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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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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基本法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基本法 总公司营销部 营销员管理规定 (修订版)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营销员展业行为,加强对营销员的管理,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营销员是指受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向公司收取佣金,接受公司领导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专门从事人寿保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营销员的级别设定为三阶九级,即一阶(业务员阶):包括学员(PA),见习业务员(TA),业务员(SA),二阶(业务主任阶...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基本法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基本法 总公司营销部 营销员管理规定 (修订版)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营销员展业行为,加强对营销员的管理,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营销员是指受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向公司收取佣金,接受公司领导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专门从事人寿保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营销员的级别设定为三阶九级,即一阶(业务员阶):包括学员(PA),见习业务员(TA),业务员(SA),二阶(业务主任阶):见习业务主任(TAS)、业务主任(AS)、高级业务主任(SAS),三阶(业务经理阶):见习业务经理(AUM)、业务经理(UM)、高级业务经理(AM),级别设为9级,在三阶九级之上公司设业务总监。营销员也可以根据其自身情况,申请按资源营销员序列晋升,资深营销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为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对营销员业务的管理,提高营销员的素质,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营销员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营销部门组织框架及营销员岗位职责 第一节 营销部门组织结构 第五条 营业总部、各分公司设立营销部。营销部下设业务系统和内勤管理部门,内勤管理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和组织机构构成由总公司人事部另行制定。营销部业务系统为直接展业单位,实行三级管理。下设营销员管理处、营业部、营业组。组织框架如图所示。 分公司 营销部 营销员管理处 营业部 营业组 营销员 第六条 营销员管理片断营销部业务系统下属组织,设处经理一名,全面负责营销员管理处工作。管理处经理属公司内勤管理编制,由公司从营销员业务经理(UM)以上级主管中选拔,也可以从公司内勤人员中选拔。 第七条 营业部为营销员处下属组织,设营业部经理一名,全面负责营业部工作。营业部经理由见习经理(AUM)以上职级各级业务经理担任。 第八条 营业部下设营业组,营业组是营销员展业的基本组织,设组长一名,全面负责营业组工作。营业组长由见习业务主任(TAS)以上职级各级业务主任担任。 第二节 营销员岗位职责 第九条 业务员(含见习业务员)的工作职责: 1、寻找准客户,传播保险知识,宣传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绍公司的企业文化和背景,推销公司的寿险产品,售销保单,签约(包括陪同客户体检、初步核保工作),完成业务指标; 2、送达保单,为客户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3、参加公司的早会、夕会、业务会和公司规定的各项活动; 4、拟定年度和每月,每日填写拜访记录; 5、增员; 6、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业务主任的工作职责; 1、业务员的工作职责; 2、增员和组织育成; 3、对所辖营销员进行辅导、培训,帮助其进行模拟演练和陪同实地作业; 4、全面负责对所辖营销员日常业务活动管理,包括业务策划、激励活动、活动量管理、考勤管理; 5、协助各级经理完成营业部及管理处的日常管理工作; 6、贯彻落实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7、完成公司对业务主任的工作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业务经理的工作职责: 1、业务主任的工作职责; 2、业务拓展,组织拓展; 3、贯彻公司经营理念、工作方针及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完成公司下达的经营绩效与任务指标; 4、检查、落实所辖营销员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规划、组织营业部各级教育训练; 5、检查、落实所辖主任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辅助主任完成日常管理工作; 6、解决所在营业部的各种纠纷,提出以违章违纪营销员的处理意见; 7、对营销员管理处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协助处经理做好营业部工作; 8、负责检查营业部的安全和卫生工作,保护各种设备的完好。 