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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质

2017-10-21 4页 doc 14KB 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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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质法的本质 关于法的本质和属性问题,在50年代已有争论,近几年更为热烈,争论的主要问题是: 1、如何看待法的阶级性。 (1)一种观点认为:任何一种法律规范都带有阶级性,不带阶级性的法律 是不存在的。因为它们都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2)另一种观点认为:从整体上、本质上说,法律是有阶级性的,但就具 体的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来说,应作具体分析,可能有的阶级性比较强,有的比 较弱,有的阶级性极少,甚至不带阶级性。 (3)有的学者认为:一切法律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被统治阶级意志 从根本上不可能表现为法的形式。 ...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 关于法的本质和属性问题,在50年代已有争论,近几年更为热烈,争论的主要问题是: 1、如何看待法的阶级性。 (1)一种观点认为:任何一种法律都带有阶级性,不带阶级性的法律 是不存在的。因为它们都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2)另一种观点认为:从整体上、本质上说,法律是有阶级性的,但就具 体的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来说,应作具体分析,可能有的阶级性比较强,有的比 较弱,有的阶级性极少,甚至不带阶级性。 (3)有的学者认为:一切法律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被统治阶级意志 从根本上不可能表现为法的形式。 (4)有的学者则认为:法律主要反映统治阶级意志,但不排斥在个别问题 或个别方面也反映被治阶级意志。 2、如何看待法的本质属性。 有五种观点: (1)有人认为:一种事物只能有一种本质属性,阶级性是法律的唯一本质 属性。 (2)有人则认为:阶级性是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共性,国家意志性才是法 律的本质属性。 (3)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阶级性可以包括在社会 性之中。 (4)有人认为:一种事物不一定只有一种本质属性,可以有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本质属性。法律就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 (5)有人认为:法律具有社会性、强制性和规范性三个本质属性。 3、如何理解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关系。 主要有以下观点: (1)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具体表现在:法的阶级性与 社会性是法的两上方面,即从法反映和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方面看,它是社会性 的;从它按照谁的意志执行其调整社会关系的职能方面看,它是阶级性的。所以, 法的社会性是具有阶级性的社会性;法的阶级性是具有社会性的阶级性,二者是 统一的,不能把法的阶级性理解为超社会性,也不能把社会性理解为超阶级性。 (2)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是截然对立的。法的阶级性是指体现统治阶级的 利益和意志;法的社会性是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这两者不能划等 号或互相包含。(3)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不是一对矛盾,阶级性是相对全民性来 说的;社会性是相对自然性来说的,社会性就包括了阶级性。 4、如何看待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主要有三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我国的法律是 工人阶级领导下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阶级性仍然是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即它是 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只有掌握了国家政权,才有可能把自 己的意志体现为法律。因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的提法,对社会主义也是 适用的。 (2)另一种观点认为:传统的法律概念主要适用于阶级对立社会的法律, 对于已经消失了剥剥阶级的社会主义的法律来说,是不适用的。社会主义法律是 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性是它的本质,它比阶级性的内容更丰富,含义更广泛。 阶级性寓于人民性之中,但人民包括阶级、阶层和其他社会力量,称人民为统治 阶级是不科学的。 (3)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法律既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广泛的 人民性,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5、社会主义法是否仍存在专政作用和镇压压作用。 在阶级社会中,法的专政作用和对敌阶级的镇压作用是很明显的。在社会主 义社会里,这一作用是否仍存在呢?有以下几种观点: (1)有一种观点认为:法的专政作用和镇压作用主要体现在阶级对立社会 里,社会主义社会已消来了剥削阶级,所以社会主义法的这种作用对国内已不适 用,只是体现在国家对外的作用。 (2)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法的专政作用和镇压作用仍然存在,但在 整体上,法的作用的重心和方向转向为经济建设服务,由统治型转向服务型。社 会主义法的作用向国家政治生活领域扩展和深入,使社会主义民主化、法律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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