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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与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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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与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与养老保险 第一章 概 述 开讲之问, 什么是社保 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 对于养老的几个思索 1.我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去了哪里, 2.将由谁来为我支付养老金, 3.这笔养老金到底会是多少, 4.我的养老缺口是多少, 5.谁应考虑以上问题, 人口老龄化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简称六普)数据日前公布,描绘了我国人口近10年主要变化和发展趋势——人口增长放缓、老龄化加速、流动人口激增。应该怎样看待我国人口家底呢, 我国人口增长速度逐渐放缓。根据六普公报,2010年中国大陆人口为13.4亿,比10年前增加...
企业年金与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与养老保险 第一章 概 述 开讲之问, 什么是社保 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 对于养老的几个思索 1.我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去了哪里, 2.将由谁来为我支付养老金, 3.这笔养老金到底会是多少, 4.我的养老缺口是多少, 5.谁应考虑以上问题, 人口老龄化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简称六普)数据日前公布,描绘了我国人口近10年主要变化和发展趋势——人口增长放缓、老龄化加速、流动人口激增。应该怎样看待我国人口家底呢, 我国人口增长速度逐渐放缓。根据六普公报,2010年中国大陆人口为13.4亿,比10年前增加了7390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5.7%。而在1990年至2000年间,我国人口净增长了1.3亿,年均增长率是10.7%。。 “按照这个趋势,在2030年左右,中国人口将会实现零增长。”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翟振武认为,中国已经从人口转变的第二阶段——“高出生、高死亡率、高增长率”模式步入第三阶段——“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增长率”模式。 据介绍,许多发达国家花了100年,才实现这一转变,中国仅用了约30年。 在人口增长率减缓的同时,我国人口年龄结构也经历了剧烈的变化。 老龄人口在增多。六普公报显示,2010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78亿,比例达13.3%,比2000年提高了3.3个百分点。据预测,“十二五”期间,我国每年平均增加的老年人将从“十一五”的500多万提高到800多万。 乔晓春认为,从现在开始到未来的20至30年间,中国将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 老龄化速度加快,直接带来了“未富先老”的忧虑,也带来了对劳动力供给的担忧。 “中国未来10年每年适龄劳动力资源都能稳定在9亿左右。‘十二五’期间,劳动力供应总体是充裕的。”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指出。 乔晓春同时表示,2013年以后,我国的劳动力资源会逐步下降,特别是2020年以后会下降得较快。这意味着我国劳动力的成本将可能提高。“到2013年仅依靠劳动力数量的增长推动经济发展是做不到了,更要靠质来取胜,靠教育、培训提高劳动力素质。”马建堂说。 2020年中国家庭基本进入421结构,预估到2030年人均寿命将超过130岁,一份微薄工薪平均要养养18个人,其中9名为老年人,即夫妻的4个父母和5个祖父母,养老基本靠不上子女 1 ——资料:中国通讯社 中国未来人口结构---倒金字塔型的家庭结构 一、养老保险体系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发达,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要,以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此,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组成。 1. 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外来工、农民 2.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 3.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及个人储蓄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概念 所谓基本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人类的普遍需求 “老年”与“退休” 小农社会—工业社会:家庭保障功能的弱化 商业保险的不足:交得多,保得多,穷人还是没钱 (一)特点 1. 强制性 2. 互济性 3. 社会性 (二)制度设立的原则 1. 保障原则 2. 公平原则 3. 效率原则 (三)为什么国家要建立这样一个制度 个人短视问题 市场信息不对称 宏观经济波动 信息不对称问题 1953年美国经济学家阿罗(Arrow)就指出,信息不对称是妨碍保险机制顺利运转的主要障碍。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是双向的,对于保险人和投保人都存在。 首先,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信息不对称。潜在的投保人总是比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风险状态,保险双方存在信息差别是难以避免的。尤其是在保险定价中,保险人通常使用分类计算法厘定保单价格,这种方法尽管简便,但却不能区别具有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标的,从而也就不能确定适合于投保人的保费水平,其最终结果是高风险类型消费者把低风险类型消费 2 者“驱逐”出保险市场,即所谓的逆向选择问题。另外,由于保险人不了解投保人的真实情况,投保人风险意识降低,甚至诈保、骗保,也往往会造成保险公司因为居高不下的赔付率而陷入困境。 其次,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信息不对称。中国的保险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保险公司层出不穷,保险商品复杂多变,保险服务参差不齐,而人们的保险知识和法律知识又比较欠缺。因此,在保险过程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信息缺乏披露的情况下,投保人很难对保险公司的财务实力、资信等级、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和发展前景作出正确的评价。同时,保险是格式合同,是保险公司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再加之绝大多数保单条款在表述上所含专业词汇过多,或晦涩难懂或模糊不清,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而且赔付时,一般由保险公司解释赔付的条件和拒赔的理由,投保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抗辩的余地很小。所以,在保险合同的制定、履行、赔付等一系列过程中,都存在保险人利用其掌握的优势信息损害投保人利益的可能。 宏观经济波动 经济发展强劲、失业率下降时,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多了,养老金的支出会出现相应的缩减,养老保险基金的存储规模必然会因此增大,从而减少社会需求的急剧膨胀;而当经济衰退、失业增加时,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少了,养老金的支出会相应地增多,给失去职业和生活困难的人们提供相应的购买能力,唤起社会的有效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的经济复苏。可以说,养老保险具有调节市场经济中供求关系的蓄水池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抑经济过热或过冷的现象,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 三、基本养老保险与商业人寿保险的区别 1. 性质不同 2. 约束性不同 3. 水平不同 4. 权利与义务的内容规定不同 5. 承担保险的主体和社会作用不同 四、养老保险的基本模式 (一)资金筹集 1. 现收现付 2. 完全积累 3. 部分积累 (二)待遇的确定与发放 1. 待遇确定型(DB) 2. 缴费确定型(DC) 3. 混合类型 (三)政府的参与 1. 公共年金 2. 企业年金 3. 个人储蓄 五、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 3 第二章 我国养老保险的改革与发展 本章重点: 1. 各类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 2. 各类养老保险的利弊 第一节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保险模式 制度背景:建国初期 主要法律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 制度特征: 1. 现收现付,保险费全国范围统筹 2. 职工个人不缴费,无意识 主管部门:工会 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份由行政方面或资方通过缴纳劳动保险费,交由工会组织办理。 企业每月须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保险费,其中30%上缴全国总工会,作为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用于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70%存于各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作为劳动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职工个人劳动保险待遇 从保险模式上看,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历了从“企业+ 社会”到“企业保险”再到“社会保险”的发展模式。 “企业+ 社会”模式。上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劳动保险事业起步时, 选择了建立保险基金并逐步向社会保险方式过渡的道路, 为此, 建立了全国性的劳动保险基金,按企业工资总额的3%提取, 其中30%由全国各级工会统筹调剂使用, 70%留在各企业支付退休金等各项劳动保险待遇。 “企业保险”模式。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不断强化, 政府责任与企业责任已到了合 4 二为一的程度, 因此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又选择了企业保险模式。1969 年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改革意见(草案)》规定企业不再缴纳劳动保险费, 劳动保险待遇从企业“营业外支出”帐户列支。经此一改, 劳动保险变成了完全的企业责任。从此, 劳动保险又被人们称为“企业保险”。 “社会保险”模式。1984年劳动部在一些市县试行的基础上提出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适应了经济体制改革实际发展的新需要, 也表明政府在“企业保险”之外寻求用社会保险新机制保障职工生活的努力已经开始。之后,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 重新构建了国家、企业、个人和社会的关系, 改变了企业主导的状况, 逐渐建立了社会主导的“社会保险”新模式。 二、保障层次 从保障层次上看,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从单一向多层次发展。即从退休金这一单一层次发展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三个层次。 我国50 年代初期起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只有退休金这一单一层次。随着经济的发展, 我国养老保险在改革过程中被按照待遇水平划分出不同层次。国家强制执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只提供基本的待遇, 保证退职退休人员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而超出这个水平的, 则按照自愿原则, 通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方式来提供补充待遇, 以适应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职工的需要。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目标为工资额的55-60%。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1]33 号) 和1992 年初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的《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都提出了要逐步建立国家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部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能力, 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自愿建立储蓄性养老保险。 1995 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发[1995]6 号) , 再次提出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 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1997 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发[1997]26 号) , 更指出要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 要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2004 年起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 三、覆盖范围: 1951 年《劳动保险条例》颁布时, 我国企业养老保险规定只适用于有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中的职工。 1958 年颁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部国营、公私合营企业职工。 1966 年, 国家建立了轻工业、手工业集体企业职工、社员的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办法, 将集体企业职工也纳入养老保障范围。 1978 年颁布《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后, 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已经覆盖了国营、公私合营、老集体企业的全部固定职工。 1986 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将国营企业全部劳动合同 5 制工人都纳入到养老保障范围, 对原来只针对固定职工的保障范畴又进行了拓宽。 1991 年国发[1991]33 号文件提出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 也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 1995 年国发[1995]6 号文件和1997 年国发[1997]26 号文件都提出要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职工, 包括所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联营企业职工。 2003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提出从2003 年7 月1 日起, 将全部农垦企业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2005 年《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提出从2006 年1 月1日起, 监狱企业及其工人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 号) 指出要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随着此《决定》的逐步落实到位,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达到了较广的覆盖范围。 根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全国1.4亿外出农民工拥有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为7.6%、21.8%、12.2%、3.9%和2.3%。 四、退休年龄与待遇: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企业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951 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及1953 年的《修正案》规定, 退职养老补助费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月计发, 按职工本企业工龄的长短, 发放数额为本人工资的50%-70%。 1958 年《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也规定企业职工退休费的标准为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的50%-70%。 1978 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根据职工参加工作时期和工龄长短不同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 90% 发给退休费。对于某些特殊荣誉人员, 其退休费还可酌情高于所定标准的5%-15%, 但提高标准后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同时, 实行了养老金最低保证数办法。 1983 年随着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部分老干部实行离职休养制度, 对企业中符合离休条件、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也实行了退休时养老金按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的办法(劳人险〔1983〕3 号文件), 从而保护了这部分老工人的利益, 缓解了企业 6 与机关在这一问题上的矛盾。 总之, 以上阶段的养老金计发方式都是以职工本人退休前工资为基数, 职工退休后按退休前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领取养老金, 这样的养老金数额是固定的、预先可知的, 故称这种计发方式为工资替代率的“待遇确定型”。 1993年起,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简称统帐结合)的原则。从此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金计发方式过渡到了统账结合的“待遇变化型”。 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改革方向。 1995 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决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由各地进行统帐结合试点。 1997 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基础上统一了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对于该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简称“新人”),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的, 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 年的, 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该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简称“老人”), 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 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该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简称“中人”)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的人员, 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 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2005 年国发[2005] 38 号文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 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实行15 年基础上多缴多发。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参保人员在缴费15 年的基础上, 每多缴一年, 在原计发办法( 缴费满15 年以上的, 基础养老金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 计发,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账户储存额的1/120 计发。) 的基础上增发一个百分点, 上不封顶。 