第三章 营销员的聘用和管理 第一节 营销员的聘用 第十二条 各分支根据总公司的年度计划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增员计划。增员的速度、规模应与当地市场情况、自身管理条件相适 应,以保障营销员队伍的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营销员聘用的基本条件 1、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或有专业特长者,可放宽至45周岁;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特别优秀者可放宽学历; 3、五官端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4、具有两个本地正式户口的担保人; 5、无不良嗜好,无犯罪记录。 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上述的范围中,自行制定聘用条件。 第十四条 应聘营销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应聘人员登记表一份; 2、个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最高学历证明(原件); 3、近期免冠一寸正面照片两张; 4、担保书; 5、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业务单位在招聘营销员时,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1、不得招募兼职人员; 2、不得就营销员的工作内容,报酬及福利等事项作虚假或夸大说明; 3、未经公司许可,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刊登招聘广告; 4、在招聘过程中,不得损害他人、社会及公司利益。 第十六条 营销员进入公司后,应编入其推荐人所在营业单位;由公司统一招聘的营销员由营销部指定培养人,并编入其培养人所在的营业单位。经考核合格的见习业务员,颁发毕业证书,填写《营销员人事记录表》,并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书》。 第十七条 营销员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对他人推荐的人员或其他业务单位的在职营销员进行增员,如有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二节 担保制度 第十八条 为保证营销工作健康发展,进入公司的学员,要向公司交纳资料费、单证抵押金(具体金额及管理规定由各分支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总公司备案)和提供担保书。培训合格并与公司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书》的营销员到业务单位报到。 第十九条 担保书 担保书是营销员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时的一项重要保证措施,离职后不退还: 一、作为任职资格条件,营销员保证向公司提供的各类担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营销员发生损害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人利益的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营销员和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担保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具有当地正式户口; 2、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待业、就学、退休者不能做为担保人; 3、直系亲属不能担保; 4、一位旁系亲属加一位朋友可担保,两个都为旁系亲属不能担保; 5、一对夫妇不能为同一人担保; 6、营销员之间不能互相担保,但其直属主管可以作为担保人。 第三节 营销员离职和复职管理 第二十条 凡因各种原因要求离职的营销员,由本人到营销部领取《离职人员登记表》,报各级主管签批后按规定流程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离职人员应向营销部交回所发证件、单据凭证、代理合同书、公司相关物品。如有遗失,按下列办法执行: 1、《保险代理合同书》、工作证、展业证及单证和保险费暂收据遗失者,按公司规定交纳罚款,并由公司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2、考勤卡、钥匙及公司相关物品遗失者,按公司规定扣款。 第二十二条 将所有未送达的保险单和所收保险费及保险凭证送回营销部结清。 第二十三条 办理上述手续时,各级主管应认真核实,签字认可后,由所在管理处处经理签署意见。 第二十四条 所有流程手续完成后15天内交回单证抵押金收据,领取退款。工作证或保险费暂收据及重要单证遗失者,单证抵押金不予退回。 第二十五条 离职人员在岗位时所做业绩的佣金、津贴等各种收 自下月起不再打入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存折。 第二十六条 签报脱落的营销员,须在签报后到营销部办理离职手续。