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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访的合法性》

2018-03-02 18页 doc 39KB 5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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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访的合法性》《暗访的合法性》 论暗访的合法性及其道德底线 院 系: 专 业: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1 摘 要 暗访是新闻记者为了获得事实真相,隐瞒自己身份,采用秘密的合法手段获取新闻材料的调查方式。它是一种非常规的采访方式和特殊调查手段。暗访自1890年产生以来,就一直受到法律界与社会的质疑。那么暗访到底是合法还是非法,暗访的合法性,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暗访作为新闻调查手段的一种补充,是媒体新闻调查、监督政府和社会、获得事实真相的一种必要而有效的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暗访可以随便运用到任何新闻调查中,甚至是滥用暗访。新闻...
《暗访的合法性》
《暗访的合法性》 论暗访的合法性及其道德底线 院 系: 专 业: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1 摘 要 暗访是新闻记者为了获得事实真相,隐瞒自己身份,采用秘密的合法手段获取新闻的调查方式。它是一种非常规的采访方式和特殊调查手段。暗访自1890年产生以来,就一直受到法律界与社会的质疑。那么暗访到底是合法还是非法,暗访的合法性,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暗访作为新闻调查手段的一种补充,是媒体新闻调查、监督政府和社会、获得事实真相的一种必要而有效的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暗访可以随便运用到任何新闻调查中,甚至是滥用暗访。新闻媒体工作者在使用暗访的过程中要遵循法律,使用合合法的暗访手段去获取新闻材料,不到必要时刻不要运用暗访手段,更要秉持道德底线,具有社会人文关怀精神,注意保护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贺卫方教授曾将暗访比作“毒树之果”,是不能吃的,随着法制体系的不断健全,暗访手段将会越来越少用到,但这是个漫长的过程,存此之前,暗访的合法使用更多的是要依靠新闻界的自治。 关键词:暗访 合法性 道德底线 2 Abstract Investigations are journalists order to get the facts, conceal their identity, the secret legal means for the news materials research method. It is an unconventional interview ways and special investigation means. Investigations since 1890 which has been, has been influenced by law and social question. So what is legal or illegal investigations? The legitimacy of the prior to particular case is particular analysis, investigations as a news survey methods a supplement, media is the news survey, supervision and the government and the society get the truth a necessary and effective method. But this does not mean that investigations can literally use to any news survey, and even abuse investigations. The news media workers in the process of using prior to abide by the rule of law, the use of legal means of investigations for the news materials, less than the necessary time don't use publicly and privately means, with more to moral bottom line, has