2005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要求在2006 年底前全部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06 年1 月1 日起, 将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以上这种养老金计发方式, 包含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 既涉及到职工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又涉及到职工本人帐户储存额, 而这两项数额都是逐年变化不确定的, 故称这种计发方式为统账结合的“待遇变化型”。 五、缴费主体 从缴费主体上看,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从单一缴费主体向多主体的转变。即从只有雇主缴费向企业、个人、国家共同负担转变。 7 第二节 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事业单位定义及特征 (一)定义 事业单位是目前我国各类组织中最不规范的组织形式,其涵盖面之宽、范围之广、类别之多,是其他社会组织所不能及的。 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的称谓,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的《宪法》和《民法通则》都曾明确地将其划归为社会组织的范畴。 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首次从法律上将事业单位定义为:“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也对事业单位做了相应规定:“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二)特征 1.依法成立。 2.公益性。 3.承担某些政府职能。 4.独立法人组织。 二、国家机关的界定 大多数文章都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为避免概念混淆,有必要分清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两者之间的界限,以明确改革的对象范围。 国家机关是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我国,国家机关具体包括各级人大、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而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各民主党派的中央和地方的工作机构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也都属于机关的范围。 机关和事业单位均属于我国的公共部门,都要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但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构,主要从事行政决策和社会管理,具有外在的行政管理职能,上下级政府机关之间存在着领导或指导关系。而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公共服务活动,一般不具有对外行政管理的职能,事业单位之间不存在领导或指导关系。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发展 作为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组成部分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并随着中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而经历着深层次的改革和创新,其发展历程大体可分为四个时期: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初创时期(1950年—1957年) 在建国初期,我国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行的是供给制,即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生、老、病、死等各方面的困难由组织给子保障。 1955年12月29口,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 8 暂行规定》等法规,标志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制度的建立。它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所规范的内容大体相同,但由于制度安排不同,保险项目和待遇标准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 自此以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制度与企业职工的退休制度一直处于并行格局。这种长期并行的格局,迄今仍在影响着新时期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时期(1958年—1977年) 1. 退休年龄 2. 资金来源 3. 退休待遇 “双轨制”的形成 文革的破坏—企业 1958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对退休条件和待遇标准均作了调整,适当放宽了退休条件,提高了退休待遇。 更为重要的是,该规定统一了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制度。 (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时期(1978年—1992年) 1978年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经历一段蜕变后走向恢复的重要转折点,其标志是同年6月2口,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作为对1958年颁布的退休办法的全面修订,是“文化大革命”后国家恢复重建养老保险制度的标志。 这两个办法与1958年的退休办法相比,最大的变化就是将原来统一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的统一退休、退职制度分开拟定办法,在退休待遇上也有较大修改。 这一变化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再次恢复到了“双轨制”,即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分别实行一套养老保险制度。 1992年1月,国家人事部发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在人事部指导下出台政策,辽宁、黑龙江、河北、山东、湖北等地方的人事部门相继发布了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改革问题的文件,准备改革试点的工作。但由于出现各种问题,各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没有真正启动。 这一时期(1978-1992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没有实施,各地方部门也只是着手于准备工作,实质性的改革工作尚处于探讨之中。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的仍然是传统的离退休养老制度。该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单位制度”,其养老资金由国家或单位包办,个人不负缴费义务,不仅增加了国家财政负担,而且也造成了个人保障意识的缺失。 (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时期(1993年—现在)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特别是明确了在养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句,也为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提供了理论参照。 9 随后,全国各地纷纷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探索和试点工作。其中,海南、上海、辽宁等地率先实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已经取得许多宝贵经验,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大部分地区的改革只是将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只有少数地方将机关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之内,实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规定公务员和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已改制为企业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保持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变;由财政部分供款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办法,在调查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另行制定。 2006年,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深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再次被推入政府议事口程,劳动保障部于2007年将其列入工作重点。 2009年1月28口,国务院正式下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该试点方案旨在建立起独立于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但范围仅限于试点地区,未进行试点的地区仍执行原有的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 掀起提前退休的高潮 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没能与广大劳动者一视同仁,共同纳入中。 总之,我国现在大多数地区的事业单位职工仍然沿用的是传统的离退休养老制度。这种状况与整个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相适应,严重影响我国统一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书记、省长、主席、市长和相当职务的干部,退(离)休年龄可延长至65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批准,可延长退(离)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70岁。 退休养老待遇规定 1. 符合退休条件的,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 2.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 1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 给; 4. 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 5.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 退休养老待遇规定 对于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保持荣誉者;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职工;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者,可享受较高的退休待遇,其标准可高于一般退休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离休待遇规定 离休是指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参见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和在国民党统治区从事地下工作或参加民主党派的人员,以及1948年年底以前在解放区工作、享受政府薪金待遇的干部,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离开工作岗位后享受离休待遇。 离休待遇规定 1. 根据国家1982年的规定,离休干部的养老金,除照发本人的原标准工资外,还按不同 时期加发生活补贴: 2. 1937年7月6日抗日战争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每年加发本人标准工资两个月的 津贴; 3. 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即抗日战争前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每年加发 本人标准工资一个半月的津贴; 4. 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即抗日战争后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每年加发本 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津贴。 第三节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民政部1992年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这是个对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仅作原则性规定的部门规章。所以各地出于实际需要,制定了不少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政策等,其内容不一、适用各异。在实际运行中,《基本方案》并不绝对是在全国范围内能够普遍得到适用的法律规范,地方性法规有可能在适用性上优于《基本方案》。 国务院关于开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略, 2009年,广东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在14个县区开展了第一批试点。接着,省委、省政府决定在未来三年中,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将全覆盖,并制订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方案》。 按照我省三年全覆盖方案,2010年覆盖30%,2011年覆盖60%,2012年全覆盖。据测 11 算,2010年各级财政(包括中央)将安排资金7亿多元。其中,省级财政需安排超过2亿元;2011年各级财政需安排资金近30亿元,其中省级财政安排超过11亿元;2012年各级财政需安排资金48亿元,其中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超过20亿元。 ◎数说 截至2011年4月底,全省共有993.21万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213.87万人领取养老待遇),其中试点地区共435.43万农民参加新农保(114.39万人领取养老待遇),比2010年底分别增长了48.27万人和54.75万人,增长5.1%和14.38%。 第四节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从无到有 无:充分就业、国有企业改革 有: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略) 第三章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本框架 本章重点: 1. 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 2.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节 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框架 相关文件 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基础上统一了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一)文件的基本内容 3.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年起每两年提高,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4.按本人缴费工资,,,(2006年后为8%)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 12 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5.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指导实施。 6.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精神确定。 7.抓紧制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条例,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8.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要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待全国基本实现省级统筹后,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统筹。 一般的做法: 13 1. 企业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17%进入社会统筹, 3%进入个人账户) 2. 个人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的8%,与企业的3%共同进入个人账户) 3. 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都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 户养老金按账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个人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 养老金待遇,其中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 养老金目标替代率为58.5%,其中统筹20%,个人账户38.5% 几个规定 1. “老人”: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并随以 后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2. “中人”: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 满15年的人员。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 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国家会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地将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实行 过渡期政策,按照新计发办法,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逐步增加,以保证他们的 待遇水平不下降,且能有所提高。 3. “新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 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 年的,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视同缴费年限 是指在当地实施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前,劳动部门认可的连续工龄。 原工作时间要符合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 必须参加了养老保险; 2. 必须是原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 3. 原工作时间必须符合国家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 国家从1953年1月起,便对连续工龄的计算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除组织调动外,其他情形离开企业的,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养老保险金替代率: 是指一定地区当年离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的养老金平均水平与该地区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比率,其是否合理,将影响到养老保险制度安排和政策取向。养老保险金替代率目标的确定,将受到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社会保障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按照中国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率目标确定为60,左右.目前,中国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率目标已经接近制度改革的目标。 如:2002年某一城市新退休人员领取的平均养老金为650元/月,而同年该城市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为1100元/月,则:2002年该市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替代率为(650?1100)×100% = 59.09% 。 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 计时工资; 2. 计件工资; 14 3. 奖金; 4. 津贴和补贴; 5. 加班加点工资; 6.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1.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 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 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 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5. 