用房宜设在底层,并有直接对外安全出口。
第4.0.4条 文化馆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度(m) 表 4.0.4
部 分
双 面 布 房
单 面 布 房
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
2.101.801.50
1.801.501.20
第4.0.5条 文化馆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的门均不得设置门槛。
第4.0.6条 凡在安全疏散走道的门,一律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不得使用旋转门、推拉门和吊门。
第4.0.7条 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4.0.8条 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设置金属护栏时,护栏内设置的支撑不得影响群众活动。
第4.0.9条 人员密集场所和门厅、楼梯间以及疏散走道上,应设置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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