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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账户管理制度

2017-09-18 14页 doc 29KB 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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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账户管理制度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账户管理制度 篇一:《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 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现公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渠道,保障基金销售机构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基金销售活动的安全有序开展,维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第三方电子商务...
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账户管理制度
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账户#管理制度# 篇一:《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 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现公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渠道,保障基金销售机构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基金销售活动的安全有序开展,维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指在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基金销售活动中,为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交易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 基金交易账户开户、宣传推介、基金份额的申购(认购)和赎回、相关投资顾问咨询和投诉处理等基金销售 1 服务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提供。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可以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提供辅助服务。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自行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其经营者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四条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为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业务提供辅助服务的,其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备案;未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于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基金销售机构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相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基金销售机构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相关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基金销售机构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予配合。 第六条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基金销售业务提供辅助服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 2 许可证满3年; (三)诚信记录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规则、规章制度,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六)具有保障电子商务平台安全运行的信息系统,与基金销售机构、相关服务提供商相应的技术系统完成了联网测试; (七)具有与开展基金销售业务辅助服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防范技术措施,信息安全保障水平符合国家规定的;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备案报告、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商业书、信息技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与基金销售机构以及投资人之间样本、法律意见书等材料。 基金销售机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业务方案、风险管理与应急处理制度、与相关各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技术系统联网测试报告等材料。 3 第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保证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确保销售适用性原则的贯彻落实。 第九条 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维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 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活动的,基金销售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要求,具备基金交易账户与投资人信息管理、基金交易、销售适用性实施、投资人服务等功能。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为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的,其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和《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等的要求。 第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活动的,可以自行选择投资人身份认证、支付结算等相关服务提供商。 第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投资人身份认证和支付结算等相关服务提供商应当签署合 4 作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在基金产品销售、投资人服务、信息安全保障、风险控制、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权责义务,确保分工清晰、责任明确。 基金销售机构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合作协议还应当包括协议到期、合作终止以及一方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后妥善处理相应业务的方案、违约责任等内容。 因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活动的, 应当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醒目位置披露其工商登记信息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信息,并提示基金销售服务由基金销售机构提供。 第十四条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投资人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资料。 第十五条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基金投资人开立账户的,应当对基金投资人账户进行实名制管理,该账户可以用于基金投资人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完成的基金交易记录的展示。 第十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服务提供商应当保证基金投资人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 5 的安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基金销售机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服务提供商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机构或者个人。 第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业务备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行政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基金募集管理制度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充分发挥效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尽快达产达效,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 6 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制度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应当履行受 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应当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制度的规定 7 及基金销售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特定对象调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第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签订基金销售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第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二)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第八条 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第九条 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 8 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本制度所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须明确反洗钱义务履职、责任划分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第十二条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三章 特定对象调查 第十三条 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募集机构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包含 9 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 第十四条 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五条 募集机构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 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六条 募集机构设计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时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 10 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对投资者上述信息的获取应以投资者自愿为前提。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详见附件一。 第四章 私募基金推介 第十七条 推介材料应由募集机构制作使用,募集机构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等基本信息及概况; (三)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称(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识); (四)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五)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六)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揭示; 11 (七)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八)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九)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十)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十一)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十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风险揭示书的形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第十九条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 篇三:C1501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下)课后测验100分 C1501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下)课后测验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2 1.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应向基金业协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A. 2 B. 5 C. 10 D. 15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2.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投资运作的规定,当事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的行为包括( )。 A.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B.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C.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D.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13 您的答案:A,C,B,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3. 下列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资金募集的规定的是( )。 A. 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 B. 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C. 投资者应如实填写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D. 投资者应当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您的答案:B,A,D,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三、判断题 4.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创投基金作了界定:投资对象是未上市创业企业, 14 投资方式为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5.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鼓励和引导创投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6. 私募基金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7.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15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8. 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9.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10.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 16 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试卷总得分:100.0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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