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 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 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 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 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 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 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 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 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由于统计口径的局限,这一数字并不等同于社会所有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这个数据主要包括大型国有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省属单位也在统计范围)职工实际收入统计的结果,统计数据中不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的从业人员,所以,这一数字“总体水平稍为偏高”。 人均可支配收入: 人均可支配收入指个人收入扣除向政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不动产税、人头税、汽车使用税以及交给政府的非商业性费用等以后的余额。个人可支配收入被认为是消费开支的最重要的决定性因素。因而,常被用来衡量一国生活水平的变化情况。 由于在一定时期内,由于物价上涨的因素,使得相同的货币所能购买到的生活消费品和社会服务的数量与基期相比相应减少,造成货币的购买力下降,货币贬值。因此,计算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长时,必须要扣除价格因素的影响。在目前国家统计部门所编制的各种价格指数当中,最能反映物价对人民生活影响程度的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计算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长时,都是扣除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广州 养老保险费率: 1. 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外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参保单位缴纳20% ,参保人 缴纳8% 。 2.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非广州市城镇户口职工 ,参保单位 缴纳12% ,参保人缴纳 8%。 15 二、存在问题 1. 公平与效率 2. 缴费时间 3. 缴费基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 4. 退休年龄 5. 个人账户的空帐运转 6. 跨区转移 所谓统筹,就是在一定的范围内,统一筹划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每个统筹区各自负责本区域养老保险基金的平衡,结余主要归本统筹区支配和使用,缺口一般都需要本级政府和本级财政填补。 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有13个省市区名义上实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10个左右的省区以地市级统筹为主,其余的省区仍然以县级统筹为主。可见,中国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很低,养老保险被分割为2000多个统筹区。 到2008年9月,全国为数不多像北京、上海、海南、陕西等地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之外,大部分省份仍是在名义上实行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或停留在市、县一级统筹。 如果参保人员要在不同统筹区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就有可能影响到这两个统筹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因此,大多数统筹区都不支持养老保险关系的“无障碍”转移,而是要附加一些条件,减少可能的损失,例如,要求参保人员在转入地累积缴纳5~10年保费,才能在退休之后享受转入地的养老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在全省范围内有着统一的政策、统一的基金管理、统一的计发办法、统一的发放标准等。 三、完善 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 号) 指出要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随着此《决定》的逐步落实到位,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达到了较广的覆盖范围。 38 号文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 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实行15 年基础上多缴多发。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参保人员在缴费15 年的基础上, 每多缴一年, 在原计发办法( 缴费满15 年以上的, 基础养老金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 计发,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账户储存额的1/120 计发) 的基础上增发一个百分点, 上不封顶。 16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以缴费35年计算,他们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59.2,,较改革前的目标替代率58.5,要略高。 2005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要求在2006 年底前全部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06 年1 月1 日起, 将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职工平均工资 自然年度缴费年度 年月 19911992.7-1993.64022335 19921993.7-1994.64838403 19931994.7-1995.66272523 19941995.7-1996.68623718 19951996.7-1997.610166847 19961997.7-1998.611659971 19971998.7-1999.6131181093 19981999.7-2000.6143251194 19992000.7-2001.6162001350 20002001.7--2002.6 189721581 20012002.7-2003.6221401845 20022003.7-2004.6251042092 20032004.7-2005.6282362353 20042005.7-2006.6310202585 20052006.7-2007.6338392820 20062007.7-2008.6363213027广州 从2006年7月1日起,广州市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作出重了大调整:由原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改为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调整后,依照下限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每月分别节省63元、42元的参保费用。新政将 17 使近八成在未来4年内退休的参保人退休待遇得到提升。 如2006年度省平均工资为2182元,市平均工资高于省平均工资的市有广州、深圳、东莞,除深圳外,广州、东莞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分别为2182元的300%和60%,即6546元/月和1309元/月。对比原使用的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和60%,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分别有所下降。 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可延缴 按照新政,原最后在广州参加养老保险、于2006年6月30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因缴费年限不足15年而无法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按照其达到国家退休年龄时距2006年6月30的时段选择一次性继续缴费直至满足缴费年限方式解决。其通过一次性继续缴费后符合条件的,从其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月开始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延缴费率同个体户 而对于一次性继续缴费后仍不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继续延长缴费至其符合条件止。继续延长缴费的费基、费率按当期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执行。 基本养老金从其符合条件、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月起发放。对于原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在其全额退还已领取的一次性待遇后,承认其原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继续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继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举例:原某国有企业的合同制陈女士今年61岁,其原参保缴费年限为11年,因不够15年,而无法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标准。按照旧政策,其只能选择将参保期间的个人账户部分资金一次性连同本息提取。 根据新规定,假设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55岁)时为2001年6月30日,那么她便可通过一次性继续缴费的方式将(2006-2001=5年)为期5年的达标应缴年限补足。通过一次性缴费后,其缴费年限就变成了11+5=16年,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标准。缴费年限补足后当即提出申请,陈女士便可于次月开始享受每月领取退休金了。 为了避免新老计发办法转换过程中出现较大震荡,广州市除执行2006年6月30日之前已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照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外,还专门设置了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过渡期内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也就是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方式,仍采用老办法计发退休金。而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群,则按新办法计发退休金。 按照新政,个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将采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的模式构成。而基础养老金又由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用工资/2x缴费年限x1%来构成。这就表明今后的参保人每月缴费越多、缴费时间越长,退休后拿到的养老金也就越多。另外,计发月数也不再统一按照120个月来计算,而是按照国家新规定,不同退休年龄的计发月数也不同。 新办法下,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也更明显。原来只要缴满15年,基础养老金就可按20%计发,而现在则只能得到15%,但如果多缴,以一个人18岁参加工作60岁退休为例,缴满42年,就可得42%。据测算,原来的待遇最低与最高之比为1:5.6,现在可达1:9.5,享 18 受待遇与缴费多少、时间长短挂钩的机制更加完善。 王先生与周先生同是25岁参加工作并于今年同一时间退休。 假设王先生连续缴费30年后于55岁时退休,其个人账户金额为17万元,退休前指数 化月平均工资为1000元。按照新的办法王先生这17万的个人账户金额将按170个月的时间予以发放,继170000/170=1000元。而其基础养老金则为(2182+1000)/2x30x1%=477.3元。两项相加,其月退休金为1477.3元。 而周先生是连续缴费35年后于60岁退休,假设其个人账户金额也为17万元,退休前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同样为1000元。那么周先生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将由170000/139月=1223元,其基础养老金为(2182+1000)/2x35x1%=556.85,两项相加后,其退休金为1779.85元。退休前待遇差不多的两人,缴费时间长的周先生比王先生一下子就多出了300元/月。和原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比较,两人的退休金待遇都将比原办法略高一点。 广州养老保险待遇简介 缴费年限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岁 233 51岁 190 62岁 125 41岁 230 52岁 185 63岁 117 42岁 226 53岁 180 64岁 109 43岁 223 54岁 175 65岁 101 44岁 220 55岁 170 66岁 93 45岁 216 56岁 164 67岁 84 46岁 212 57岁 158 68岁 75 47岁 208 58岁 152 69岁 65 48岁 204 59岁 145 70岁 56 49岁 199 60岁 139 —— —— 50岁 195 61岁 132 —— ——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计发办法 19 1.按月领取 (1)基本养老金 A.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B.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C.按规定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 过渡性养老金: a.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b.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D(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再计发地方养老金: 地方养老金,(本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1, 注:?关于a的取值: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大于等于0.6时,a,1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小于0.6时,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 其中: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月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视同缴费指数计发方法: A.普通人员按1.201; B.特殊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视同缴费指数,退伍时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转业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退伍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时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视同缴费月数为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月数与1993年12月31日前的实际缴费月数之和; ?实际月缴费月数为1994年1月起的实际缴费月数之和; ?实际月缴费指数计算办法: A. 一般情况的计算办法 实际月缴费指数,1994年1月起本人月缴费基数?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若是补缴(包括差额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月份 补缴月份的实际月缴费指数,补缴时段的月缴费基数?补缴时(办理补缴时间)对应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早期离开国企一次性缴费的人员 一次性缴费的实际月缴费指数,一次性缴费的月缴费基数?200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 20 工资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视同缴费账户及个人账户的计发方法详见《视同缴费账户简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简介》。 (2)过渡期计发办法 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将粤府〔2006〕96号文计发办法(下称新办法)与省原养老金计发办法(下称省原办法)对比按差额计发基本养老金。 A.如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省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 补差,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含地方养老金); B.如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省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方式处理: 应发基本养老金,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含地方养老金),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M; M的取值: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10,;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30,;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50,;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70,;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90,; 2011年7月1日以后不再对比,按新办法计发。 (3)省原养老金计发办法 注: ? a01、a02„„a05为2001年至2005年社保年度本市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分别为:17.1%、6,、5.4,、5.3%、2.93%; ?计发系数:首次领取待遇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为1.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1,; 2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9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临界指数1×(93年12月前视同缴费月数,93年12月前实际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月的实际缴费月指数之和] ?(1993年12月前视同缴费月数,1993年12月前实际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月实际缴费月数) ? 实际月缴费指数,参保人的月缴费基数?对应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2.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老年津贴。一次性老年津贴标准为: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一)丧葬费,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二)抚恤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三)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四)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者死者的法定继承人; (二)同时退还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本息。 最新政策: 2011年8月29日下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通过直接纳入或缴费纳入的方式将广东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83号文)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未参保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原固定工和干部,以直接纳入的方式纳入养老保险,不需要缴费,从本通知实施之月起按月发放养老金,但不补发过去的养老金。 不符合直接纳入的其他未参保人员,可自愿按照本《通知》的缴费办法一次性缴费后纳入养老保险。