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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中“种子”的含义

2017-12-12 4页 doc 14KB 4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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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中“种子”的含义“种子法”中“种子”的含义 “种子法”中“种子”的含义 "种子法"中"种子"的含义 种子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 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征的 革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能力;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 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 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人 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具有繁殖种子的隔...
“种子法”中“种子”的含义
“种子法”中“种子”的含义 “种子法”中“种子”的含义 "种子法"中"种子"的含义 种子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 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征的 革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能力;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 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 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人 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 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具有与种子生产 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具有相应的专业 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条件.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 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一„„„„„一?C„„„„„„?C„?„„„C„„C 一„?C„„C?C„C„C„C„„„C„„oc„„„„„„„„„„„„?0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 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学校,科技人员研究开发 和依法经营,推广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 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 围内确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 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 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种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及 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项目.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 子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 证的规定经营种子.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不能加工,包装 的除外.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 注明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 ' ,, 一一 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 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应 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 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 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 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 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一年生农 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在种子销售后2年,多年生 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 调运或者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附有检疫证书.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遭受损失 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 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 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 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 者追偿. 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 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 协凋,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 量管理办法和行业,由国务院农业,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种子质量进行监督.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 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 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 应当具备的条件: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 上文化水平;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以非种 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种 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杂草 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 物的. 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因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 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安融农业>2001年?2翻 种子使用的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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