social human care spirit, pay attention to protect the old man, children and vulnerable groups. Professor HeWeiFang had publicly and privately compared to "the 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is not to eat, with the perfect a legal system, publicly and privately means less will be used, but this is a long process, before this, publicly and privately legitimate use more depend on the press autonomy. Keywords: investigations legitimacy moral bottom 1ine 3 目录 摘要 „„„„„„„„„„„„„„„„„„„„„„I Abstract „„„„„„„„„„„„„„„„„„„? 目录„„„„„„„„„„„„„„„„„„„„„„? 1暗访的概念及起源 „„„„„„„„„„„„„„„1 1.1暗访的概念及其特征„„„„„„„„„„„„„1 1.2暗访的产生及其发展„„„„„„„„„„„„„2 1.3中外媒体暗访比较刘„„„„„„„„„„„„„3 2暗访的合法性„„„„„„„„„„„„„„„„„„ 2.1暗访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职业准则„„„„„„„„ 2.2暗访的规则„„„„„„„„„„„„„„„„„ 2.3暗访的一般程序„„„„„„„„„„„„„„„ 3暗访的道德底线„„„„„„„„„„„„„„„„ 3.1暗访法律底线 „„„„„„„„„„„„„„„ 3.2暗访必须遵循“三公”原则„„„„„„„„„„ 3.3对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3.4尽可能减少对具体个人的伤害„„„„„„„„„ 3.5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少用,一定要避免滥用„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 1暗访的概念及起源 1.1暗访的概念及其特征 暗访是新闻记者为了获得事实真相,隐瞒自己身份,采用秘密的合法的手段获取新闻素材的调查方式。它又被称作为“隐形采访”、“秘密调查”、“私访”、“卧底调查”、 “私密采访”、“微服采访”等,它是一种非常规的采访方式和特殊的调查手段,是相对于显性采访或公开采访(明访)而言的,是对显性采访的重要辅助。 对暗访的正义,名家各有自己的见解和认识: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蓝鸿文对暗访的定义是:记者为完成某一特定采访任务而把自己的身份和意图隐藏起来的采访方式。 暨南大学新闻系救授邝云妙认为:隐性采访就是指记者在采访时,不公开自己的身份,隐姓埋名,使对方不知道你是记者,也不知道你工作的意图。这就是说,记者以普通人的身份去观察、了解事物,从而得到公开采访不容易得到的新闻材料。 湖南广播电视株洲记者站主任记者熊高认为:隐性采访是相对于显性采访而言的,指在一定条件下,记者不向采访对象公开自己的身份,不告知自己的采访目的,通过模拟某种社会角色或以普通成员的身份报道采访源,获取新闻事实的一种非常采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立新认为:隐性采访在新闻界通用的定义是不公开记者身份、或公开记者身份但不道出真实采访意图的采访。 一般而言,暗访具有三个基木特征:一是隐匿身份,记者要隐藏自己真实的记者身份,采用另外的身份和角色获取材料,如消费者、乞丐、打工仔等;二是隐去动机,记者的意图不为暗访对象及其相关的人知晓,或认为记者是另有意图;三是隐藏手段,指用于获取素材的微型摄像机等设备,不能示人,不为暗访对象所知。 只要具备有以上任何一个或者以上的特征,均可称作暗访。在具体实践中,通常情况是记者将身份、采访意图及手段隐匿了。 5 1.2暗访的产生及其发展 对暗访产生的原因以及是是什么原因促使暗访这种手段在新闻领域中使用,新闻理论界尚没有一个统一说法,但有种一种说法被新闻界广泛接受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一批特工退役后失业,欧美一些国家的媒体眼光独具,发现其特有价值,雇佣这些人挖取新闻信息和材判,这些人用猎取情报的手段来获取新闻信息,把特工的手段引入到新闻之中,于是,暗访这种调查方式就产生了。 像其他许多边缘科学一样,暗访其实就是新闻和特工“杂交”的产物,在当时是一种全新的新闻调查形式,是新闻中的“特工”,是一种融合特工手段的特别调查。 世界新闻史上最早的一次暗访是在1885年。英国《派尔——麦尔公报》记者W.T.