在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广东省在2006年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二节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 从1993年起,海南、上海、辽宁等地纷纷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率先实行将城镇所有职工覆盖在内的养老保险一体化,在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取得不少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为下一步全面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同年12月,全国人事工作会议正式提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健全“二个制度”,即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由此,以养老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险开始成为人事系统的工作重点之一,并很快打开了新的局面。 1994年,先后有云南、江苏、福建、山东、辽宁、山西等省下发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文件,在不同范围和人员中开始试点。 22 到1997年,全国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文的省级政府达19个,进行试点的省区市为27个,县市区为1700多个。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改革呈现全面开花势头。 但由十条件限制,大多数地方采取的是“部分铺开”的做法,即将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纳入养老保险制度之内,而只有少数地方才实行了“一步到位”的做法,即将机关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之内,实行城镇职工一体化养老保险。 一、现状 目前,中国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养老制度是根据国发「2004] 42号文《国务院关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规定执行,即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的现行养老制度仍维持不变;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发挥了巨大的社会作用,满足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需求,进而调动了广大公职人员的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 但是另一方面,中国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没有起步,真正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至今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在大多数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是执行离退休养老制度。这种状况与中国目前整个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相适应,已经严重影响我国统一完整养老社会保险的建立与形成。 二、问题 从退休制度而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均应办理退休,退休是一种基本形式。但在我国的退休制度中还有离职休养(离休)和退职两种特殊形式。 离休只适用于1949年9月30口前参加工作的干部。 退职则适用十不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人员,主要是对事业单位服务时间很短而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生活保障。 退休年龄: 23 与待遇确定相关的是,待遇调整与在职人员工资同步,也就是说,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时,离退休人员相应增加离退休金。离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级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人员按同级在职人员增资额的一定比例增加,形成所谓“退休金完全或大体与工资同步增长”的制度。 问题: 1.与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无法衔接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我国进行了多次事业单位改革,部分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这些改革措施都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养老保险制度的配套。但由十上面提到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滞后和工作转换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难以接续等问题,直接影响了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进行。 2.财务上的不可持续问题突出 事业单位个人离退休金占原工资的比例较高,退休人员自85至95%不等,而离休人员退休金甚至超过原工资数额,退休金在国家财政拨款或单位事业费支出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随着退休人员的逐步增加,财政和一部分单位不堪重负。 据统计,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用总额1990年为59. 5亿元,到 2002年达1187. 6亿元,增加近20倍,年均递增25%,明显高十工资18%的增长速度。由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用负担越来越重,财政和单位已不堪重负,在一些困难地区和单位已发生了拖欠退休金的现象,甚至一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甚至也出现了养老金“空帐”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长期不能统一,必然影响社会公平稳定与和谐。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目标是保障社会公平,维系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 24 与发展,但是,由十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障方式的不同,致使企业退休人员不满情绪口增,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与和谐。 例如,1993年以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替代率为90%左右,甚至部分人员达到100%, 而企业只有70%左右,加上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金调整机制以及其他福利机制不同,退休人员的实际收入相差悬殊,引起企业退休人员上访事件增加,社会矛盾突出。 三、改革 全国事业单位参保情况从横向上看,大体可分为三类: 1. 转制成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已有50%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 未参保事业单位中全民合同制工人,有部分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 3. 非企业化管理的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大多数没有参加养老保险。 从纵向上看,大致可将其分成三个层次: 1. 省级政府出台了具体的改革方案,所属地市绝大多数开展了相关改革工作。如山东、上 海、湖南、广东、海南等省市; 2. 省级政府出台了原则性的指导文件,部分地市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如辽 宁、四川、新疆等省区; 3. 省级政府没有出台任何规定,但部分地市开展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工作,如河 南、吉林、北京等省市区。这种分类方法也可以分别称:“全员启动”、“部分铺开”、“点 上突破”。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做法 早在1982年,深圳市就开始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85年,该市对国有单位职工退休基金实行社会统筹,提取比例为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19%,个人不缴费。 1992年,深圳市将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到各类企业、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街道居民委员会的职工。1996年深圳市政府又通过了修改后的《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对1992年的办法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将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具有深圳户口的城镇职工,保险金的缴费比例下调到19% (1992为21-25%,依据个人收入情况而定),临时户口职工缴费比例为10%。 目前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行的是1996年7月1口生效的《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该规定覆盖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民工除外)。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是与其他职工完全统一的,其间的差异主要是通过不同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来体现。 其他地市呢, 《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中的最大变化,是针对退休年限的变革——方案规定:本月31日前,凡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可申请办理提前退休。而此前,广东一直沿用“男60,女55”的退休年限。工作20年因病也可“早退” 《意见》明确指出,要妥善做好事业单位改革中的人员分流与安置。此前,广东实行的退休年限规定是: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新方案则规定:截至2008年12月31日,凡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个别接近上述年龄,且工作年 25 限满20年,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以选聘竞聘方式安置人员针对人员安置问题,《意见》称,行政类、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本单位岗位设置的职位能够满足人员全部安置的,采取选聘的方式,整体安置;本单位岗位设置的职位未能满足人员全部安置的,采取考试竞聘方式,部分安置,富余人员由主管部门在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空缺职位内,遵循个人条件与职位相匹配的原则,进行调配安置。 仍未能安置的怎么办,这部分则由自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实施分类改革之日起,在3年过渡期内,由主管部门在系统内超编安排工作,编制缺口通过自然减员等方式逐步消化。公益三类和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或转企业单位,原在职在编人员由改革后的单位全部接收安置。 《意见》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随之改革,制定出台广东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新办法将遵循“保障待遇水平不下降”、“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的原则,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共同负担,单独建账,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此外,还将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也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的原则,解决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 高校涌现教授咨询‚早退?潮~已有符合条件者‚办退?等被返聘 某贴说:——《广东高校教授提前退休潮》 这几天广东各大院校50岁上下的教授和副教授们都轰轰烈烈地在申请提前退休。原因是最近政府出台了一个退休新方案……所有工龄超过30年的高校员工~12月31号,日,前都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退休以后按老办法~退休金4000元/月以上,若不申请提前退休~退休金则可能只有1800元/月?。 而在该帖的回复中~大部分人认为此改革对高校教授不公。但也有人表示理解~‚这应该是全国范围的吧~只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先推行。?网友movgear说。(来源:新快报~20081209)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发表了《现行社保制度的‚劫贫济富?效果》一文,下称‚FT文?,~文章称~‚社保制度建立的初衷是改善人们——尤其是那些穷人的境况~但当这个政策推行之后~它却似乎起到了‘劫贫济富’的作用~让穷者愈穷~富者愈富。? 公务员凭什么不交养老保险~却能领取高额养老保险, 老一代为国家奉献了一生~财政说补贴~可这点补贴够什么用, 企业不想给员工办理社保~怎么办……我国现行的社保制度是在‚劫贫济富?吗, 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已基本确立。除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外~我国的养老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下称‚新农保?,三种。 据知情人士透露~自2009年新农保试点以来~国家试点和地方自行试点地区有近2亿农村居民参保~5000多万名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居民按月领取养老金。今年,2011,~全国 26 60%的区县将进行新农保试点~2012年底在制度上实施全覆盖。 今年,2011,7月1日起~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在全国启动~预计今年,2011,试点范围覆盖全国60%的地区~明年,2012,基本实现全覆盖。 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人社部的统计基本上已经实现了全覆盖~但知情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这其实只是在制度层面~实际上达不到100%覆盖。 ‚现在主要是基数搞不清。我们到企业进行实地了解~依然有企业不缴纳社保费的~还有很多企业只给企业中高层的管理人员或固定员工缴了~打工的人不缴,还有很多劳务派遣工~特别是一大部分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据人社部的统计数据~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是4000多万人~而我国2.4亿农民工当中~已经在城镇相对稳定就业的至少是1.2亿人~那么至少有8000万农民工没有参保。?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副部长李志培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 专家说:…… 专家认为~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实施多年~相对比较成熟~而刚刚起步的新城保和新农保目前存在问题较多。两相比较~新农保存在问题更大。 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杨立雄看来~现行的新农保在制度上存在三大缺陷。 基础养老金太低。‚中央政府补贴55块钱~如果你每年只缴100块钱~等到退休的时候~55元加上个人账户~大概一个月也就是七八十块钱。? 缺少一个调整增长的机制。‚第二年应该达到多少~第三年应该达到多少。现在物价在涨~社会平均收入在涨~不能总是维持那55块钱。现在增长机制没有建立起来~过几年以后55块钱根本买不了东西~怎么去养老,? 个人账户问题不能做实。‚个人账户要不要放在那里~如果不进行投资~在物价飞涨、利息低的情况下~过几年就贬值很快。不仅是新农保~包括整个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都存在这个问题~所以我主张不要做实个人账户~只要名义账户就够了~反正不到60岁从个人账户中也取不到钱。到了60岁~再把他个人账户的钱放进去~因为之前积累着就会贬值。现在瑞典等东欧国家是名义账户~就是账户里没有钱~只是记录你缴了多少费~这样就防止了贬值。? 据记者了解~根据《意见》提出的‚地方政府视财力状况可提高标准?~已经有一些地方开始提高补贴。比如北京在2009年已经将基础养老金提高至每月280元~此外~上海、浙江宁波等地的基础养老金也已经突破了中央所规定的标准。 27 ‚在我国未来老龄化越来越重的趋势下~推行基础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当然~有必要好好完善和实行。?国家发改委宏观研究院副研究员肖新建说。 专家名录 李志培 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副部长 杨立雄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 肖新建 国家发改委宏观研究院副研究员 李志培:我国养老保险不是实行的现收现付制度~而是积累制~至少要积累15年。任何国家的养老保险都是主要靠人们干活的积蓄来保障退休后的生活~这是明摆着的事情~这不叫劫贫济富~而且干活的人也不一定就是贫苦的人。在中国~人们退休以后~尤其是工人~养老金和在职收入差距是很大的。中国目前养老金的替代率,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仅在50%左右~是很低的~所以它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我冤啊:专/砖家新解:不是这一行的专家 但是FT文中说的‚不是把社保缴存人的钱存起来~而是把收到的钱马上把支付给当下已经退休的人?~这一点是有道理的。因为我国社保制度仍处于初期阶段~为解决在此之前退休的老职工的养老问题~需要国家财政和目前的社保基金来支付~这是必须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至于有一部分企业职工因为退休以后拿的钱可能比在职时拿得多~希望早些退休~主要原因是现在部分中小企业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工资支付标准~而这些老职工有很长的工龄~所以他宁可退休~退休后拿的钱可能更多。这不是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问题~是工资分配制度的问题。 肖新建:FT文说的并不符合中国实际。事实上~‚当下已经退休并且正在领取养老金的老人?当中~绝大部分~按每月收入来说~都是很低的~平均数不可能富于‚当下正在工作并缴存养老金的年轻人?。前者工作期间~长期都处于低工资时代~大约2003年后普通中国人的工资才有了较大的增长。因此~所谓的‚当下已经退休并且正在领取养老金的老人?远富于‚当下正在工作并缴存养老金的年轻人?~如果存在~也是累积性效果。如果算总体财富~年轻人的财富还应该包括对未来的预期。因此这个立论基础就不恰当。况且新农保的对象~大都是农村老年居民~很大部分都是低收入者。 杨立雄:我认为恰恰相反。现收现付制度具有再分配的功能~富人缴得越多~最后养老金领得可能要少一些,相反~那些缴得少的~由于有一个最低养老金保障~可能领得多一些。当下已经退休并且正在领取养老金的老人~等于是他们年轻时积累的资金~只不过我们看不 28 见~退休的时候回报给他们。现在工作的人创造社会财富~也是在积累~也是一代代地还给他们。 户籍制度会造成‚劫贫济富?, FT文 人们在缴存养老金的时候~不需要看缴存者的户籍……但是~当你要领取退休金的时候~可就不一定是这样了。据人社部官员解释~养老金领取将执行户籍地优先……而你户籍所在地的退休金标准可能比你缴纳养老金的城市的标准差很多。相对于那些拥有大城市户籍~能在那里稳定工作并退休、领取社保的人来说~你是吃亏了。就这点而言~不得不说是一种‚劫贫济富?。 杨立雄:确实存在这种情况。我在深圳做调研时发现~深圳90%的人口是农民工~10%是本地户籍人口。相关制度规定~农民工回乡后只能领取个人账户那一部分~社会统筹部分就留在深圳了~所以深圳2005年就已经积累了90亿的养老金。而别的地方都在亏~特别是国有企业比较多的一些地区~像东北~因为养老负担比较重~没钱发养老金,但是深圳年轻人多~退休的人少~再加上缴费的人多~所以结余了90亿的资金。 我很赞同它的观点~而且我认为不仅仅是户籍制度~重要的是地区之间的差距太大。 李志培:这是关于养老金领取的公平问题。假如给你1000块钱~你在贵州黔南州的一个贫困县生活和在北京市的生活~等价吗,在贵州可能活得很好~在北京可能就活不下去。养老金是保证你老年的基本生活、养老生活~而不是什么福利待遇。此外~这还涉及到统筹层次的问题~目前养老保险不是全国统筹。中国区域太大~经济发展差距太大~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差距太大~目前没有实现全国统筹~养老水平必然存在一定差距~但这决不是劫贫济富的问题。如果全国统筹了~就没有问题了。 肖新建:我不认同它这种说法。户籍制度造成的‚劫贫济富?效果~不能归咎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这是户籍制度的错。改革的应该是户籍制度~不能用此来否定养老保险制度。 人社部专家:领取养老金的地点一般是根据缴费的最后一年来定的~你最后缴费是在哪个地方~就一般优先考虑这个地方。如果你不愿意在这个地方领取~也可以回到原籍去领取。 缴费年限会造成‚劫贫济富?, FT文 国务院2005年12月3日发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这就让那些已经参加缴纳养老金~但缴纳年限不足15年的人为难了。那些没有能力把缴费年限累计到15年的人~恰恰是工作不稳定~收入偏低~经济压力较大的人群。 29 杨立雄:确实存在劫贫济富的问题。这个问题全世界都存在~每一个国家都有最低缴费年限~只不过各自不同。一些国家可能达到二三十年。大部分欧洲国家和北美一些国家~大概就是几年~甚至一年。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建立一个最低养老金制度。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工作了一定年限的~比如一年、两年或者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就应该领取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的最低养老金。 