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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裁判文书是司法理念的外在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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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裁判文书是司法理念的外在展示[法律资料]裁判文书是司法理念的外在展示 裁判文书是司法理念的外在展示 一、现代司法理念产生的背景 临近进入二十一世纪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是公正与效率,围绕这一主题,必须全面做好加强审判工作,狠抓队伍建设,推进法院改革三件大事,在一个主题之下,审判是中心,队伍是关键,出路在改革。同时,鉴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阶段,必然对现存经济格局产生巨大冲击。由此,人民法院在新世纪的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考验。在这一背景之下,人民法院的工作必...
[法律资料]裁判文书是司法理念的外在展示
[法律资料]裁判文书是司法理念的外在展示 裁判文书是司法理念的外在展示 一、现代司法理念产生的背景 临近进入二十一世纪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是公正与效率,围绕这一主题,必须全面做好加强审判工作,狠抓队伍建设,推进法院改革三件大事,在一个主题之下,审判是中心,队伍是关键,出路在改革。同时,鉴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阶段,必然对现存经济格局产生巨大冲击。由此,人民法院在新世纪的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考验。在这一背景之下,人民法院的工作必须应对新世纪的挑战,接受新世纪的考验,把握市场经济新发展的机遇,适应国际经济程序的新变化,推进司法改革,更新司法理念,完善市场经济法治体系。 二、司法理念的概念及其实践意义 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和信念。理念是某个人、某种组织或者某种行为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的一种追求完善的理论信念,并通过它贯穿具体行为或者制度的实际运作中的始终。理念的确立,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理念具有客观基础。这是因为,理念是由社会决定的,而不是纯主观的,它是建立在其主体所生活的社会环境和具体的历史条件之下的。 第二、理念应有具体性。这是因为,理念不是抽象的,而是需要具体的实证性和实践性,能够证明制度的合理方法,亦能证明制度在实践中的正确行使。 1 第三、理念是不断发展的。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的深入变革,法律的建立完善,法制的不断推进,理念不可能是静止和永恒的,而是伴随社会、政治、经济的变革所发展所前进,以适应变革的需要。 第四、理念是相对和多元的。这是因为,理念是对客观规律的主观表现和理解,它既有相对 的稳定性,也具有适应社会变革发展的多元性,但以相对稳定性为基础,以多元性为辅助。 总之,对于司法理念的概念,近年来,法学界、社会学术界、道德伦理界、人文理论界、司法界等各理论学术界都提出了司法理念课题,并对其产生了浓厚的研究兴趣,为此作出了不尽相同的见解。笔者通过查寻大量的资料,博所众长,对司法理念的基本内涵的理解为:司法理念是司法制度和司法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作用,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用模式的系统思考意识即司法体制、司法组织、司法程序、司法人员、司法实践、司法理论的综合体现。 在确定了司法理念的概念之下,它的理念实践意义在于: 第一、完善司法制度在设定中应该有系统的成熟的理念作基础。理念定位不准确或不确定,将会导致司法制度的紊乱和缺乏可操作性,也会带来设定制度的不稳定性。因此,司法理念关乎司法实践的成败。 第二、推进司法改革,实质上是司法理念的变革。变革是前进的步伐,创新是时代的需要,只有变革,才能创新。但是,变革创新必须以形成相对成熟的思考和共识,产生出 2 符合时代需要的实践可行的理念相适应为前提条件。司法理念与之司法改革不相适应或者相互抵制、相互排斥,就失却了司法理念的意义,也无从谈及司法改革。 第三、司法理念必须建立在司法信仰的基础之上。假若一个人不能忠实于司法事业, 失去了对司法工作的信仰度,也就无从谈及司法理念,更不用说建立起现代司法理念。设想树立起了现代司法理念,而缺乏对司法事业、司法工作的热忱投入,司法理念只能是虚伪的,毫无实际意义的。 第四、不可忽视注意避免和纠正寻求司法理念中的司法急功近利行为。确立正确的、完善的、可行的司法理念,必须防止产生功利行为,这是因为,司法规则是十分严谨、涉及范畴十分广阔、操作性十分统一的行为规则,违背了司法规则行为,也就失去了司法理念的实际意义。 三、司法理念与裁判文书的关系 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最终体现在对各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上。裁判是否公正,充分凸现出法官的法律水平、职业操守、道德水准、司法理念等综合素质的优劣,而这些诸多方面的综合素质中,则又集中反映法官的司法理念的正确的定位。司法理念具备正确的理性观、原则性和稳定性,毫无疑义,裁判必然公正,裁判文书的用法和说理也就能够完美。因此,司法理念决定裁判文书的质量,司法理念贯穿于裁判文书的法律精神的始终。 (一)司法理念影响裁判文书 众所周知,裁判文书是法官个人对法的认知和运用程度的反映。我们的司法工作者,只要认真审视身边的每一位法官,过细观察这支法官队伍,从中不难发现,由于历史的和 3 现实的原因,法官队伍人员进出不畅而导致年龄结构老化,文化程度参差不齐,法官选任制度不完善等,使得这支队伍不能适时应对变化了的司法改革发展的需要。队伍年龄老化:是受制于政治体制改革,人员压缩,造成专业化的、高学历的人才进入不了法官队伍,形成老法官顶着干,新人才断层而后继力量续不上的局面,尤其是基层法院队伍表现尤为突出。