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纳基数与比例公积金缴纳基数与比例
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深圳市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涉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均按5218元/月的标准计算。 一、2014年深圳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
自2014年7月1日起,深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
2013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1.自2014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3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2.2.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
3.?最高缴存基数:26091元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
公积金缴纳基数与比例
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深圳市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涉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均按5218元/月的
计算。 一、2014年深圳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
自2014年7月1日起,深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
2013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1.自2014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3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2.2.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
3.?最高缴存基数:26091元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26091元(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18.25元×5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最低缴存基数:1600元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600元。2014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1600元的,自2014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1600元。 3.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温馨提示: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26091元(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18.25元×5倍)。 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600元。
2014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1600元的,自2014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
为1600元。
3.自2014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二、2014年深圳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
深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用人单位在以下范围之间自行确定:
10%--40%之间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深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对半承担。
2.单位和个人各自承担的缴存比例在5%~20%之间确定。
3.举例说明: 假设用人单位确定的缴费比例为30%,则用人单位承担15%,职工个人承担15%。
4.温馨提醒:
?自2014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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