李志培:FT文说的养老金缴费年限这个问题是对的~但是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在今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中已经强调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农保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比如~一名55岁的工人到退休的时候缴费缴了10年~还差5年~那5年可以一次性缴纳~补齐之后就继续领取。这是公平的。 肖新建:这一点确实是实际问题~但这仅是技术操作层面的问题~不足以否定‚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这种技术操作层面的问题~只有通过完善制度~才能获得充分解决~而不是一味否定出台不久的制度。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基础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是对中国传统‚养儿防老?思维及制度下的变革和补充~在我国未来老龄化越来越重的趋势下~推行基础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当然~有必要好好完善和实行。 人社部专家:没有这个道理。国家在缴费年限上不是一刀切~采取的是灵活一些的措施。缴费年限不够~各地的做法也不太一样~有的地方可能会让你补缴。如果你到了60岁~已经缴了10年~还差5年~再续缴5年~就等于是晚退休5年~到65岁再领取养老金。这是国家提供机会让你补缴的一种方式。 社保应该政府强制管理~还是社会管理, FT文 关键在于我们实行什么样的社保计划~是由政府来强制执行~还是由社会中的人自愿组织形成互相担保的保险体系和保障体系……只要是能让人们自主决定参与与否~自由选择服务机构~那很多弊端就会得到改进~因为如果参与这些计划不划算~人们也就不会参加~也不会因此而有什么损失~而不会像农民工退保一样~当他们选择退保时~只能无奈地放弃之前缴存的一大笔钱。 杨立雄:FT文可能认为德国的模式很好。德国是典型的由社团来管理的养老模式~政府制定政策~不参与具体管理~法国也是。欧洲国家是小政府大社会~但即使在欧洲~也有不同模式~像英国~就是政府全面主管。但是中国的国情不同~中国是一个中央集权的政权体系~政府很强势~是大政府小社会。亚洲国家~特别是东亚国家~其政治体制和欧洲完全 30 不同。如果按照FT文所说~在我们的社会团体还没有发育完全的情况下实行社会管理~会出现倒退~基金的管理、养老金的管理征缴都会出现问题。所以~现在还是应该实行政府的强制管理。 人社部专家:我国的社保体系肯定应该是政府出面管理~像新农保都是政府行为~政府在其中要担负责任~还要担负财政补贴。但是对于新农保的参保人来说~是自愿参加~没有强制的,但是对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来说~是强制性的。但是绝对不可能私有化~不可能几个人就组织成一个社保体系。 农民工的真实情况呢,: 根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全国1.4亿外出农民工拥有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为7.6%、21.8%、12.2%、3.9%和2.3%。 第七章 外来工的养老保险 本章重点: 1.外来工的界定 2.外来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内容(缴费、转移、待遇) 外来工的定义 所谓“外来工”,是中国国内”流动人口”的一部分。这个群体主要来自农村――因此在一些官方文件和研究论文中也称作”农民工”,但也有一部分来自小镇或城市,他们的农民身份和外来人口身份对他们的处境有程度不等的影响。从狭义上,外来工是指受雇于各种工业企业的工人和低层的管理者;广义上包括商业企业的服务人员,甚至应当包括从事个体的小商小贩。因为这一群体工作不稳定,可能在家乡和工作地之间,或不同的工作地点和不同性质的职业之间频繁转换。 ”流动人口”?虽然各部门、各方面并未给出统一的定义,不过,比较何为 一致的意见是指那些”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人口,即”人户分离”的人口。 外来工养老保险的发展 参加依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8.11) 31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拔(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个人帐(账)户积累的情况决定。单位按所属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社会保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定,经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其个人帐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广州市: 2002年6月,广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问题的通知》。 根据《通知》,从2002年,月,日起,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业主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由19,调整至20,,其中,业主为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由11,调整至12,,雇工个人8,的缴费比例不变(注:国营、集体、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费比例为单位20,;个人8,)。 《通知》指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和雇工以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作为缴费基数。业主或雇工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业主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征。雇工在2002年,月至2003年,月缴费年度期间,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征。 相关问答: 32 2011年4月,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目前广州市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不统一,国有集体单位按工资总额20%缴费,非公有制单位按工资总额12%缴费。因此,广州市计划用3年到4年时间,逐步统一本市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消除实施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办法对广州市基金收支的不利影响。 三、外来工养老保险的现状及问题 33 来自湖南衡阳的易承芳今年55岁,她是在广州打工的第一代农民工的一员。她在广州打工22年,买了10年社保,本想着明年(2010)就退休的她多方打听后才发现,自己根本无法在广州退休。 她也无法继续以个人身份参保,直至满足连续参保十五年的领取条件,因为即将退休的她并不是广东省户籍人员。 易承芳从广州和衡阳两地的社保相关部门得知,她只能有两个选择:要么领回个人账户中的款项(8%),单位缴的留下,养老问题自己搞定;要么将目前的养老关系转移回衡阳,重新购买养老保险,约需5万元。这已远远超过易承芳目前在广州养老保险账户的总额(包括个人和单位)。无疑意味着过去10年在广州缴纳的养老保险是白缴了~ 四、外来工养老保险的完善 34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第三条 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35 36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章 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本章重点: 1. 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及待遇 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农保” )制度大致经历了4 个发展阶段: 探索试点(1986——1992年) 稳步发展(1992——1997 年) 整顿规范(1998——2002 年) 创建新农保(2002——2009 年) 民政部1992年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这是个(是)对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仅作原则性规定的部门规章。所以各地出于实际需要,制定了不少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政策等,其内容不一、适用各异。在实际运行中,《基本方案》并不是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地方性法规在适用性上可能优于《基本方案》。 《基本方案》标志着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传统农保”)制度开始施行。 方案规定采取完全基金积累制的个人账户模式,基金筹集方式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三方负担原则,个人缴费标准实行月 2-20元10个档次,由农民自主选择,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 基金以县级为平衡核算单位,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管理运营(主要是存银行和买国债),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期实行分段计息。参保人满 60 周岁后,根据其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本息和平均余命确定养老金发放标准。在工作方法上实行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所以,传统农保基金则基本上由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两部分构成。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民政部先后下发了《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的通知》和《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规程(试行)》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到 1997 年年底,全国 2900 多个县中已有 2123个县引进了此项制度,8200 万农民参加保险(参保率为 9.47%),农保制度的覆盖范围和参保人数都达到了阶段性顶峰。 1999 年,《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对农保进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可以逐步过渡为商业保险。 截至 2000 年底,积累农保基金 198.58 亿元,其中存银行、买国债和财政管理占基金总额的 80.1%;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等占 11.3%;其他投资占 8.6%。可正常收回本息的占基金总额的 92.9%,收回本息有困难的占 6.4%,已确定不能收回的占 0.7%。 二、 传统农保存在的问题 1. 个人自愿储蓄保障制度违背了社会保险的本质特征; 2. 保障水平过低与农民实际养老需求的不断增长之间的矛盾; 37 3. 运营保值增值能力差; 4. 未对转续问题做出具体安排等。 三、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002 年 11 月,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标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入一个创新发展的新阶段。 新农保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的要求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三方筹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农保制度。 在起初试点阶段,为激励农民参保,地方政府实行缴费补贴,部分地区(如陕西宝鸡)还实行了缴费补贴和待遇补贴相结合。 国务院关于开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略, 政府补贴构成中不仅有来源于地方财政,还有中央财政,并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纳、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与传统农保基金相比,由政府予以政策扶持变为政府补贴,强化了政府的出资责任,这是新农保模式最为显著的特点,也是新农保基金和传统农保基金的一个根本区别。 新农保建立了政府、村集体和个人的社会保障责任分担机制,建立了普惠型替代了收入关联型制度的基础养老金,开始形成了持续、稳定、可靠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各地新农保制度的实践证明,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的原则和分类保障、分级补贴、分层管理、分步推进的策略,不仅可以先行建立覆盖全体农村居民的新农保制度,而且可以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奠定基础。 四、新农保的主要内容 (一)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38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39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二)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具有广东省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渔民、牧民等~不含在校学生,~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1(个人缴费。 ,1,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本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 ,2,参保人原则上应按月缴费~也可以按季度或按年缴费~但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可趸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最长不超过15年。 40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成员参保给予补助~补助数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 3(政府补贴。 ,1,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所需资金~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的恩平市、开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财政对开平市和台山市按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下同,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部分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补助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2,各级财政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发“2009”32号文规定~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对我省,是广东省吗,给予补助,即补助每人每月27.5元,。其余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由省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5%给予补助,即补助每人每月13.75元,~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对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鼓励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订。 4(社会捐助。 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农村居民参保。,是资助更多农村居民参保~还是资助参保居民的账户?, ,三,待遇领取。 1(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距领取待遇的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待遇的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各地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订。 2(养老金计发办法。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 ,四,缴费和待遇调整机制。 参保人缴费基本标准和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加省级)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支出由市县政府负责。 41 三、管理与服务 ,一,统筹层次。 新农保试点期间实行县,市、区,级统筹~以后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实行市级统筹。 ,二,个人账户管理。 1(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3(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全部转移。参保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由其继承人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改: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 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参保人 ,三,基金征收、管理与监督。 1(基金征收。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征缴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规定执行~征收机构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2(基金管理。 新农保基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 在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出台前~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执行。 3(基金监督。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新农保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和基金稽查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控管理和基金稽核~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新农保基金进行管理监督。 ,四,经办管理与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充分利用社会保障信息大集中管理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运用现代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在乡镇普遍设有网点的国有银行或国有控股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作用~方便农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 四、相关制度衔接 在国家出台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之前~我省新农保与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暂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参保人在不同时段分别按本办法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按如下办法处理: 42 1(参保人达到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其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缴费年限折算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具体折算办法由省另行制订。 2(参保人未达到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 ,二,与农村现行各种养老保障办法的衔接。 按照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和政策相对统一的原则~各地应从本地实际出发~逐步将原来实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等其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入新农保制度~将参加原制度的参保人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继续缴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本办法计发待遇~原有的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继续享受。 2009年~广东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在14个县区开展了第一批试点。接着~省委、省政府决定在未来三年中~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将全覆盖~并制订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方案》。 