如7个工作日内仍未办理手续,按旷工除名处理。除名后追缴所有保险文件、单证、证件及公司相关物品。 第二十七条 营销员自办理完毕全部离职手续之日或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之日起,其任何言行及由此造成的后果均与本公司无关。 第二十八条 营销员离职后,公司若发现其在保险代理合同有关期间内有违规违约行为或离职后仍非法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活动,给公司名誉或经济上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当事人及担保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营销员离职后,其辖下人员由原育成主管接管,若原育成主管不在,则由该原主管所属的营业部经理代管或由该营业部经理指派其他业务主管代管。 第三十条 离职的原公司TA(含)以上各职级营销员,均可提出复职申请。未按规定办妥离职手续或因违规、违纪被公司解聘的营销员除外。 第三十一条 复职手续包括: 一、交纳单证抵押金。离职后应由公司退还营销员未领取的单位抵押金视同有效。 二、复职后承认营销员的工作经历,重新发放编号,并可领取保险文件、单证、证件及相关物品。 第三十二条 复职营销员,血缘属新增员者。无新增员者,按其 意愿可回原血缘也可属公司资源。 第三十四条 营销员复职后,其复职前的所有续期佣金不再支付。 第三十五条 营销员复职须填写复职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到营业单位报到。 第四章 营销员工作守则 第三十六条 营销员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人寿保险业务。 第三十七条 营销员不得兼职从事其他工作,也不得为其他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任何保险业务。 第三十八条 营销员在开展业务过程应以诚信为原则。将客户应当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和保险条款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准确、全面地告知客户。将公司需要知道的有关客户资料和情况实事求是地报告公司。 第三十九条 营销员在展业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投保人投保。营销员须按公司各项条款规定的保险费率收取保险费,不得多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或少收保险费。未经公司授权不得代表公司收取任何到期或未到期的款项。 第四十条 营销员不得以超出公司条款规定的内容和其他相关制度的个人见解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不得以保险单以外的利益引导 客户投保,不得为招揽客户答应将佣金的一部分退还给客户或代替客户在投保单及有关文件单据上签名,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营销员自负。 第四十一条 营销员必须严守公司的秘密,不得将公司的业务资料和文件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四十二条 未经公司授权同意不得签订、变更、修改或废除任何保险合同或条款,不得擅自对公司任何业务变更、修改或删除。 第四十三条 未获公司同意在刊物或通过新闻媒介发表任何有关公司的广告、通知、信函或文件,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诉讼和费用损失,或冒用公司的名义与任何个人、单位、组织发生的法律诉讼,均由营销员自负。 第四十四条 营销员在业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保险公司及其产品,或作出不正确,不公正的言论和引导,不得诋毁同事,也不得作虚假保单,直接或间接鼓励和诱导保户在短期内作出退保解约的决定。 第四十五条 营销员未经批准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冒用公司名义与任何个人、单位、组织签订保险代理协议或采用任何形式私设保险代理网点。 第四十六条 营销员应待人礼貌得体、穿着干净整齐、服务真挚热情、真实准确地反馈市场信息,为客户保守秘密,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七条 营销员应培养相互团结、友爱、互助的良好风气,自强、自爱、自立,爱护公司的财产,保持办公场所整洁有序。 第五章 营销员的活动管理 第一节 业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营销员(举荐人)增员新进业务人员时(被推荐人),如举荐人尚未晋升为业务主管,被推荐人暂归属于举荐人的直属主管,当荐人晋升为业务主管时,再行归举荐人的辖下。 第四十九条 业务人员晋升为主任时,其在本组内新增员的各级人员一并归属新营业组,主任晋升为营业部经理时,其直辖组织及本人直接或间接育成的营业组一并归属新营业部。 第五十条 主任所辖人员晋升为主任时,彼此的隶属关系即 失,新晋升的主任直接隶属营业部经理,原主任与其有育成关系,当原主任晋升为营业部经理时,其隶属关系再重新恢复。 第五十一条 营业部经理降级为非经理职级时,其所辖人员归属其原育成经理,如原育成经理已不在职,则由营销部决定组织归属。 主任降级为非主任职级时,其直辖人员归其原育成主管,如原育成主管已不在职,则归属营业部直辖。 业务主管因违反有关规定而被降级为非主管或离职时,其组织归属按本条执行。 第五十二条 营销员未经双方直属主管及营业部经理同意,并经营销部批准,一律不得异动。 