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
一、法律依据: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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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可以参考下列标准: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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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步估算:
1、丧葬费:26363?2=13181.5元,2008年安徽省在岗职工年均工资26363
元~2009年暂时没有看到~如果有按09年,,
2、死亡赔偿金:14085.7×20=281714元。,2009年安徽省城镇居民纯收
入为14085.7元~如当地高~可按当地标准,,
3、被扶养人生活费:,1,老人:3655×(20-2) ?2=32895元(2009年安
徽省农民消费支出为3655元); 1,小孩:10234×(18 -12) ?
2=30702元,城镇户口~按城镇居民消费支出10234元,。 4、精神抚慰金:50000元-80000元。
5、在医院抢救时以及转院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相关
费用。
综上:13181.5元+281714元+32895元+30702元=358492.5元,未含精神
抚慰金和抢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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