按照我省三年全覆盖方案~2010年覆盖30%~2011年覆盖60%~2012年全覆盖。据测算~2010年各级财政(包括中央)将安排资金7亿多元。其中~省级财政需安排超过2亿元;2011年各级财政需安排资金近30亿元~其中省级财政安排超过11亿元;2012年各级财政需安排资金48亿元~其中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超过20亿元。 ◎数说 截至2011年4月底,全省共有993.21万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213.87万人领取养老待遇),其中试点地区共435.43万农民参加新农保(114.39万人领取养老待遇),比2010年底分别增长了48.27万人和54.75万人,增长5.1%和14.38%。 43 四、新的问题 基础养老金太低。“中央政府补贴55块钱,如果你每年只缴100块钱,等到退休的时候,55元加上个人账户,大概一个月也就是七八十块钱。” 缺少一个调整增长的机制。“第二年应该达到多少,第三年应该达到多少。现在物价在涨,社会平均收入在涨,不能总是维持那55块钱。现在增长机制没有建立起来,过几年以后55块钱根本买不了东西,怎么去养老,” 个人账户问题不能做实。“个人账户要不要放在那里,如果不进行投资,在物价飞涨、利息低的情况下,过几年就贬值很快。不仅是新农保,包括整个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都存在这个问题,所以我主张不要做实个人账户,只要名义账户就够了,反正不到60岁从个人账户中也取不到钱。到了60岁,再把他个人账户的钱放进去,因为之前积累着就会贬值。现在瑞典等东欧国家是名义账户,就是账户里没有钱,只是记录你缴了多少费,这样就防止了贬值。” 《意见》提出的“地方政府视财力状况可提高标准”,已经有一些地方开始提高补贴。比如北京在2009年已经将基础养老金提高至每月280元,此外,上海、浙江宁波等地的基础养老金也已经突破了中央所规定的标准。 44 第七章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本章重点: 1.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及待遇 据统计,广东省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其它社会保险的无保障城镇居民约600多万人,其中60周岁以上的老人有100多万人。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与农村人一样,城里一些比较灵活的就业人员也会碰到养老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已经实施的新农保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起,共同构建了我们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这三个制度根据保险对象的就业特征分为两类:一类是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一类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覆盖职工。 1. 不同点:保障对象的就业情况、筹资结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待遇水平都不相 同。 2. 共同点:都是社会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都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 结合的模式;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这就为制度之间转移接续奠定了基础。 自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1年试点范围覆盖全国60%的地区,2012基本实现全覆盖。 45 二、基本内容: (一)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二)参保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三)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内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四)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46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主要内容(广东省的政策)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构成。 1.个人缴费。 ,1,参保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参保人原则上按年缴费~也可以按月、季度或半年缴费。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47 2.政府补贴。 ,1,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所需资金~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的恩平市、开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财政对开平市和台山市按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下同,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部分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2,各级政府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对我省给予补助,即每人每月补助27.5元,。其余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由省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5%给予补助,即每人每月补助13.75元,~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3,对城镇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资助缴纳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3.社会捐助。 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镇困难群体参保。 ,三,养老金待遇。 1.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2.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执行。 3.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参保人死亡后可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保人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1.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按参保当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是否享受缴费补贴及其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决定~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承担,个人账户资金发完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2.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应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一次性缴费后缴费标准提高的~参保人不需再按提高后的标准补缴,对一次性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在缴费当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应参保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视为中断缴费,的~应首先补缴该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按相应年度的标准执行~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不满45周岁的城镇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上述第2、3种情况的参保人~如年满60周岁时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又不愿意补缴或继续缴 48 费的~不发放基础养老金~可以申领按月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五,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和待遇调整机制。 1.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通过增加缴费补贴、加发基础养老金、资助购买商业保险等措施~引导、激励城镇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 2.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省缴费基本标准、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适时调整当地缴费标准、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支出由市县政府负担。 三、管理与服务 ,一,个人账户管理。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3.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因户籍迁移跨地区转移的~可将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已经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也可以经本人申请~将除政府补贴资金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二,基金管理与监督。 1.基金管理。 ,1,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试点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管理~以后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实行市级管理。 ,2,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公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参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基金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订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基金~确保基金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公示参保人的待遇领取资格~接受群众监督。 ,三,经办管理服务。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2.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任务~通过加 49 强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的经办体系~承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经办业务。整合现有社会服务资源~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作用。选择能够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方便服务的金融机构代办缴费和待遇发放。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4.在现有的新农保信息系统基础上~通过改造扩充功能支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形成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四、相关制度衔接 ,一,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结合新农保试点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认真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妥善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 ,三,已实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方~应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政策~调整完善本地区现行的政策、办法~实现与国家和省基本制度和主要政策相统一。 三、广州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城镇老年居民参保对象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适用对象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拥有本市户籍满10年,无享受定期养老待遇(含其他相关定期待遇)的城镇老年居民(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和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除外),可自愿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本办法所称定期养老待遇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和老年生活津贴。本办法所称其他相关定期待遇是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其他政策规定的相关定期待遇。 缴费年限最高20年 50 《办法》规定,根据申请人参保时距75周岁的年限(距75周岁不足3年或已年满75周岁以上的按3年计算),按每月2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也可以选择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停止缴费期间不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孤寡老人免缴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家庭待遇期间免缴费。据测算,财政每年约需投入3亿多元。 也就是说,根据女性年满55周岁开始缴费,缴费最高年限为20年,个人需要缴纳200×12×20=48000元;距离75周岁3年以内则按3年缴费,个人最低缴费200×12×3=7200元。 一次缴清保费更合算 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自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免予缴费人员从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三个月起享受),标准为每月400元,其中200元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另200元由财政安排资金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由财政支付(免予缴费人员由财政全额支付)。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金水平按略高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5元/月)的原则设定。同时,办法规定领取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家庭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待遇时,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有效地提高了这一困难群体的生活保障水平。 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今后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也作相应调整。因此,逐年缴费的参保人有可能面临标准提高后要“多交钱”。 广州自2008年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已有8万多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且享受到月缴225元,领取450元养老金的待遇。“广州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远高于试点工作规定的标准。” 广州拟整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农保制度,建立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国家规定的待遇标准与广州现行标准有一定差距,“广州标准是月缴225元,享受450元,仍有不少人希望提高。所以国家的规定,对广州意义不大。” 四、新的问题 基础养老金太低。“中央政府补贴55块钱,如果你每年只缴100块钱,等到退休的时候,55元加上个人账户,大概一个月也就是七八十块钱。” 缺少一个调整增长的机制。“第二年应该达到多少,第三年应该达到多少。现在物价在涨,社会平均收入在涨,不能总是维持那55块钱。现在增长机制没有建立起来,过几年以后55块钱根本买不了东西,怎么去养老,” 个人账户问题不能做实。“个人账户要不要放在那里,如果不进行投资,在物价飞涨、利息低的情况下,过几年就贬值很快。不仅是新农保,包括整个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都存在这个问题,所以我主张不要做实个人账户,只要名义账户就够了,反正不到60岁从个人账户中也取不到钱。到了60岁,再把他个人账户的钱放进去,因为之前积累着就会贬值。现在瑞典等东欧国家是名义账户,就是账户里没有钱,只是记录你缴了多少费,这样就防止了贬值。” 他山之石 早在2009年,北京市就在全国率先打破市民养老保障按城镇和农村分类的二元格局,建立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并开始实施。 该办法规定,具有北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且不在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或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内的居民,都可参加 5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北京全市实行统一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280元。 不同于以往城镇、农村居民各自参加养老保险,按照此办法,只要符合参保条件的北京居民,都纳入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缴费、待遇等城乡标准相同。 2010年,长沙也出台了《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先于国家试点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把全市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纳入保险范围,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全覆盖。目前,长沙所有无社会养老保障、60岁以上的城乡居民,每月都可领到60元的基础养老金。 第8章 企业年金 本章重点: 1. 企业年金的概念、特征、意义、类型 2. 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3. 我国企业年金的制度框架 4.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 一、企业年金概述 (一)概念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职工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企业自愿建立的补充性养老金计划,是社会养老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险的重大制度安排,也是企业员工福利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大多数工业化国家都建立了企业(职业)年金制度,作为老年收入的一个补充来源,它已成为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支柱。 (二)基本特征 1.计划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制定,一般为企业自愿建立。 2.政府财政税收政策鼓励与规范,体现在: 其一、鼓励:减轻基本养老保险的压力;稳定劳动关系,减少失业;促进资本市场和经济增长。税收政策鼓励体现的三个环节。 1) 税前列支 2) 营运收入免税或延迟纳税 3) 支付阶段的免税 其二、限制的措施:税前列支的比例、待遇支付免税的最高限度、高管人员特殊优厚待遇的限制和反歧视。 其三、规范:偷税、漏税、骗税、私自挪用企业年金资产等。 3.基金的市场化运营 4.企业年金帐户的私有属性 (三)企业年金的类型 1.按法律规范的程度 1) 强制性企业年金 2) 自愿型企业年金 3) 集体谈判型企业年金 2.按筹资与待遇计发办法的不同 1) 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 2) 待遇确定型企业年金 52 3) 混合型企业年金 (四)发展企业年金的意义 1.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善退休人员生活水平 2.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完善,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1)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效益分配,与企业紧密联系起来; (2)企业年金鼓励竞争,奖励忠诚和贡献; (3)企业年金是企业吸引并留住人才的手段,发达国家尤其如此。 3.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 1) 规模 2) 运作机制 3) 产品创新 (五)企业年金有何风险, 1.风险转移与政府责任 2.阻碍劳动力流动 德国企业年金的帐户转移权的等待期为10年。