第五十三条 营销员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从事人寿保险代理业务在展业活动中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忠诚服务、职守信誉”的原则,维护公司形象,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 第五十四条 营销员应认真指导客户填写投保单,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晰,无涂改,内容真实,并由客户本人亲自签署投保文件,营销员应对客户签署的投保文件进行认真、仔细地审阅,主动收集公司需要的客户资料。 第五十五条 营销员在收取客户的投保单后,代表公司预收客户所付的第一期保险费须立即出具公司的保险费暂收据,并将投保单及所收保险费于当日,最迟次日(节假日顺延)交送公司营业柜台,不得截留或挪用保险费。营销员因遗失客户保险费、投保文件、单据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第五十六条 公司核保规定要求体检的客户,营销员应陪同其到公司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对等待体检结果的高额投保件,在未接到公司核保部门的收费通知以前,营销员不得擅自向客户收取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 公司签发的保险单、批单、失效通知书、体检通知书、拒保通知书、催交保险费通知书、理赔通知书、满期给付通知书等业务文件,营销员自签收之日起,应于规定日期内送交客户签收,不得延误。并在规定日期内将客户签收回执及时返回给公司归档备查。同时与客户约定下一期收费时间,到期应及时收费。 第五十八条 营销员应做好优质的售后服务工作,与客户保持经常的业务联系,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在客户发生保险事项变更时,应协助客户及时到公司办理保险单变更事宜。在得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协助客户办理索赔手续,配合公司 做好保险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在案件处理结束后,立即通知客户至公司领取保险金。 第五十九条 营销员在展业中若与公司其他同事“撞车”,应本着团结、友好、实事求是的态度解决,应以售前服务取胜,争取客户认同,签单即为有效单,双方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 第六十条 客户来公司拜访或来电话咨询签单的,不论是缘故还是转介绍,营销员先与之接触者为有效签单,代他人接触者为无偿服务。如有争议,以拜访记录为准。 第二节 考勤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一、各种假期 1、病假:营销员因病请假,三天(含)以上需要出具医院诊断证明,并按公司规定扣款。 2、事假:营销员因事请假,须事先按规定请假,早、夕会迟到半小时以上者按事假统计并按公司规定扣款。 3、婚假:营销员结婚给婚假三天,符合晚婚年龄可增加七天,如配偶在外地需赴外地办理婚事的,由营销部领导特批。 4、产假: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5、丧假:营销员办理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子女)、配偶或主要由其直接供给生活费亲属的丧事,核给假期5天,如去外地奔丧,另加路程天数。 凡符合以上3—5条者,当月无须参加公司各项指标考核、保留 职级,业务主任以上职级其辖下由原育成人(原育成人不在,由业务经理指定)代管,代管人享受100%管理津贴,其辖下人员如被育成出去,育成关系仍归属其名下。 二、请假办法: 1、请假人员应事先请假,遇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须上班后2日内办妥请假手续。 2、请假人员因事、病假,上班后两日内不办理请假手续,则按旷职处理。 三、营销员在职期间因病长期不能展业时,需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营销部审核同意,可按下面规定处理: (一)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 1、营销员可申请保留其编号,病愈后仍适合工作,可恢复其原有职级。 2、业务主任的各项待遇、职级不变,其辖下由原育成人代管(原育成人不在职,由营业部经理代管),代管人享受100%管理津贴,其辖下人员如被育成出去,育成关系仍归属其名下。 3、业务经理的各项待遇、职级不变,其辖下由处经理指定人代管。 (二)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 1、各级业务主任可保留职级,但需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其辖下人员由原育成人代管,原育成人不在职,则由营业部经理代管,代管人享受100%管理津贴,若病愈后仍适合工作,经公司认可,可恢复 原有身份,其原有辖下人员如被育成出去,育成关系仍归属其名下。 2、业务经理保留保有职级,但需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其辖下由处经理指定人代管,代管人享有100%的经理管理津贴,病愈后若仍能适应工作,经公司认可,可恢复其原有身份,如其原有辖下营业级被增部出去,育成管理仍归属其名下。若其营业组为代管人代管,则代管人可享有各项管理津贴的30%。 (三)病假在六个月以上,一律按离职处理。 (四)一个考核期间,连续病、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者,一律不予晋级。 (五)提供虚假医疗证明者,一经查明,予以劝退。 第六十二条 出勤管理 1、除法定节假日和公司另行通知外,营销员严格遵守考勤时间,按时参加公司的晨会、夕会及各种活动。 2、上班时间按公司的业务规定走访客户,并填写拜访记录。 