斯蒂德在暗访史上的开山之作是《现代巴比伦的处女贡品》,其经过是这样的,大约l884年,英国一些商人专事贩卖本国年轻女孩,把她们送到布鲁摩尔的妓院供富人消遣,斯蒂德获得这一消息后,他在伦敦东区买了一个女孩(新闻史上称为“买了一个女孩写故事”),并将亲自调查所见写成文章《强暴处女,我们委托的秘密调查》,于1885年7月6日发。 这是暗访最早的萌芽。 世界新闻史上,真正最早的暗访是在1890年。美国女记者伊丽莎白?科克伦,假扮成精神病人住进布莱克威尔岛的精神病院,并将自己的亲身经历及亲眼所见写成了三篇报道,以“疯人院的10天”为题,发表在当时的《纽约世界报》上。由此,科克伦被美国新闻界载入史册。她是世界新闻史上暗访的最初实践者,被世界新闻记者视为暗访鼻祖。 对中国人来说,暗访是一件舶来品,大约在20世纪初传入中国,人们通常认为,中国最早的暗访实践者是20世纪初一位叫做沉荩的记者,他当时受聘在日本一家报纸当记者,贿赂了大太监李莲英,并和一些清廷要人保持联系,可以出入清宫。1903年,他获得了清政府出卖主权的《中俄密约》,立即在报上公布,一时民众哗然,中俄签订密约的成了泡影。 新中国新闻史上的第一次暗访当属于中央电视台1992年对 6 河北省无极县假药市场的暗访。在现在看来,当时的暗访是缺乏经验、粗糙和幼稚的,甚至闹出一些笑话,但毕竟获得了第一手真实的材料。这应当是新中国新闻史上最初的暗访实践。 暗访这种调查方式,真正在我国媒体广泛性使用,是从1996年开始。当时,全国的媒体陆陆续续地推出了暗访这种调查形式,到现在,暗访已经不同程度地被全国几乎所有媒体采用,并涌现了许多暗访名家。 1.3中外媒体暗访比较 国家制度不同,新闻环境不同,国情不同,使得我国和国外特别是西方国家在暗访使用上存在着差异。 1.3.1暗访对象 国内媒体的暗访对象以民间的违法犯罪现象为主,如不法厂商和商家的违法行为、社会不良现象等,而对政府职能部门、司法机关极少使用暗访手段。如央视的《焦点访谈》、《新闻调查》、《每周质量报告》等,其中的暗访大多是民间的违法犯罪现象,如假冒伪劣产品、不法厂家、黑作坊等。而对职能部门的暗访鲜见于报端,对司法机关的暗访几乎没有。 相较国内而言,国外媒体的暗访对象也有大量民间的违法犯罪现象,如色情场所、街头骗局、医院违规、同性恋、拐卖妇女儿童团伙、贩毒集团、黑社会等。但国外特别是西方国家,媒体的暗访对象大多以政府和国家机器为主。他们的监督对象上至总统,下到基层司法机关,包括军队、监狱、甚至是国际奥委会,都在媒体暗访之列。经典的案例有英国记者对白金汉宫的暗访,南非大卢弗勒监狱的“监狱四人组”案件等。 1.3.2暗访手段 在暗访手段上,国外媒体与国内媒体使用的一些常规手段差不多,如变换身份、乔装打扮、偷拍偷录、蹲点守候、应聘打工等。 但国外媒体常常运用一些出格的暗访手段,可以说是“无所不用其极”,如伪造证件和法律文书、陷阱取证、实作式暗访等。如英国BBC电视台对国际奥委会进行暗访,揭露申办奥运会中的金钱交易,就是典型的陷阱取证。 7 2暗访的合法性 暗访产生以来,就一直受到法律界和社会的质疑,媒体使用暗访手段到底是合法还是非法,以欺骗的手段获取信息材料合法吗,随着法制社会的健全,暗访这种手段是否会随之消亡呢,世界各国媒体记者在运用暗访时,常常采用违法取证手段甚至以身试法,为世人诟病。下面就探讨下关于暗访的合法性问题。 2.1暗访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职业准则 关于暗访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论及加拿大和美国法律中涉及暗访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内涉及暗访的相关法律和职业准则。加拿大选取的是加拿大公共广播电视——加拿大广播公司(CBC)的职业规范,西方社会对广播电视的限制比对报业要严格,较之私营媒介公信度较高,自律性较强,与中国情形具有可比性。关于美国主要是新闻媒介及传播法规。 2.1.1加拿大公共广播电视CBC对暗访的有关规定 一般情况下,新闻采访都是公开进行的。媒介的威信即公信度,主要来自公众对媒介道德和专业准则的信任。加拿大广播公司认为,私密方法的最大弊端就是降低普通公众对媒介的信任和尊重。因此,只有在充分考虑到公平和隐私的情况下,私密方法是不合法的~但由于信息的公开对社会和公众而言非常重要~而通过其他途径又无法获取时,私密方法就具有了合法性,媒介也可以使用私密方法。 私密方法的一种就是谎称身份。加拿大广播公司认为,不应该使用欺骗的方法去获取信息。换言之,新闻工作不应该谎称某种身份和采访目的去获取信息。但是,加拿大广播公司也认为,在合法目标下新闻工作者可以不暴露其身份或职业,而作为一般公众成员去获取信息。如果新闻媒介认为信息很重要,而且有益于公众,新闻工作者也可以在一般公众无法到达的地方从事暗访,但此举必须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批准,特别是征求媒介内部法律部门的意见,以应付可能带来的新闻诉讼。 采用隐藏式摄像机和录音机必定会引起严重的道德问题,不管是故意隐匿机器,还是采用体积和形状不明显、不宜为人注意的机器对被访者进行录音录像。在一般情况下,隐藏式摄像机和 8 录音机都不应该使用,这样做可能引起刑法或民法指控。 “出于公众利益”是秘密方法获得合法性的根据。