澳大利亚规定企业年金的积累不得随工作转移。劳动力在全欧盟的流动率仅为2%。 3.通货膨胀风险 4.企业分配中的歧视倾向 过度向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倾斜。政府应对覆盖范围、缴费的最低标准和最高限度做出规定。 (六)有关企业年金的理论 雇主父爱主义 雇主义务说 人力折旧理论 延期支付理论 1. 雇主父爱主义 雇主父爱主义将雇员视为“不够理智”的孩子,雇主建立企业年金,希望通过这种具有激励性、凝聚力的分配机制和雇员福利来消除或减轻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摩擦,改善他们之间的关系;鼓励雇员努力安心工作,并节约生产成本。在19-20世纪,建立企业年金是雇主的特权,其基本动机是为雇主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 企业年金对传统劳动关系理论(工会组织、集体谈判、集体协议、集体工业行为)提出了挑战,因为企业年金先于公共养老保险出现,且早期的企业年金是由雇主先提出的,而不直接是工人阶级的斗争或社会压力的结果,也不是政府主导的结果。工会最初并不关心建立企业年金,而更愿意开展各种运动,要求更好的政府退休金待遇。很多工会对企业年金甚至持反对和冷淡的态度,因为他们看到雇主从企业年金计划中得到雇员的信任。 2.雇主义务说 随着经济工业化发展以及企业年金计划日益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们认为雇主有道德义务为退休工人提供经济保障。雇主义务说代表人物之一李•魏林•斯奎尔早在1912年在《美国的老人赡养》一书中就写道:“从整个社会经济的观点看,没有哪个雇主有这样的权利,即在一个行业中让雇员耗尽了10年、20年或40年的精力,然后撒手不管,让他们像漂浮物一样在社会上游荡。” 53 3.人力折旧理论 人力折旧理论将人比作机械,将企业年金视为人力折旧的补偿。1946年美国矿工联合会在争取建立一个福利基金时就采用了该理论:在煤炭业中,对人力资本的照料成本和采矿机械的重置成本,或赋税成本,或支付债务利息费用,或其他为消费者生产一吨煤所发生的成本一样,都是真实的„ „产业对其雇员负有义务,煤炭工人不能再耗尽致残到无法修复的程度,其生死交给社会上的慈善组织或国家的最低帮助。 1949年美国总统调查委员会在对钢铁工人劳资纠纷的报告中为支持管理方有责任为工人提供保障写道:“我们认为,在政府计划不够的情况下,所有产业部门有义务为工人提供医疗等福利以及老年退休的折旧——就像目前为厂房和机械所做的那样——以维持人力„ „这对钢铁工人意味着必须以企业年金或退休生活补助等形式的收入来为人力的完全折旧(比如说到了65岁)提供保障。” 该理论的缺陷:人与机械差异太大。人老化的过程是生理性的,并非有雇佣关系造成的(某些职业损害除外)。机械是雇主拥有的资产,折旧只是将设备成本分摊到不同会计期间的一种会计方法。而雇员则是以某一特定的工资向雇主出售服务的自由人。他可以从一个雇主转到另一个雇主那里工作。 4.延期支付理论 该理论将企业年金视为延期支付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早在1913年美国学者阿伯特 • 德拉得就指出:“把企业年金作为工人的真实工资的一部分更好理解。有一种倾向认为,企业年金是由公司支付的,或者在雇员也部分缴费时可认为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支付的。当然,在某种意义上说,这种说法是正确的,但容易引起混乱。作为真实工资一部分的企业年金实际上是由雇员来支付的,也许不是以货币的方式,而是以放弃若不建立企业年金本来可获得的增加的工资。” 21世纪,人类步入知识经济时代,造就了具有极强组织力、开拓力和创造力的智能型劳动力,任何组织参与竞争均需要这类人才。智能型劳动力的出现改变了雇员对雇主和工会的依附性和劳动力价值论: (1)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其智能支出大于体力支出,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效率差异逐渐拉大,高智能和高效率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从属地位(传统经济理论)被动摇; (2)知识经济时代的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自己劳动能力的所有者,又是劳动力资本的所有者。他们基于自己劳动能力的使用享有劳动报酬权,基于自己劳动力资本的增殖享有利润分享。在实践中,肯定智能型人才的劳动力附加价值,在支付效力工资的基础上,以延期支付对他们进行股权和期权分配,无疑是具有可持续发展动力的人力资源战略之一。 延期支付理论遇到的挑战: (1)一些雇主除按通行的行业货币工资率支付其雇员工资外,还提供企业年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年金是在不断增加的货币工资以外提供的,而不是替代了货币工资的增加; (2)该理论忽视了一种情况,即雇主为了向雇员提供企业年金而自愿减少利润; (3)若企业年金为工资的一种形式,那么中止工作的职工应该有权享受到工作终止日前所挣的部分退休津贴。但实际生活中,只有很少的计划为此提供全额的、即时支付的全部福利。 (七)企业年金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1.早期发展阶段,即雇主自我阶段(19世纪) 1875 年美国快递公司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企业年金;1880年巴尔的摩和俄亥俄铁路公司建立了第二个企业年金计划。随后半个世纪出现了400多个企业年金。一般出现于铁路、银行和公用事业,而在制造业中发展缓慢(因公司相对年轻,未出现年老退休问题)。 54 此阶段企业年金的运作有如下特点: (1)基于企业责任,从支付员工伤残抚恤开始,逐渐覆盖所有员工; (2)是企业任意确定的津贴,并非工人的权利,工人退休前离开就会失去; (3)公平原则被忽略,向高管倾斜,普通雇员覆盖率很低; (4)计划资产基本来自企业当期应税收入,与企业资产融为一体; (5)普遍选择待遇确定模式,缺乏基金保证,计划的信誉较差; (6)采取企业自行经办、在银行开设储蓄帐户的管理办法。 2.成熟发展阶段,即政府介入管理时期(20世纪) 这一阶段的特点如下: (1)政府通过法律和税收激励的手段介入,促使其规范化运作,提高计划的公平性、安全性(如美国的PBGC)和普及性。1972年瑞典立法规定所有雇主有义务为雇员提供规定缴费额的职业年金;1975年联邦德国制定了《企业退休金法》;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雇员退休金保障法》。 (2)举办企业年金计划成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员工的权利; (3)计划资产逐渐独立,不仅独立于发起企业的资产,也包括计划管理机构的资产; (4)覆盖范围迅速扩大,日益加大了其养老保障的功能。在公共养老保险制度不覆盖私营部门的国家,私营雇主提供的企业年金不具有补充特征,而是雇员的基本养老金;OECD国家有1/3以上雇员参加了该计划。 (5)计划的多样性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一些OECD国家,保险业因投资回报高,取代银行单位帐户管理的角色而进入企业年金市场(1921年美国大都会寿险公司首先进入该领域,1924年美国公平寿险协会第二个进入);70年代末期信托模式出现,实现了企业年金管理主体的多元化,推动养老金市场的发达,企业年金与资本市场互动发展。 (6)企业年金在发展中国家处于覆盖率低、不规范的初期发展阶段。 3.与社会保障协调发展时期(21世纪) 这一时期三大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得到广泛认可。社会基本保障具有政策支持、高度管控的特点,而个人储蓄则是完全的商业化运作。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其发展有以下趋势: (1)与社会保障体系整合发展(如香港的强积金弥补综援金的不足而成为基本保障); (2)管理模式进一步多样化,个性化的趋势使其与个人储蓄养老整合发展(如一站式金融超市的出现,员工对管理的参与); (3)管理更加规范,突出强调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以确保受益人利益。安然事件发生后, 2002年4月,美国政府颁布了《2002退休金保障法案》,允许员工更自由的进行分散 投资;禁止企业强制员工购买股票;允许员工得到退休金投资方面的专业咨询,费用由企业 承担等。从2004年起,所有401k帐户转为简易员工养老金帐户。 出现这种变化的原因: (1)明确了其在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补充养老保险的定位;很多国家开始注意其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协调问题; (2)标准退休年龄的应用。基本养老保险中具有刚性,而企业年金则有弹性; (3)税收激励政策方面,其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考虑。 55 401k计划 也称401K条款~401k计划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是一种由雇员、雇主共同缴费建立起来的完全基金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美国1978年《国内税收法》新增的第401条k项条款的规定~1979年得到法律认可~1981年又追加了实施规则~20世纪90年代迅速发展~逐渐取代了传统的社会保障体系~成为美国诸多雇主首选的社会保障计划。适用于私人盈利性公司。 按该计划~企业为员工设立专门的401K账户~员工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养老金账户~而企业一般也按一定的比例(不能超过员工存入的数额)往这一账户存入相应资金。与此同时~企业向员工提供3到4种不同的证券组合投资计划。员工可任选一种进行投资。员工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和转为存款等方式使用。 (八)企业年金的发展具有什么趋势, 1.正在上升的强制性 为降低公共年金的支付压力,一些OECD国家改变了不干预的态度,而对企业年金的权益、可转移性及基金筹集规定了最低标准,该制度缓慢的向强制性转移。瑞典和澳大利亚分别在1985年、1991年规定所有雇主有义务为雇员提供年金津贴。丹麦和瑞士近年也确立了企业年金的强制性地位,这一情况有蔓延之势。 2.政府鼓励与限制并用 政府一方面鼓励建立企业年金,另一方面又限制雇主为少数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过高的退休金,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同时对大多数雇员产生歧视待遇的副作用。 英国的公共年金原来包括两个层次:基本年金和收入关联年金。1975年的改革方案提出:雇主一旦提供不低于收入关联年金的待遇,就可获得“解约”权利,即不再享受收入关联年金,雇主和雇员亦不承担全额缴纳国家保险费的义务。政府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1985年英国政府进一步改革:企业只要建立DC型企业年金并保证最低限度的投资回报率,就可“解约”,以达到取消收入关联年金制度的目的。 日本也允许雇员退出与收入关联的那部分公共年金制度,但规定比较严格:大公司且条件更优惠,待遇与物价指数挂钩并由政府担保,基金交由政府认可的银行或保险公司运营。 3.企业年金模式的多样化 长期以来,工业化国家的企业年金采取DB(待遇确定)模式,近十年来,DC (缴费确定)模式发展很快,其原因在于:对雇主来讲,转移其投资运营的风险;对雇员来讲,其可转移性和完全积累降低了流动风险和雇主拖欠风险;对国家而言,促进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由此带来的经济增长使公共年金筹资更容易,并减少人们对公共年金的依赖。近期又出现了吸收各类模式合理内核的混合模式,如目标待遇计划、保底养老金计划、现金结余计划等。 (九)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建立企业年金通常坚持以下原则:“企业自主管理、保护受益人、完全积累、市场运作、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具体体现在: 1.谁是建立企业年金的主体 三种方式:单个企业计划、多个企业联合计划、行业计划。在大规模企业运作较成熟的英美国家的法律鼓励单个企业计划,如美国的通用汽车公司;欧洲大陆国家则鼓励建立行业计划,如丹麦、荷兰、法国,其目的是减少单个企业计划经济效益对退休金水平的影响和便于劳动力在本行业流动;香港三个计划均存在(单个企业计划:新鸿基地产、仲量联行 )。 我国目前无机关、学校、医院如何建立企业年金的计划。 56 2.自愿选择还是强制义务, 根据意愿程度,可将企业年金分为强制性(如法国、瑞士、丹麦和澳大利亚)、自愿性(大多数情况)、准强制性(即通过集体谈判决定,如瑞典、荷兰)。 3.覆盖范围 一般都要通过立法形式,规定参保雇员占全体雇员的比例,禁止企业年金计划规定限制雇员参保的资格条件。 4.帐户管理方法 企业共同帐户或是个人帐户,前者采用现收现付,后者采用积累模式;积累模式又分完全积累和名义积累。如荷兰采用行业性共同帐户;法国在世界上独一无二,为全国统筹、现收现付的强制性企业年金;美国为代表的市场经济国家多为完全积累模式。 5.缴费规则与支付原则 以此标准可分为DB和DC,前者坚持“以支定收”的缴费规则,参保人的受益水平事先规定,贡献不与受益权利直接挂钩;缴费水平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后者坚持“以收定支”的受益原则,事先规定缴费率,到雇员退休时将积累总额一次性支取或转换为年金。 6.风险与责任 保证企业年金安全运营的关键在于:选择最优秀的养老金管理公司、委托最优秀的投资经理、制定合理的组合投资计划。 7.受益人的权利保障 参保权、雇员缴费的受益权(美国《雇员退休金保障法》规定既得受益权的转移期为5-7年,转移方式:阶梯式和悬崖式)、帐户资产转移权。因年龄、工资、工龄、社会地位(如罪犯)的差异所涉及的保护问题。 二、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 (一)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1.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开始确立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的目标,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开始被逐步推行,截止到2009年,经过20余年的发展,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以标准性政策和法规的出台时间为标准,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企业年金的起始阶段(1991—2000年) 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在总结各地进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原则和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第一次明确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这标志着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开始起步。 1995年12月,劳动部印发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劳部发[l995]464号),提出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若干政策意见,包括实施条件、经办机构、供款方式、享受条件和待遇给付、投资运营、基金转移等。464号文件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政策性文件,它标志着中国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有了明确而具体的政策指引。 第二阶段:企业年金探索试点阶段(2000—2004年) 2000年底,国务院在《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0]42号)中,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该试点方案明确规定企业年金采取DC型完全积累制,实行市场化管理,并且对企业年金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税优幅度是工资总额的4%。按照国发「2000]42号文件精神,辽宁省率先企业年金试点工作。 国发[2000]4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发展企业年金的支持态度,具有阶段性和标志 57 性意义。它总结了过去十年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经验,为我国后来企业年金政策的修订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第三阶段:企业年金制度整体框架初步形成(2004-2006年) 2004年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市场服务主体行为等方面都做了规定,我国企业年金的基金运作和管理逐步走上了规范之路。在该办法的基础上,同年5月劳动保障部又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运营又做了进一步规范。 2004年年底和2005年年初,劳动保障部相继出台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试行标准》《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企业年金积极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等文件,从而形成以开户流程、运作流程、受托人规定等细则为补充的企业年金整体运作框架。 两个《试行办法》和一系列配套措施奠定了中国当前企业年金制度的政策法规框架和具体实施规则,标志着中国开始全面推行企业年金制度。 第四阶段:企业年金管理运营规范化、市场化(2006年至今) 2006年7月“上海社保案”爆发以后,34.5亿元社保基金被违规挪用,其中绝大部分是企业年金。上海社保案客观上推动了中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市场化的进程。 2006年9月劳动保障部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34号)通知规定,社保管理机构要逐步退出企业年金的运营管理。通知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接受新的企业年金,新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要由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劳社部令「2004] 20号、23号颁布前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要在2007年年底之前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 2007年4月劳动保障部颁发《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 12号),该意见对企业年金由政府的社保经办机构向具备资格的市场经办机构移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法规的颁布,标志着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开始进入规范化的市场化管理运营。 2.发展现状 (1)从总体规模上看,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截止2010年,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己达3.71万家,参加职工1335万人,积累资金2803亿元,比2000年增长了14.6倍,年均增长260多亿元(见下表 )。 以2005年底的数据为例,2005年底中国企业年金基金积累达680亿元,占GDP比重仅 58 为5.7%,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美国2005年就达到98.9%,英国达66.2%,加拿大达到50.4%。在荷兰、冰岛、瑞士等实行准强制性的国家,企业年金资产远远超过GDP(见下图)。 (2)从覆盖范围来看,2002年年底,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人员达656.83万人,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4.6%,参保企业1.7万户,占企业总数的2.5%。而到2008年年底,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已经达1200多万人,同期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21890万人,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5.5%。由此可见近年来,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也在不断扩展。但同期国外相关国家企业年金的覆盖率一般都在50%以上(见下图),可见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还有待进一步扩展。 而在广东,这个比例可能还更低。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第二季度,参加企业年金的企业仅为431家,年金基金规模为34.66亿元,职工人数是11.12万,仅为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0.46%,远远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 目前已建年金的企业有广东粤电集团、核电集团、广铁集团、南方航空、深圳长城电脑等。广铁集团相关人士建议,广东借鉴香港的做法,所有参保的企业都建立年金,把第二支柱提升到40%,并减少企业年金的税收。每减少1块钱的税收,可以增加5块钱年金。广铁集团建立的年金是职工的工资拿出5%,没有享受国家一分钱,现在已经达到2.4亿资金。 (3)替代率低。2005年我国企业年金的替代率约为5%,同期OECD国家的这一数据平均都(加个在字)20%-30%之间。一般来说,一国的养老保保障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 59 及商业养老保险,三者之间的比例在5: 3: 2是比较合理的数值,也就是说一国企业年金的替代率在30%左右才是合理的,同OECD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年金的替代率还远远没达到国际合理标准(见下图 ) 。 (4)行业分布不均,垄断行业的年金发展仍然快于竞争性行业。 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历史可以说是行业单位的年金历史,这些行业单位主要是中央直属的大中型国有企业(集团),包括交通(铁路、公路、水运)、通信(邮政、电信、移动)、能源(电力、石油、煤炭)、金融(银行、保险)等国民经济基础产业。这些行业单位在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企业年金制度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 从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行业分布来看,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是电力、石油、电信石化、民航等国家垄断行业,无论是从参加人数还是基金积累规模来看,这些行业的企业年金计划发展都明显快于其他行业。