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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意外险也不赔偿 非正常死亡不等于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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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意外险也不赔偿 非正常死亡不等于意外身故-买了意外险也不赔偿 非正常死亡不等于意外身故- 买了意外险也不赔偿 非正常死亡不等于意外身故 1 2007年9月13日李先生在某公司为其父投保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008年3月26日老李在购物时意外身亡,死亡原因为非正常死亡。保险公司于2008年4月14日受理了李先生的理赔申请书和有关文件,但是2008年8月19日,表示拒绝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故李先生起诉要求给付保险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确定案件的焦点是被保险人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事故。原告提出他理解的意外是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即意料之外、想不到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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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意外险也不赔偿 非正常死亡不等于意外身故- 买了意外险也不赔偿 非正常死亡不等于意外身故 1 2007年9月13日李先生在某公司为其父投保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008年3月26日老李在购物时意外身亡,死亡原因为非正常死亡。保险公司于2008年4月14日受理了李先生的理赔申请书和有关文件,但是2008年8月19日,表示拒绝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故李先生起诉要求给付保险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确定案件的焦点是被保险人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事故。原告提出他理解的意外是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即意料之外、想不到的事,多指不幸的事,而被告认为保险的名词释义对意外已有明确约定,是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剧烈的、非疾病的,因老李的死亡并没有外来的原因致死。 老李在没有任何碰撞的情况下突然倒地,商场打120后急救车送到医院前老李就死亡。原告出具了公安局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被告认为,非正常死亡不能等同于意外身故。被告提供了公安分局委托法医鉴定所作出的尸检书,结论是:尸体全体未见重要外伤,心血中未检出常见毒物,可排除外伤及中毒。结合案情,不排除猝死。 通过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尸表进行的检验,并结合对检验结果所进行的解释可以得出,被保险人老李的死亡可以排除外伤和中毒致死,也就是缺少致死的外来原因,因此,从现有证据,被保险人老李的死亡原因不应属于约定的意外事故。从举证责任上分析,原告认为被保险人老李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的约定,进而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原告即应对老李属于意外事故致死负有举证责任,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虽然《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但此条款不能简单滥用即一有争议就直接适用,只有在双方均能依合同解释原则做出合理解释仍有争议时才可适用。 因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所以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则应同样适用于保险合同的解释。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中,对意外事故已有明确释义,即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剧烈的、非疾病的意外事件。该释义应作为保险合同约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分,具有合同约束力。原告依字典的解释不属于合同解释中的合理解释,故不能做出对其有利的判决。 旅游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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