3、营销员考勤统计以其刷卡记录为基础,请假单作补充,凡因病、事假不能上班,必须预先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能认可,如有特殊情况,事后必须及时补假。既无刷卡记录,又无请假单者,一律按旷工处理。一年内连续无故缺勤、旷工五天以上(含)或当月累计缺勤、旷工十天以上(含)者,予以除名,一个考核期中,累计迟到或早退20次者劝退。 4、业务员及业务主任的请假须经营业部经理批准。营业部经理以上级别人员的请假须经营销部批准。 第六十三条 考勤管理 违反公司考勤规定者,公司依违反者的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相应的扣款,扣款金额各分公司按当地情况制定。 第三节 早会管理 第六十四条 早会是对营销员进行教育和管理的重要途径,各营业单位应重视早会的策划、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 营销员管理处应针对业务发展状况,事先做好早会的规划工作,每月预先策划几项重要活动计划表,并预先公开。早会要力争做到内容充实、形式多样、气氛活跃。早会的时间原则上以三十分钟以内为宜。 第六十六条 早会应起到以下作用: 1、检查营销员的工作进度,对业务中的问题答疑,安排业务工作计划; 2、调动营销员的工作情绪,了解营销员的思想动态; 3、传授交流营销知识、经验与技巧,分享心得; 4、传达、宣传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 5、报道时事、交流信息; 6、培养营销员演讲能力; 7、抚慰营销员失败的心绪,开导、激发其斗志。 第六章 营销员晋升、考核和薪酬 第一节 业务员的考核和晋升 第六十七条 学员(PA)考核和晋升办法 (一)考核办法 1、期间:自实战之日起两个工作月。 2、累计FYC300元。 3、累计完成新合同2件。 未达上述标准者报营销部予以解聘。 (二)晋升办法 1、结训、取得结训证书并至业务单位报到。 2、累计FYC达300元。 第六十八条 见习业务员(TA)的考核与晋升办法 (一)考试办法 1、期间:任见习业务员足三个工作月后,每季度考核一次。 2、累计FYC2,000元或每工作月FYC600元。 3、累计完成新合同3件。 4、连续两月挂零者予以解聘。 未达上述标准者报营销部解聘。 (二)晋升办法 1、期间:从实战之日起的最近三个工作月。 2、累计FYC4,500元或每工作月FYC1,200元。 3、每月至少完成新合同一件。 4、符合以上晋升条件,可缩短晋升时间,在达标后次月晋升。 第六十九条 正式业务同(SA)的考核与晋升办法 (一)考核办法 1、期间:任正式业务员足三个工作月后,每季度考核一次 2、累计FYC3,000元或每工作月FYC800元。 3、累计完成新合同3件。 未达上述标准者报营销部降为见习业务员。 (二)晋升办法 1、期间:任正式业务员足三个工作月后,最近的三个工作月。 2、个人累计FYC7,500元或每工作月FYC2,000元。 3、每月至少完成新合同一件。 4、直接增员3人(含)以上。 5、本人及所增人员累计FYC13,000元。 第二节 主任的考核与晋升 第七十条 见习业务主任(TAS)考核与晋升办法 (一)考核办法 1、期间:任见习业务员足三个工作月后,每季度考核一次。 2、个人累计FYC3,000元,累计完成新合同3件。 3、直辖组织累计FYC12,000元,累计完成新合同16件。 4、直辖组织4人(含)以上。 未达上述标准者报营销部降为正式业务员。 (二)晋升办法 1、期间;任见习业务主任足三个工作月后,最近的三个工作月。 2、个人累计FYC6,000元且每月完成新合同一件。 3、直辖组织累计FYC36,000元,累计完成新合同30件。 4、直辖组织6人(含)以上,其中2名为正式业务员。 5、育才:直接育成营业组1组。 第七十一条 业务主任(AS)考核与晋升办法 (一)考核办法 1、期间:任业务主任足三个工作月后,每季度考核一次。 2、个人累计FYC3,000元,累计完成新合同3件。 3、直辖组织累计FYC18,000元,累计完成新合同24件。 4、直辖组织6人(含)以上。 未达上述标准者报营销部降为见习业务主任。 (二)晋升办法 1、期间:任业务主任足三个工作月后,最近的三个工作月。 2、个人累计FYC4,500元且每月至少完成新合同一件。 3、直辖组织累计FYC36,000元,累计完成新合同30件。 4、直辖组织6人(含)以上,其中2名为正式业务员。 5、育才:育成营业组3组,其中直接育成2组。 第七十二条 高级业务主任(SAS)考核与晋升办法 (一)考核办法 1、期间:任高级业务主任足三个工作月后,每季度考核一次。 2、个人累计FYC3,000元,累计完成新合同3件。 3、直辖组织累计FYC18,000元,累计完成新合同24件。 4、直辖组织6人(含)以上。 未达上述标准者报营销部降为业务主任。 (二)晋升办法 1、期间:任高级业务主任足三个工作月后,最近的三个工作月。 2、个人累计FYC4,500元且每月至少完成新合同一件。 3、直辖组织累计FYC36,000元,累计完成新合同30件。 4、直辖组织及育成组累计FYC180,000元。 5、直辖组织6人(含)以上,其中2名为正式业务员。 6、育才:育成营业组6组,其中直接育成3组。 第三节 经理的考核与晋升 第七十三条 见习经理(AUM)考核与晋升办法 1、期间:任见习经理后,每半年考核一次。 2、个人累计FYC3,600元。 3、本部累计FYC160,000元。 4、直辖组织6人(含)以上。 5、本部营业组5组(含直辖组) 6、本部新契约继续率65%以上。 未达标者报营销部降为高级业务主任。 (二)晋升办法 1、期间:任见习经理足六个工作月后,最近六个工作月。 2、个人累计FYC6,000元。 3、直辖组织累计FYC72,000元。 4、本部累计FYC540,000元。(含期间内育成的营业部的业绩, 下同) 5、直辖组织6人(含)以上,其中2名为正式业务员。 6、育才:直接育成营业部1部 7、本部新契约继续率75%以上。 第七十四条 经理(UM)考核与晋升办法 (一)考核办法 1期间:任经理后,每半年考核一次。 2、个人累计FYC3,600元。 3、本部累计FYC210,000元。 4、直辖组织6人(含)以上。 5、本部营业组6组(含直辖组织) 6、本部新契约继续率65%以上。 未达标准者报营销部降为见习业务经理。 (二)晋升办法 1、期间:任经理足六个工作月后,最近六个工作月。 