文化程度参差不齐:是受制于专业人才缺乏,而通过专业培训形式获取专业知识的,一时间又很难达到对新的法律颁布施行中的有效运用,培训课程设置滞后,进人渠道杜塞。法官选任制度不完善:是受制于近几年对选任审判长工作的不规范,审判长选任后,并没有发挥放权于审判长的真正作用,仍然以庭长负责制的方式指导审判工作,干预所辖法官对具体个案的审判业务。 对于近几年来法院开展的多形式的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不能说没有起到一定的作用,也不能说没有收到一定的效果,但就总的教育方式而言,属于被动性教育,即哪个方面存在问题,就开展针对问题的单项教育活动,形成教育形式过多,实质的、定性的教育不实,使得法官队伍产生被动的受教育,队伍的职业化教育设置不稳定。 鉴于上述原因,司法理念应当确立明确的内容,锁定目标,相对稳定,利于遵循。在此条件下,司法理念才能真正主导裁判文书质量,裁判文书也才能真实反映司法理念水平。 (二)裁判文书不是单纯的法律适用表述 毋庸置疑,裁判文书是依法对案件作出评判结果的权威性说明文件,它通过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分清是非曲直,认定是非责任,确定责任划分,是正义与非正义,罪与非罪,错与对的宣告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裁判文书成为一种千篇一律的宣讲稿,体现不出司法理念在其中的主导作用。比如,公诉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先是写明案件来源, 4 在查明事实这个主体部分中,罗列犯罪经过和认定事实,然后是引用法律条文,再作出判决结论。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在事实部分,仅仅是以查明事实为终止,引用法律法规为依据,很少在主体部分说明原因与道理。这就使得许多当事人拿到法院的裁判文书后,顿感模糊,除了只知判决结果外,不会去关注法律的作用和违反法律而带来的法律后果。由于裁判文书缺乏说理性,当事人不服而上诉的或者申诉的现象也就降不下来。所以,具备正确的司法理念,才能制作出高质量的裁判文书。 四、司法理念对裁判文书的作用 在正确司法理念指导下,对于保证公正与效率无疑起着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司法理念要在实践中去接受检验,使之产生动力,提高效率,形成效果,而裁判文书是最清晰地、有效地体现司法理念。因此,制作出高水平、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就能全面地反映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办案原则,保证审判的法律效率和司法效果。但在制作裁判文书的实践中,往往只注意法律的运用,而不知对诉讼当事人的说理运用,当事人看不懂裁判文书所云,抑或感觉到裁判文书死板,不易接受裁判文书所述。 这里,摘录例举我院一审和宜春市中院二审的一起离婚案件的判决文书,作一个比照,从中看出裁判文书的优劣对于诉讼当事人所产生的作用: 一审法院裁判文书的主体是这样表述的:经审理查明,199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1月12日双方自愿在民政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由于性格、文化程度差异较大,原告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 5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应准予双方的离婚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该案判决后,被告认为自己不知哪里出错而使婚姻解体,故不服一审判决而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在确认原被告方无法维系婚姻关系后,作出准予离婚的终审判决,其判决书在主体部分的表述是这样制作的: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相识,在不长的相识阶段,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以自己的文化程度高为由常常在原告面前表露,贬低原告人格。原告对被告处处表露出的盛气凌人的家长式作风,难以忍受,尤其对被告以学历高为资本,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以语言讽刺原告,使原告产生心理压力和自卑感,由此,原告认为与被告难以相处。被告本应对原告生活上多予关照,心理上多予宽容,语言上多予呵护,使原告本认为自己比之被告年龄过小的差异,在得到被告的关爱而心理平衡,感情逐渐融洽。被告在生活、心理、语言等诸多方面不能给原告应有的平等相待,是导致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因。 对于二审法院判决书,原告表示,二审判决讲到了问题的实质,讲出了我的心理话。被告也表示,接到二审判决书,我感觉到无言以对,句句切中了婚姻破裂的要害,我承认平时对原告确实存在这些问题,这种判决我服从。 通过这起案件的二种判决文书的制作看,裁判文书的作用应有“四性”特征: 一是合法性。裁判文书是一种特定的专用文书,其制作不仅要遵循法律规定的文种、要求和时限,还必须体现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实体处理的合法性。 6 二是主体性。这是裁判文书的重中之重,在主体部分,除了应突出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外,更应突出当事人的理由陈述。 三是说理性。比如对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的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作出的具有法 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要阐明处理的理由,使当事人认清争议问题的正确与错误,分清是非与责任问题。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简单笼统,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观点、证据、理由以及采信与否,只作法律上的表述而不作道理上的说明,将会造成无理判决。