例如,对街头的贩毒行为进行秘密录制,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媒介不受指控。总之,对使用秘密方法新闻媒介必须谨慎而谨慎。 2.1.2美国法律涉及暗访的有关规定 在美国,有一种侵权行为名为“闯入侵权”,属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包括以身体进入私人领地,也包括精神方式介入他人问题的侵犯行为。 拍摄公开场所不算闯入侵权;在公共场合盯视、跟随、拍照并试图与采访对象交流,不属闯入行为;警察或其他官员在执行公务(例如采集指纹、拍照等)时的行为,不属闯入。 因此,新闻媒介与执法机关协同行动、报道突发事件的行为不被视为闯入。 美国法律规定,未经同意进入私人所有的公共场所(例如工厂和商店)进行采访报道,会遇到“闯入侵权”的指控,属侵犯侵权。 美国法律规定,无理打探、窃听谈话,用镜头、望远镜和其他设施监视他人,电话骚扰,从窗口窥视和安装窃听器等行为,被视为以精神方式介入他人问题的侵犯行为,被视为闯入侵权,属侵犯隐私权。 美国联邦和州法律禁止第三者对私人谈话进行监听和录音。这种私人谈话不仅包括有线的,还包括无线的,甚至包括用卫星传送和用电脑数据进行的谈话。 在许多州,单方面的电话录音是允许的,但广播录音资料则有不同。如果广播电视媒介的电话交谈将被播放,法规要求广播者提醒打电话者:他们正在“空中播出”。如果如果对方不想广播这次谈话,他可以中断。 对隐藏的摄像机和录音机的使用,美国各州规定不一。多数州不允许第三方对谈话进行录音;但允许两方中的一方自行录音、录像。多数州视公共场所和私人领地自设的隐藏录像镜头为合法。有的州将对谈话秘密录音视为非法,但视用隐藏的镜头录制同一谈话为合法。 安装窃听器是美国法律所禁止的,即使对公共官员也是如 9 此。 2.1.3国内涉及暗访的法律规定与职业准则 在2002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司法解释称,未经过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合法证据,但其取得途径侵权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2002年4月起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002年12月,提交到全国人大讨论的民法典中增加了隐私权条款,规定“禁止以窥视(偷拍)、窃听(偷录)、刺探和披露的方式侵反他人隐私”。 民法典是国家的基本法,是上位法,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要低得多,是下位法;民法典一旦通过和实施,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最高法院的这则司法解释要服从于民法典。 1991年规定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1997年修订稿在最后“要求”前面加了“正当”两个字,这显然是防范那些有违法问题的被监督对象可能提出无理要求的情况,目的是维护记者权利。 2.2暗访的规则 对远暗访的合法性方的合法性,一直受到法律界和社会的质疑,暗访这种手段合法吗,以欺骗的方法获取材料是否合法,对此,法律界和舆论界莫衷一是。有的认为暗访是非法的,不易使用,特别是随着法制的健全,在我们这样的法制社会里,更不应该运用暗访这样的违法或者违反法律的采访手段;有的虽然认为暗访有欺骗甚至是违法的成分,但由于记者采用这种方式的动机是好的,被暗访的对象本身存在违法犯罪或者假冒伪劣的行为,且不运用暗访不能获取事实的真相,所以运用暗访这种手段是不应该受到谴责的。 而在现实世界里,自从暗访产生以来,全世界的媒体几乎都或多或少在运用它,与此同时又不断质疑它。那么暗访到底合法不合法,个人以为暗访合法还是非法,必须视具体情况而定,有的暗访手段是合法的,有些暗访手段是非法的,记者要运用合法 10 的暗访,使自己的暗访合法化,暗访这种手段有它存在目的价值,是媒体监督政府和社会,获得事实真相的一种必要而有效的手段,是对常规的调查手段的一种重要补充。 2.2.1暗访的使用前提 暗访手段只有在通过常规的调查手段不能获得真相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如果不使用暗访手段也能获得真相,就不要使用暗访。总而言之,暗访要慎用,不能滥用,能不用时尽量不用,暗访毕竟是对常规调查手段的补充。 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和英国BBC在这方面的通行规则是:原则上,此类采访要慎行,从道义上来讲,这是一种欺骗,因为记者隐瞒了真实的身份。但记者隐瞒身份的不道德与暗访对象的非正义性相比是微不足道的,与此同时,需要的资料对公众利益确实非常重要,而且不可能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记者才可以使用这种方式。暗访要报告上级,取得同意并备案。 