2、个人累计FYC6,000元。 3、直辖组织累计FYC72,000元。 4、本部累计FYC540,000元。 5、直辖组织6人(含)以上,其中2名为正式业务员。 6、育才:直接育成营业部2部。 7、本部新契约继续率75%以上。 第七十五条 高级经理(AM)的考核和晋升办法 (一)考核办法: 1、期间:任高级经理足六个工作月后,最近六个工作月。 2、个人累计FYC3,600元。 3、本部累计FYC210,000元。 4、直辖人员6人(含)以上。 5、本部营业组6组(含直辖组) 6、本部新契约继续率65%以上。 未达标者报营销部降为经理。 (二)晋升办法 1、期间:任高级经理满一年后,最近的十二个工作月。 2、直辖组织累计FYC144,000元。 3、本部累计FYC1080,000元。 4、育才:育成营业部6部(其中直接育成营业部4部) 5、直属部及育成部新契约继续率75%以上。 第七十六条 业务总监的考核办法 1、期间:任业务总监足六个工作月后,最近六个工作月。 2、直辖营业部累计FYC200,000元。 3、管辖营业部5部(含直辖育成的营业部3个) 4、直属部及育成部新契约继续率65%以上。 未达标者报营销部降为高级经理。 第四节 业务员的薪酬 第七十七条 学员(PA)薪酬办法 (一)佣金 自实战之日起佣金按发放标准的80%计发。 自实战之日起三个工作月达到转正(TA转为SA)标准以上部分佣金按佣金发放标准计发。 (二)出勤津贴 自实战之日起三个月内(PA、TA期间一并计算),当月完成新合同一件可享有出勤津贴300元,出勤津贴按实际出勤情况计发。 第七十八条 见习业务员(TA)薪酬法 (一)佣金 自实战之日起佣金按发放标准的80%计发。 自实战之日起三个工作月达到转正标准以上部分佣金按佣金发入标准计发。 (二)续年度佣金:按续年度佣金发放标准计发。 (三)出勤津贴: 自实战之日起三个月内(PA、TA期间一并计算),当月完成新合同一件可享有出勤津贴300元,出勤津贴按实际出勤情况计发。 (四)增员奖金:由见习业务员直接增员的人员,当被增员者成为见习业务员(TA)时,发给增员者增员奖金,增员资金的发放为二代各一年(自然年度,下同),其标准为: 增员资金= 一代被增员者FYC×8%+二代被增员者FYC×5% 增员资金在增员者或被增员者离职时,增员资金停发。当增员者 或被增员者复职时,增员资金恢复。 第七十九条 正式业务员(SA)薪酬办法 (一) 佣金:按佣金发入标准计发。 (二) 续年度佣金:按续年度佣金发放标准计发。 (三) 增员奖金:由正式业务员直接增员的人员,当被增员者成 为见习业务员(TA)时,发给增中者增员奖金。增员奖 金的发放为二代各一年,其标准为: 增员资金= 一代被增员者FYC×8%+二代被增员者FYC×5% 增员资金在增员者或被增员者离职时,增员资金停发。当增员者或被增员者复职时,增员奖金恢复。 (四)绩效达成奖金: 绩效达成奖金=本人当月FYC×绩效达成奖金比率 3000-49995000-99993000元10000元达成FYC 以下 元 元 以上 0 5% 8% 10% 绩效达成资金比率 (五)年终业绩奖金: 年终业绩奖金=本人当年TFC合计×达成率系数 达成率 49.9%50%- 80%- 100%- 150% 79.9% 99.9% 149.9% 以下 以上 0 5% 6% 7% 8% 达成率系数 达成率指以月均FYC2,000为基准的达成比例。 第五节 业务主任的薪 第八十条 各级业务主任的薪酬办法 (一)佣金:按佣金发放标准计发。 (二)续年度佣金:按续年度佣金发放标准计发。 (三)增员奖金:由业务主任直接增员的人员,当被增员者成为见习业务员(TA)时,发给增员者增员奖金,增员奖金的发放为二代各一年,其标准为: 增员奖金=一代被增员者FYC×8%+二代被增员者FYC×5% 增员奖金在增员者或被增员者离职时,增员奖金停发。当增员者或被增员者复职时,增员奖金恢复。 (四)年终业绩奖金: 年终业绩奖金=本人当年FYC合计×达成率系数 达 成 率 49.9% 50%- 80%- 100%- 150% 79.9% 99.9% 149.9% 以下 以上 0 5% 6% 7% 8% 达成率系数 达成率指以月均FYC2,000为基准的达成比例。 (五)主管津贴: 主管津贴=业务主管直辖组织当月FYC合计×继续率系数 达 成 率 19.9%20%- 60%- 80%- 100%- 120%- 150- 200% 59.9% 79.9% 99.9% 119.9% 149.9% 199.9% 以下 以上 0 4% 5% 7% 9% 11% 13% 16% TAS系数 0 5% 6% 8% 10% 12% 14% 17% AS系数 0 6% 7% 9% 11% 13% 15% 18% SAS系数 达成率指以直辖组织责任额每工作月FYC15,000元为基准的达成比例。 继 续 率 65- 75%- 85%- 64.9%以95%以 74.9% 84.9% 94.9% 下 上 0 70% 90% 100% 120% 继续率系数 (六)育才奖金: 主管从直辖组织中育成见习业务主任时,自晋升月份起计发育才奖金。育才奖金的发放时间为五年。 育才奖金=育成的营业组直辖组织FYC合计×育才奖金年度系数 任职年度 育才奖金系数 9% 第一年度 5% 第二年度 3% 第三年度 2% 第四年度 2% 第五年度 育才奖金在原主管降为业务员、离职、转为内勤或被育成人降为业务员、离职、转为内勤时,该项奖金停止发放。当原主管或育成人又恢复为业务主管职级时,育成关系恢复。 第六节 经理的薪酬 第八十一条 各级经理的薪酬办法 (一)佣金:按佣金发放标准计发。 (二)续年度佣金:按续年度佣金发放标准计发。 (三)增员奖金:由业务经理直接增员的人员,当被增员者成为见习业务员(TA)时,发给增员者增员奖金,增员奖金的发放为二代各一年,其标准为: 增员奖金=一代被增员者FYC×8%+二代被增员者FYC×5% 增员奖金在增员者或被增员者离职时,增员奖金停发。当增员者或被增员者复职时,增员奖金恢复。 (四)年终业绩奖金: 业务经理年终业绩奖金依据本人和本部年度累计FYC计算。 1、本人年终业绩奖金=本人当年FYC合计×达成率系数 达 成 率 49.9% 50%- 80%- 100%- 150% 79.9% 99.9% 149.9% 以下 以上 0 5% 6% 7% 8% 达成率系数 达成率指以月均FYC2,000为基准的达成比例。 