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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不过户,买卖合同咋公证?

2017-12-21 5页 doc 17KB 4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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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不过户,买卖合同咋公证?机动车不过户,买卖合同咋公证? 机动车不过户,买卖合同咋公证, 叠}?维蕾尔自治区公证处/主任:常密翦 地址:新?乌?木齐市解放北路17号南门酒花大厦"楼 拯编:8撇 电话:O99'—2817048,2833077 传真:O991--2822409 网址:WWW.XJgZC.cornE-mail:xjgzchu@163.corn固 年来.申请办理机动车买卖合同公证的 人数逐渐增多.大部分申请公证的当事 人主要是不想过户登记.因为过户费用 高,而不过户又不影响使用.但机动车有产生交通事 卖方为防止承担风险,在明...
机动车不过户,买卖合同咋公证?
机动车不过户,买卖咋公证? 机动车不过户,买卖合同咋公证, 叠}?维蕾尔自治区公证处/主任:常密翦 地址:新?乌?木齐市解放北路17号南门酒花大厦"楼 拯编:8撇 电话:O99'—2817048,2833077 传真:O991--2822409 网址:WWW.XJgZC.cornE-mail:xjgzchu@163.corn固 年来.办理机动车买卖合同公证的 人数逐渐增多.大部分申请公证的当事 人主要是不想过户登记.因为过户费用 高,而不过户又不影响使用.但机动车有产生交通事 卖方为防止承担风险,在明知买方不能过 故的风险. 户的情况下,在合同中约定,产生第三人责任时由买 方承担责任,并就此合同申请公证.但目前,这类公 证办结的却很少.原因在于,一是公证人员对法律法 规的理解;二是风险承担问.那么此类公证是否应 予办理?应该怎样办理? 一 ,立法情况 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其《实施 细则》的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或责任人的承担主 体是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或机动车一方.但这两个法 律法规生效以来,还没有任何有效的立法或司法解 释对"机动车一方"的概念作出明确规定."机动车一 方"是否包括车辆销售方甚至生产方,名义上的车主 或实际控制车辆的使用人及有无具体交通行为的人 呢?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是2004 年生效的,以前规范交通行为的法规已经作废.其相 关的配套规定也一并失效,所以可以得出结论:由于 我国目前对"机动车一方"没有明确范围.因此由原 登记车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是没有明确法律依据 的. 但依照我国多个司法解释和规章规定,交通事 故的民事责任均不应由没有实际控制车辆运营权, 支配权,使用权的车辆销售单位负责 机动车不过户, 买卖合同咋公证?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王国彦?吉林省梅河口市公证处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 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时指 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 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 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 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 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 院《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 移时间问题》时指出:"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 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问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后才 能做出规定,但请示中涉及的具体案件.应认定机动 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 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 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 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 批复》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 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 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 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 民事责任." 其四,《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 复函》指出:"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 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 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 ChinaNotaryf中国公证f41 牌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 的法律文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 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 所有权的依据."此外,公安部于2001年1月4日发 布的《机动车登记办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所有 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登记证》 随车交给现机动车所有人." 从以上批复,复函可以确切地得出结论:机动 车产生的第三人责任完全应由实际掌握该车控制 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的人承担责任,而新的《道路交 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已取消了原来规定的由 车主垫付的规定,因此,再由车主垫付已经没有法 律根据了. 二,法理分析 (一)假如车辆肇事.在原车主对事故发生没有 故意或过失.即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原车主不会成 为刑事诉讼被告人,不应当对事故承担刑事责任, 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原车主是车辆的 出售方,但对车辆的运营和使用没有任何支配权,原 车主没有从事任何具体的交通行为,更不是交通事 故的主体,事故车辆的运营是由实际车主控制的,按 照实际车主的意志运行.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交通事 故在民法意义上是一种过失侵权责任.或过于自 信.或疏忽大意.原车主的意志在事件中没有任何 作用,所以也不存在过失,因而不应当承担过错的 侵权责任. (二)交通行为不是我国民法规定的无过错侵 权责任的行为.所以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人承担的也 不应当是无过错的侵权责任.因为在我国法律中过 错民事责任和无过错民事责任是被严格区分的,需 承担无过错民事责任的行为是由法律明确列举的. 《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的内函,公平原则和过 错责任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行为.交通事故按照法 律规定是按照参与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承担的. 在同一案件中,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行为是不会同 时援引两种不同的法律原则请求司法救济的,否则 在逻辑上是混乱的,况且原车主也不是受益人.所 以公平原则不能适用于原车主 (三)在我国,车辆是一种动产,一般情况下,车 辆的实际控制人是所有权人.从车辆所有权的取得 来看.根据上述公安部的复函,公安机关登记的车辆 所有权人实际上主要是从行政管理方便的意义上说 的.所以.真正判断车主不能仅以行车证的上的户主 为准.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最高法院也认 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这就意味 着机动车产权的转移并不是以公安部门的登记变更 为准.意味着从民法理论意义上机动车被认为是普 通动产,以交付作为产权转移的全部条件,其责任和 风险也应当从交付时起转移. (四)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 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 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机动车无疑是财产的一种形式.我国没有 关于机动车产权的专门法律,对机动车的管理是依 据国务院的法规或公安部的规章.所以,严格说来, 机动车就是普通的财产.应当以没有特殊约定的交 付占有,控制的权利作为充分必要条件,这才是法律 的本意. 三,对机动车买卖合同的公证 上述批复或复函虽然针对的都是具体的司法实 践和法律适用问题.但综合看.其法理和精神实质是 十分一致的,即交通事故是一种运营责任,车辆是普 通动产,要遵循动产的取得,转移和使用风险承担法 律原则,即由实际使用人承担使用风险,仅仅名义或 者行政登记的所有权人不承担使用风险.这个结论 是和我国的基本民法原理相契合的.也是我国民法 典的立法方向.因此,对机动车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 买方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 规定,应当有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过户是违法 的,对这样的约定不能办理公证.如果合同中有这样 的条款经建议取消后可以办理公证.但需在和 谈话笔录中写明过户义务,由谁负责过户.并在谈话 笔录中告知当事人一定要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 续,如不办理过户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车辆买卖合同并不特别复杂,只要提示当事人 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就可以了.至于当事人有没有办 理过户同我们办理合同公证并不因果关系.我们更 不会因此去承担责任.我们应该慎之又慎的是严格 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及其意思表示是否真 实,机动车所有权是否有其他共有人等情形 42I中国公证IChinaNot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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