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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刑事责任后仍应该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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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刑事责任后仍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追究刑事责任后仍应该赔偿精神损失 2011-08-05 来源:人民法院报 柯某,某学校学生。该校有较多学生为小学刚毕业的未成年人。李某,柯某的班主任。李某明知柯某尚不满14周岁,于2009年至2010年8月,多次对柯某实施猥亵、奸淫。柯某由此产生恐惧心理,于2010年底离家出走数日,后被其家长找回,案发。李某因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后柯某监护人以其名义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和其他财产损失4万余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已受到刑事追究,应否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有观点认为...
追究刑事责任后仍应该赔偿精神损失
追究刑事责任后仍应该赔偿精神损失 2011-08-05 来源:人民法院报 柯某,某学校学生。该校有较多学生为小学刚毕业的未成年人。李某,柯某的班主任。李某明知柯某尚不满14周岁,于2009年至2010年8月,多次对柯某实施猥亵、奸淫。柯某由此产生恐惧心理,于2010年底离家出走数日,后被其家长找回,案发。李某因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后柯某监护人以其名义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和其他财产损失4万余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已受到刑事追究,应否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有观点认为,本案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即2010年7月1日)前,故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笔者认为,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李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不免除其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李某的犯罪行为对柯某的精神健康,确已造成严重损害。李某的犯罪行为发生时,柯某未满14周岁,并且,李某的长期犯罪行为,使柯某产生严重恐惧,造成柯某休学厌学、学业中断,能否继续、何时继续尚未可知,对其生理、心理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可以认定李某的犯罪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受害人柯某的精神健康。 其次,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犯罪行为人虽然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其行为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的,仍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未被明文废止,但是,侵权责任法是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不仅在施行时间上更近,而且从效力层级而言,侵权责任法作为法律,其效力也高于司法解释,在两者规定不一致或相冲突时,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最后,李某的犯罪行为和危害后果跨越了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李某追究刑事责任后,仍应继续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从2009年到2010年8月间,李某多次对柯某实施猥亵、奸淫。李某的系列犯罪行为,跨越了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柯某最终因厌恶、恐惧而离家出走,并不愿再回到学校,李某犯罪行为对柯某的精神损害,在侵权行为法实施之后亦表现出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此,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追究犯罪行为人李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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