2、本部年终业绩奖金=本部当年FYC合计(不含本人当年FYC) ×达成率系数×继续率系数 达 成 率 59.9% 60%- 80%- 100%- 150%以 74.9% 99.9% 149.9% 以下 上 0.1% 0.3% 0.4% 0.5% 0.6% 达成率系数 达成率反映以营业部每月FYC80,000为基准的达成比例。 继 续 率 65- 75%- 85%- 95% 64.9%以 74.9% 84.9% 94.9% 下 以上 0 70% 90% 100% 120% 继续率系数 (五)主管津贴: 主管津贴=业务主管直辖组织FYC合计×达成率系数×继续率系数 达 成 率 19.9%20%- 60%- 80%- 100%- 120%- 150%- 200% 59.9% 79.9% 99.9% 119.9% 149.9% 199.9% 以下 以上 0 6% 8% 11% 14% 17% 20% 23% AUM系数 0 6% 9% 12% 15% 18% 21% 24% UM系数 0 6% 10% 13% 16% 19% 22% 25% AM系数 达成率指以直辖组织责任额每工作月FYC15,000元为基准的达成比例。 继 续 率 64.9% 65%- 75%- 85%- 95% 74.9% 84.9% 94.9% 以下 以上 0 70% 90% 100% 120% 继续率系数 (六)育才奖金: 主管从直辖组织中育成见习业务主任时,自晋升月份起计发育才奖金。育才奖金的发放时间为五年。 育才奖金=育成的营业组直辖组织FYC合计×育才奖金年度系数 任职年度 育才奖金系数 9% 第一年度 5% 第二年度 3% 第三年度 2% 第四年度 2% 第五年度 育才奖金在原主管降为非主管职务、离职、转为内勤或被育成人降为业务员、离职、转为内勤时,该项奖金停止发放。当原主管或被育成人又恢复业务主管职级时,育成关系恢复。 (七)效率奖金: 效率奖金=本部当月FYC合计×效率奖金系数×奖励系数 达 成 率 39.9%40%- 60%- 80%- 100%- 120%- 140%- 160%以 以下 59.9% 79.9% 99.9% 119.9% 139.9% 159.9% 上 AUM效率0 1% 1.25% 1.5% 2% 2.5% 3% 3.5% 奖金系数 UM效率奖0 1% 1.25% 1.5% 2% 2.5% 3% 3.5% 金系数 AM效率奖0 1% 1.25% 1.5% 2% 2.5% 3% 3.5% 金系数 达成率指以本部每月FYC60,000元为基准的达成比例。 本 部 人 均FYC 800- 1000- 1200- 1500- 800元2000元以 以下 1000元 1200元 1500元 2000元 上 60% 80% 100% 120% 150% 200% 奖励系数 注:本部当月FYC合计、本部人均FYC的计算均不含经理直辖 组织当月合计FYC。 (八)增部奖金: 原经理所辖组织达增部标准时,成立营业部后原经理计发增部奖 金。增部奖金的发放时间为三年。 增部奖金=所增营业部当月FYC合计×增部奖金系数 第一年度 第二年度 第三年度 4% 2% 1% 增部奖金系数 该项奖金在原经理降职为经理以下职务、离职、转为内勤或新晋 升的经理任职非经理职务时停止发放。 (九)经理津贴 依TA以上职级人力情况发放津贴。 TA以上人数 31- 51- 81- 30人数 121人以 以下 50人 80人 120人 上 经理津贴 AUM 600元 800元 1000元 1200元 1500元 UM 800元 1000元 1200元 1500元 1800元 AM 1000元 1200元 1500元 1800元 2000元 第七节 附则 第八十二条 营销员的晋升需接受过公司指定的培训课程并通过晋级考试,晋升前在规定的工作月内未有违反《营销员人事管理办法》及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见习业务经理(AUM)以上职级人员的晋升须通过公司的工作考核和考评。 第八十三条 营销员的考核时间为每年1、4、7、10月,晋升时间为每月。 第八十四条 各级业务主管育成新的业务主管时,其新育成主管的组织FYC和人力可以回算给原主管的考核,回算时间为一个考核期。回算不适用于晋升和薪酬计算。 第八十五条 公司以佣金的形式给付营销员劳务报酬。佣金根据营销员当月业绩计提按月支付,其中的应纳税款由公司代扣代缴。营销员离开公司,原业务归公司,不再计提个人佣金。 第八十六条 佣金计发条件: (一) 保险单已签发、送达且犹豫期过后未撤单; (二) 续期保费已自动转帐成功或保费已收讫(即客户已缴纳现 金或支票已兑现)。 第八十七条 名词解释 (一)人力标准:各项津贴发放标准及晋升、考核人力以月初人力报表为准。(PA不计人数,但计算业绩)。 (二)FYC:指初年度佣金,月或半年交保单除计算初年度首期佣金外,其初年度续期佣金也从交费的第二期起计入当期的初年度佣金中(便晋升条件中规定的每月至少完成亲合同一件的保费须达到年交保费的最低水平即300元人民币)。 月或半年交保单的初年度续期是指月交保单的第二期(即第3个月)至第十一期(即第12个月)的 交费;半年交保单的第二期(即第7个月)的交费。 (三) 直接增员:由本人介绍进入公司的TA或SA。 (四) 直辖组织:由主管本人、主管本人的直接增员及其各级增 员(尚未晋升为TAS级营销员)组成的组织称为主管的直辖组织。 (五)继续率:为一定数量的保险单在经过一定期限后仍然继续有效的数量与当初承保数量的比率,其公式为: 1、继续率=1-失效率 其中:失效率=每月失效数/每月平均数 其中失效数:在考察当月失效的保单其失效日减去该保单生效日小于或等于12个月的保险单件数(失效日按该保单失效前的保险费应交日计算)。失效数包括退保件、效力中止件、公司解除合同件之和,减去前第三个月至前第十四个月新承保保单效力中止后在考 察当月的复效数。 每月平均数:(当月往前第3个月—前第14个月之新承保单数合计)/12 公式中失效数和新承保的保单数均不包括撤单件。 用以考核营销员业绩的继续率为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自考察当 月起前12个月的继续率的算术平均数。 2、继续率=1—考核时所有失效的保单数/考核时前所有有效的保 单数。 注:公式2用于计算不符合公式1考察期间要求的继续率。 (六)工作月:工作月为自然月。 