截止2004年全国700万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中,71.6%来自行业,行业年金规模占积累总额的76%。其中,电力行业建立企业年金有1200多家企业,参保职工100多万人,基金累计余额近百亿元。 据统计,截止 2000年年底,11个行业的企业年金当年收入为56.3亿元,占全国当年基金收入70.4亿元的80%,当年基金支出25.8亿元,占全国当年支出29.7亿元的87%,累计结余为149.3亿元,占全国企业年金累计结余191.9亿元的77.8%(见下图)。 3.发展特点 60 (1)发展潜力巨大 (2)行业分布不均匀 (3)地区发展不平衡 4.存在问题 (1)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关系定位不清晰 (2)缺乏统一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年金缴费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组成,目前广东省也允许企业单独缴费、个人不缴费。无论企业还是个人,任何一方缴费都不超过去年实发工资总额的1/12,即上年平均月工资总额是企业或个人缴费的上限。 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养老金替代率大约为59.2%,企业如果按照在岗职工工资的8%建立年金,以8%的投资收益率计算,建立年金制度后,职工在基本养老金外可以再领一份年金收益,两者相加替代率就可以提高到80%,基本可以保证职工过上较为宽裕的生活。 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缴付的企业年金缴费,都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全国大部分地区和行业,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有条件地制定和出台了相关的企业年金具体实施办法。其中湖北省的税收优惠力度最大,企业可以把上年度职工资总额的12.5%在税前列支,而其他省市的这一比例大致为4%-8.33%。 纵观全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目前仅局限于企业缴费层面,职工个人缴费环节并无优惠,只有新疆出台了相关的企业年金个人税收优惠政策。 (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模式滞后 企业年金基金法律地位模糊,导致基金管理不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财产性质法律地位不明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安全性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由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模式缺乏法律依据,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增加了基金实际运作中的风险。参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不明确,特别是受托人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应当承担的职责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没有明确。 (4)企业年金监管体制有待理顺和加强 中国企业年金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实体化,监管力量比较薄弱,监管负荷沉重。中国企业年金监管机构没有独立出来,监管力量薄弱,导致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审批主体问题目前还没得到解决。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均由劳动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一个机构监管,其中负责监管企业年金的只有2个人,监管人员数量太少,监管力量十分薄弱,根本无法满足企业年金市场监管的需要,形势严峻。 美国劳工部下辖的“雇员福利保障局”(EBSA)全权负责企业年金的监管,是企业年金监管专业部门,目前规模已超过800多人。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总部有475名从事监管工作,127名员工即37%左右专门从事超年金基金的监管工作。 (5)企业年金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有待改善 第一,企业负担的各项保险福利费用过重,使企业压力很大,造成企业对企业年金的抵制。 61 第二,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的影响。 中国资本市场并未完全成熟,投机风险依然存在,企业年金通过资本市场分享国民经济 高速成长的收益还有一定的困难或不确定性,这构成了制约企业年金发展的负面因素。 第三,部分企业和职工对企业年金认识存在偏差。 1) “金手铐”,视为负担。 2) 缺乏社会责任感 3) 职工方面认识也不到位 4) 中国劳动力市场严重供过于求 第四,企业生命周期短,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雇主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二)我国企业年金的制度框架 1.我国企业年金的业务流程 (1)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 1)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必要条件 2) 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根本条件 3) 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民主原则的体现 (2)建立企业年金方案 1) 参加人员 2) 资金筹集方式 3) 个人账户的管理方式 4) 基金管理方式 5) 计发与支付方式 6) 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7) 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8) 终止缴费的条件 9)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3)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 1) 资金来源 2) 税收优惠 3) 企业年金基金 4) 个人账户的记录 (4)企业年金的待遇支付 (5)企业年金的管理 缴费确定模式(DC) 市场化管理:4点规定(P181-182) 62 2.我国企业年金的组织形式 主要问题: 1)社保经办机构兼具政府职能,往往以管理者和监督者的双重身份出现,影响市场功能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年金的规范发展。不少社保经办机构挪用企业年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祝均一2006年8月被“双规”乃根源于此。 2)大型企业自办年金,一般在企业大财务下开设企业年金二级帐户,二级帐户为一级帐户的明细帐,同时缺乏信托合同方面的法律保护,年金资产并未与企业资产真正分开,在企业遇到重大财务变更时,难以保证年金资产的安全和职工的利益。 企业或社保机构经营年金资产时,经常是财务、人事或养老保险等部门或科室兼做,缺乏有专业资格的管理人员和投资技术,影响了企业年金的运行质量和效率。 保险公司办理的企业年金业务还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年金。如没有领取年龄的严格限制、允许随时退保等。而且,公司之间提成、回扣、返还、送赔等恶性竞争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信誉和企业年金的大规模拓展。 因此,2004年2月15日出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72号])规定:未经国家认定的管理运营机构应逐步退出企业年金市场。 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企业年金业务要逐步过渡,条件成熟时移交给具备资格的专业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管理运营。在清理规范中,各地要加强基金管理,保证信息资料完整,严禁挤占挪用、突击分配基金或提取管理费,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维护企业和广大职工的权益。 何为DB模式, DB(defined benefit)又名待遇确定型、设定受益计划、既定受益计划、确定给付计划等等。它通常是根据员工退休时的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其养老金数额,在根据对所有员工未来养老金支付额的预测来确定各年的筹资额。企业为所有员工建立一个统一帐户(集体帐户),缴费和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由雇主承担。给付方式有一次性、按月,通常是按联合年金(养老金支付到退休员工及其配偶死亡)。 DB的筹资 依据: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未来工资和预期寿命的估计值等。 方式:可以建立在现收现付制基础上,也可以通过专门提取部分资产积累,再加上计划发起人未来的缴费。所筹基金可能过多、适中或过少。如果已投资保费金额及其收益超过需要支付的养老金,雇主可以降低或取消未来的缴费。反之,缺口由雇主补偿。这是《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对私营养老金计划的强制规定,公共养老金计划则无此项要求。 63 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有多种,如: 定额给付,即仅与服务年限有关,而与工资水平无关。如规定职工每工作1年可领取5万元、或按月领取1000元的退休金,如职工服务20年,则可一次性领取100万元或每月领取2万元的退休金。 最后工资法,即与服务年限及工资水平有关,计算方法为一定时期的平均工资额乘以工作年限,再乘以养老金收益系数。如雇员在企业中每服务1年,可享受退休前5年平均工资的2%,如员工退休前5年的平均工资是120000元,服务年限为20年,则该雇员可领取的退休金为120000×20×2%=48000元/年。这里的工资水平应该是整个职业生涯所得的平均工资抑或最后1年(也可用最后3-5年)的平均工资,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早期雇主多采用前者,70年代末80年代初多采用后者。这一变化与两者的风险紧密相关。前者的风险:70年代为适应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职工工资增幅很快。早期就业期间的工资几乎与后期生涯没有关联,如60年代初年收入为10000美元,70年代中期工资水平可能上升到30000美元。后者的风险:对员工来讲,有利于长寿者,有利于高薪员工,产生了过高的受益水平,从而诱导人们提前退休;对雇主来讲,筹集的资产不能抵御通货膨胀的风险(有时哪怕是温和的通货膨胀)。 DB的优点 1. 退休收入水平确定,养老金支付为终生,员工可以获得充分保障; 2. 所有员工一个帐户(集体帐户),帐户管理和资金结算比较简单,帐户管理费用低; 3. 资金紧张的年份少筹,反之则可多筹,故筹资具有灵活性; 4. 便于为计划开始时年龄已较大的员工提供足够的退休收入。企业在计划建立之初由于追溯计划建立之前员工已积累的养老金权益而产生的一笔巨大的初始负债可以在往后几十年逐渐筹资到足够的资产与之匹配。 5. 企业在权益处理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先权,特别是在参加员工离开企业或离职时常常要承担权益损失; 6. 适合于大行业或大企业,而中小企业建立DB的成本却很高。 DB的缺点 1.需要复杂的精算工作和定期的精算报告。DB计划需要考虑一系列因素,如:未来工资水平;选取用于计算养老金的工资收益时段(退休时,退休前,退休前多少年,);职工在职、离职、死亡的概率;投资收益具有长期性和波动性,只能估计投资收益率(其中包括利率和通货膨胀率);给付义务的折现率等。长期的预测总会有偏差,需要定期的精算报告以反映基金资产和筹资水平是否足以履行对员工养老的承诺。 2.需要考虑在企业破产时如何保障员工的退休收入。如美国的养老金权益担保公司(PBGC)为所有建立DB计划的企业担保。 3.员工不容易理解。因涉及精算,故只知道退休时的待遇,不清楚自己在统一帐户中拥有的权益和计划运行情况。 4.员工离职时处理较麻烦。一种处理方式是将统一帐户中的权益转换成现金支取或转入新单位的养老金帐户,而计算麻烦且不为员工理解。另一种是转换成延期年金等到退休时再回原公司领取,而按此则在公司支付退休金的员工中可能很大一部分是早已离职的员工。 DB中的风险 发起人面临的风险有: 1.投资收益波动的风险。收益低的时候必须增加供款。 64 2.参与者的长寿风险。发起人不得不增加缴费。 3.雇员人员结构调整的风险。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企业以及新兴企业的退休职工少,职工平均年龄偏小,雇主支付养老金的压力小,而劳动密集型和夕阳产业的企业则情况相反。 4.人口出生率低、新增劳动力数量有限、人口老龄化等因素给DB计划的持续发展带来巨大压力。 参与者面临的风险有: 1.计划发起人财务能力(不能正常交费或破产)影响参与者利益。 2.早期离职者受损,长期任职者获益。 3.雇员收入的波动性。退休前的收入可能不是一生中收入最高期。有人提出应按一生中最高收入计算养老金。 何为DC模式, DC模式是缴费确定型模式 (defined contribution)的简称,有时又译为设定提存计划、既定缴存计划、确定提取计划等等。它是指企业和职工根据年金设计方案,每月缴存一定数额的企业年金(通常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或者雇主根据雇员向个人帐户的供款额进行匹配性供款(matching-contribution)即根据雇员供款数额按照一定比例确定供款额(许多国家有上限规定),于职工退休时将属于职工的企业年金(含本金、投资收益、有时亦包括其他离职雇员未能带走的帐户资产在雇员中的重新分配所得)一次或按月(年)由企业或信托人支付给退休人员直至用完;或向保险公司购买年金产品支付,直至职工去世。DC计划模式如美国的401(k)计划、403(b)计划、457计划、利润分享计划、货币买卖计划等。 DC模式的优点: 1.计划设计简单,员工容易理解。 2.不需作精算报告。 3.员工可以参与投资决策。有的仅规定个人缴款部分如此,一些甚至企业缴款部分员工也有投资选择权。 4.员工离职时便于处理。携带的部分包括个人缴款、企业缴款已归属部分以及相应的投资收益。 DC模式的缺点: 退休收入不确定。 个人帐户管理费用高。 筹资缺乏灵活性。根据合同按工资一定比例缴纳,企业资金紧缺时,缴款会更加困难。 计划开始时年龄较大的员工难以积累足够的退休收入。解决办法:其一是一次性存入巨款,其二是按极高的比例为他们的个人帐户缴款。这需要企业许多钱,对于平均年龄偏大的企业来讲尤其如此。 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DC计划迅速增长,其原因有: DC模式使得养老金的给付管理负担大为减轻。 公司采纳该计划作为DB计划的补充,一些小单位雇主也采纳该计划。 政府政策对于工人流动性不再保持中立,现行政策更倾向于员工流动。 不少国家如美国的DC计划可享受税收优惠,相形之下DB的成本提高。 一些国家如日本(2001年)、瑞典(1994年)通过法律法规直接要求将DB计划转向DC计 65 划。 DB模式和DC模式的区别 项目 DB模式 DC模式 收益的确定性 较早就能计算出退休直到退休时才知道 后养老金收入 帐户管理 不建立个人帐户 建立个人帐户 是否具有现金平衡否 是 ,即养老金支付与帐 户资产积累对称, 是否具有交叉补助的有 无 特点 对精算的要求 高 低~在退休收入转化 为年金方式领取时需 要 对服务时间的依赖 大 小 投资决策 雇员不参与~主要有有雇员选择资产管理 雇主负责 人或投资方向 投资风险 雇主承担~投资收入雇员承担~投资收入 的减低由雇主补偿 的减低由雇员自己负 责 企业年金与养老保险 80 长寿风险 雇员寿命高于平均预期寿命~雇员寿命高于平均预 长寿风险由雇主承担 期寿命~长寿风险由 雇员自己承担 收益风险 企业的赢利能力、雇主破产的受雇主或雇员自己财 可能性,雇员离职、收入的非务能力的影响~供款 线性增长 减少,投资收益水平 低~影响资产积累 66 成本管理 主要取决于投资收益率、达到雇主主要负责缴费的 退休年龄的员工人数、工资增收取和登记管理~容 长比例、涉及养老金计划的政易控制开支~对中小 策变动 企业和新企业特别有 吸引力 与企业规大企业特别是雇员人数众多建立DC计划与企业规模的关系 的特大型企业~有积极性建立模和雇员人数的关系 此种计划 不大 可携带性 低 高 雇员的认收益计算公式复杂~雇员不参建立个人帐户、雇员可程度 与投资决策~收益实现久远。直接参与投资决策~ 目前~雇员的认可程度降低 管理的透明度高。目 前~雇员的认可程度 提高 何为DB与DC的混合型模式, 混合模式集中中了两种模式的优点,通常在集体帐户内设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可以是名义帐户。混合型计划如美国的目标受益计划(TBP)、联合计划、养老金权益计划(PEP)、保底养老金(floor-offset)计划、现金余额计划(CBP)等。 目标受益计划中,由DB来确定员工的目标退休待遇,通过精算决定每位员工的目标待遇的缴费。从实际操作层面看,该计划属于DC。每位员工都有个人帐户,投资的收益和损失都记入个人帐户,最终的退休待遇由实际的个人帐户节余决定。 何为DB与DC的混合型模式, 在保底养老金计划中,DB提供最低待遇。如果DC计划提供的待遇等于或超出此最低待遇,该计划则不支付待遇;反之则按最低待遇支付。 现金余额计划的做法是:员工退休金领取额以其终生或为本企业服务期间的平均工资为基础计算,年增长水平与规定的利率挂钩。其技术上属于DB,雇主承担投资风险,也具有DB的属性;其一次性支付方式、收益价值根据帐户余额大小而定,又具有DC的特征。 三、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和监督 基本养老保险:政府主导,集中监控 补充养老保险:规则监控,市场运营 上海社保基金案 一家神秘的民营投资公司福禧~一个管理着上海老百姓保命钱的社保局~一家优质的国企上海电气~一起陷入了上海自改革开放以来的最大腐败案中。据悉~为了彻底查清此案~中央已经派出超过百人的调查组常驻上海。 随着上海社保局局长祝均一被隔离审查~福禧投资董事长张荣坤被限制自由配合调查~上海电气董事长王成明、副总裁韩国璋被双规~这起牵连甚广的重大腐败窝案、串案的黑幕 67 正被层层揭开~其中的灰色资金链条的核心联结也逐步清晰起来。 当2002年3月~30多岁的苏州青年张荣坤以32亿元拿下沪杭高速上海段30年收费经营权时~其掌控的福禧投资顿时成为上海滩颇具神秘色彩的民营企业~一位资深投资人士当时曾作出如是评判:‚没有背景不可能短时间内在垄断领域这么如鱼得水~张荣坤可能是某个利益集团的代理人。? 之后的两三年~张荣坤接连大手笔投资高速公路~到2005年6月~福禧投资参与管理的公路里程已达200公里~总投资超过100亿元~财大气粗和手眼通天令同行且惊且妒。2004年张荣坤的福禧投资挤身上海电气改制~最终出资9.6亿元持有8.15%的股权成为第二大股东~更令投资界许多人士大跌眼镜。 然而随着2006年7月17日上海社保局局长祝均一因为违规拆借社保基金而案发被查处~人们一下子看清了撬动张荣坤神速崛起的那根杠杆——社保资金,那个更加神秘的支点——失去监督的权力~相信也将随着调查的深入而浮出水面。 事发后~上海社保局下属的企业年金发展中心将福禧投资及其股东沸点投资告上法庭~要求后两者提前归还所借资金~将张荣坤及其福禧投资当年大手笔收购高速公路资金来源大白于天下。福禧借款之既易且巨~不能不让人怀疑其本身就是上海社保资金违规投资的桥梁和工具。 根据上海年金中心提交的起诉书~年金中心先后将34.5亿元的资金通过委托资金运营的方式拆借给福禧投资及其股东沸点投资~用于收购高速公路等资产。根据上海社保局福利保险处有关人士透露~截至2005底~上海年金中心管理的资金在110亿元以上~占到全国年金总额的1/6。也就是说~上海1/3的补充养老保险资金都借给了张荣坤使用。 年轻的张荣坤之所以能够大把拆借这些有着严格使用规定的年金~依靠的无非是权钱交易之道。有关消息人士透露~无论是祝均一的落马还是王成明、韩国璋被双规~均与社保资金违规拆借给福禧投资有关~而为福禧提供便利的祝均一在这个过程中收受了巨额好处费。 不仅福禧~还有一些房地产公司也通过种种关系可以从社保借到钱~这里当然需要给相关人员一定的回扣。据有关人士透露,自从祝均一案发后~曾经充当房产公司和社保之间的资金掮客~有如惊弓之鸟。 据了解~福禧有案可查的银行贷款高达88.59亿元~目前尚不清楚这些借款是否包括上海年金中心的委托运营资金~而这些银行借款大都来自工行上海分行~而工行上海分行是上海社保资金主要的协议存款银行。 市场分析人士认为~一家银行向福禧投资这样的民营企业累计放贷数十亿元是难以想象的~因此不排除工行只是福禧与社保之间的资金流转通道。不过~目前这一猜测还无法证实。此外~还有传言说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卷入了向福禧投资违规拆借资金。 上海社保腐败大案暴露了公共基金管理方面的漏洞~也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重视。在之后召开的全国劳动保障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座谈会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表示将建立专项检查制度~每年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省市社保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直接对市县进行抽查。 (一)企业年金管理流程中的投资管理 68 信托(Trust) 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指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由于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的国家,其定义有较大的差别。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信托定义,但时至今日,人们也没有对信托的定义达成完全的共识。 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于200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上述定义基本体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 69 托管理连续性这几个基本法理和观念。 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 1) 银行存款 2) 国债 3)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短期债券回购、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 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严格数量型监管 1) 管理费用的提取 2) 投资保障:投资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中(资产净值的1.2%),提取20%作为风险准备金, 达到净资产的10%时可不再提取。 3) 信息披露 (二)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外部监管 1.必要性 1) 政治风险 2) 市场风险 3) 委托代理风险 4) 金融体系不健全 5) 法规的不完善 2.监管机制 四、企业年金案例 70 71 72 73 74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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