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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

2017-09-01 9页 doc 95KB 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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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 第—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5000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贵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 第—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5000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贵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一、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二、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三、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四、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 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 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 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三、战争或军事行动;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 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 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一、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二、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废残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 起经过二足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以1000元至10000元为限。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5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5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数负责。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 9.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 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 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 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证明及医疗、医 药费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 损失。 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 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说 明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是保险方制定的有关团体人身伤害保险条 款,内容包括保险对象、保险期限、保险条款、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率、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以及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等。 投保人在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应当首先通过研究这些标准条款,弄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由一个团体内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集体向保险公司 办理投保手续,以一张保单承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企业等团体均可为自己 的职工办理这种保险。另外,投保人在办理该保险时,如果认为有必要还可附加意外伤 害医疗保险。其具体内容在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暂行条款中均有规定。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码: 编号: 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人数 __人(另附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 按所附被保险人名单中所填明的受益被保险人的受益人 人为依据 保险金额总数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 保险费率 每年每千元_____元_____角 保险费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 保险期限 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被保险人从事主要工种 每一被保险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备注 金额元。 投保单位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名单(交费清单) 投保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保险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期 本页为年期 5年 10152030 年 年 年 年 人数 总计人 月交保险费总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共___页第___页 出生被保性年健康受益人姓月交保编号 年月备注 险人 别 龄 情况 名及称谓 险费 日 说 明 1.本名单为团体投保的被保险人名单,是投保单的组成部分。 2.本名单代被保险人投保单,健康情况栏应如实填写,如有隐瞒情事, 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3.本按不同年期分别填写。 单位及经办人章 说 明 投保人在研究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之后,如决定投保,则可填写团体人身意 外伤害险投保单一份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同时填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 投保人填写投保单要如实、完整,不得隐瞒。投保单上的保险单号码和编号由保 险人决定。投保毕位须填投保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全称。被保险人人数在 投保单上填列总数,另附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即保险金受 领人,是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事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被保险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以外的人。本保险受益人以所附被保险人名单中所填明的受益人为准,未填明的以其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本保险每人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50000元,在这个限度内投保人选定一个保险金额,并根据被保险人数计算总保险 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投保人根据自己的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依照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填写保险费率,并根据保险费率及保险金额 总数来确定保险费。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特殊需要也可为1年以下。投保人还要将被保险人从事的主要工种填写在投保单上。如果附 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在备注栏中填写保险金额(以1000元至10000元为限)。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名单(交费清单)是投保单的组成部分,须按不同年期分别填写。该表主要填写被保险人的编号、姓名、性别、年龄、出生____年____月____日、健康情况、受益人姓名及称谓、月交保险费等内容。被保险人的健康 状况应如实填写,如有隐瞒,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投保人须在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单上签章。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本公司根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人数 人(详附被保险人名单) 保险金额总数 人民币(大写) 保险费率 每千元_______元________角 保险费 人民币(大写)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保险期限 十四时止 特别约定 保险公司(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 明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订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 同的书面凭证。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该保险单既是被保险人索赔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根据。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当认真审查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单是否真实和符合有关规定。 保险公司决定承保的,应签发保险单给投保人。投保单位或被保险人须按约定交 清保险费,保险单开始生效。 保险人应在保险单中填具保险单号码(须与投保单一致)、投保单位、被保险人数、 保险金额总数、保险费率、保险费、保险期限以及特别约定。其中,保险金额总数是由投保人在规定限度内选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人数计算出来的。厘定 保险费率时,要根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或《短期费率表》予以确定。如果投保 人附加投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则在特别约定栏中注明,分期缴费也须在此注明。 保险人在制单时,还应仔细审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名单”中的填写内 容是否真实可靠,要保证被保险人的情况符合本保险的保险对象的要求。 保险人填毕保险单各项后应签章、注明日期,并及时交给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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