学员(PA)实战之日在本月(含)之前,第一个工作月为实战 之日至本月31日,学员实战之日在本月15日之后,第一个工作月为 实战之日至次月31日。 (七)育才奖金、增部奖金的发放年度均为自然年度。 第八十八条 业务总监的薪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营销员的福利 第八十九条 公司为营销员提供的福利保障项目包括: 一、伤残及身故保险。 二、住院医疗保险。 三、养老公积金。 第一、二项参见公司《关于营销员福利制度修订方案》的有关规 定,第三项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营销员,则自解除 合同之日起,公司为其提供的各种保险也同时终止。 第九十一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营销员举办各种教育培 训。 第八章 营销员服务品质管理 第九十二条 营销员服务品质管理是指营销员在拓展业务及服 务过程中维护公司利益,应予以表彰和奖励,违反公司工作管理规定, 损害公司及客户利益的行为,将受到批评,并直接影响其佣金、晋升 乃至受到行政、经济处罚的制度。 第九十三条 营销员依法应予奖励或惩处者,经由“服务品质评 议委员会”(简称“品评会”)审查通过后,予以奖励或惩处,奖励行 为公司将记录在其业务档案上。 第九十四条 营销员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经“品评会”审查 审定者,将予适当奖励和表彰。 一、维护国家、公司利益或财产,见义勇为者; 二、积极参与公司举办的各项活动,且为公司争得荣誉者; 三、业绩表现、单位经营成绩卓越者; 四、为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 五、其他表现优良对公司有重大贡献者。 第九十五条 营销员有符合上条各项情形之一者,“品评会”可 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一、晋级奖励; 二、颁发奖状或奖金; 三、提供培训机会; 四、受邀参加年度表彰大会; 五、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九十六条 处分等级: 处罚按轻重等级分为五级:“警告”、“延迟晋升”、“停止晋升”、 “降级”、“解聘并通报行业协会”。 第九十七条 处分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各组营销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列入营销员服务品质管 理名单。 (一)私用公款,处以“解聘并通报行业协会”处分,情节严重 者追究法律责任: 1、收取客户保险费不上交公司,挪用于私人消费者; 2、未经客户同意擅自变更交费方式,截留保费者; 3、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费,将保险费挪作私用,过一段时间 再交回公司者; 4、未经公司授权收取任何到期及未到期保费、挪作私用。 (二)有交选择的违规,处以“降级”、“解聘并通报行业协会” 处分,情节严重者处以“解聘并通报行业协会”并追究经济责任; 1、明知客户告辞不实或隐瞒真相,而不如实填写营销员报告书, 致使公司或客户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者; 2、协同客户顶替体检或伪造体检证明,或伪造诊断证明者; 3、对外泄露客户资料、违反公司保密规定者; 4、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误导性说明或对客户有不实承诺使公 司或客户利益受损者; 5、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参与制造假赔案,欺骗公司 的; 6、伪造投保书、理赔文件,出具假证明; 7、被保险人投保一年内死亡,经查实销售过程中有重大过失者。 (三)有关合同的违规,处以“停止晋升”、“延迟晋升”处分, 情节严重者处以“解聘并通报行业协会”并追究经济责任; 1、为虚构投保人办理虚假投保手续者; 2、未向投保人讲明条款、投保须知、告知义务、致使客户与公 司产生纠纷者; 3、用不正当方法强制客户终止有效合同,改投新合同者; 4、代客户在投保单、保险单送达书、投保申请内容变更通知书 等文件上签名或让他人、准许他人代客户在保险文件上签名者; 5、对高保额保单不执行“先核保再收费”的公司规则,擅自先 收费者; (四)其他违规,处以“警告”处分,“警告”三次(含三次) 以上者,按“延迟晋升”处理; 1、以各种形式退佣金给客户者; 2、将暂收据转借他人或以各种理由不使用公司统一的暂收保险 费收据者; 3、代客户领取退费后,不及时送还客户,被客户投诉者; 4、未按规定及时将保险单送达,被客户投诉者; 5、对投保单、收据的填写、保险费计算错误未审核,被公司退 单三次(含三次)以上者; 6、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在报刊或其他新闻媒体发表有关公司各 类广告通知、信函和文件; 7、打架、侮辱上级主管、同仁、客户或其他类似行为不当者; 8、不遵守公司的考勤办法; 9、为其他保险机构经办和销售保单的,兼职工作者。 二、所属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被列 入品质管理名单。 (一)空白暂收据未及时收回、携款失踪,未能及时追回者; (二)离职人员给公司和客户经济上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者; (三)每季度所辖营销员被投诉人次比例超过10%者; (四)有上述“一”之情形,严重损害客户和公司利益或给公司 带来不良影响的。 第九十八条 处罚 对被列入服务品质管理名单的营销员,公司将给予行政和经济处 罚; 一、营销员违反公司业务管理制度者,按上第五条的规定,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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