加拿大广播公司(CBC)采用这种方法通常要经过最高一层领导批准,批准的根据是:该事件或行为非常重要;无法通过公开途径获得信息;与非法、反社会或欺骗行为有关;明显或严重地侵犯了公众的利益。 在我国,一些从事暗访研究的学者认为,使用暗访应具备两个前提:一是通过公开采访不能获得真实的材料时,可采用暗访。如果通过公开采访也能获得真实的材料,就没必要、也不能使用暗访;二是被暗访的对象必须影响到公众利益。有关个人隐私、国家机器、商业秘密已经影响到公众利益时,就可以采用暗访手段。 在暗访使用的前提问题上,国际通行的规则对我国媒体完全适用。这个规则是:第一,针对的必须是已有充分证据证明表明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第二,通过正常途经无法收集资料;第三,公开采访难以了解真实情况;第四,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2.2.2暗访的范围 公共场所可以暗访,私人空间不能暗访。有的场所既非公共场所,也非私人空间,如政府机关办公地点、国营企业厂区或车间、民营企业或个体企业车间或厂区内。但只要记者的动机是为 11 了打击假冒伪劣行为,揭露丑恶行径,只要不影响别人正常的生产和工作,在未获得法人代表或管理人员同意的情况下,记者也可以进入其中进行暗访。 2.2.3暗访手段的合法性 对于暗访,哪些手段可以使用,哪些手段不能使用,如何使用才合法,以下针对主要的暗访手段和方式一一论及其合法性: 2.2.3暗访手段的合法性 (一)乔装角色 记者乔装进入其工作场所或生产场所,或乔装在其他场所同调查对象接触,这种以“欺骗”的方式获取材料的做法是最常见的暗访手段。 首先必须承认,乔装是一种欺骗,是对暗访对象的欺骗,但这种欺骗是否一定违法,违背职业道德,这要视具体情形而论,只要记者这种乔装和撒谎的动机是为了获得事实的真相,这种乔装不应受到指责。 记者乔装角色时,切忌乔装公职人员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比如不能乔装警察,不能冒充质监局工作人员,不能冒充工商执法人员,不能冒充政府工作人员,否则这样记者就是假冒行骗,不管动机有多好,都是违法的;同时也不能冒充确实存在的某正规公司的工作人员(除非经过该公司同意或认可),否则也属于违法行为。 乔装角色后,记者进入暗访对象的工作场所或公司暗访,其方式有观察式暗访、参与暗访、打工式暗访等。 (二)跟踪式暗访 跟踪非法生产企业(或有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的原材料来源及产品去向,这是合法的调查手段。 跟踪乞丐是否违法,如果跟踪乞丐是为了调查其欺骗市民,及其内部的帮派等,是合法的跟踪;如果涉及纯隐私,就是违法行为。 跟踪婚外情,比如妻子要求记者跟踪丈夫是否有婚外情,如果记者这样做就是违法的,因为动机和出发点不是出于公众利益。 跟踪一个公务员一天的工作和生活,上班时间有无赌博,下 12 班时间有无赌博嫖娼等,是合法的跟踪,因为公务员的这些活动和和公共事务有关,涉及公共使命。 (三)蹲点守候式暗访 在非法企业附近蹲点守候,观察其违法生产情况;在销售伪劣产品的门市或摊位前,蹲点守候观察其销售情况,这样的蹲点守候式暗访,应是合法的暗访手段。 (四)偷拍、偷录 偷拍、偷录公民的隐私是违法的;偷拍、偷录公民制假贩假、卖淫嫖娼等活动,是不违法的;偷拍、偷录公务员的隐私是违法的,但偷拍、偷录公务的非法活动是不违法的;偷拍、偷录企业的违法行为或非法企业的生产流通等,是不违法的;偷拍、偷录国家机密、军事机密、商业机密是违法的。 (五)陷阱取证(或设套式暗访) 设套式暗访,又叫“下套”或“陷阱取证”,有的不违法,有的违法,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有一条原则是不能有引诱违法、引诱犯罪的嫌疑,如果此用暗访带有引诱违法犯罪的嫌疑,那么就是违法的。 (六)实作式暗访 西方一些媒体在运用暗访时,不仅让记者乔装某个角色,甚至让记者真正成为某个角色,以获得调查对象违法犯罪的真凭实据,这种手段基本上是合法的。 对于暗访手段是否合法,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某种手段是否可以使用是否违法,要判断把握好以下三点:一是看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涉及公共利益的就能暗访;二是看是否影响暗访对象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影响其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的,就不能暗访;三是看记者的暗访动机和出发点是否积极,是出于公众利益,就可以暗访。 2.3暗访的一般程序 使用暗访手段,必须经过组织程序批准。暗访前,需将暗访的选题和记者的去向,报媒体领导批准,方能实施。在特殊情况下,还应该报相关执法部门同意或知晓。暗访调查的一般程序主要有以下: 1.