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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为大学思想政治

2020-03-09 5页 doc 16KB 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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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为大学思想政治内容为大学思想政治、时事政治、法律常识、计算机应用常识。 报考乡镇(街道)及村(社区社保、就业等服务事业单位的测试内容为社会保障法规、社会保障基础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于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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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为大学思想政治、时事政治、法律常识、计算机应用常识。 报考乡镇(街道)及村(社区社保、就业等服务事业单位的测试内容为社会保障法规、社会保障基础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于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基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计费纪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激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国家和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在其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一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于职工社会保险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基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基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施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计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基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基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基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计费年限期间应当基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只去,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计费年限、计费工资、当地职业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计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计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嘱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家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计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职业应当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基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基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国务院规定。 新型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施行个人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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