因此,要注意四个方面的说理: 1、以事据论理。在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阐明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答辩意见的支持与否。论述理由时,首先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原则,就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论证并阐述理由,为判决打下基础。2、针对特点。要针对每一起案件的特点和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具体阐明判决所持的观点和理由。判决的理由必须针对特殊性,即针对当事人的争议和诉讼请求,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3、抓住重点。裁判文书的法律理由部分,重点是依法分清是非正误,主要在违法、合法、侵权损害这个重点问题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依据有关法律,阐明处理原则,为最后的处理决定打下基础。分清是非,就是要观点鲜明地针对当事人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分析论证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哪些诉讼请求合理,哪些诉讼请求不合理,以及当事人对纠纷所应承担的责任。4、正反说理。对于当事人来说,说理部分表述得好,亦能起到裁判后心服口服的功效。说理部分应从正面阐明法院判决的理由,说清双方当事人的是非,做到入情入理,真切感人。同时,对当事人所持的谬误主张据理驳反,哪些理由应予支持,哪些不予支持,要立场鲜明,论证周密,说理充分,无懈可击,真正使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 7 四是公开性。裁判文书是保证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和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是诉讼活动的忠实,同时,它还起着法制宣传活教材作用。一般地讲,裁判文书不仅要印发给当事人,而且是公开对外的法律文书,可以通过具体生动的典型案例对外宣传。1、事实要精确。裁判文书是案件客观真实的反映,绝不允许有半点虚假,既不能夸大或缩小,也不能罗织或编造。所叙述的事实必须忠于真相,列举的证据必须确凿充分,事实和证据相互印证。2、叙述要清楚。裁判文书必须写清楚案件事实,总的要求是叙述事实要客观、全面、各基本要素齐全;叙述事实要用充分的证据加以说明,让案情发生发展的过程、因果关系、纠纷关键情节、造成的影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叙述清楚。3、注意当事人隐私。对于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不应记叙细节,仅需把问题点明即可,点到为止。 五、裁判文书改革应把握的几个关键 裁判文书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载体,是司法公正的体现。裁判案件即使公正,但其裁判文书制作的内容无法体现出裁判的公正,也会因此而制约案件裁判公正的真实性。据此,裁判文书的重点应突出叙述、评判和用法说理,以展现法官司法理念在裁判文书中的真实暴露。下面,对制作好裁判文书的叙述、评判和用法说理谈点个人看法: (一)叙述。 叙述就是把案件的真实叙述清楚。刑事案件应当写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供述、辩解的事实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民商事案件应当写明原告诉请事实和被告辩称事实。叙写案件事实应当注意写清控辩双方、原被告双方争执的焦点。同时,必须列举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此外,还必须明确反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情况,是否查证属实,不能采信的,应当说明理由,体现出尊重当事人的诉权。 8 (二)评判。 评判的内容,一方面要求写明双方围绕公诉机关的指控或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辩证、质证,以及人民法院认定证据的进行过程。另一方面要求法官对当事人列举的证据进行评论,作出判断,并以此认定证据,阐明事实。通过对举证、辩证、质证、认证过程的客观叙述,可以清楚地反映案件的来龙去脉和案件事实。评判过程,实质上就是法官的司法理念在审判过程中对证据进行分析、认定的过程。但应注意,评判的叙述应当属于当事人中间而不应出现强驾于当事人之上的激烈之词,使得当事人无法接受。 (三)说理。 说理是指说明作出裁决的理由。即人民法院为什么作出这样的裁决,法律依据是什么。制作裁判文书,应当从法理和情理上充分说明,互为贯通,互相一致,切忌防止讲道理而偏离法理,也要防止适用法律与讲道理互为矛盾。要以适用法律为主导,以讲道理为辅助,做到制作的法律文书既合法又合理。这就是:一要依事说理。即依据经过法庭双方举证、辩证、质证、认证查明的事实说明道理。透过对事实的分析、论证,明确是非正误、合法与非法,阐明道理。二要依法说理。即引用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说明道理。法官依法论理不仅要写明作出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款,对法律条款的内容作出详细、准确的解释,而且要根据法律条款叙述道理,使案件事实和裁决结果有机结合在一起。三要依法理说理。即依据法学基础理论,分析法律根源,从法理上阐明道理。四要依情说理,即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展现人性化的司法理念,相信当事人的思想认识水平和思想觉悟,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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