记者使用暗访这种手段,应该通过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 13 形应该报相关执法部门同意或知晓;记者在获得某个暗访题材后,应该先向主管领导汇报、获得批准后方能进行;记者领取和使用暗访设备,应通过主管领导批准。 2.记者在暗访过程中,应该把自己所在位置及联络方式告知主管领导,如有意外,主管领导可以及时获知,以保证暗访记者的人身安全。 3.在暗访中,如果情况允许,应该把调查的进展告诉主管领导,在调查结束前,应向主管领导汇报,待获得批准后,方可回来,如果主管领导认为有再度采访或深入采访的必要,应按要求再度采访。 4.记者在整个暗访过程中,最好只向一名主管领导汇报,即单线联系,以保证调查的秘密性,使暗访顺利进行。 5.暗访调查应该本着三方见面的原则,即暗访对象、被批评方和执法部门三方见面,做到调查深入扎实,事实客观真实。 3暗访的道德底线 当前社会,在法律制约和道德制约都比较薄弱的情况下,新闻媒体记者,有没有一个可以遵循的道德底线来决定是否采用暗访手段呢?通过查阅资料和思考从以一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3.1暗访的法律底线 记者没有特权,记者也不能违法,即便动机是为了曝光违法行为,其暗访手段和过程也不能违反法律,跨越法律的底线。 有的记者在暗访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实施了犯罪行为,比如记者暗访歌舞厅、红灯区,可以扮作嫖客进入去观察、谈价钱等,但不能嫖娼,实施了嫖娼行为就是违法;记者和捕杀野生动物的山民一起,暗访他们捕杀野小动物的情况时,可以起观察、了解,但不能参与捕杀。也就是说在任何暗访过程中记者不能以身试法,自己作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此外,记者在暗访过程中不能侵犯暗访对象的商业机密,不能侵害末成年人的权益,不能泄漏国家机密和军事机密。 3.2暗访必须遵循“三公”原则 新闻媒体记者在使用暗访调查手段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必须把握和遵循“三公原则”,即公共利益、公共场所、公共人物。 14 进一步解释,只有为了公共利益,在公共场所,对公众人物才能够进行暗访,因为公共人物的隐私权相对降低,比如娱乐明星、政府官员。但假如面对有离婚纠纷的夫妻,是不可以进行偷拍的。 而对于揭露一些造假分子的违法行为,那些造假分子虽然不是公众人物,但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在公共场所进行自暗访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即使有这样一个“公共利益”的,也由于它的主观性而难以把握。所以记者在暗访过程中要注意目的与与手段的统一,如果只注重结果不问手段,为了舆论监督,为了批评而不惜以违法对违法,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倾向。 此外,要认真思考“公共利益”的概念,要将公共利益与社会效果相联系。要考虑社会影响,考虑真正的目的与意义。比如有一个选题,是关于我国一家著名的中药生产厂家的龙胆泻肝丸毒副作用的事件,对于这个厂家来说,龙胆泻肝丸是个案,对于我们国家而言,这是家优秀的企业,中国的中药本来就在国外受到诟病,如果再进行暗访加以报道,无疑会给别人提供靶子,必然会引起社会恐慌,后果是什么呢,中药减产。品牌受到影响,接下来,职工失业,甚至影响中国的中医药产业受到打击,从这个角度看,社会效果绝对是负面的。所以,在使用暗访手段时一定要遵循“三公原则”,仔细考虑其社会影响。 3.3对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我国《末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在暗访过程中一定要考虑保护弱势群体,像高考作弊中涉及到一些未成年人,就要对暗访时拍的图片或录像进行术处理,不得透漏当事人的隐私。暗访体现了记者对社会和人的认识,对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一定要保护,如在拍摄手法上,即可以正面拍,也可以侧面拍,对造假老板可以正面拍,可以不略去其相貌,但是对于在工厂工作的工人,他们只是为了生存,这样的群体需要人去关心,他们不是罪魁祸首,没必要也不能丑化他们,对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的是一种人文关怀,体现的是记者身上的一份对社会的爱,对群众的爱,是一种强烈的社会人文精神,是记者道德与素质的体现。 3.4尽可能减少对具体个人的伤害 对于道德底线,每个人都是不一样的,任何人都有道德底线, 15 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想让人偷拍你的隐私你也不要去偷拍别人的隐私。对于新闻媒体记者而言,要做正确的事,当能够用显性采访手段获取新闻材料时,一定不要为了方便省事采用暗访手段,只有是为了公共利益,有了正当的目的,才能采用合法的暗访手段去获取新闻材料,在这个过程中,媒体记者一定要尽可能减少对具体个人的伤害,尽可能讨论其中可能存在的公共问题。 3.5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少用,一定要避免滥用 暗访,在记者采访过程中的使用的确比较普遍,在电视新闻节目制作中确实占据着一定的比例,尤其是做舆论监督的选题。但新闻媒体记者一定要明白:暗访调查仅仅只是新闻调查手段的一种补充手段,并非是必然手段。 很多发达国家,对于这一问题主要是靠道德来调整,但绝不是法律不管的。西方发达国家主要是靠媒体的职业伦理规范或者行业规范调整,他们对于暗访的基本态度是: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少用,一定要避免滥用。也就是说,如果有30种采访方式可以选择的话,那么暗访应该是最后一个选择。根多国家的职业伦理规则是,在使用暗访时,需要先做出很多判断,对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都要做出评估后,才能决定可以运用暗访手段。所以暗访手段的使用定要慎重而慎重,绝对不可滥用。 结语 通过以上对暗访的合法性与道德底线的分析与论述,不难发现,自暗访产生以来,虽然一直受到法律界和社会的质疑,但暗访作为新闻媒体调查手段的一种,一直被新闻记者采用,而且在我国有愈演愈烈之势,而暗访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以及政府工作起到了舆论监督作用。不管是在过去,现在,还是在未来,暗访手段的使用会很长时用的存在着。暗访手段的使用是对新闻采访手段的一种补充,有着它的必要性。 但是,这也不意味着可以滥用暗访手段,在道德层面上,暗访手段的使用始终是失分的,贺卫方教授曾说过这样的话:暗访是“毒树之果”,是不能吃的。我们国家正处于初级阶段,也可以说我们的电视业也处于一种初级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把暗访 16 作为一种对公众人物的监督手段,对社会、对政府工作一种监督手段,有着它积极作用的一面。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应当注意的是,新闻界如何能真正发挥自己的功能——监督、揭露,这当然是最重要的功能。但这要通过一种良好的行为,通过自己锲而不舍的努力,符合新闻伦理规则的一种努力去获得社会的公信力,而不是靠“暗访”的这样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有时候是饮鸠止渴。暗访偷拍越来越普遍,那没有办法得到媒体的一种良好的生存环境。毒树上的的果实——美国人称非法获得的证据,即“毒树之果”是不能吃的。如果新闻界越来越多地去吃这个“毒树之果”那么整个媒体、整个新闻职业都会中毒的。 总而言之,能够通过过正常的采访手段加以揭露的问题,就应该通过正常手段。暗访一定要慎用,随着法治的不断健全,要越来越少的使用暗访手段,直到杜绝不用。但在这之前,更多的还是要靠新闻界自治。 致谢 本论文在选题及完成过程中得到了顾建明老师的悉心指导,在此对顾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谢谢顾老师的耐心指导。 在本论文的过程中我也明白对于一个选题只有通过详细查阅资料,认真总结,在参照资料的同时加入自己的思想在其中,将自己的点滴思考通过文章表达出来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在此,要感谢那些给予过我帮助的老师和同学,谢谢他们的意见与鼓励。 17 参考文献 【1】万春.隐性采访的法律问题.新闻记者,2000年第3期 【2】祁念曾.浅谈隐性采访.新闻知识,1999年第5期 【3】成美、童兵.新闻理论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3. 【4】陈崇山、孙五三.媒介•人•现代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5】张同良.现代大众传播学.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 【6】[美]威尔伯•施拉姆.大众传播媒介与社会发展.华夏出版社,1990. 【7】徐迅.偷拍偷录问题法律探源.中国记者,1997年第7期 【8】约翰•赫尔顿.美国新闻道德问题种种.北京:中国新闻出版社1987. 【9】隐性采访中记者的职业道德.新闻前哨,2000年笫1期 【10】顾里平.隐性采访论.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 【11]试论隐性采访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规则.现代传播,1999年第5期 【12】庄临强.隐形采访的力量与控制.现代传播,1998年第4期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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